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排水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井下排水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对于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主要是针对井下排水的管理和操作进行规范,以确保排水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矿井环境和提高矿工的工作条件。

一、排水设备的配置和管理1.各井下巷道必须配备完善的排水设备,包括排水泵、排水管道、排水水槽等,并且设备要经过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2.井下排水泵要配备足够的备用泵,以应对泵故障或维修时的需要。

并且要定期检测排水泵的性能指标,确保其正常运行。

3.煤矿井下排水系统要设有自动报警装置,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水位超标、泵站故障等情况,并且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巷道排水的管理和操作1.井下巷道的排水要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排水系统的问题,确保排水通畅。

2.在巷道排水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水位和流速。

水位过高可能导致倒灌或堵塞,水位过低则可能影响巷道通行。

3.在排水工作中,要合理利用现有排水设备,尽量提高排水效率。

4.巷道进水严重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比如设置临时泵站、加大排水设备的功率等。

三、水封井的管理和操作1.水封井是煤矿井下排水的重要设备,要保持水封井的正常工作状态。

定期对水封井进行检测,确保其密封性能和排水效果。

2.水封井的操作要符合相关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且持相关证书方可操作。

3.水封井的维护和保养要定期进行,及时清理水封井内的杂物和沉渣,保证其畅通。

四、防止地下水突涌的措施1.在煤层开采过程中,要及时监测地下水位和水压状况,预测地下水突涌的可能性,提前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采取控制开采速度、加强支护、合理排水等措施,以防止地下水突涌的发生。

3.在地下水突涌发生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并及时通知上级部门进行处置。

五、井下排水水质的监测和处理1.井下排水的水质要进行定期监测,防止因煤矿开采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探放水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及公司的探放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我公司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查清所有采掘进区域内的积水、采空区、陷落柱、褶曲、断层等地质构造。

根据《非煤矿山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职责1.技术部、地测组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收集各队打钻资料,并根据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必要时探放水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技术部、地测组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整体协调工作。

3.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4.技术部负责提供工程的相关资料及安全技术措施。

5.安环部负责对"有掘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6.探放水队伍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探放水设计方案和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并做好施工记录,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组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二、探放水规定:1.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在进行采掘工作时,都要坚持超前探水。

2.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需提早论证是否需要进行探放水,对需要进行探放水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

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并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3.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对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1措施,并经全体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4.探放水前,所有参加探放水人员必需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

一旦发觉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5.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

所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必须准备齐全。

6.有毒有害气体检查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功课时,必需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功课。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模版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模版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模版煤矿井下排水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对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井内环境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煤矿井下排水工作,制定一套煤矿井下排水规程模板,能够对井下排水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下面是一份煤矿井下排水规程模板,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排水工作,提高排水效率,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排水工作,包括井下各级联排水工作、井下抽水工作、井下砂浆注浆工作等。

第三条本规程的执行单位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规程的内容应广泛宣传,确保煤矿所有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并遵守。

第二章井下排水工作管理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排水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六条煤矿应为井下排水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高排水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煤矿应建立井下排水工作档案,记录井下排水设备情况、工作记录、故障情况等,以便随时查阅和分析。

第八条排水设备、排水管道、抽水站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排水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井下排水工作流程第十条井下排水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调查评估:对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评估,了解井下水文地质特征和水位变化规律。

(二)制定方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井下排水方案,包括排水管道布置、抽水站设置等。

(三)设备安装:按照方案进行排水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四)巡视检查:定期进行井下排水工作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设备的故障。

(五)故障处理:一旦发现排水设备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排水正常进行。

(六)运行管理:对排水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排水效率和安全性。

(七)应急处理: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或水灾,应立即组织应急抢修和排水工作。

第四章井下排水设备和设施第十一条井下排水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煤矿探放水管理【精选文档】

煤矿探放水管理【精选文档】

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公司矿井探放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2017]36号文)、《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结合公司各矿井具体情况,特制定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望各单位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各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第二章探放水管理要求三、矿长是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负责人。

四、各矿必须建立水害防治中心,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所有探放水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地质、采矿、安全等相关专业全日制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要配备3台以上,且至少有1台钻井能力在200米以上。

物探设备要配备有坑透和瞬变两种及以上物探设备(公司整体配置亦可)或与有物探资质乙级以上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现场探放水作业人员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名。

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五、采掘工作面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加强探放水作业。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

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井下排水设备检修及管理制度

井下排水设备检修及管理制度

井下排水设备检修及管理制度前言随着采矿深度的加深和采取深部采矿方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位高、水量大、岩层结构和强度差异较大,井下排水施工难度加大。

为保证井下安全和顺利采矿,必须对井下排水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管护,建立健全的检修及管理制度。

检修及管理制度设备分类根据设备的特点、安装位置和作用,将井下排水设备分为以下三类:1.排水泵2.排水管道3.排水井检修内容1.排水泵检查排水泵气门、水门的性能和泄漏情况;检查泵轴箱、水环、叶轮、波纹管、泄压阀等部件的磨损、裂纹、松动和腐蚀情况;检查电气设备的接线和接地情况,检查电缆绝缘状态。

2.排水管道检查排水管道的连通性、密封性和防腐状态;清理管道内部杂物和沉淀物,检查管道破损、变形、腐蚀和积水情况;加固、更换破损或腐蚀管道。

3.排水井检查排水井井筒内部的积水、泥沙和底砂情况,清除井筒积水、细泥和杂物;检查井筒砖石墙体、水泵井套管和防渗墙面的完好性和稳定性,钢筋和砖石墙面的锈蚀情况。

检修周期1.排水泵:每个月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维修。

2.排水管道: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年进行维修。

3.排水井:每年检查一次,每两年进行维修。

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安装时间、维护记录、维修内容等;2.设立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管理工作。

定期对设备检查记录和维修记录进行归档总结,及时排查和解决设备故障;3.设备维修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4.提高人员检修技能,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操作和检修技术;5.随时关注设备的性能变化,对设备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记录。

结语井下排水设备是采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设备的检修及管理制度对保障井下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保障人员的安全非常重要。

建立完整的制度和档案管理体系,加强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提高人员检修技能,才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三篇)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三篇)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井下的安全和生产,提高煤矿井下排水的效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排水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煤矿井下排水的管理、设备、工艺和安全监督等要求。

第四条煤矿井下排水应以防止积水、确保矿井安全为目标。

第五条煤矿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煤矿井下排水方案,并评估和监测排水效果。

第六条煤矿井下排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矿井排水设备第七条煤矿井下排水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煤矿井下排水设备包括排水泵、排水管道、排水阀门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排水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以确保排水效果。

第十条煤矿井下排水设备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矿井排水工艺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排水工艺应按照“分层分区、分级排水、防渗漏、提高水流速度”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排水应尽量减少井下积水的深度和面积,确保矿井畅通。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排水应采用多种排水方式,如抽排、放水和引水。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排水工艺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排水效果。

第四章矿井排水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排水作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排水作业应配备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排水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排水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排水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第五章矿井排水监督和评估第二十条煤矿井下排水应设立专门的监督和评估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排水工作。

第二十一条煤矿井下排水监督和评估应定期进行,并编制相应的报告。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煤矿井下排水规程的解释权归煤矿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以最新规定为准。

井下排水要求

井下排水要求

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二百七十八条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V=2(Q+3000)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

井下压风、供水、排水及注氮管路管理规定

井下压风、供水、排水及注氮管路管理规定

井下压风、供水、排水及注氮管路管理规定一、管理范围划分(一)机运队:负责轨道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本单位管辖区域内的风、水、注氮管路的检查、维护和日常管理。

(三)其它采掘区队:负责从大巷管路接口处(含:管路接口处的三通、阀门)至所施工巷道内风水管路的检查和维护,负责本单位己使用水泵排水管路的检查和维护。

二、管路安装标准(一)永久风水管路安装标准1.凡新安装或改装井下大巷及主要采区上下山的压风、供水管路,必须经机电科验算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工程。

2.机电科提供管路安装图纸及技术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量报施工材料计划,由机电科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3.轨道运输大巷风水管路每100m安装一个DN25(pg40)球阀,胶带运输大巷风水管路每50m安装一个DN25(pg40)球阀。

4.所有风水管路过巷道及硐口时,必须制作和硐口高度一致的龙门架通过,并在其巷道口安装与管路配套的闸阀。

5.管路安装必须符合规程和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做到整齐平直、不交叉、不落地、不粘灰积尘、无跑冒滴漏。

所有管路必须刷漆防腐,压风管刷黄漆、供水管刷黑漆,刷漆要均匀美观无流淌。

6.管路安装完要用压风或压力水冲净管路内的杂物,并对管路做压力试验保证无跑冒滴漏现象,由机电科验收合格后移交有关单位管理。

(二)岩巷风水管路安装标准1.井下所有风、水管路必须进行吊挂,临时管路采用挂钩固定,永久管路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2.管子挂钩由机运队统一加工,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加工与图纸不符的挂钩。

机修车间要依据图纸严格控制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不合格挂钩任何单位可拒绝领用。

3.挂钩吊孔高度以巷道腰线为准,水平误差不超过±50mm,锚杆埋入深度不小于300mm并确保挂钩外露部分全线平直,挂钩每4m安装一个,间距误差不超过±50mm。

锚杆埋入后用木条楔紧,任何单位不得用锚固剂或水泥固定,便于挂钩回收重复利用。

4.吊挂点必须牢固可靠,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管路敷设按照风管上、水管下的原则安装,上下间距为200mm,上下间距误差不超过±20mm。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井下排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排水工作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管网系统中的排水设施管理,包括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污泥管网等。

第三条城市地下排水设施由相关单位负责管理和运维,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涉及井下排水设施管理的相关单位应加强协同合作,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井下排水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五条所有井下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修等工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井下排水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满足城市建设需求,并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工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在进行井下排水设施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因素、地质条件和水文特征等因素,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防护效果。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设计井下排水设施的施工方案时,应考虑施工工艺和工期,并制定相关的施工管理措施。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排水工程设计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章施工
第十一条井下排水设施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有相关技术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操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工期和施工任务,并将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进行井下排水设施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并保留施工相关资料和记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完成井下排水设施的施工工作后,应做好交工移交手续,并定期进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四章运维
第十七条井下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和检修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井下排水设施进行巡视、清理和维护,并及时消除设施故障和隐患。

第二十条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运行记录和隐患管理档案,对设施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应组织设施的定期检测和维修,对设施进行必要的更新和改造,确保设施的性能和寿命。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井下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条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设施台账和档案,确保设施信息的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四条管理单位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井下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管理单位应加强设施使用单位的监管,建立设施使用单位管理制度,并对设施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井下排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井下排水设施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建立井下排水设施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发布相关技术规范和政策法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不履行井下排水设施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井下排水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为井下排水管理规定的草案,仅供参考和讨论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