人大对行政的监督的体现
对人大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对人大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的一些粗浅的认识人大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一、人大工作的性质人大工作是指国家机关中人大机关的运行和工作,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和权力行使特点。
(一)独立性人大工作具有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独立的组织形式。
人大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独立。
第二,独立的决策权。
人大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具有最高行使权,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对其他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三,独立的行政权。
人大设有专门的行政机关,拥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资源,可以独立运作。
(二)权力行使特点人大工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几个方面:第一,立法监督权。
人大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各种法律和法规并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行政监督权。
人大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司法监督权。
人大有权对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第四,选举和任免权。
人大有权选举和任免国家最高领导人和其他重要职务,确保国家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五,预算审查权。
人大有权审查和决定国家财政预算,确保国家财政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
二、人大工作的作用人大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主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可以对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其工作是否合法和规范。
通过审议和决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国家治理的民主性和透明性。
(二)决策制定人大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最高行使权。
通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科学,为国家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三)代表人民利益人大是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具有合法性和代表性,可以代表人民意愿制定法律和政策,推动国家发展。
行政监督面临的难题及其对策

行政监督面临的难题及其对策从行政监督领域中存在的难题看,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还有相当艰难的路要走。
1.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产生结果是司法监督的死角。
依法行政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
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二是政府一旦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能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应该由政府负责做而政府不做的失职行为,法律能及时的制裁并给予责任追究。
依法行政,强调的是法律在约束行政行为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的严肃性和法的权威性既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依据上,又体现在纠正偏差行政行为的能力上。
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政府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既然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那么,其产生的过程和结果都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
比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办事程序,是否经过了论证、规划、起草、协商、讨论、协调、审查、审批、备案、公布等等,都应该受到法律监督。
2.司法权和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滞后。
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由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
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3.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公众监督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
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常容易流于形式。
人大法律监督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内多个区域开发了多个住宅项目,深受市民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涉嫌违规开发,被市民举报至市人大。
二、案件经过1.市民举报2018年3月,市民李某向市人大举报,称该公司在XX区某住宅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施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未取得相关手续,违规建设地下车库;(3)占用公共绿地,私自建设景观设施;(4)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
2.人大调查接到举报后,市人大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李某举报情况属实,该公司确实存在违规开发行为。
3.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大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以下处理:(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规开发行为,恢复土地原状;(2)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地下车库、占用公共绿地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3)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缴。
4.落实整改在市人大的监督下,该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
具体措施如下:(1)停止违规开发,恢复土地原状;(2)拆除违规建设的地下车库、景观设施;(3)退还占用公共绿地;(4)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
三、案例点评本案中,市人大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涉嫌违规开发的房地产公司进行了严肃查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及时介入,快速反应接到市民举报后,市人大迅速组织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这体现了人大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市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2.依法监督,严格执法市人大在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对涉嫌违规开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3.注重整改,维护公平正义在查处违规开发行为的同时,市人大还督促该公司进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公共绿地,补缴相关费用,切实维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文摘要】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产生问题主要有人大监督力不从心、检察监督力量不足、行政监督各自为政、社会监督间接属性等原因,提出了突出人大的统一协调作用、突出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作用、突出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突出发挥社会监督的广角效应等有针对性的对策。
【中文关键字】行政执法监督;问题;原因;对策【全文】一、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
1、人大监督零碎化。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肩负着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神圣职责,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人大的职责之一。
但当前受种种条件限制和影响,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存在零碎化的问题。
基本停留在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另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某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零碎化层面上。
各地人大常委会听取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一年才一个或者几个,相比于庞大的行政执法机关而言,监督面实在太小太小。
上级人大常委会蜻蜓点水式的调研监督本身次数很少,此类零碎化的监督效果自然也不能过分乐观。
2、检察监督单一化。
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包括行政执法在内所有国家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是一直以来,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履行基本的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都捉襟见肘,根本没有更多的力量和时间去监督庞大的行政执法活动。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尚且不是很全面深入,更遑论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的监督也仅仅是对该机关涉嫌渎职或者贪贿犯罪的查处,外加上级检察机关偶尔组织开展的专题监督活动上。
论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论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答:1、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一切有监督权力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监督,扩展来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及其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
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相互之间完全没有组织隶属关系和内部管理关系的行政主体间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以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2、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1)、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又可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
a、专门监督,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和各专业性行政监督。
主要包括有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等。
行政监察是行政机关内部所设的监察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审计监督是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经济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b、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的监督和部门监督。
上下层级监督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按隶属关系进行的纵向监督;部门监督是指政府部门在自身权限责任范围内对其他相关部门的横向监督。
B、外部监督,是指由权力主体和非权力主体所实施的监督,a、权力监督主要包括人大、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既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案件实现的监督。
b、非权力监督主要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形式多样,既包括有社会、妇联、共青团和民主党派为代表的社会团体监督,也有以传统媒体和新兴互联网为强势代表的舆论监督,也包括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3、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极度的滞后。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
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
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
什么是监督权_监督权包含的内容

什么是监督权_监督权包含的内容什么是监督权,怎样行使监督权,现在店铺为大家解答什么是监督权的疑问。
监督权的含义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职权分工的原则,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
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这样规定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
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允许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办案。
三是监督大事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
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
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法律监督要抓典型。
如果事无巨细,样样都管,就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四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
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范文最新推荐------------------------------------------------------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
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
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
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
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
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1 / 21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
《2024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检察监督则是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有效的关键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制约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行为的自我纠正和约束;外部监督则包括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监督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二)问题1. 监督力度不足: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往往面临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导致监督力度不足,难以全面覆盖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2. 监督手段单一:目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的调查、审查等手段,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措施,难以应对复杂的行政执法行为。
3. 缺乏制度保障:我国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机制,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解决路径(一)强化内部监督1.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权力的制衡和制约。
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3. 强化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监督能力。
(二)加强外部监督1.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人大对检察机关的质询、询问等制度。
2. 引入社会舆论监督: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意见,提高监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3. 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人大监督司法的正当性分析
如 何加 强对 司法权 力的监 督制约 , 是多年来 我国社会政 治 必须 强化 司法 机 关内部监 督机 制外 , 必须加 大外 部监督 力度 , 这 也 生活 中的一 个热 点和难 点 , 社会主 义法 治建设 的重大 课题 。 是 因 特 别是必须 加强 人大 的监督 , 因为人 大监 督是最 具权 威的 监督 此 , 的十 五大提 出了完善 民主监 督制度 的任 务 , 党 强调指 出 :要 “ 因此 , 大对 司法 机 关和 司法 官 员的监 督 , 人 有利 于司 法机 关 深化 改革 , 完善 监督法制 , 建立健全 依法行使权 力 的制 约机制 。0 和司 法官 员正确行 使 自己的权 力 , ” 使他们 少犯 甚 至不敢 、 不想去 对 司法权 力 的监督制 约 是一项 系统 工程 , 需要 多方面 努力 , 人 犯错 误 。 样有利 于法 律得到 正确及 时 的执行 , 而 这 有利 于保 护当事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和 地方各 级人 民代 表大会 统一行使 , 人大与 司法 司法 不公 、 司法 腐败 的漫延 , 司法权威 乃至 法 治的权威 就 无法建
机 关不 是平 衡关系 , 是立 法与执 法 、 督 与被 监督 的关系 。 监
立 , 法治 国 、 设社会主 义法 治 国家 就会 落空 。 强监督 , 了 依 建 加 除
常务委 员会对 司法机关 和司法 行为的监 督, 既有其 深厚的法理 基 大监 督司法 提供 了明确 的法律 依据 。
础, 也有 明确 而充 分 的法律 依据 , 还有 我 国社 会现 实的 需要 。
一
( ) 大监 督 司法 的现 实正 当性 三 人
、
人大 监督 司法 的正 当性
绝对的权 力产生绝对 的腐败 , 有监督 的权力 同样会 产生腐 没
最新关于人大监督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大监督的调研报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列一章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充分证明党中央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
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没有监督,治理就无从谈起,决策和执行都无从保障。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
(一)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
人大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
“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
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
(二)人大监督权对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具重大作用。
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同“一府委两院”的根本目标、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进行制约,从而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运转。
实践证明,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完善国家政治体制,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重大作用。
二、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对照, 特别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人大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
如对财政预算、社划的监督,因人员力量、专业素养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往往只是过一道法定审议程序,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使监督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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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行政的监督的体现
篇一:浅谈行政监督之人大监督
行政监督之人大监督浅谈
前言:按照习惯,文章开头先写一下自己选择“人大监
督”作为本次行政监督学期末作业的原因。众所周知的的是,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制度则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成为了我们中国的根本政
治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人大的权力、地位和
作用好像并没有宪法中所赋予的那么高。相应的人大监督的
功能也被大大地弱化了。追其原因,既有来自于政治、经济
及其文化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又有来自于人大自身运行机
制的直接原因。因此我对人大的功能和权威产生了一些疑问,
下面我就人大及其监督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来理一下相关的概念。简单来说,“政治”是国家
意志的体现,那么“行政”就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再从字面
意思上看“监督”,其有监察和督促两方面内容,即监察非
2 4
法违规行为,并督促其改正。那么再看什么是“人大监督”,
所谓人大监督制度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保障国家
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有关国家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
人大主要有两项职权:一是立法权;二是监督权。人大监督
制度是基于人大的监督权而产生,并成为我国国家监督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国家的让人大制度正式建立于1954年。1954年9
月通过的《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
督问题。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阶级斗争得扩大化一
直到随后的“文化大革命”,从而导致了人大监督工作留于
形式,直至完全丧失。直到改革开放以来,人大监督制度才
得以重新明确,对人大监督的理论研究也才随之起步。近二
十多年来,虽然人大的监督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不可
否认,人大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人大
的监督工作仍是整个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从而直接影响到
人大的权威地位能否体现,并进而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和法治建设。
深究其原因,就发现我们国家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
政的现象。由于体制因素,我国的监督权过分集中于党及其
纪委,从而使人大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所作为。人大的监督职
能常常受制于党和政府的意志及其相应的政策,人大往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