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例(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1. 餐饮场所:包括餐馆、食堂、快餐店、夜市等。
2. 酒店宾馆:包括星级酒店、经济型酒店、旅馆等。
3. 游泳场所:包括游泳池、浴室等。
4.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5. 公共浴室:包括公共浴池、澡堂等。
6. 娱乐场所:包括影院、KTV等。
7.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地铁、飞机、火车等。
8. 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剧院、展览馆等。
9. 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等。
10. 商场超市:包括商场、超市、市场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抓住病源,预防病原体的来源和传播。
2. 全员参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
3. 依法管理:依法进行卫生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四条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管理知识,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设施设备。
第六条设施设备管理应有清晰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类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设施设备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卫生安全。
第八条设施设备管理应做好记录,包括设备维修记录、检查记录等,便于追溯和总结经验。
第三章卫生消毒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制定消毒计划,对卫生关键部位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条消毒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的卫生操作证书,严格按照消毒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消毒操作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剂,确保杀菌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消毒操作应做到彻底、全面、持久,确保有效灭菌。
第十三条消毒操作应定期验证消毒效果,确保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消毒操作应做好记录,包括消毒计划、消毒操作记录等,便于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宾馆、医院、学校、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潮湿、脏乱、异味等现象。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门窗、桌椅、卫生间、垃圾桶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盆、洗手液、纸巾等,并提示公众勤洗手。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宣传标识,提示公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小便等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他们对公共卫生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投诉,公众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模板,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公园广场、交通运输工具、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对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当依据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的原则,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噪音、无病媒生物等。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清洁,确保卫生管理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健康知识和卫生管理能力,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间、垃圾桶、卫生纸、肥皂、储物柜等。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商场超市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整理,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公园广场应当定期进行绿化养护和环境清扫,防止垃圾和病媒生物滋生。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定期开展车厢清洁和消毒,保证乘客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场所的通风、消防和安全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员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卫生管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维护公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条例,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具体操作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学校等。
三、卫生管理要求1.公共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3.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留存相关记录。
4.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垃圾桶、洗手间、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5.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疫情、传染病等卫生安全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6.公共场所应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四、具体操作细则1.商场、超市:a.定期清洁商场、超市内部和外部环境,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等。
b.保持货物陈列整齐,定期清理过期、变质商品。
c.定期消毒购物篮、购物车等共用设备。
d.提供充足的洗手间和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e.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2.餐饮场所:a.保持餐厅内部环境整洁,定期清洗地面、桌椅、餐具等。
b.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材新鲜,储存合理,制作过程卫生。
c.提供充足的洗手间和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d.定期对餐厅进行卫生检查,确保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3.娱乐场所:a.定期清洁娱乐场所内部和外部环境,包括地面、墙壁、设备等。
b.定期消毒游乐设备、游泳池等共用设备。
c.提供充足的洗手间和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d.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卫生安全。
4.医疗机构:a.定期清洁医疗机构内部和外部环境,包括地面、墙壁、手术室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范文(三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行为,提升公共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循卫生、安全、便利、文明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注重预防、防控与整治相结合,推动公众卫生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和行为引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加强公众参与,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具备维护清洁、避免交叉感染等功能。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干手纸巾、卫生贴等洗手所需物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配备清洁消毒设备和垃圾箱,保证厕所的卫生干净。
第八条餐饮场所应当设置厨房专用器具,确保食品加工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可湿垃圾、有害垃圾等分类垃圾桶,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治理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日常检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如地面、墙壁、门窗、设施设备等,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当对食品进行专业处理和保管,确保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害虫防治工作,采用科学、环保的方法,杜绝害虫滋生。
第十四条运营商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公众参与管理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社区和公众的沟通,及时了解公众需求和意见,积极调整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2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和管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应该符合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二)科学合理,依法开展预防控制措施;(三)统筹协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四)公开透明,加强对公众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教育;(五)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落实以下基本要求:(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工作内容;(二)建立公共场所的卫生档案,并定期更新;(三)建立卫生检查和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监测工作;(四)开展公众卫生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素质;(五)加强对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六)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公共场所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二)加强对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保持空气清新;(三)加强对公共场所饮食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四)加强对公共场所用水环境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质安全;(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六)加强对公共场所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确保环境清洁;(七)加强对公共场所噪音和振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环境安静;(八)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灭鼠、防虫和防蚊工作,防止疾病传播。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执法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职,确保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开展;(二)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五)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及时评估和考核卫生管理工作的效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民健康,促进城市文明进步,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
2.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卫生管理技能,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要求1.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2.室内公共场所应当定期通风,保持空气清新,避免细菌滋生。
3.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毒处理,特别是厕所、餐厅等易滋生细菌的区域。
四、公共场所食品卫生管理1.餐饮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和监控。
2.餐厅应当保持餐具清洁,使用一次性餐具的场所应当及时清理和更换。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1.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共场所经营者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2.公民可以通过12345卫生热线或关联的卫生投诉平台对公共场所卫生问题进行举报投诉。
六、罚则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范本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完善。
特殊场合1:疫情期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1. 增加条款在疫情期间,需要增加以下条款:1.对公共场所进出口实行体温检测,发现体温异常者立即隔离;2.增加消毒频次,特别是对常接触物品表面的消毒,要求使用消毒液浓度达到1000ppm以上。
2. 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1.在体温检测过程中,需要保护个人隐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2.增加消毒频次会增加卫生管理成本,需要在卫生预算中进行充分考虑。
特殊场合2:儿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1. 增加条款在儿童公共场所,需要增加以下条款:1.增加对儿童玩具、床上用品等进行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2.对特殊儿童公共场所,如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在卫生管理上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如《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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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知识一、修订后的《细则》有何特点?答:一是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
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从法律上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
三是解决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问题,将执法主体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工四是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装修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五是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卫生许可有效期。
六是加大了执法力度,能够有力震慑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修订后的《细则》对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何意义?答:修订后的《细则》对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以下意义:一是实现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由被管理者向自身管理的角色转换,将经营者置于主动地位,有利于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使经营者明白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够更好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
三是用新的监管机制搭建了工作平台,达到节省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效果的目的。
四是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实施信息公示制度,能够使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保障,在选择公共场所时,避免了盲目性。
消费者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奖”与“罚”,又促进了公共场所经营者改善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1.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什么责任?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以下责任:一是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二是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三是保证公共场所空气、水、采光照明、噪声及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四是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并认真落实,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按照规定处置并报告。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3.患哪些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答: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乙型肝炎携带者可以从事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吗?答:可以。
根据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除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如特警职位、民航空勤人员等)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5.宾馆向顾客提供的非一次性口杯,应该达到什么要求?答: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如拖鞋,口杯等)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公共场所经营者可否不取得卫生许可证先行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答:不可以。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7.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可以使用原卫生许可证吗?答:不可以,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前可以试营业吗?答:不可以。
不论试营业还是正式营业,都必须首先取四.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答:《细则》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新版《细则》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了更加规范的要求。
1.《细则》对室内装修有何规定?答: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2.《细则》对卫生指标的检测有何规定?答:《细则》对卫生指标的检测有如下规定:(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2)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3)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六、新版《细则》加大了行政处罚额度,新增了条款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处罚?答:《细则》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2.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如何处罚?答:《细则》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3.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如何处罚?答:《细则》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对拒绝监督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如何处罚?答:《细则》规定:对拒绝监督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如何进行处罚?答:《细则》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答:根据《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一年。
拟在有效期届满之后继续从事该行业工作的,必须在届满之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次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7.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8.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谎报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谎报健康危害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未按规定在公共场所经营者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的答:《细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10、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答:《细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11、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嶂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嶂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答:《细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12、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答:《细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有什么权力?经营者应如何配合检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还可以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