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上线考生名单

2019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上线考生名单
2019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上线考生名单

2019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上线考生名单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九

收养关系。这两类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不尽相同。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收养关系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这 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分别是:(1)被收养人。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此外,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 同收养。(3)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 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 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 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 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因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特殊,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 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 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 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 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类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分析】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分析】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收养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1.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1)依行政程序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 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 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学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大学法学院2021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精编版】

武汉大学法学院2021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武汉大学202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和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21年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 学院成立博士生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考核录取、网络技术、后勤保障等各方面工作。 组长:孙德元、冯果 副组长:谢雅维、祝捷 成员:吴育生、胡伟 成立导师端、考生端、疫情防控、网络技术和后勤保障

等工作专班。其中, 导师端工作专班负责人:祝捷 考生端工作专班负责人:谢雅维 疫情防控、网络系统、后勤保障工作专班负责人:吴育生 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组长由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包括:形成候选人遴选及综合考核的学术评价标准;审核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形成评议结果;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形成综合考核成绩,提出录取意见。 二、考核候选人的确定 (一)外语水平基本要求 鉴于当前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学院根据考生的第三方外语测试成绩(如四、六级成绩、雅思、托福、GRE等),或能反映自身外语水平的论文、著作、外语课程成绩等客观材

料进行了考察,所有递交材料的考生均达到我院外语水平合格要求。 (二)确定候选人 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上述外语水平基本要求的考生(含外语免试考生)的入学申请进行集体审核评议,按百分制打分,根据总评成绩做出评议结论。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审核评议结果,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0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6月12日前后网上公示,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调剂 导师生源不足的,可以调剂接收本院考生。调剂后的候选人不超过招生计划的200%。调剂考生参加调入专业综合考核。 三、考核方式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我院2020年

2019中山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497法硕联考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中山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497法硕联考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本复习全析是分为三册,由逸仙中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逸仙教学研发团队与高分研究生共同整理编写而成。全书内容紧凑权威细致,编排结构科学合理,是参加2019中山大学考研的考生在初试复习的全程必备专业课资料。 该书通过总结梳理《民法(王利明)》、《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两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浓缩精华内容,并对各章节的课后习题进行解答且配备相关的名校真题,再提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历年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使复习更有针对性,从而提高复习效率。 适用院系: 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适用科目: 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内容详情 一、考试重难点(复习笔记): 通过总结和梳理《民法》、《刑法学》两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二、课后习题详解:

对《民法》这本教材各章节的课后习题进行了解答,并根据各章节的重难点补充了典型题。通过做每一章节配套的课后习题,可以巩固各章节考察的知识点,加强理解与记忆。 三、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根据《民法》、《刑法学》两本教材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精选相关的名校考研真题并进行解析。以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更好地掌握考试基本规律,全面了解考试题型及难度。 四、历年考研真题与答案: 整理该科目的2000-2017年考研真题,并配套2000-2017答案详解。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2019年武汉大学教育学考研经验——未来已来,将至已至

2019年武汉大学教育学考研经验 ——未来已来,将至已至 文|张XY/凯程网课学员 武汉大学教育学硕士教育学原理专业 “不是看到希望才去努力,而是在努力中找寻希望” 从前,作为新晋考研小白,看着师兄师姐们的考研经验贴,既敬佩又羡慕,想着有一天等自己考上了也来写一写,这个机会终于来啦。 那么现在开始进入正题,先简单介绍一下自己。我是一名15级应届生,本科就读于北方一985学校英语专业,跨考武汉大学教育学原理(学硕),19年考研初试401分,其中政治76分,英语一71分,646教育学综合254分。初试专业排名第二,最终成绩专业排名第三(19教原只招收四个人)。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自己的考研经验。 一、关于学校和专业 关于选学校和专业。作为英语专业的我,选择跨考教育原因有三个: 首先,教育学跨专业"门槛低"(至于为啥加引号,看到第二部分的时候你就明白了)还不用学数学呀,不然大兄弟你为啥不选择无机化学光电系统? 其次,不能丢了梦想,我从小学开始就想要成为一名教师了,嗯,为祖国浇灌花朵的那种。 再次,英语只是一种工具,它可以让我睁开眼睛去看更广阔的世界,但需要与具体学科结合才能发挥出英专人的优势。 关于选学校,我一直非常认同徐影老师的观点: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学校特点。比如说,你的本科是985,也想要在教育这条道路上走得更远,那么,排名前三的师范学校(北师大,华东师范,华中师范)你值得拥有,要相信自己值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你本科是211或者既不是985也不是211,那么学姐建议你选择其他理工科类或综合性985高校的教育学,这些学校教育学的竞争压力会小一些。无论你更在意地理位置,学院专业排名或是学历。

2019法硕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年法硕联考(非法学)综合课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C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除,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的规定,适用的原则应该是:B A.法不溯及既往: B.新法优于旧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某设区的市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一律视为违规酒席,下嫁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对此正确的是:B 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该办法规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 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C A.义务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 C.构成性规则 D.强行性规则 6.2018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B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7.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 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 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一)法条分析题 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具体的答题步骤: 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 (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 (2).........是指……。(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 (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 (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 (5).....................表现在①②③ 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 (二)综合课分析题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 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各专业考研参考书目

武汉大学法学院各专业考研参考书目 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 综合知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学): 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联合出版 周叶中主编:《宪法》二十一世纪核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版)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周佑勇著:《行政法原论》(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洪浩著:《刑事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林莉红著:《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修订三版 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二版) 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理学: 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联合出版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思想史及外国法制史: 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6月版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宪法学: 周叶中主编:《宪法》二十一世纪核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 行政法学: 周佑勇著:《行政法原论》(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刑事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马克昌主编:《刑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李希慧主编,康均心、黄明儒副主编:《中国刑法总论》(创新思维法学教材)、《中国

2019法硕(非法学)考试综合课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 综合课 (科目代码:498) 考生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须在试题册指定位置上填写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报考单位、考生姓名和考生编号,并涂写考生编号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选项上,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册上答题无效。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字迹工整、笔迹清楚;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和试题册按规定交回。 (以下信息考生必须认真填写) 考生编号 考生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 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归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其进行划分和归类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止。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原则应该是 A.法不溯及既往B.新法优于旧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某设区的市的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酒席一律视为违规酒席;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该办法规定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 C.该办法有关“复婚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界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 A.义务性规则B.确定性规则 C.构成性规则D.强行性规则 6.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2019法硕考试分析之元明清法律制度重难点

2019法硕考试分析| 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重难点 元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二是“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在法律内容上: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 ■《大札撒》 【分析】“札撒”蒙语“大法令''之意,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部众发布的命令,是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大札撒》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而著称,对元朝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至元新格》 【分析】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侧重行政、财政、民事等方面,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分析】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它的编成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 ■《元典章》 【分析】是地方官员对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有先例。 《元典章》虽非中央政府所颁法典,但它系统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成为研究元朝社会及法律的珍贵材料。 二、刑事立法(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罪名体系与量刑原则的变化 【分析】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①处罚比一般强奸罪要重得多。 ②元朝将“幼女”的年龄界定为10岁以下。 【分析】元朝沿袭唐宋律中“十恶”的基本内容,但改“十恶”为“诸恶”,尤以谋反罪为打击之重点。 【分析】元朝在量刑原则上也有显著变化,总的趋势是处罚减轻,形成有元一代崇尚轻刑的风习。 【分析】元朝为贯彻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政策,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蒙汉异法、同罪异罚的原则。 【分析】元朝对于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 ■刑罚制度的变化

武汉大学动力与机械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名单

序号考试编号姓名报考专业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总分学习方式备注1104869208008033王镇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6763125129384全日制优秀营员2104869208008043雷宇机械电子工程6476120145405全日制优秀营员3104869208020460肖童车辆工程6967131131398全日制4104869208008051陈上动力机械及工程6865129133395全日制5104869208020480王威翰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6773115143398全日制6104869208020479张瑞大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6160120146387全日制7104869208008062董毕承应用化学6277121137397全日制8104869208008059别萱化学工艺6372125130390全日制9104869208008116曹健铖机械工程6882126143419全日制10104869208008103张婷机械工程6278126147413全日制11104869208020511张宇航机械工程6579135134413全日制12104869208020524魏豪机械工程6679127138410全日制13104869208008101蓝树玉机械工程6680135128409全日制优秀营员14104869208020504梁一恒机械工程6573130141409全日制15104869208020506丁苏杭机械工程6574126144409全日制16104869208020544刘彬机械工程6876124140408全日制17104869208008122周梦萱机械工程6967128140404全日制18104869208008104周天林机械工程6978133123403全日制19104869208008080倪伟光机械工程6880114135397全日制20104869208008105庄天意机械工程6485114134397全日制优秀营员21104869208008109曹文誉机械工程6578126128397全日制22104869208008106苏蕾机械工程6167136130394全日制23104869208008121胡顺杰机械工程6583107139394全日制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法学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 ■科举制度的变化 【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元朝的科举每三年

武汉大学2017年优秀研究生公示名单

武汉大学2016-2017学年度优秀研究生名单 一、文学院(共69名) 陈舒楠杨帅李越张星星黄盼马春景刘玉杰孙盼盼邓盼冉晨刘晓吴晨骅罗先海沈闪陈晓宇王美心谭昭彭琪淋聂环程谢飞邓诗悦许娜唐晓庆汪伟颋徐书林吴莹严五代白艳波夏小珊敖宁赵淑敏扈琛王成晨施丽英邱晨樊星王婧苏丁旺刘文嘉马麟李雅欣窦琪玥黄凯伦刘宇余克勤丁岑白婧周星宇唐佳乔杭媛袁姝玥孙凡晰王方王婷程鸿翁荣江吴天蓓李沛霖洪思慧刘婉仪罗丹李晗菲向瑞雪吴莹莹江姝王思张素苗李云杰张盼杰 二、历史学院(共41名) 谢坤姚磊王云燕李超谢盛李瑞居尉侯凯刘小龙洪玲艳张骏杰毛钦赵春光王汉东王丹桂齐娟张庆陈伟杨海清黄帮柱彭尧嘉刘菲雯杨磊刘欢刘彩红胡清波黄瑶郭伦曹振禹高婷婷王旭东赵敏张雨薇司孝林赵凯祺陈思齐董存留周静怡谭雨蓉王凯迪张淼李政澄 三、哲学学院(共66名) 王颖辉黄丹阳彭澧王光洁马克呼国平陈可依郑文搏詹岚吴江玲周泽恩彭虎苗宇武敬刘意李晴晴李彤武星丽卢影王天雨陈亮升曾允刘津韦芳婧刘颖王少芳张晓密姚胜陈杰王琴张义凤张乔生骆元静杨蕾许元博王轶鸣郑棪方杨冬冬马兵孙志强喻素珍张振范婷尚贵君胡乐凯李晓敏喻卿张南王堂生孙伟幸玉芳孙颖涛王晶陈维扬汪光晔魏东方庄严李涛陈亚立吕威李欣吴晓烨汪俭倩郜一芝张晓燕

四、艺术学院(共11名) 陈矿熊鹰胡家翀任志成王鹤翔杨秀刚刘凯姜欣荣罗秋韵黄可佳史鑫涛 五、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共47名) 廖衡刘早王青成珍缘周静宜金美娟童威黄芳芳李琼璐李童悦子窦静刘婷婷刘微梁丹璐滕珂圯刘苗徐晨晨春英刘鲁蓉宋敏邓雪纯罗爽陈杭程陈炜炜李慕贤丛政郝念东张汝琦韩弦君应典郭梦华王鑫婧陈晓侃刘青孙静漪侯泽静汪美芳唐斌夏艳刘鑫段雪晶唐灵杰左蓉黄佳美洪昕王熙侬谭龙灵 六、新闻与传播学院(共63名) 陈星赵红勋战令琦吕铠张婵杨烨杨頔郭慧玲王子尧钟婧圆陈昕怡代小佩吴思李慧敏宋任智徐恬温婧耿书培赵璐阳杨雪姜韬闫泽茹杨娟肖迪秦子茜刘馨玫刘惟真叶琼胡颖娟沈宏宇王玥李硕李阳雪何进进徐青青周夏萍周佳玥李聪何芳周敏刘禹王晓婉许孝媛郭赵一晗侯彤童李泽华邹文雪王婉贞卢俊雅聂迪雪笛吴梦婧石婷梁骥杨琳李磊宋晓旭高程杨金万禹杉黄欣悦赵月郑作龙 七、信息管理学院(共72名) 杨海娟魏明坤魏绪秋方爱华刘荻娜夏宇罗梅芬段先娥何乃东巴志超曾粤亮杨吕乐唐国庆苗淼陈玄凝吕琳露方婧李梦琳刘芳明周知宋宁远马亚雪吴林程磊董晶赵海平宋美琦董雨刘晶王嘉昀杨文任文华汪沁胡孙婕陆柳杏赵鸿玉原源吴子晗黄程松王一鸣王涵徐志武彭鑫李颖庭宋扬扬聂瑞林焱李楠宋雅倩任珂赵婉颖秦垒谢志成贾聪聪张良晗邸铭李娜叶艳曹芬芳谢鑫常大伟王蕊刘福珍贺超城潘建鹏周咏欧阳博段斌斌孙成刘韬程立雪韦佳岑

2020年武汉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回忆

武汉大学考研辅导班:2020年武汉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回忆专业课一 623 法理学部分 一、简答题 1.简述积极RQ和消极RQ的区别 2.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二、论述题 1.论述 20 世纪西方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特征。 XF、行政法部分 一、简答题 1.合宪性解释 2.XF和法律委员会 3.澳门特别行政区 4.人大监督 5.XF惯例 二、论述题 1.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德国比例原则和美国最 高法院确立的类似分析框架的区别。 2.以艺术表达自由为例,按照比例原则,试提出 具体分析框架(分析角度)。 诉讼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形成之诉 2.诉讼担当 3.法律要件学说分类 4.公示催告程度 5.民事判决既判力 二、简述取保候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酌定不起诉制度 三、论述题 论述刑事和解制度 专业课二 824 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中止 2.结果加重犯 3.陷害诬告罪 4.单位犯规 5.贩卖毒品罪 二、简答题 1.主犯的类型和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3.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种类 三、论述题 1.阐述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描述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 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行为能力 2.抵押权 3.共同危险行为 4.代位继承 5.一般人格权 6.夫妻财产约定制 7.除斥期间 二、简答题 1.简述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2.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债的消灭原因 国际公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域外管辖 2.国籍冲突 3.国际习惯 4.中立国 5.先占 二、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2.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3.简述国际法的原则

2019清华法硕考研

2019清华法硕考研 我们在网上看过很多关于介绍清华法硕的贴子。不是n年前写的或者就是非清华的学生,在不了解清华的情况下,误倒性地介绍清华,给很多考清华的同学带来了困惑,即不客观也不负责。因此凯程法硕小姐姐总结了最新的清华法硕介绍,带大家还原一个真实的清华法硕。 清华法学院概况简介 清华大学法学院位于清华大学中央主楼以南,毗邻清华大学东门。院馆"明理楼",占地面积7418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楼内设有教室、办公室以及法律图书馆、模拟法庭、学术报告厅等教学设施。至2017年9月,清华法学院有全职教师67人,其中教授36人,副教授29人。在校学生1217人,其中本科生416人,各类研究生801人。清华法学院有高质量的本科学士学位教育,并且是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面向全国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科教育,按通才培养理念,只设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设有法学一级学科所涵盖的除军事法学外的所有专业,并设有法律硕士项目和面向外国留学生的"中国法"硕士项目。法学学科是清华大学重点建设、优先发展的学科之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国内法学学科评估中名列前茅。法学院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强调学术研究与教学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学院的国际交流十分活跃,已与一批世界一流的法学院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具有很高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影响力。现在,清华法学院已经成为国内著名法学院之一。 清华法硕情况介绍 1、就读地点:清华法硕目前已经全面安排三年在北京就读,而不再是原来的一年深圳,两年北京的模式。 2、学院实力:关于清华法学的实力,清华不是法学的传统院校,但绝对算是很具实力的法学强校。报清华法硕不仅仅是冲着清华的名气去的,清华法学院实力强劲,而且发展势头很猛。自95年复建法律系99年复建法学院以来,只用了短短几年时间,就已经成为了中国名列前矛的著名法学院之一。清华把法学院定的目标不是国内一流,而是国际一流。清华法学院每年都有国际班中国法项目。全英文授课。来自各国的海外学子都来清华学习中国法。法学院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共有专业教师51人, 80%以上的教师拥有在海外长期学习和研究的经历。 3、学费情况:清华法硕学费三年6.5万人民币,目前每月补贴900余元。扣一下,应该说,清华的学费在北京几所院校中算不贵的了。性价比还是很高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