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P47—P48

3.5.1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七项基本内容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

5)投标文件格式;

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各类招标文件都包括一般构成的七项基本内容。所不同的是,对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构成,有关部委又结合行业的具体特点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增加了“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增加了“勘察设计范围”和“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与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增加了“废标条款”和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2)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还应当包括:

1)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交纳方法;

2)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3)明确规定货物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4)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

5)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

6)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

7)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

8)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

9)明确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投标人或者产品,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的处理方法;

10)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等。

P48—P50

3.5.2招标文件的编制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依照和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商务部的《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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