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均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
拘留所送东西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There's only one corner of the universe you can be sure of improving, and that's your own self.(页眉可删)拘留所送东西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导读:一般在每周1、四下午14:00——15:30。
每个拘留所的规定不同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言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
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拘留所送东西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拘留所的探视时间亦或者说是拘留所一周探视几次,法律暂无明确规定。
需要适用具体的拘留机关规章制度,如下: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ls可以的探视的,ls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
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3、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
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罪犯与受委托的ls会见,由ls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ls事务所介绍信和ls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
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刑事拘留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拘留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
刑事拘留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符合法定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活动屡见不鲜。
如果当事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有关部门会对嫌疑人进行羁押。
国家对于羁押中涉及的问题都是有规定的。
关于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问题,特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资料,大家可以跟随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一、拘留、逮捕后讯问违法嫌疑人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而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拘留阶段多长时间才算超期羁押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悉心整理 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刑事拘留阶段多长时间才算超期羁押
导读: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超过37天的情况下才算超期羁押,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当中几乎只对刑事拘留的期限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可刑事案件当中的羁押分成好几个不同的阶段,至于逮捕以后怎么样才算超期羁押就有些模棱两可了,超期羁押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刑事拘留阶段多长时间才算超期羁押? 刑事拘留阶段超过37天就算超期羁押,我国规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拘留通知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拘留通知书,作为刑事拘留的重要程序文件,对于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定义及作用1. 定义刑事拘留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依法向被拘留人及其家属发出的书面通知。
该通知书载明了被拘留人的基本信息、拘留原因、拘留期限以及被拘留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内容。
2. 作用(1)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通知书使被拘留人及其家属了解被拘留的原因和依据,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2)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拘留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刑事拘留的合法性。
(3)便于被拘留人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通知书明确了被拘留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有助于被拘留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 法律条文(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②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④有其他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形。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①正在侦查重要犯罪嫌疑人的;②正在侦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③其他有正当理由的。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案件在看守所最长羁押时间是多少

刑事案件在看守所最长羁押时间是多少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我国的案件办理过程是一项非常严密而又认真的过程,相关的办理流程在我国有着比较成熟的办理机制。
一般犯罪者在还没判决前会在看守所羁押一段时间等待判决。
那刑事案件在看守所最长羁押时间是多少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般的刑事案件四五个月就可以判决,案情复杂的可达一年多。
在看守所关押时间还有更长的,那都是个案,没有参照价值。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关于行为人在拘留所羁押27天吗?
The best investment is to invest in yourself, because this is the only investment that you can be sure of earningwithout losing mone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行为人在拘留所羁押27天吗?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留,羁押这些都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需要将行为人拘留或者羁押到拘留所。
拘留,羁押,这些行为都是公安机关执行的范围,涉及到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执行犯罪。
那么在拘留所羁押27天吗?一、拘留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羁押羁押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ji ya,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一)羁押定义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二)羁押场所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留置室不是专门的羁押场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个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一个屋子,是随意的一个屋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自行来控制。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收押、出所检察第一节收押检察第五条收押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收藏丨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一览表
收藏⼁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览表刑事强制措施从轻到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种类法律规定条件及规范拘传主体:公检法均可以决定和执⾏对象:未被羁押的嫌疑⼈、被告⼈,不包括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程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执⾏:辖区外应当通知当地机关协助,⼈员不得少于两⼈,出⽰拘传证。
抗拒的可使⽤械具,强制到案。
时限:拘传应当⽴即询问;⼀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般不得少于12⼩时。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检法分阶段均可决定或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保证⾦数额。
执⾏机关:⼀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
适⽤情形:《刑诉法》第六⼗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主体:嫌疑⼈、被告⼈;法定代理⼈;近亲属;辩护⼈。
决定主体:按阶段分别由公检法机关决定。
期限:12个⽉。
三个机关可以分别计算12个⽉,同⼀机关再次决定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取保候审⽅式:保证⼈保证或保证⾦保证。
1.保证⼈⽅式担任保证⼈的条件:与本案⽆牵连;有能⼒履⾏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保证⼈的义务:监督被取保⼈的义务;被取保⼈违反规定时及时报告义务。
保证⼈的责任:⾏政责任:罚款1000-20000元。
刑事责任: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拒绝提供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保证⾦⽅式⾦额:起点为1000元,上不封顶。
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的需要,被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的经济状况等。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1-02. 适用范围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4. 修订1-05. 施行时间第二章羁押2-01. 收押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2-03. 提讯、提审、提解2-04. 出所2-05. 警戒、看守第三章管理教育3-01. 过渡管理3-02. 分押分管3-03. 管教岗位3-04. 谈话教育3-05. 集体教育3-06. 安全大检查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3-08. 深挖犯罪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3-10. 会见、通信、探视3-11. 医疗、卫生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第四章执行刑罚4-01. 暂予监外执行4-02. 减刑、假释- 2 -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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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均应计入刑事拘留
期限
作者:张春玲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8期
[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
上网追逃。2013年5月23日,李某被B地公安机关抓捕,寄押于B地看守所,A地公安机关
于2013年6月3日将其押解回A地看守所羁押。因属流窜、结伙作案,A地公安机关决定延
长李某刑事拘留期限至7月2日,并于7月2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期限。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理由在于《刑
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另外,如果将李某在异地寄
押及押解在途时间均计入刑事拘留期限,相关侦查活动中的一些问题将难以解决:如刑事拘留
后的24小时内讯问、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时的程序办理等
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李某在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期限,理由是:在B
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期间均依法暂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人身自由,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
讼的顺利进行,实质就是对李某的刑事拘留。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应将李某在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期限。
理由如下:
首先,将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限,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
障。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期间均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将这段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期
限,就是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侵犯。法律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期限的目的是为了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犯罪嫌疑人被非法羁押而侵犯其合法权利。如果以保障办案为由而
将犯罪嫌疑人在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排除在刑事拘留期限之外,无疑是与宪法及相关法律
规定不符的。
其次,关于第一种意见提及的《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居
于《刑事诉讼法》第八章“期间、送达”之下,“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对法律文书送
达期间的规定,并不包含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同理,《刑事诉讼法》第
103条第4款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亦不适用
于强制措施的期间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
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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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因此导致侦查机关办案期限不足的问题,应从司法协助层面予以解决:关于刑事
拘留后讯问被拘留人的问题。依《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因异地寄押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讯问的,办案地公安
机关可与抓捕地公安机关联系,由抓捕地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案情后代为讯问,核对犯罪嫌疑人
的身份、年龄、简要案情等基本情况。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应当立即释放。关于刑事拘留后通
知被拘留人家属的问题。依《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公共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属。笔者认为,对于网上追逃异地协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期
间,应属于无法通知之情形。被押解回办案地看守所羁押后,该情形消失,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的问题也随之解决。同时对于这一没有及时通知的原因,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
综上,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均应当计入对其刑事拘留的
期限。本案中,刑事拘留的期限应从李某被抓捕并寄押于B地看守所,即2013年5月23日起
开始计算。至2013年7月2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刑事拘留期限已超期。检察机关在审
查逮捕时,应就此问题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作者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74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