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一平台机考《合同法》复习资料2

一网平台机考《合同法》复习资料2如果前五题和你的内容是相同的,那么这套题就是你需要的!!!第一大题:单选题(共25题)L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2.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甲在路边广告栏上张贴所有的房屋的出售信息:“一梯两户学区房,低价转让,联系电话188****8888,,B.甲向客户寄送商品价目表C.甲向乙发送信息:“正在考虑,以上次商议的价格出售玉石”D.学校内设置的自动售货机3.下列行为属于合法的附条件的合同的是()。
A.甲对乙说:“若你离婚,我就赠与你50万”B.甲对乙说:“若杭州下雨,我就把伞送给你”C.甲对乙说:“若你当上美国总统,我就把家中的传家宝送给你”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4.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
A.可以立即解除合同B.在催告期满后,对仍未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C.可以限期催促支付D.必要时可以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5.1月5日,甲向乙工厂购买50只花灯,用于庆祝元宵节。
双方约定:元宵节前一天,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下列情形中,允许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
A.乙工厂失火,1月30日,已经加工好的花灯被尽数焚毁B.乙仅交付了48只花灯C.乙在元宵节的次H交货D.乙交付的花灯上的图案中有错别字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A.甲对乙许诺:“你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请你吃大餐”B.甲将宠物狗借给乙玩耍,乙遛狗过程中因未牵绳宠物狗咬伤行人丙C.甲订立关于自己去世后财产如何分配的《遗产分配协议》D.参加运动会前,运动员投保意外伤害险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合同转让的是OΛ,甲企业分立成乙、丙两家企业,乙、丙对甲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甲从乙房地产公司购得房屋一套,交付了房款并办理房产证,后将房屋转让给丙C.《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4(含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4(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甲,丁可以行使丙对甲的权利正确答案: C2.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王某购买李某的房子,后来王某没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双方解除了合同。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用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B.王某不用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C.王某必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D.王某必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正确答案: C3.曹某因出国留学,把自己的几幅贵重字画交给朋友张某保管,,张某将字画放于卧室,一日,卧室的暖气管道突然破裂,字画浸水受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存在过失,应负部分赔偿责任B.张某存在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C.张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应赔偿D.暖气管道突然破裂属于不可抗力,张某不应赔偿正确答案: C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担的最重要义务是()。
A.按客票所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B.安全运输旅客至目的地C.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物品D.为旅客提供必要方便正确答案: B5.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
A.可以立即解除合同B.在催告期满后,对仍未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C.可以限期催促支付D.必要时可以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正确答案: C6.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A.行纪人B.行纪人和委托人共有C.委托人D.行纪人和相对人正确答案: C7.《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A.所订立的合同无效B.应当向中介人赔偿损失C.应当向中介人返还必要费用D.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正确答案: D8.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之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经济法》考试题库及答案(六)

《经济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称为(D)。
A、经济行为B、法律事实C、法律事件D、法律行为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A)。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
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B)。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4、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
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C)。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D、可解除合同5、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产损失。
在乙农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D)。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乙农场承担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B、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C、子公司与分公司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所产生的责任分别由母公司和总公司承担D、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7、甲、乙、丙分别按50%、40%、10%的比例以个人财产出资创办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对外负债10万元,而企业全部资产仅5万元,现债权人丁要求偿还10万元,依照法律,此10万元债务应(C)。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权利
①执行权。 ②监督权。 ③了解权。 ④执行异议权。
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 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 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 某些合伙企业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一个合伙人不得单 独决定并执行此类事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 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 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利润分配办法: 利润分配办法:
民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B.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C.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2.甲为寻求刺激,故意与乙的车辆相撞以图玩乐,则责任如何分担?( )A.由乙承担全部责任B.由甲、乙依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C.乙不承担任何责任D.按公平责任处理3.甲乙二人合伙开办一饭店,二人轮流掌勺。
乙在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
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乙二人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4.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C.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D.经过公示5.王某在公园捡回一只小狗,便抱回家饲养,并为其注射了防病疫苗。
则王某实施了( )。
A.无因管理B.不当得利C.自助行为D.善意取得6.甲委托乙购买惠普牌电脑,乙擅作主张买了苹果牌电脑。
甲拒收,乙诉至法院。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B.甲、乙之问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7.下述民事权利中应当适用除斥期间的是( )。
A.甲对其发明享有的专利权B.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C.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D.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权8.( )不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先诉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9.下列选项中,乙的哪种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诺?( )A.甲向丙发出要约,乙得知后向甲表示接受甲在要约中规定的条件B.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接到要约后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承诺。
经济法简答题期末考重点

简答题: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能是多选题)1、宏观调控关系2、市场主体管理关系3、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4、市场规制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P4-7概念: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2、经济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可能是多选题)P9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四、表见代理的概念:P12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P22法律特征: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是非法人企业5、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六、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P31合伙企业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合伙协议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注: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具有特殊性七、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321、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50个人以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的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公司的概念和特征:P49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011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全国统一考试民法试卷

2011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全国统一考试民法试卷一、选择题:本大题共3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某企业老板在招工时与工人所签合同中印有“在受雇期间发生工伤或死亡,雇主概不负责”字样。
该行为主要违背了民法的什么原则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等价有偿原则d.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2.按民事权利是否已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可将其区分为a.原权和救济权b.既得权和期待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d.请求权和抗辩权3.甲在上班路上拾到乙不慎遗失的手表,甲的行为属于a.民事行为b.事实行为c.侵权行为d.无效行为4.甲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母代管,下列各项中,哪项是不应在代管期间从甲的财产中支付的a.甲欠乙的100元钱b.甲母每月从甲手中获取的100元赡养费c.甲应交的水电费d.甲母去外地探望女儿的旅费5.甲母早逝,甲父后来也不幸身患重病。
临终前指定好友乙为尚未成年的甲的监护人,甲的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属知道乙素来疼爱甲,故也未表示反对。
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该指定无效,因为乙不属民法通则所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人b.该指定无效,因为只有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才有权指定监护c.该指定有效,因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乙并无不利,且其他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d.该指定有效,因为乙属于民法通则所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人6.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馆,甲以自有的临街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乙投入10万元现金,丙则提供全套厨房设备,对于上述财产a.合伙人按份共有b.合伙人共同共有c.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d.合伙人分别管理和使用7.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a.社团法人b.财团法人c.公益法人d.本国法人8.以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中,属于一般书面形式的是a.审核、登记b.签名、盖章c.公证d.鉴证9.某地要新建火车站,甲判断站址会选在a地,遂在该地买楼一座,准备将来车站建成后以此楼开旅店营利。
合作协议与合伙协议的区别

合作协议与合伙协议的区别篇一:合作意向书与合作协议的区别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案例介绍】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
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
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
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
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内容略)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几种观点】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
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
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
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评析意见】首先,合伙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订立合同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即使各合伙人出资不等也不允许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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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 作者: ———————————————————————————————— 日期:
ﻩ论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合伙(partnership),是一种伴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营组织方式。合伙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时代,而自罗马法以来,合伙即具有双重意义,其一谓合伙契约;其二谓因合伙契约而成立之组织体。由此而衍生的合伙的契约特性和团体特性之双重性质互为制肘,使合伙在法律制度的适用上产生诸多障碍,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即为其典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exception adimpleti contrattus),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确认的重要的合同履行规则,在英美法国家则采用了一个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极其相似的概念“对流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来维护合同在履行上的安全与平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的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制度。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发生前提就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就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且双方的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体现在合同的履行上就是指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的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而其义务履行亦失去其目的性,只有双方各自履行义务,债的目的才能实现。基于此,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义务履行要求以对方的义务履行或义务履行之提出为前提。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这种同时性,体现在法律上就形成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根据,其存在至少应具备下述条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③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④但必须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适用。 在义务履行具有同时性、牵连性的双务合同中,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这在法律看来是有悖公平观念的。法律设置同时履行抗辩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本质上来说,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产生于双务合同自身的一种自助措施(self─help),其机能就在于一方履行义务之拒绝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从而督促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实现合同的目的。面对履行抗辩权并不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在性质上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其行使不仅可以为己方义务的履行排除风险,提供保障,还可以促使对方为实现其权利(即己方给付)而尽快履行义务或提供履行承诺。所以辩证地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是保证己方履行不致落空的手段,而且是促使合同履行的催化剂。
二、合伙合同的性质剖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伙合同中能否适用,首先涉及的理论前提就是合伙合同的性质认识问题。毕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是以双务合同中的对价给付为前提的,所以分析合伙合同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就显得必不可少。
合同的性质,是由合同内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决定的。合伙合同上看,其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包括以下3种:其一是合伙当事人的出资义务和请求对方出资的权利,其二是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义务与请求对方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权利,其三是合理取得合伙赢利的权利和合理分配合伙利益的义务。
对于上述3种权利义务的二、三两类,从义务履行的目的及前提出发加以分析,我们认为尚不足以构成对价关系。因为无论是合伙事务管理或是利益分配义务。在履行上均不存在机能上的牵连性。合伙利益分配请求权,从本质上讲,不论相对方持何种态度,都不影响合伙人依法享有和行使。事实上,合伙利益的给付,是由合伙组织体为之,而非由合伙当事人为之。合伙利益的占有者,充其量只是一个利益代管人,所以合伙人之间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对价关系。再看合伙事务管理义务,任何合伙人都是针对合伙组织体而非针对其他合伙人而负有该义务,显然合伙事务管理义务是作为一个整体对所有合伙人而存在的,而不是合伙人相互之间互负合伙事务管理义务。从履行目的上来说,任何合伙当事人履行合伙事务管理义务都不是为了换取对方对该类义务的履行或履行承诺,而是为了使合伙事业能顺利开展,满足自己获利的需要。所以从履行前提来说,任何人管理合伙人事务都无须以对方履行该类义务或履行承诺为前提。相反,所有合伙都应该积极主动地管理合伙事务,否则,合伙合同的目的难免落空。所以在履行前提上这类义务也不具牵连性,显然,合伙事务管理义务也不是对价对付。所以在这类义务履行当中,是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然而对于合伙人所负之出资义务,情况则大不一样。虽然合伙人出资不是为了取得交换,而是为了聚资营业,但单纯个人的出资是无法形成合伙财产的。合伙人的出资虽不是为了占有对方的财产,却也正是以对方履行出资承诺为目的的。从合伙人的出资义务虽是基于合伙合同的约定,但在履行上,恰恰是以对方出资义务的履行为其前提和保障的。在给付上,一个合伙人的出资企盼其他人的出资为其提供履行安全保证,他们互相之间存在一种依存关系。所谓“共同出资”本身就蕴含着出资互为因果、互为前提、互为依据,因而也互为制肘的含义在内。正是因此,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说:“合伙合同中合伙人之出资虽非互为交换,然在于相互为对价给付的关系,所以合伙合同尚不妨为双务合同。”⑤
既然合伙合同不失为一种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本应属当然。然则合伙毕竟是由人聚合而成的组织体,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团体;合伙虽非法人,却有着强烈地团体性,而合伙合同不可能不受其影响。事实上,合伙事务管理和利益分配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合伙团体性在合伙合同中的生动表现。即令是合伙人的出资,其权利义务关系也受到合伙团体性的强烈影响。合伙合同作为一种利益分配和保护机制,对合伙团体利益和合伙人个人利益都不可能视而不见。而令人尴尬的是,两种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这使合伙合同在法律制度的适用上常常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就同时履行抗辩权而言,一方面其适用是对合伙人个人契约权利的一种保护,另一方面,其适用能促进所有合伙人尽快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从而使合伙财产尽快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在合伙人个人权利和合伙团体利益的保护上是一致的。但是,应该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毕竟是一种义务履行的延期抗辩权,权利人援用这一权利保护自己、督促对方,是以自己不履行义务为手段的。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始终具有对抗合伙财产尽快形成的特点,其适用极有可能对合伙团体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在合伙中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否当然适用,不免存有疑问。
三、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合伙合同中究竟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学说上历来存在争议,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3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合伙合同中合伙人之间的出资义务具有对价性,合伙合同在各个履行义务人之间均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⑥否定说认为,合伙合同中合伙人履行其出资义务不是为了换取另一方的对价给付,而是为了形成合伙财产,所以应否定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⑦折衷说认为,在合为2人时,合伙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合伙人为3人或3人以上时则不能适用。⑧
以上3种观点,虽均立足于对合伙合同性质某些方面的认识作了一定的分析,但都有其片面性,难免有一叶障目之嫌,对合伙人个人利益与合伙团体利益的冲突均不能加以平衡,未免有失偏颇。肯定说在将合伙合同定位于双务合同的同时,未注意合伙合同的团体特性,从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得不到应有的限制,对合伙团体利益危害颇大,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否定说则忽视了合伙的双务契约性,既不利于保护合伙人的个人权利,同时也未见得对合伙团体利益的保护极尽周到;因为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排除了对这一制度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的功能发挥,致使合伙财产难以尽快形成,所以在保护合伙团体利益上,也常常是事与愿违。况且,在对合伙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应该说,合伙人对对方的不履行行为只能采取违约责任制度作为救济措施。⑨这样一来,不利后果首先要由认真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这是对公平观念的背离。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源自合同本身的自主性,是一种事前预防,它可以避免这种不利益后果的发生,在保护效果上无疑比责任这种事后救济显得更为优越。所以否定说在理论上也未见得有充分的根据。至于折衷说,也未对合伙合同中两种利益的冲突与碰撞加以深入分析,其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划分失之简单粗略,亦缺乏说服力。
依笔者浅见,对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考虑具体情况,变通适用最为妥当。 当合伙人为两人时,一方面当事人自己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为出资而要求对方先行出资,此时被请求人出资义务的履行缺乏必要的前提,则请求人的出资请求本身就缺乏说服力,被请求方予以抗辩自是合情合理。另一方面,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出资,合伙财产尚无从体现,合伙的团体利益尚缺乏存在的物质基础,则合伙的团体利益难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构成障碍。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义务人的督促功能,恰恰能为合伙财产的形成发挥作用。所以,当合伙人为两人时,为维持合伙合同中的利益平衡,应确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当合伙人为3人或3人以上时,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当出资请求人未为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时,被请求人应被允许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加以抗辩。因为此时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同为未履行义务当事人,这种出资请求缺乏相应前提作保障,若不允许被请求人抗辩,则他们之间的利益平衡将被打破。但是,当出资请求人已为出资义务履行时,只要请求人对其他未出资合伙人已为同样的出资请求,被请求人不得以第三合伙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行使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