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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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督办工作程序,提高督办工作质量,促进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督办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辖各级机构。

第三条督办工作是公司进一步强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确保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第四条督办工作原则:及时督办、任务明确;分级承办、责任到人;跟踪反馈、确保效果。

第二章督办工作事项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原则上,列入督办的工作任务应符合如下两个条件:一是任务的达成具有清晰、可衡量的指标,笼统性、远景性的工作任务不应列入督办;二是任务的达成应有明确的时间期限,根据督办性质,可分为日、周、旬、月、季等。机构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工作和日常性工作不列入督办,但对于符合前述两项条件的阶段性工作任务,也可根据需要列入督办。

常见的督办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监管机构和集团、总公司重要指示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级党委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甘肃保监局、工商、税务等监管和相关部门通知文件和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全省年度工作会议、半年工作会议、阶段性业务发展会议上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分公司、各三级机构党委会、办公会、司务会和专题会的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五)分公司、各三级机构总经理室重要指示、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需要办理的集团、总分公司会议和文件通知事项。

(七)对各三、四级机构请示类文件批复的落实情况。

(八)分公司各部门对各三级机构相应部门安排工作的办理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对上述第五条中第(一)到(七)项分层面的工作事项由分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作为督办单位,督办工作具体由文秘岗担任;对上述第五条中第(一)到(七)项三级机构层面的工作事项由各三级机构综合部作为督办单位,督办工作具体由综合部负责人担任;对上述第五条中第(八)项由分公司各部门作为督办单位,督办工作具体由各部门综合岗担任。

第七条分公司、三级机构可对本机构所属部门和下属机构进行督办,被督办单位即为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督办任务的落实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是承办单位的第一联系人。承办单位分为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原则上,每一项督办任务只有一个主办单位,可以有若干个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对督办任务的完成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督办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办任务的立项和交办。及时分解督办事项。督办立项的任务要量化、责任要明确、时限要具体。

(二)负责督办工作的协调、督促、催办和检查。根据完成时限,及时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和进展情况,并定期或适时进行催办。

(三)负责督办工作的通报与反馈。通过在公司内网、张贴纸质文件等形式对督办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通过组织专项会议的形式,由承办单位就督办任务的完成情况向机构负责人汇报并接受质询。

第九条承办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办任务的落实。及时组织实施,明确责任人,指定专人承办,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二)对于有协办单位的督办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协办单位共同完成任务。

(三)负责在完成督办任务的过程中,及时向督办单位和分管领导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四)在办理过程中,遇有困难和其他超出本机构或部门权限的情况,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第三章督办工作流程

第十条督办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立项与交办、承办与反馈、催办和办结。原则上,除涉密事项之外,督办工作程序均通过邮件、腾讯、微信以及电话等落实。

第十一条立项与交办

(一)督办单位通过文件、会议纪要/记录或领导交办的工作等通过公文流转或其他方式提交主办单位。

(二)由督办单位具体负责人员建立督办工作台账,每月度汇总一次。

第十二条承办与反馈

(一)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本机构或部门相关人员落实督办任务的相关要求,并及时反馈。如有必要,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一同完成督办任务。

(二)主办单位在办理督办任务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变化,可对督办任务的具体要求、协办单位、完成时限等提出修改意见,由督办单位进行初审后提交机构分管领导审定。根据审定结果,主办单位继续推进督办任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催办

(一)督办单位根据督办任务的重要程度、完成期限等,通过邮件、腾讯、微信以及电话等方式对主办单位进行提示、

追踪和催办。

(二)各机构应建立督办专题会议制度,一般应至少每季度一次,由本机构督办单位的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由督办单位对近期督办工作整体情况进行汇报;二是对于已超期、本月即将到期的督办任务,由主办单位逐一汇报并接受质询;三是对于会议主持人提前指定的重点督办事项,由主办单位逐一汇报办理进展。

第十四条办结

主办单位应按照办理时限,应及时向上级单位、相关部门上报相关文件或材料;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考核与问责

(一)分公司对分各部门、各三级机构的督办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其年度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三级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督办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本机构考评考核办法中。

(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督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于完成督办事项完成不及时的,督办单位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提醒。对于存在故意拖延、推诿塞责或者由于督办事项完成结果不及时、不理想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督办单位可向分公司或三级机构纪委提出意见,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督办事项,所有知悉人员均应严守秘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分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督办工作流程图

附件2:

()部门/机构督办单

附件3 :

督办工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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