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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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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学术论文会议是人们为了解决某个共同的问题或出于不同的目的聚集在一起进行讨论、交流的活动,下面是由店铺整理的会议综述学术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会议综述学术论文篇一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会议综述1月26日至2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法制日报在北京中苑宾馆联合举办“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出席研讨会开幕式并做重要讲话。

来自中国和加拿大的部分领导、学者和刑事辩护律师就新修订的《律师法》关于刑事辩护的新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律师豁免权、保密义务及嫌疑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定,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辩护等话题展开研讨。

现将会议研讨内容综述如下:《律师法》关于刑事辩护的新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医药对于人的最适合状态就是被救治的人不再需要它,法律对于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最好的、最佳的状态是不再需要适用它。

《律师法》的修改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一定得从内心意识到律师的工作和我们司法机关的检察官、法官的工作有一个完全一致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对于公正司法起到制约、监督的作用。

有了一致的目标,对于执行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就没有不同意见和不同做法了。

当前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正在深化,依法治国的方略正在积极、扎实地贯彻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衔接上的问题、对法律理解上的问题、具体执行当中的问题可能在不同地方、不同司法机关、在不同的法官的理解当中会有不同认识,因此我觉得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应用好自己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执业智慧,运用好自己可以把握的执业能力、执业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律师法》赋予我们的各项更加扎实的、充实的执业权利。

我有两点考虑供律师在《律师法》实行以后参考,第一个参考建议就是律师要应用自己的智慧,最充分地用好法律调取证据,关键是要让法官相信我们律师的请求是在帮助法官依法、公正地结案,这是一个软实力。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全国法院学术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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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学术论文格式一、题目作者:论文题目(宋体二号、不超过20个字)作者姓名宋体四号(单位全名部门全名,市(或直辖市) 邮政编码) 宋体小四二、摘要关键词:摘要宋体四号:摘要内容宋体小四号关键词宋体四号:内容宋体小四号三、引言部分:宋体小四号四、正文部分:正文文字宋体小四号,单倍行距五、标题部分:1一级标题宋体三号标题11.1二级标题宋体四号标题21.1. 1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号标题3六、图片格式:正文文字中,先见文后见图,全文统一按顺编号,图片格式为JPG格式,分辨率为400DPI以上。

七、注释文献:[注释] 宋体五号①注释1宋体小五号②注释2宋体小五号[参考文献] 宋体五号[1]参考文献1 宋体小五号[2]参考文献2 宋体小五号关于法院的学术论文范文浅议法院执行工作摘要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执行执行难措施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

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

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

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法学(研)[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目前已全部结束。

自今年1月17日《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11]1号)下发后,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论文的征集工作进展顺利。

截至9月1日,组委会办公室共收到法院系统的参赛论文1620篇,法院系统外的参赛论文17篇。

为了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组委会组建了由资深法官、法学教授等专家组成的“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实行匿名评审、一稿三评、独立评审、同行评审、同题(类)择优推荐制度,分15个小组对参赛论文进行了评审。

同时,为了保证学术论文的评选质量,组委会办公室对每一篇推荐获奖的论文均利用专门的检测软件进行了原创性检测,从论文复制的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了甄别,对复制情节较轻的论文作了降等处理,对确定为抄袭的论文取消获奖资格。

最后,共评选出一等奖论文12篇,二等奖论文127篇,三等奖论文182篇,优秀奖论文229 篇。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获奖情况通报本辖区的获奖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李勇王松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网络交易平台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探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民事审判思维方法实证研究——“三段论”逻辑的中国式续造与验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郝廷婷寻找从现实生活出发的民商事审判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凯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兼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行政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司法涅槃的重要场域:民事宣判程序的现状检讨及构建思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海龙合同无效认定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强制性规定区分为视角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明耀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胡旭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兵“反差”背后的思索——负面司法舆论下的法院形象重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玉沙十年回首:对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视与修正——基于对东部地区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调查分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王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刘卉二等奖好意施惠侵权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限度——以“重大过失”的多维判断为核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华伟“房地一体”在农房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赵玉东理性的回归:能动司法边界体系之构建——以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为基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彭珍珍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论隔代探望权的确立和制度设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付晓斌在限制与扩张之间——审判权与诉权衡平下的立案审查制度探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尹海萍“个案改变中国?”——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及其阐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安凤德赵华军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查阅对象的实证分析与法律重构——以《公司法》第34条的扩张解释为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晓艳王艳华交强险需“正本清源”——以公平为视角谈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性设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王姗妮保全权益平衡与诉讼风险规制——“跨越式财产保全”司法悖论的辨证延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杨晓玲从“单线执行”到“双线参与”:执行公信力程序化的构建——基于程序理念、功能的考量与应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卫一平高旭沟通协调之谜: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改判的实证研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关于侵权补充责任形态的若干思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物之毁损的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下的解释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论递补型诉讼请求及其规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国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路径抉择——基于法社会学分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曹更海谭振荣博弈与平衡:民事执行的心理学分析及其制度构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刘振清顾孟奎关于建设“社会型”法院文化的思考——以某法院婚姻审判实践为视角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慧波民间法化解草场权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以包头市达茂旗草场为研究样本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沈艳萍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角色定位之我见——-兼论角色异化与能动过度的反思与规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李钢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朴永刚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选择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丛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立法研究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洪涛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价值定位、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烨申请再审完全“上提一级”审查的检视、反思与重构——兼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修改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社会风险评估纳入司法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风险预期对司法裁判反向作用的考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彭浩被误读的“避风港”: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兼论版权司法保护功利主义的式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飞“突袭裁判”抑或“值得信赖”——探寻法官心证公开的“六因素”、“四要素”与“五层级”模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佳运民商事审判的风险管理研究——“破窗理论”视角下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的建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吴金水郑重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实施路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并不仅仅是“鸣哨暂停”——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王庆廷融合与再造: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体制中民刑思维的贯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潮从消沉到激活的蝶变——走出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唐墨华转型中国公司章程自治实践中的司法力量——以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约定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为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颖琦打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回溯追究的司法路径——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责任规定之抵牾与衔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研究——以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为重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方文光“要件事实”框架内法官释明路径之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审判效能的优化与审理时间管理——基于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结构的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文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知识产权审判中合法来源抗辩之审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论“民事法益”的司法救济及其限度——基于法益、权利的二元关系维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薛忠勋违约或侵权——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法律之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皮轶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鸣论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受人的物权实现——以后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视角的分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蒋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规律探寻——报告解读与实例剖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彬黄伟峰管辖权异议:实证考察与制度检讨——以L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为样本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袁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汪世芳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制约与平衡——探寻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完善路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晓燕论医疗特殊干预权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以《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陈歆从依法审判到案结事了——对当下中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观的审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月秋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以“债”补“物”——论农村宅基地继承中债权理论的引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奚巧群二审基于法律适用改判的实证分析——以民事错案评判标准合理化为视角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申斌“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怀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再思考——以回应司法实践现状和需求为切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发兴论行政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基于裁判文书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袁俊韬“老传统”与“新问题”: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以司法审判实践法律适用为视角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雅冰冲突与协调:行政机关事故认定书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厦门海事法院陈亚机动车恶意肇事的保险赔偿责任——以裁判为中心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光卓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甄别与责任承担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秋萍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钟定德胡波警惕法官职业认同危机——以某法院法官职业认同调查情况为分析样本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翰朋李锋“随物赋形”与“不离其宗”——基于区域因素强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黄淑彬包忠荣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钟小凯离婚时人力资本的分割——一件博士调解离婚案例的启发与思考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刘思婷顾此,不可失彼——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刘晓金罗超群司法确认程序之关系重构——以双方共同申请形式要件为视角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黄正光认真对待责任——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反思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欲民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各就各位:司法公信的价值回归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孟祥刚程卫华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刘强民王磊闫晓辉寻求正义的眼睛:论法官的思辨自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徐艳丽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司法过程中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炉安宏观中观微观:能动司法的平衡推进——以民事审判为视角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尹红国李平贵王东辉某省S市审委会制度运行实证探究——一个审委会秘书的观察与思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继红政策导向型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武汉海事法院吴良志比较与借鉴: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李莎莎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以Y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车志平交强险与商业险竞合诉讼问题研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朱晓勤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唐玲莉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熊洋沉默是“金”?——论标准中的专利默示许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黄姝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芳送达的选择与选择的送达——基于五件民事案件送达的法社会学思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吴亦武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兼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强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兰伍斐辩识与慎查:高息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及规制——以839宗基层民间借贷纠纷为研究蓝本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曹彦博弈与重构:走出业主自治内部纠纷之困——一种社群主义下的法经济学认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青商标共存问题研究——原理、比较与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蔡叶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困境和出路——以投入和产出为分析视角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钟尉函从撤诉到契约:论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模式转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谭炜杰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案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当司法遭遇“围观”——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回应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彩华“子弹式”解锁:民事审判效率改革之路径依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基层法院在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回归——兼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练长仁矫正正义: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为研究视角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迪劳动合同法:在自治和干预中走向和谐的路径选择——以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淦华张华陈丹政策正义的司法保障——以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为视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从报复走向恢复——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和解制度的构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黎晓婷公正·效率·效果的博弈与共赢——以西部某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选择和优化为着眼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反思与构建:法院调解之中国式困境——以司法ADR导入民事审前程序为出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覃斯类型化调解机制初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麦青修正的法定“代理”行为——涉他效力模式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苏灵艳论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实践困境与发展出路——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宁静论离婚知识产权分割机制的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钟锋盘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审理的思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勇曾令宏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法官造法——司法能动的可能及限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李雨峰审视与重塑:待审批合同生效之障碍及克服——以《合同法》第44条的适用展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晋松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难题与破解——以合同法理论创新和“两权协同”为进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风险社会视野下民法的逻辑与经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难题的求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海昕水乳交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传统理念与为民司法在司法礼仪文化中的融合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蔡瑜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白冰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小锋文化互融与法院队伍之治——兼论中、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熊晓平夏宇郑强寿险保单权益强制执行实证研究——以完善利用寿险机制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为缘起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李欣证据僵局中的举证责任考量——以口头借贷之争的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周力娜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问题——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回答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杨元忠浅析刑事庭审量刑辩论阶段——法官指示的构建与限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能动司法视野下与民意良性互动的选择与进路——以西部某市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活动为样本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京选司法之岛”与法制统一——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中级人民法院职能探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杜豫苏赵旭忠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反思——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得到的启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尔昕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限度——寻求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衡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余慧玲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邢雪梅试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刘利贤王建荣新疆兵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王同明胡春红因侵权而犯罪: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新解——兼议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协调厦门大学姚毅奇蒋凌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过滤判定国家法官学院罗胜华三等奖著作权共有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契合——以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曹丽萍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魏玮善意取得:从物权法到公司法——论善意取得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泽宇法院“案多人少”之应对的实用主义考量——兼论现实情境下司法供求关系的平衡路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罗颐苏微缺席审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以事实认定为重点的实证展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孙铭溪谈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不足、适用及改善——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赵长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博弈与双赢——以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缺位为视角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柏东张守国程立胜任素质理论视阙下基层法院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评析与完善——以宋鱼水、陈燕萍先进事迹为视角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洛云基层法院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构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关键词检索”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雷艳珍过错责任的回归——《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十二条之体系解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钱天彤纵横捭阖:医患纠纷规定的冲突与统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韩津和张宝霞认同与回应:强制执行法的实践品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高生林王晶父业子承的障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古晓爱悖动现象的无常拷问与司法规律的适时扬弃。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已经进入论文征集阶段。

本届学术讨论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引导法院的学术研究和审判理论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动法院工作提质增效。

经研究,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决定以“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本届学术讨论会的中心议题(选题参考范围见附件一)。

为做好本届学术讨论会的论文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论文组织与选送本届学术讨论会的论文组织和选送工作由各高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别负责。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做好本辖区论文推荐和选送工作,于2024年8月30日前报送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二、论文要求1.论文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要求的认真贯彻落实。

论文应围绕本届学术讨论会中心议题、紧扣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中的重点问题开展研究,深化实践法学研究,选题应对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参考价值。

2.论文应力求学术观点明确,见解独到,材料翔实,分析论证充分,逻辑严谨,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文笔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论文字数应严格限定在6000字以上、15000字以下(含正文、注释和附件)。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却是沉默态度。

直到1957年,才有人在要学习“老大哥”后大胆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1]尽管照现在的观点看来,该概念的论述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毕竟开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的先河。

照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该有个较长足的进展,然而,随着“反右”运动的铺开,学术研究不得不让位于政治斗争。

研究中断了,停滞了,一停便是二十余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学界开始复苏。

但细心的人们仍会发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仍然无人涉足。

理论文章往往采取迂回战术,课堂讲授常常又顾左右而言它,究其原因,因为存在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如何看待人民法院?有人嘀咕,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她的任务是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执法,倘引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岂不是将法院与当事人平起来坐?如是,岂不有损国家审判机关的威严?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春风吹拂,逐渐打开,障碍开始逾越。

1981年5月,吉林大学石宝山等人出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教程》,该教程虽属内部印刷,但在内容体系上首次堂而皇之地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安排为一章。

从此,论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文章、著述逐渐增多。

应当承认,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回避到正视,由不谈论到初步研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也应该承认,正是由于起步较晚,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极其有限,加之相互切磋力度甚微,基本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论其道。

故呈现在人们面前的表述可以说是千姿百态,五花八门。

笔者以为,考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须穷根溯源,历史地展开,系统地考证,多方切磋。

非如此不足以使研究深化。

当然,这是项沉重的任务,囿于资料匮乏,水平受限,区区一文是难以达此恢宏目标的,拙文权且作为一块引玉之砖吧。

(一)1868年前,无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时,诉讼法学界认为诉讼只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只是各个诉讼阶段的相加,只是指进行中的案件审理工作。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3篇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3篇

法学硕⼠毕业论⽂范⽂3篇硕⼠学位论⽂毕业论⽂资源开发利⽤探析【内容提要】⽂章探讨了开发利⽤硕⼠研究⽣学位论⽂资源的有关问题,分析了学位论⽂的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的前景和可能,并提出初步的思考与设想。

《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12⽇中华⼈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以来,我国的学位和研究⽣教育⼯作不断在改⾰中发展、完善,取得了世⼈瞩⽬的成就,对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化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

到2000年6⽉⽌,全国有权授予硕⼠学位的单位共655个,硕⼠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共8361个,学位点专业覆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学、历史学、理学、⼯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和管理学等12个学科门类。

截⾄1999年我国共培养硕⼟486558⼈。

另外全国还有388个单位开展了授于同等学⼒在职⼈员硕⼠学位⼯作,通过这条途径已有25599⼈获得硕⼠学位,特别是近两年来,研究⽣的招⽣⼈数更是连续以30%年增长率递增,使我国的研究⽣教育进⼊了⼀个⾼速发展的时期。

随着研究⽣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必将为我国的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输送⼤批专业⼈才,⽽合格⼈才培养的重要指标之⼀就是学位论⽂的⽔平。

1现状分析学位论⽂是⼀种特殊的⽂献类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是伴随着⾼等教育学位制的出现⽽产⽣、发展,经过导师的指导、论⽂答辩和学位委员会的评审等步骤,是研究⽣获得学位的主要依据,有较⾼的学术价值,是科学研究的重要信息源;⼆是这种⽂献经过打印,数量有限,⼀般限于内部交流,属⾮卖品不易获得,由于极其分散,不利于科学信息的交流。

硕⼠研究⽣是⼀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所作的学位论⽂,不同于本科毕业⽣作的毕业论⽂,学位论⽂有专业研究⽅向,并有专业导师的指导,具有⼀定的理论⽔平。

也不同于博⼠研究⽣所作的学位论⽂,博⼠论⽂⼤多数已通过各种渠道转化为社会可利⽤的资源。

⽽硕⼠研究⽣毕业以后,有相当⼀部分就业与原学习的⽅向不⼀致,或攻读博⼠改变了研究⽅向,所以使该部分研究成果在完成学位答辩之后成为只⽣产⽽很少传播的知识信息,使资源封闭甚⾄遗弃并造成极⼤的浪费。

全国法院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论文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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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论文样式
1.论文首页样式:
论公平正义型社会的司法标准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X(作者姓名)
二○一二年X月X日
2.第二页样式:
作者简介:
XXX,女,1975年生,…………………(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并注明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E-mail)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日期:
3.第三页论文正文样式:
论公平正义型社会的司法标准
(注意:此处不应出现作者姓名及单位!)
论文提要:
提要字数在600字左右;
提要结尾应准确写明全文共XXXX字(包括注释,超过规定字数要求的论文将不予参评)。

以下正文:
4.注释样式:
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整篇连续编号,编号用(1)﹑(2)、(3)……。

注释体例如下:
(1)XXX:《法学原理》,XXX出版社XX年版,第XX页。

(2)XXX:《建设公平正义型社会的思考》,载《XX学报》XX年第X期,第XX页。

(3)XXX:《司法标准问题研究》,载/yyy.htm,于xx年xx月xx日访问。

5.论文目录样式:
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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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学术论文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的内容,具体内容当前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现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指导各地法院的工作,一味地追求结果可能会使法院工作失去指导其行为的基本原则,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当前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现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指导各地法院的工作,一味地追求结果可能会使法院工作失去指导其行为的基本原则,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篇一中西法院文化比较摘要当前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现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指导各地法院的工作,一味地追求结果可能会使法院工作失去指导其行为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此时强调法院文化建设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法院文化的研究价值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发展的梳理和对西方法院文化的研究,旨在探讨西方法院文化发展经验对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院文化;中西对比;研究价值;借鉴意义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050-03一、法院文化的研究价值法院工作在日常生活之中以实践为主要内容,法院工作可以总结为是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寻找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是法官在繁多的法律条文中找寻可适用法律的方式方法。

在如此与生活密切联系的法院活动中,我们应当寻找一种支配我们做事方法的理论依据,这种思想是指导法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理论标尺,是指引法院活动前进方向的指挥杆。

这种理论依据就应该是我们在过往的法院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拥有传承性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院活动的意识形态总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院文化。

法律是"舶来品"。

然而这种"物种"怎样在中国存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是我们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最该研究的根本问题。

然而在政法传统和当今转型社会的影响下,中国恐怕必须以工具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

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至于自由、公正、和平等对法律价值的归纳是对彼岸理想法的形容以及不乐观的可以说是对现实法律强加的美名。

作为治理工具的法律来说,这是有效美化其外在使人们产生信仰之情的有利方法。

最现实和最有价值的法律所起到的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

移植而来的法律面对我国本土习惯的对抗发生了奇妙的化学反应。

然而面对各种复杂问题的到来,基层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而演化出了多种式样的应变解决机制。

多种解决问题的式样可能会逐渐模糊司法的本质但又概括地惯用司法之名。

所以面对我国基层社会的熔炉,相应的具体司法工作应该具有体现其本质的坚定性,建设这种司法过程本质坚定性的理论基础需要法院文化予以支撑。

二、我国法院文化的发展法院文化并非能够快速形成,我国首先提出了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法院文化发展之初跟随精神文明的建设的脚步逐步成为专门的使法院工作者引以为重的专门事业所经历的过程是漫长的。

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转变是具有价值并具有进步意义的。

法院文化在新时期的法院实践活动之中起到了毋庸置疑的重要作用。

笔者将我国法院文化的发展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一)从 1996 年到 2001 年法院文化启蒙时期从 1996 年起,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发起司法审判改革活动,其中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要内容,转变法院事务活动的总体思路,建设良好有序的司法过程,强健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

紧随其后的 1997 年,我党的十五大召开,强调加强与经济政治相协调的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得到明确,和发展的前一阶段则为我国推动文化建设过程。

由此将法院审判改革活动和文化建设相联系则造就了我国法院文化启蒙思想的初始阶段,但当时还只有少数人的研究眼光放在了法院文化的研究上。

至 2000 年,我国针对法院文化的研究和文章层出不穷,其中大多以明确法院文化内涵、法院文化形式及法院文化机构建设为主要内容。

法院文化由此可以看作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这一阶段的法院文化建设,从一开始的不被关注到逐渐引起学界学者的重视,是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启蒙时期。

(二)从 2002 年到 2004 年法院文化发展过渡时期自 2002 年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法官队伍的建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出台,首次明确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目标。

法官毋庸置疑是司法过程中的主要角色,也对推动法律前进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对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不仅仅是从专业上、技术上而言,我们应该看到起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法院文化的重要作用。

在之后的法院建设活动中,各地法院出现了层出不穷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官文化建设、审判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建设等方面。

在此期间,虽然我国各地出现各种法院文化的活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将此种活动明确为是法院文化建设,也没有普遍认可的明确的法院文化内涵的界定,此种局面可以被形容为是百家争鸣但无一正统的情况。

所以此阶段被归结为是法院文化建设的过渡阶段。

(三)2005 年至今推动法院文化建设的新时期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文章的形式对各地举行的法院建设活动予以肯定,这是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历史性的转折点。

由此各地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加强了其建设动力。

随着 2005 年 9月第一次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都逐渐明朗起来。

法院文化常会被人们加以意识上的、抽象的形容词。

对法院文化的探讨容易陷入假大空的思维定式。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但是在这一时期的法院建设活动中,各地法院以法院文化为指导,将行动付诸于各种实践当中,诸如对法律符号象征的研究、法院图书馆建设、法官队伍高素质要求等,旨在运用各种具体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法院文化的建设,由此完全打消我们的疑虑。

不仅法院内部重视法院文化的建设,学界学者也将研究目光放在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研究之上。

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将法院文化建设再打一剂理论强心针,针对法院文化的研究和文章层出不穷,学者大多以明确法院文化内涵、法院文化形式及法院文化机构建设为主要内容。

这使得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又更加地丰腴起来。

三、西方法院文化概览西方法院在其工作的具体过程中也有政治因素的干扰,但其司法的被动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人民群众将司法过程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之一,是群众法律意识的体现。

司法的被动地位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其与主动行政的主要区别之一。

司法保有其被动地位,不仅能够很好地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而做出不公正判决。

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重视法官素质培养,突出法官神圣地位。

法官作为直接面对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重要角色,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可以找法和造法的必要前提条件。

①这使法官造法过程保有其流畅性、变通性和独创性。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国家在法官培训的问题上,侧重点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大多是律师,职业化程度高、法律知识丰富,因此这些国家的法官在任职后的培训就主要侧重于提高司法技能。

澳大利亚的多数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提高专业能力通过自发组织的各种委员会来完成。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大部分是来自法学院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要进行司法实践技能传授,就需要通过对年轻法官的培训实现。

在西方审判制度方面,西方当事人确定自己权利的地方便是法院,也就是判断当事人在纠纷或者矛盾中谁是正确的。

对法院来说,审理和判决是它的重要活动,其他的功能或者作用则是辅助性的活动。

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法律权利被证实,从而得到实现,当某个人生命其有选举权的时候,就是说明他的该项权利被侵犯,并且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恢复他的这项权利,一个正常拥有选举权的人不会意识到自己拥有的这项权利。

当然,这项权利是否最终存在,也是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

因此在西方,审判就是对权利的肯定或者否定。

四、西方法院文化对我国法院文化发展的借鉴价值(一)有限责任政府宪政思想指导司法活动西方国家的法律,由于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不同的地域环境、习惯、宗教、政治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使之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

受不同的传统法律文化影响,造就了中西方所重视的利益群体的单位有所不同。

我国古代强调以家庭组成最基本的管理群体,由群体本位发展为当今的集体利益本位。

在家庭这个管理组织之中,家长为管理者而家庭成员要服从家长的管理。

由此我国的行政司法方面强调管理者的作用。

与此不同的是西方国家突出个人利益的保护,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这也就是其为何司法具有被动地位的原因之一。

人们不需要司法主动的干预,而将司法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有效途径。

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

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的范围,突出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自治能力,这是宪政的主要构成内容之一。

政府和公司一样,不可能负无限的责任。

在此环境之下,那么司法的地位应该趋于被动。

在经历了"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法治宣传工作之后,我们应将司法的触角收回,等待人民大众对法律的接受和运用。

对法院来说,审理和判决是它的重要活动,其他的功能或者作用则是辅助性的活动。

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法律权利被证实,从而得到实现,当某个人生命具有选举权的时候,就是说明他的该项权利被侵犯,并且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恢复他的这项权利,一个正常拥有选举权的人不会意识到自己拥有的这项权利。

当然,这项权利是否最终存在,也是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

因此在西方,审判就是对权利的肯定或者否定,司法权力即体现于此,并非要靠类似于行政权力的地方性扩张手段。

(二)西方法院文化指引法官队伍建设在西方国家,法官具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作为直接面对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重要角色,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可以找法和造法的必要前提条件。

这体现了法官在立法过程中,推动法律前进的重要作用。

西方许多法律法规的原型都是出自法官所执笔的判决建议书,因此法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法官并非像西方法官那样有造法的权力,其地位也没有西方法官如此神圣。

但是在处理基层法律事物时,法官以达到解决纠纷为最终目的,逐渐模糊了其增强法官专业性的意识。

司法者不断追求和谐与平衡的境界。

中国司法的平衡,是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比如社会风俗习惯、人情等),司法官作出适当性处理使之符合现实理性的需要。

由此,灵活性的调解与严格规则裁判的结合是我国审判活动的特色。

虽然基层法官的角色偏离有其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培养可以运用各种手段来落实司法判决的八面玲珑的法官绝非我国法治建设的本意。

②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法律旨在纠纷的解决以维护社会秩序,那么法律完善和发展的突破口还是在基层法院法官审理的各种案件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之中。

如果要落实司法判决还要动用其他因素来促成,这就是我国法律为何如此孱弱的主要原因,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官应该强调其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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