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银行担保
海商法——精选推荐

海商法概述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本章重点) 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船舶关系船舶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1.船舶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如锚链、罗经、海图、消防救生设备等。
海商法上的船舶与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不同,主要包括:(1)具有在海上航行能力的船舶,不包括在乎水航行的船舶;(2)以商行为为目的的船舶,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3)20吨以上的大、中型船舶,不包括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原则上,只有海商法上的船舶才适用海商法,但也有一些例外。
船舶是合成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但各国法律中通常对船舶行拟人化及不动产化的处理,目的都是为了国家对船舶管理和法律程序上的便利,为了更好地保护船舶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2.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飞秘密性、从属性、优先性的特征。
《海商法》第22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五种海事同时也规定了它们的受偿顺序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海损事故后,负有赔偿责任的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责任。
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海损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一定程度上规避因海上航运所导致的特殊风险。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是对一次事故各类债权赔偿总额限制,与海损事故赔偿责任具有同时性。
4.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
换言之,有权限制赔偿责任的人,并不是对所有的海事赔偿请求均可以进行限制,而是仅对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其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才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银行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长江船舶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强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置(建造或购买)内河运输船舶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或股权投资、买卖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ⅩⅩ银行ⅩⅩ支行及其指定的分支机构。
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安徽省ⅩⅩ市行政辖区(以下简称ⅩⅩ市)境内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船舶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在ⅩⅩ市。
贷款人与合作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签订协议。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自然人,身体健康,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有ⅩⅩ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2年以上从事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经与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六)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所购船舶办理财产抵押担保、船舶挂户航运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低于贷款总额10%比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航运公司出具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认定的船舶价值的40%,贷款起点金额不低于5万元。
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风险规避

July,2012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风险规避郝 岩1袁初北平2(1.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摘 要〕中国船厂接受国际订单能力增强的同时,国内银行开具还款保函的数量也在增加。
国际间船舶建造及融资观念的交融使得银行还款保函的内容以及地位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本文结合国内银行出具还款保函的实务特点及中国的法律环境分析还款保函业务面临的有关保函无效、税费扣缴损失、保函权益转让、见索即付等方面存在的商业风险,以期为船舶建造融资风险规避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还款保函;效力;税费;转让;见索即付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2)04⁃0072⁃05出具还款保函是船舶建造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近年来,中国船厂接受了大量的境外订单,中国的银行接受船厂的申请将为境外船东签发还款保函。
然而由国内银行开立的还款保函的履行须受中国相关金融法律及政策的制约,还款保函的条款解释又可能根据所约定的外国法来解释。
因此,在开立还款保函实务中面临有关保函无效、税费扣缴损失、保函权益转让、见索即付等方面引发的商业风险。
一、还款保函的独立性还款保函是从属性保函还是独立性保函,是研究还款保函领域存在风险的基础。
随着国际融资实践的发展,传统的从属性保函逐渐不能适应国际融资关系中的时效要求,这是由于传统的从属性保函不但须以担保合同作为基础合同,而且赋予担保人以诸多的抗辩权,使得债权人在许多情况下无法顺利地获得担保合同下的担保权益。
这样,作为代表着高效率的融资担保方式———独立担保开始在国际金融业界推广开来[1]。
这种独立担保对各方都是有利的:对债权人而言,便于债权人直接快速地实现债权,避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金钱卷入繁琐的诉讼程序中;对担保人而言,使担保人摆脱了产生于基础合同的争议,担保银行一般都希望其向受益人付款的条件简单明了,而不希望卷入基础合同之中承担太重的责任;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也可避免因提供抵押而使自己的财产不能有效利用所带来的损失。
发展航运金融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

发展航运金融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伦敦、新加坡、HK等国际航运中心经验证明,完善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对航运中心建设至关重要,航运业的发展离不开船舶融资、航运保险、航运衍生品交易等高端服务和配套税收政策支持。
一、发展航运金融的国际经验(一)拓宽航运企业融资渠道。
由于航运业具有资金密集、风险大的特点,航运企业要发展船舶运力、扩大船队规模必须广拓船舶融资渠道。
现有船舶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船舶贷款、海运信托计划、船舶融资租赁以及私募股权基金。
1.日本政府通过优惠贷款和贴息政策对航运企业给予资助。
在向船厂提供优惠出口信贷和担保方面,1994年,日本政府提供的贷款额为船舶建造价格的84%,贷款利率仅为6%,还款期限14年,优惠期8年(优惠期内仅偿付利息);在给予利息补贴方面,日本政府对船厂的商业贷款提供2.5%-3.5%的利息补贴。
此外,日本政府针对船东制定了特殊的税收策优惠和折旧政策,进一步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
如,根据“储备基金免税制度”,船东可以基金形式留存一笔收入,若该收入在规定期限内用于购置新船,则可获得免税优惠;船东除可按最大比例20.6%的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外,在购置船舶的第一年允许计提12%-18%的特别折旧。
2.新加坡推出海事金融激励计划发展海运信托基金。
新加坡海事局于2006年推出了海事金融激励计划(Maritime Finance Incentive Scheme,MFI),针对船舶租赁公司、船务基金和海事商业信托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措施,以此鼓励海运信托基金发展(见表1)。
海运信托基金可以使一些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型船舶公司通过基金公司获得船舶使用权,而无需投入巨额的初始费用。
海事金融激励计划规定,只要租赁船舶的注册地为新加坡且由特许国际航运企业计划(AIS)企业经营,则船舶租赁公司、船务基金和海事商业信托在10年优惠期内购买船舶获得的租赁收入、套期保值收入、股息收入将永久豁免缴税直至船舶被出售;负责海运信托基金或企业的投资管理人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期限10年;海运信托基金分红免征所得税,支付的利息无预提所得税。
新造船融资中预付款还款保函下银行的还款责任

交船期建成交付或发生全损 , 船东在交船前 的巨额
投资 将面 临难 以回收 的风险 。因 此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
谨慎 审核保 函的具体条 款和 内容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最 大限度地避 免歧义和
纠纷 。
关键词 : 新造船融资 ; 预付款还款保 函; 银行 的还款责任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9 6 1 . 9 文 献标 志 码 : A
在 大陆法 中 , 保 证 的显 著 特 征 是 具 有 附 属 于 被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6 - — 1 5 基金项 目 : 上海海 事大学科研基金项 目( 2 0 1 3 0 4 4 0 ) 作者简 介 : 郑 蕾( 1 9 7 5一) , 女, 博士 , 讲师 ; E - ma i l : g r a c e . z h e n g @y a o l i a n g l a w . c o m
① 英国法下船舶建造合 同属 于买卖合 同的范畴 。因此 , 建造方通常也被称作 卖方 。 目 前实务 中普遍使用 的大多数船舶建造合同 中的建
第1 2 卷 第6 期
2 0 1 3 年1 2 月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D a l i a n Ma r i t i me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Vo I .1 2. No. 6
D e c,2 0 1 3
文章编号 : 1 6 7 1 - 7 0 4 1 ( 2 0 1 3 ) 0 6 - 0 0 6 0 - 0 5
新 造 船 融 资 中预 付 款 还 款 保 函 下银 行 的还 款 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全部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农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杂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这时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前两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惊险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寿险保险费4200元。
交付杂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条件,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澳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出现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晃动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之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下决心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余下注满。
这样虽然令船舶的倾斜度驳船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到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溺毙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数据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邻近的韩国开至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电令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渔夫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总计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刺蕊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国际贸易保函的种类
保函的种类及功能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保证被担保人履行某种义务的书面保证书。
在该保证书内银行保证一旦被担保人未履行这种义务,银行负责承当由此产生的付款义务。
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较多,但在很多情况下,银行保函是被作为融资工具来使用的,尤其是在涉及金额较大的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提供银行保函成为出口商银行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的重要条件之一。
保函依据其内容可以分为付款性保函和履约性保函。
付款性保函多用于进口结算中,进口商从国外进口大型设备时,可以通过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付款性保函,保证其货到后付款义务的履行。
出口商凭该保函出运设备并向出口商索偿。
履约性保函是指银行开立的保函旨在保证被担保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这类保函在工程招标中使用较多。
依据保函的付款条件,还可将保函分为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
无条件保函叫做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
这类保函很为受益人所欢迎,因为在索偿时可不受其他条件的制约,而能够确保自己的利益。
有条件的保函是指受益人向担保银行索偿时必须满足某种条件,而这种条件的满足往往是以要求受益人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目的的。
例如在进口结算中,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保函可规定:作为出口商的受益人因进口商未付款而索偿时,需提供由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证实发运设备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担保行才代为付款。
作为担保银行来说,其担保义务也可分为第一性的和第二性的。
受益人依据保函条款直接向担保银行索偿,担保行的付款义务即为第一性的。
如受益人依据保函条款在向被担保人索偿未果时再向担保行索偿,担保行的付款义务就是第二性的。
担保行的付款主要看其保函的条件,因此保函内容能够确定担保行在日后索偿和付款过程中的地位。
倘假设担保行承当了第一性付款义务,或者说保函属于见索即付性质的,担保行只要接到受益人索偿通知书即付款,而不能介入受益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商务纠纷中去。
1.投标保函在以招标方法成交的工程建筑和物资采购等工程中,银行应招标方的要求具的、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的书面文件。
大学教育-国际结算-第六章--保函
效事件发生的单据被提交的日期 • 如果既规定失效时间又规定了失效事件,则
以较早发生者为失效日 • 如果保函没有规定失效日或失效事件,则保
函自开立日起三年之后终止
五、保函的内容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保函也失效,无论保函 是否退还给担保人: 一是保函金额随着保函项下的支付而递减, 在全部金额支付完毕后,保函即失效; 二是如果受益人以书面声明形式解除担保人 的责任,并将保函及修改退还给担保人,该 保函的效力告终。
• 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是指任何已签署的承诺, 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承诺保证凭相符索 赔的单据进行付款。
一、Definition
• 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书面付款 保证承诺。银行保证在申请人未履行某项义务 或受益人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凭相符单据支付 一定款项给受益人。
• 银行承担了支付的或有可能
六、银行保函的种类
• 出口类保函(申请人是出口商) • 进口类保函(申请人是进口商) • 其它
• 从属性保函 • 独立性保函
• 信用类保函 • 付款类保函
• 直接保函 • 间接保函
六、银行保函的种类
• 所谓从属性保函,是将保函置于基础合同的从属 地位,以合同条款为中心来判断保函项下的索赔 是否成立。
• 是银行为出口方提前收回留置金所做的归还承 诺。
• 留置金保函维修保函中的一个类别,所以单独 开立留置金保函在业务中已不多。
质量保函(Quality Guarantee)和维修保函
(Maintenance Guarantee)
• 是担保行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所出具的保函,担 保行向受益人保证申请人所提供的货物或承建 的工程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一旦标的物 的质量不符要求而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就由担 保行向受益人进行赔偿。
电放或随船担保函
电放或随船保函
致:威东航运有限公司
关于:提单号(B/L NO.):
船名航次(M.V./VOY.):
请求贵司给予我司(SHIPPER名称)
办理上述出口货物的电报放货或正本提单随船()份放货事项,货物的收货人为提单上所显示的收货方(CONSIGNEE)。
只要贵司接受我司上述请求,我司同意如下条约:
1.我司以及我司上述货物的订舱代理将赔偿并承担贵司以及贵司雇员和代
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贵司或贵司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我司将随时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和
费用;
3.若贵司船舶或财产因此被扣押或滞留,我司将赔偿贵司由此所受的一切损
失;
4.我司以及我司担保银行和我司上述货物的订舱代理在本协议中负连带责
任,贵司可以起诉其中的任何一方;
5.本保函适用于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海事法院的管辖。
申请人(SHIPPER)签章:经办人(SHIPPER):
联系电话:
订舱代理签章:经办人(订舱代理):
联系电话。
银行保函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国内外贸易、工程项目、国际融资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保证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履行某项义务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在我国,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围绕这些法律法规,对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保函的定义和种类1. 定义银行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保证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履行某项义务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银行保函具有以下特点:(1)信用担保性:银行保函以银行的信用作为担保,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
(2)独立性:银行保函与申请人的其他债务无关,银行对保函的承诺独立于申请人。
(3)书面承诺:银行保函以书面形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 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银行保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根据担保事项分类:信用保函、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等。
(2)根据受益人分类:国内保函、国际保函。
(3)根据保函性质分类:无条件保函、有条件保函。
三、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当事人约定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协议。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4.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保函业务的定义、种类、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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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海事银行担保
(2010-06-13 00:23:27)转载原文
分类:海商法专业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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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海事银行担保作者:舵手
1海事银行担保的介绍
本文所涉及的海事银行担保是指在处理海事纠纷中,为了保证权利方可以实现其权益,而由责任方向权利方提供的,由银行作为担保人的,保证在一定条件成就时履行责任或代为履行责任的保证。
1.1 海事纠纷
首先需要说明:构成纠纷的三个基本要件是:“两个人一个事”,即侵害人,被侵害人和侵害事故;事故是纠纷产生的前提,但发生事故并不一定就会导致纠纷;事故导致侵害结果可能是直接地也可能是间接地。
海事纠纷有可能是合同纠纷也可能是侵权纠纷。
典型的合同纠纷如运输合同纠纷,船员合同纠纷等;典型的侵权纠纷如碰撞事故、污染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等。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安排银行担保甚至是针对可能产生的纠纷,如为处理共同海损案件所安排的担保。
纠纷解决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需要安排银行担保,如事故刚刚发生但责任尚不明确时,又如纠纷的实体已经解决,待责任方确实履行其义务时。
1.2 海事担保的各方关系
提供银行担保实际是以银行的信用代替个人(包括个人,法人,机构、组织等)的信用。
安排担保并不要求责任方与权利方的纠纷已经明确责任的归属或大小。
担保的金额是由责任方预估的损失数额并经由责任方推敲。
责任方随后与银行达成提供银行担保的合同。
多数情况下,责任方需要向银行提供与担保数额相应的财产抵押。
银行自己或通过其在权利方所在地的合作银行向权利方提供担保。
银行和其合作银行间也是担保的关系,但一般没有财产的抵押。
1.3 海事担保被执行的条件
每份担保都通过其措辞确定其被执行的条件,但无外乎:纠纷已经和解,或被终审判决(包括放弃上诉权利的判决),或被仲裁裁决,或根据确定的不可撤消的行政命令。
大部分的担保都是连带的保证责任,这样的担保更容易被权利人所接受,而且可以省去责任人撤消担保的繁琐程序(如果担保被执行)。
2安排银行担保的程序
2.1 纠纷双方确定争议的金额和担保的措辞。
2.1.1 事故发生后,权利方通过各种方式估算其损失或可能产生的损失,责任方则会对该损失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双方通过简单的讨价还价后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估计损失额作为担保的数额。
2.1.2 担保的措辞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2.1.2.1 明确担保的各关系方:担保人:银行;被担保人:责任方;担保受益人:权利方(或索赔人/原告)。
在有些案件当中,权利方可能还会指定提供担保的银行。
2.1.2.2 描述事故以将纠纷的范围特定化:如时间,地点,船名,人名等。
有些具体的描述更使担保仅适用一系列事故中的某一个纠纷,如仅限于某票提单项下的货损索赔。
2.1.2.3 担保的金额:通常做最大金额的约定,即:“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将不超过某某数额”或类似意思的措辞。
2.1.2.4 担保执行的条件:如按照双方的和解意图,或依照不可上诉的终审判决(包括放弃上诉权利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或根据确定的不可撤消的行政命令等。
2.1.2.5 担保的提供并不代表责任人对其责任的任何认可。
这是每份担保都不可缺少的措
辞,以防止权利人、某些国家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以此作为证据以“禁止反言”为借口作出对责任方不利的决定。
2.1.2.6 担保本身的法律管辖:通常都规定由最后出具担保银行的所在地的或受益人所在地的法律和法院管辖。
但也可以另外约定,主要取决于各方的合意。
2.1.2.7 有些担保还对主债务的管辖法律和法院作出规定。
但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结果。
笔者认为:且不说担保是否可以过问主债权的解决方式,改变或者限定主债务的管辖,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的,都需要双方的明确合意。
首先,银行担保不是双方合意的载体,而只是第三方对实现主债务的保证。
其次,债务人安排银行担保给权利人多数是因为权利人通过法院或以其他方式扣押或冻结了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这种情况下,即使认为责任人通过第三方的担保做出了有关的意思表示,那恐怕也并非是真实的。
此外,这样措辞的担保如遇到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其是否还能起到保障的作用也是担保受益人需要考虑的事情。
2.1.2.7 有些担保还保证责任人将在法院地安排律师接受送达,以避开通过外交送达的烦琐程序。
这样的保证很有意思:担保是用来保证实现主债务的,这样的保证却是要去约束责任人的行为。
设想如果责任人就是坚持通过外交途径接受送达,那保证人又能有何做为呢?去起诉责任人还是被受益人起诉?所幸的是凡是有这样保证的,责任人都会按保证行事,因为这样的程序问题毕竟不会像管辖问题那样对主债权的实质有那么严重的影响,而且银行担保按年收取费用,责任人也乐于及早解决纠纷避免烦琐的外交程序。
2.1.2.8 很少有担保会去给主债权搞个仲裁条款,也从没见过这样的条款被认为是有效的。
理由恐怕是:这样的表示未必是主债双方的真实意思,类似笔者在上文2.1.2.6中的观点。
2.1.2.9 担保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多为自动延展的,但也有需要每年更新的。
2.2 责任人向银行申请出具担保
2.2.1 责任人的前期工作
2.2.1.1 在银行开立帐户,以便银行可以冻结/转移质押金或自动扣除担保手续费等。
2.2.1.2 与银行签署受信协议等文件。
该文件是供固定客户长期使用的总协议。
基于风险考虑,银行一般不为临时客户提供担保服务,即使质押了相应的资金。
2.2.2 向银行申请开立特定的担保
2.2.2.1 向银行提交单次开立保函的申请书,并同意划拨相应的保证金。
2.2.2.2 提交主债双方同意的担保措辞,该措辞有时需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语言版本或确认银行的翻译版本。
2.2.2.3 对主债的情况进行说明,如事故的情况,索赔的情况等,并需要附上相应的支持文件,如有,如索赔函,法院命令或行政命令等。
2.2.2.4 回答银行对于主债情况及担保措辞的询问,甚至要根据银行的要求与受益人协商修改担保的措辞。
2.2.2.5 如果受益人指定了出具最终担保的银行,还要提供该银行的SWIFT CODE。
2.2.3 银行的工作
2.2.
3.1 对主债的风险及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银行作为担保人有选择是否出具担保的权力。
2.2.
3.2 联系外国银行并向外国银行出具信誉反担保。
银行间的担保多为信誉的,但有些银行坚持要求质押资金的,可能导致担保出具失败或由责任人另外安排质押金,其安全性和经
济性由责任人考虑。
此外,该外国银行也有选择是否出具担保的权力。
2.2.
3.3 将担保出具给受益人。
2.3 出具担保的时间取决于参与银行的数量和时差
2.3.1 如果只有一个银行通过其国际分行直接签发担保的,大概两到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办妥。
2.3.2 有本国银行转委托其他国家银行出具担保的速度大约在五到十个工作日。
2.4 费用包括以下两项。
且银行会自动从责任人的帐户中划走,仅给个通知。
2.4.1 成本费用:一般是本国银行与外国银行,不管是否是本行的分行,之间通讯的费用,是双方甚至多方的费用都要由责任人承担。
2.4.2 担保收费:一般每年收取担保总金额的1%。
如果是本国银行通过外国银行出具,则责任人要承担两家银行各自的收费;如果由第三家银行转开,则恐怕还要承担第三家银行的收费。
3提供银行担保的消极后果:银行担保的出具不仅质押了大量的资金,而且每年还要支付不菲的年费。
当主债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没有结果。
因此,责任人多会屈服于经济利益而作出让步,以求得和解。
4海事银行担保各方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