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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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并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民〔2010〕13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城乡社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以及解决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用于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以及其他特殊救助对象的生活、医疗补助资金。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临时救助资金等。

三、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四)福利彩票公益金;(五)其它资金。

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各项救助资金筹措比例负担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省及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人数和救助水平,编制下一年度资金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落实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并按照民政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同级国库内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在该专户下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及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专项使用。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晋民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各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已经省民政厅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21年12月29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对象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

第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4•【字号】并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民〔2010〕96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家庭收入不好核算”、“以人代户”等突出问题,推动农村低保制度与五保供养、农村基本养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扶贫等社会救助保障政策的衔接,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网络化队伍、推进法制化管理、延伸社会化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一、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一)规范身份认定条件。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原则上在生活困难时均具有提出享受我市农村低保待遇的资格。

具体类型包括:1、家庭成员户籍均属我市农业户口的;2、夫妻一方户籍为我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农村居民,且在我市农村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3、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单身农户;4、在我市农村定居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

户籍在本市,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且在本市城镇居住5年以上的农民家庭,不属于农村低保救助范畴,生活困难时可按城市低保有关规定向其实际居住地提出城市低保申请。

上述家庭中成员农业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在提出低保申请前,应首先将家庭成员农业户籍迁移到一起,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若户主户籍所在地与家庭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应先将户主户籍迁往居住地再提出低保申请;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迁户的,在户主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后,由户主代表家庭向实际居住地提出申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晋政办发电〔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春节临近,为确保全省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节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组织货源、畅通绿色通道等方法加强调度、保证供应,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

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防止出现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通畅、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及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情况,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74号),一旦达到启动条件,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按月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照文件规定列支。

二、强化困难群众各项救助和关爱服务措施各地要在春节前将1—2月份的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可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困难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送温暖”活动,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根据食品类物价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可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杜恩局长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杜恩局长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杜恩局长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并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杜恩局长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并民[2007]7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杜恩局长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作的题为《固本强基构建和谐扎实推进全市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三月一日固本强基构建和谐扎实推进全市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杜恩2007年3月7日今天,我们召开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民政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去年的工作,安排部署今年的工作,动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致,真抓实干,推进新的一年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2006年的工作回顾过去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民政厅的关心支持下,全市民政干部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推进了强势民政的建设。

列入省政府十二件实事中的三项、六条民政工作任务和列入市政府主要工作的十三项民政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为建设和谐太原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城乡综合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城乡低保工作。

提高了城市低保标准,达到220元。

全面施行“分类施保”,又有90家未参保集体企业、4947人享受城市低保,推行了城市低保听证制度。

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4.2万户、8.4万人,覆盖率3.5%,全年累计支出低保资金1.2亿元。

人均月补差123.4元。

全市农村低保对象3.4万户、5.3万人,全年发放低保金1900.7万元,人均月补差39.8元。

覆盖率5.3%,人数比去年增加了一倍,超额完成了市政府的目标要求。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42号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42号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42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的决战决胜收官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为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

在计算其收入时,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中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予以豁免,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所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具体的扣减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并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并民[2006]4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提出的“今年农村低保对象覆盖率要提高到5%”的精神,把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据我市农业经济信息网报道,目前,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约10万余人,占全市农业人口总数的10%左右,而我市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1.64万户、2.78万人,仅占全市农业人口的2.63%。

截至今年第二季度,除了古交市以保障2318户、4114人,覆盖率达到5.24%以外,其余九个县(区)均没有达到。

二、认真做好扩面工作,进一步提高覆盖率按照5%覆盖率的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结合实际,千方百计做好扩面工作,杜绝下达限制指标、以钱定人及因扩大低保覆盖率,而降低人均补差的现象发生。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把真正困难、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之内,一般都要达到5%的覆盖率。

对于困难群众比较多的一些贫困县区,可以适当突破5%的覆盖率。

三、落实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大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力度。

由于提高低保覆盖率,低保人员增加,年初资金预算不足,对于市里这一块不足部分,市局已打报告,张兵生市长及时批示,市财政近期解决。

各县(市、区)对于各自按比例应承担的不足部分,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申请,追加农村低保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配套。

四、有关要求1、提高认识,好事办好。

要以构建和谐太原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真正把惠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办好、办实。

2、规范操作,加强管理。

对保障对象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坚决杜绝关系低保、人情低保和弄虚作假吃低保的现象发生,并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并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并民〔2010〕11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县(市、区)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提升街办(乡镇)、社区低保工作服务能力,实现县(市、区)低保中心、街办(乡镇)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网络化队伍、推进法制化管理、延伸社会化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申请审批(一)家庭申请生活困难的城市家庭户主,可携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社区低保站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二)社区低保站受理1.接受申请社区低保站接到申请家庭的申请后,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声明及授权》。

经申请人同意后,由低保工作人员据申请家庭提供的户口、身份证证件将相关信息项录入微机,同时与申请人商定入户调查时间,并按照《太原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家庭入户调查表》(以下简称《入户调查表》)证明材料栏中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社区低保站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入户调查表》,采取申请家庭自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中,工作人员须重点查看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家庭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对申请家庭无法提供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须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了解情况后,报请社区居委会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根据评议结果代申请家庭向工作人员出具相应证明。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并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民〔2011〕48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1]15号)、市政府《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11]13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期完成提标工作(一)城市低保提标工作。

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2011年1 -3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4月份以后的提标部分随低保金逐月发放;审核审批第三季度城市低保对象时,按最新标准执行。

(二)农村低保提标工作。

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2011年第一季度的提标补发工作;第二季度以后的提标部分随低保金逐季发放。

(三)补发按现有当季低保人员名单进行。

二、建立日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局领导加强督导,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同时,从5月4日至5月10日,建立日报制度,将发放进展情况在每日上午10:00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市低保中心。

三、工作要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科学部署,是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利益、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举措。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强化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深入细致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提标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保障资金,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附:2011年城乡低保标准提标补发进展情况日报表(略)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并政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同等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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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并民[2006]40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并民[2006]4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提出的“今年农村低保对象覆盖率要提高到5%”的精神,把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我市农业经济信息网报道,目前,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约10万余人,占全市农业人口总数的10%左右,而我市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1.64万户、2.78万人,仅占全市农业人口的2.63%。

截至今年第二季度,除了古交市以保障2318户、4114人,覆盖率达到5.24%以外,其余九个县(区)均没有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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