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代理人基本法(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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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人合同7篇

保险公司代理人合同7篇

保险公司代理人合同7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乙方(代理人):[代理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代理甲方销售保险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当事人甲方:[保险公司名称],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公司。

乙方:[代理人名称],是一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代理人。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条款1. 代理产品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为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名称]。

2. 代理区域乙方代理销售的区域为[具体区域范围]。

3. 代理期限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具体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 代理费用乙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费用为[具体费用],具体费用结算方式按甲方规定执行。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行业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2)乙方应积极向客户宣传和介绍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促进客户购买。

(3)乙方应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解答客户关于保险产品的疑问。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帮助甲方完善保险产品设计和服务质量。

6.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提供合法合规的保险产品供乙方代理销售。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乙方提高业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3)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乙方合规经营。

7. 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销售其他保险产品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或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精品201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知识点:禁止行为

精品201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知识点:禁止行为

201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知识点:禁止行为禁止行为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1)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误导性销售;(3)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4)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5)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6)虚假理赔;(7)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8)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2)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3)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4)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5)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坐扣保险佣金。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泛华寿险第一营业集团《创业团队基本法暨2009版创业制度》

泛华寿险第一营业集团《创业团队基本法暨2009版创业制度》

泛华寿险第一营业集团《创业团队基本法暨2009版创业制度》China Insurance Services Group Limited 香港中区花园道33号圣约翰大厦14层泛华寿险第一营业集团《创业团队基本法暨2009版创业制度》团队基本法(创业制度)目录序言...................................................................... . (1)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寿险营业机构的组织架构...........................................................3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组建...................................................................... .....4 第四章创业团队的经营管理. (5)第五章创业团队的利益.................................................................. .........6 第六章创业团队的推荐增员与利益.......................................................9 第七章创业团队的育成与利益.............................................................10 第八章创业团队的考核--升降档与升降级..........................................14 第九章附则.................................................................. . (15)团队基本法(创业制度)序言亲爱的伙伴,恭喜您已经完成了泛华《代理人基本法》的晋升,成为泛华的一名理财总监,自现在开始,您将作为一名创业者,按照泛华为您量身定做的《创业团队基本法暨2009版创业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晋升。

代理保险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代理保险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系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某市设有分支机构。

该公司委托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在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2018年3月,某市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通过代理公司购买了一份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代理公司业务员小李(以下简称“小李”)向张先生介绍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内容。

张先生在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后,同意购买该保险产品。

2018年5月,张先生不幸患上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核实,认为张先生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遂按照合同约定向张先生支付了理赔款项。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张先生发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与其购买时的保险金额不符。

原来,在签订合同时,小李未告知张先生保险金额可调整的规定,导致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低于预期保障范围的保险产品。

张先生认为,代理公司及小李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导致其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理公司及小李退还差额,并赔偿因其购买保险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代理公司及小李是否构成误导销售?2.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代理公司及小李是否构成误导销售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保险条款。

本案中,小李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张先生告知保险金额可调整的规定,存在误导行为,构成误导销售。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因误导销售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过错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误导销售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

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泛华保险车人全包

泛华保险车人全包

泛华保险车人全包作者:陈福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09年第19期泛华保险服务于代理人和经纪人模式的逻辑,是对销售终端最大限度地掌控。

泛华模式的关键在于不断地增加上游保险公司和下游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对其平台的黏性,强化其自身于产业链中的纽带作用。

2005年,泛华保险获得鼎晖1.5亿元投资而成功上市。

泛华保险通过构建“后援平台+个人创业”的风投式商业模式,取得了高于行业平均的增长速度,并且实现了强劲的盈利。

后援平台是基石泛华保险的前身为广东南枫汽车俱乐部(后组建泛华集团),以发展会员的方式为汽车会员提供包括汽车救援、汽车牌照和按揭贷款等服务,相继在全国十多个城市成立了50家汽车俱乐部和按揭服务公司,积累了超过150万的客户资源。

当发现向会员销售车险是盈利的有效途经后,由此开始进入保险专业中介领域。

2005年8月,全面介入寿险业务领域。

事实上,庞大的汽车俱乐部会员成为泛华销售保险产品的重要资源。

一般而言,车主不但要为汽车本身投保,而且因具备较强的投保意识和支付能力,本身就是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

泛华通过汽车俱乐部的详细会员资料,将业务范畴从单一的车险延伸到车主的其他财产保险和家庭成员的寿险等业务,充分挖掘了会员潜在的价值。

2006年,公司实现利润5740万元。

盈利大幅增长的原因,除销售的规模效应外,更主要的是建立了统一的后援平台。

泛华保险建立的统一的后援平台,通过服务共享降低运营成本。

所谓后援平台,可以概括为“三个统一和四个中心”,即统一的财务内控系统、统一的作业流程、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及信息技术中心、产品中心、培训中心和品牌与服务中心。

实际上,后援平台是泛华保险搭建的产品、培训、管理、财务、数据、服务等涵盖保险销售整个产业链的管理平台,通过与旗下各业务机构对接实现管理平台共享。

个人创业扩张风投以统一后援平台为支持,泛华保险推出个人创业计划,吸引具有丰富经验和人脉关系的优秀人才加盟,大大加快了销售网络的建设步伐。

保险新黄金十年,红利在中介,风口在泛华

保险新黄金十年,红利在中介,风口在泛华

保险新黄⾦⼗年,红利在中介,风⼝在泛华代理⼈绝佳风⼝位你知道吗?站在风⼝,猪都会飞!机会主义解读:机遇⼤于努⼒。

实⼲主义解读:审时度势、突破常规是智者洞见,选对风⼝就已成功⼤半。

谈到保险业风⼝,互联⽹、⼤数据、区块链都是⾼频热词。

但,属于代理⼈的风⼝在哪⾥?难道我们只在做单、增员的循环中望风⼝兴叹,还要不断忍受新兴渠道的分羹之苦吗?不⽢⼼如果有机会,可以让你做业绩的同时,获得资本市场成长价值,你会以智者之见,牢牢抓住这个风⼝吗?⽇前,保险中介业翘楚,亚洲保险中介第⼀股——泛华⾦融控股集团(以下简称“泛华”)宣布启动泛华幸福奋⽃计划。

这份计划不仅在泛华内部产⽣热烈反响,也被业界⼴为关注,被誉为“专属代理⼈的风⼝”。

泛华幸福奋⽃计划的内容是:泛华将拿出20%的上市股份(1500万ADR,在纳斯达克正式发⾏的可流通证券),投⼊⼈民币25亿元,设⽴“泛华创业者幸福奋⽃基⾦”。

这⼀计划通过分享资本价值,将惠及万余名泛华平台现有及潜在创业者,让保险销售不简单是⼀份⼯作,⽽是⼀份事业;让销售精英不简单赚取佣⾦,⽽是搭上泛华资本快车,实现财富蝶变。

数以亿计、资本价值、财富蝶变……在这些⾦光闪闪的⽂字⾯前,是不是发现这份以幸福命名的“温柔”计划实则是⼀份真枪实弹、真⾦⽩银的重磅炸弹?8⽉以来,泛华⾦控汪春林董事长亲⾃挂帅,带领泛华核⼼⾼管团队在泛华全国各地分公司和销售团队宣导幸福奋⽃计划,⾜见重视。

在超级圆桌看来,泛华幸福奋⽃计划是泛华组织结构建设和⼈才发展战略的助推器,是助⼒泛华实现未来五年业务增量发展的重型核武;对创业者个体⽽⾔,这⼀计划也是放⼤个⼈奋⽃价值、参与保险资本市场的绝佳机会。

接下来,我们从四个⽅⾯剖析⼀下泛华幸福奋⽃计划对于保险销售个体(团队)的价值:01幸福需要奋⽃,拒绝单打独⽃得到团队,保费看到你;站对平台,业界看到你。

平台之于代理⼈的价值不⾔⽽喻。

泛华幸福奋⽃计划印证和强化了泛华的平台价值。

基本法(5.19)

基本法(5.19)

F
业务主任
H
销售经理
管理津贴——UM
管理津贴=[直辖组FYC×奖励系数C+直辖业务主任直辖 组FYC×(奖励系数C-12%)+直辖高级业务主任所辖组 织FYC×(奖励系数C-18%)]×继续率系数P
直辖部当月FYC
C<12000 12000≤C<25000 25000≤C<60000 60000≤C<100000
A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级别 TA TA TA SA SA SA TA SA SA SA AS AS √ √ √ √ √ 计提月份 √ √ √ √ √ √ 级别 TA SA SA SA AS AS AS AS AS AS SS SS B 计提月份 √ √ √ √ √ √ √ √ √ √ √ √ 级别 TA TA TA TA TA TA SA SA SA SA SA SA √ √ √ √ √ √ C 计提月份 √ √ √ 级别 TA TA TA TA TA TA TA SA SA SA SA SA D 计提月份 √ √ √
基本法详解
冯策
2012年5月
以持续组织发展为根本导向,强化基本法高额管理利益
与恒久育成利益,拓展代理人的职涯发展空间,深入贯彻完 善的基本法发展文化与管理导向,促进代理人寿险职业生涯 的科学发展,鼓励代理人的长期留存,以实现泰康个险营销 队伍的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泰康营销体制的核心竞争力的 建立。
及以上级别,奖励增员人增才奖300元。
发放条件 首次转正 (1800C,4件)
转正奖
300
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之-正式业务代表
尊重代理人劳动成果,自提比例高
鼓励代理人组织发展,增员奖励多
鼓励代理人自主经营,发展路线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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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代理人管理办法
(2014版)
———
适用于河北、福建、四川、湖南、河南、辽宁、湖北
第1页 共36页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录用.............................................................................. 5
第三章 代理人的日常管理............................................................. 7
第四章 代理人的具体职级和职责............................................... 20
第五章 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 22
第六章 代理人员的佣酬................................................................ 25
第七章 代理人关爱补助................................................................ 32
第八章 代理人的维持、晋升考核................................................ 33
第九章 附则..................................................................................... 36
第2页 共36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属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满足代理人员职业生
涯规划的需要,保证公司代理人队伍的健康成长,提升公司经营绩效,
提高保单的契约品质,规范营销组织架构及各级代理人的职责、日常
管理、佣酬待遇、考核管理等,对代理人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代理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代理人员聘用条件,
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
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代理人员从事的一切代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代理
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条 名词解释
1、费用系数:指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统一颁布的,用于调整产品内涵
价值和销售政策的调节系数。
2、寿险标保:指各级代理销售的首年度保费乘以公司颁布的折标系
数后得到的保费,折标系数根据险种以及交费年限各有不同。
寿险标保折算系数表:
第3页 共36页

险种类别 缴费年期 标保折算系数
传统个人寿险
趸交及2年 10%
3 年(含)—4 年 20%
5 年(含)—7 年 35%
8 年(含)—9 年 45%
10 年(含)—14年 65%
15年(含)—19年 80%
20 年(含)及以上 100%

万能险
趸交、额外及追加部分 5%
基本部分 80%

投连险
趸交、额外及追加部分 5%
基本部分 80%

3、综合业务折标系数:是指代理人销售财险、卡单等业务折算为寿

险标保时的系数。(具体值由运营中心测定)
4、寿险首年度佣金:简称 FYC,是指代理人销售保单在第一缴费年
度所获得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寿险首年度佣金=寿险首年度保费×寿险首年度佣金比率
5、寿险续年度佣金:是指在职代理人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并在规
定时间收进续年度保费所获得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寿险续年度佣金=寿险续年度保费×寿险续年度佣金率
6、工作月:是计算代理人维持、晋升考核时统计任职时间的单位,
每个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工作月。
7、考核期:是指对各级代理人胜任能力考核的时间区间:
(1)理财顾问、理财主任、理财经理一年有四个考核期,即每个自
然季的工作月内为一个考核期。
(2)理财总监一年中有两个考核期,每自然半年为一个考核期,即
一年中的第1工作月至第6工作月和第7工作月至第12工作月。
第4页 共36页

(3)入职不满一个考核期,当期业务并入下一个考核期计算考核结
果。
8、直辖组:指理财经理或理财总监本人及其直接管辖的理财主任和
理财顾问群体。
9、所辖组:指理财经理或理财总监直辖组及其直接育成和间接育成
的理财经理所有直辖组群体。
10、直辖部:指理财总监直辖组及其直接育成和间接育成的理财经理
所有直辖组群体。
11、所辖部:指理财总监直辖部及其直接育成和间接育成的所有直辖
部群体。
12、活动人力:指单月销售寿险标保1000元(含)以上的代理人。
13、有效人力:指单月销售寿险标保3000元(含)以上的代理人。
14、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含附约)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例:2009 年 6 月的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2007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
在2009年6月30日之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
2007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备注:

(1)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反映连续 12 个月承保的期交业务
在第二年的存续情况,每月滚动计算;
(2)月度佣金计算中所使用的指标为计算佣金月的继续率,考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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