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3年春季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准备的通知

2023年春季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准备的通知各位同事:春季是我国森林火灾发生频率较高的时段,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将组织开展2023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
现将相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2023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组成单位的责任、任务和工作重点。
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加强对森林防火的领导和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效预防和应对森林火灾。
二、强化宣传教育1.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开展春季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广大民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特别是对从事森林经营和保护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防火技能和紧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火源管控1.严禁在林区、山区和草原区域进行乱扔烟蒂、露天烧烤等行为,加强对各类火源的管理,禁止在易燃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2.加强对森林防火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加强对林区周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防止火源的产生和扩散。
四、完善防火体系1.加强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提升监测能力和预警效果。
及时掌握火灾发生的动态,做到快速反应和处置。
2.加强森林巡护力量的建设,增强巡护人员的技能和意识。
定期组织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
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1.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
2.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形成震慑,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六、加强合作交流1.加强与周边地区和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森林防火工作。
及时共享信息和经验,加强合作培训,提高各方的防火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黑政办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9日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指导思想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灾害分级2 主要任务2.1 组织灭火行动2.2 解救疏散人员2.3 保护重要目标2.4 转移重要物资2.5 维护社会稳定3 组织指挥体系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3.3 扑火指挥3.4 专家组4 处置力量4.1 力量编成4.2 机动增援扑火力量4.3 力量调动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5.1 预警5.2 林火监测5.3 信息报告6 应急响应6.1 分级响应6.2 响应措施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7 扑火指挥与战术原则7.1 扑火原则7.2 保障原则7.3 扑救高危火险区战术原则7.4 扑救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战术原则8 综合保障8.1 扑火前线指挥保障8.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8.3 输送保障8.4 储备物资保障8.5 资金保障8.6 技术保障8.7 装备调配8.8 飞机调配9 后期处置9.1 火灾评估9.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9.3 火因火案查处9.4 约谈整改9.5 责任追究9.6 工作总结9.7 表彰奖励10 附则10.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10.2 培训演练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10.4 高危火险区10.5 高保护价值森林10.6 重要设施目标10.7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10.8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科学决策,准备充分,快速反应,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灾民安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灾民安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4•【字号】黑政办明传〔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灾民安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8〕84号1998年11月4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目前已进入冬季,灾民安置场所用火用电用气量增加,防火问题十分突出。
为保证灾区安置场所的消防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灾民安置场所的消防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当地救灾整体工作当中,统筹安排,全面考虑,在进行规划布局、安装电气线路、搭建砌筑临时建筑时,消除易致灾的不安全因素,防止遗留火灾隐患。
各级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详细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使消防工作与抗灾自救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抗灾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不受火灾的危害和侵扰。
二、要建立预防火灾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并落实各灾民集中安置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灾区基层乡镇(街道)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消防工作,有灾民安置任务的村(屯)至少要设立一名专职防火员负责消防工作,每一个地窨子集中安置区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安置场所都要落实防火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各灾民安置场所的辖区派出所必须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片干警必须经常深入安置场所,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承担安置工作的单位要通过粉刷消防宣传标语,印发灾民防火须知等方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要组织集中安置场所的受灾群众学习防、灭火的基本常识、讲解在新的居住环境下应注意的防火问题,提高他们的防火意识。
四、要在灾民集中安置场所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成立消防安全联防队,开展自检、互检、抽检,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特别是在用火用电大量增加的入冬初期,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挨家挨户的检查,加强夜间巡逻,防止因烧炕、压火等情况造成阴燃失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黑安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发〔2011〕40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及省政府安委会第11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安委会将于9月13日至23日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地)、省直管县(市),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8月25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王宪魁省长讲话和省政府安委会第11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11〕6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黑安发〔2011〕38号),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工作情况。
(五)重点督查各产煤市地已关闭矿井是否关闭到位,生产矿井、停产整改矿井、新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是否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施工和建设。
(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和取得成效情况。
(七)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二、督查方式听取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检查每个市(地)2个县(市、区)、10户以上企业;与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交换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黑政办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5日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黑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2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在我省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一)执法行动。
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地方小煤矿未通过复产验收擅自生产的,借整合、技改私自出煤生产的,未达到先天办矿条件地质结构现状和周边地质情况不清楚而生产的,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私开工作面、搞隐蔽工程的;4.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5.违反建设项目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6.瞒报事故的;7.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包括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10.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黑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11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当前,全省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采暖期哈尔滨市等城市重污染天气不断出现,既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又直接影响我省作为生态资源大省、借助整体生态化优势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为全省人民创造财富。
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施策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五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
哈尔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降低25%,3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数减少50%,即减少21天左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5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黑政办发[2013]50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5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确保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安全稳定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完善配套政策,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推动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工作。
1加快集中供热热源建设。
要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热源建设,科学规划热源建设规模,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到2015年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取消分散小锅炉供热,县级以上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70%以上。
地级以上城市和规模较大的县(市),在进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全面分析热源分布,积极推进备用机组、调峰锅炉等备用热源建设,保证供热安全。
各地要根据热源实际情况,积极实施多热源环状管网供热运行方式,实现各热源有效互为备用,提高供热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推进老旧供热管网改造。
要大力推进老旧管网改造,科学制定本地现有运行15年以上老旧管网年度改造计划,到2015年年底,全省市县要完成6926公里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管网事故率显著降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30•【文号】安监总明电[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针对近期火灾多发的严峻形势,专题部署加强春季防火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企业防火安全责任。
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要对照国办通知要求,结合公安部关于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活动,认真开展以安全疏散出口、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各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加强停产期间的工房清理、库房看护、值班值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治理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工作,并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燃放,确保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燃放等环节安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33件民生实事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33件民生实事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33件民生实事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8〕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及相关事项列为省政府2018年33件民生实事(附后)。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采取有效措施,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在发展中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省政府2018年33件民生实事1.把就业创业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坚持就业优先和创业带动就业,搭建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城镇新增就业55万人。
(省人社厅负责)2.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继续推进棚改建设。
(省住建厅负责)3.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省人社厅、财政厅负责)4.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到108元/人月。
(省人社厅、财政厅负责)5.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6.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重大疾病救助制度。
(省人社厅、民政厅负责)7.推进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省人社厅负责)8.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00所,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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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办明传[2004]4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02
【实施日期】2004.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4]4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省已进入火灾易发、高发期,消防安全形势非常严峻,随时可能发生重特大火灾。
为切实做好春季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增强做好春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月15日吉林、浙江两省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损失惨重,社会反响强烈。
各级政府领导同志深刻吸取教训,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防范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常
抓不懈。
要充分认清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和消极松懈情绪,把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措施抓紧、抓实、抓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召开会议,迅速学习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当前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果断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开展春季安全防火工作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要进一步增加消防资金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全面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
要深入分析本地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逐一落实。
对可能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火灾隐患要立即研究,提出明确意见,迅速整改,在最短时间内消除隐患。
整改期间,要加强巡查,重要部位要死看死守,确保安全。
对执法部门的重大执法意见,要迅速做出明确批复,不能模棱两可、久拖不决。
各级公安、消防、经济、工商、监察、建设、文化、卫生、民政、旅游、教育、人防、商务、粮食、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承担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抓消防安全工作的合力。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拒不改正、带险经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该停产停业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不得拖延,更不能姑息迁就。
对应予取缔的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文化部门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
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星级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部门要撤销其相应资格。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