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末总结讲解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要素构成的。
?风险因素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有形(实质)风险因素(2)无形风险因素道德因素行为因素
?风险分类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按风险的起源和影响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1.风险回避
2.损失控制:防损减损
3.损失融资:风险自留风险转移
?可保风险的要件
1.经济的可行性
2.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
3.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4.损失时可以并且容易确定和计算的
5.损失的发生既有偶然性
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第二章保险概述
?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一)分摊损失(二)经济补偿
保险的派生职能(一)投资职能(二)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的分类及其含义:
1.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
2.按保险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
3.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原保险和再保险(分保)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
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性: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
地位。
2.保险合同的保障性
3.保险合同的诚信性
4.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5.保险合同的对价有偿性
6.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7.保险合同的要式性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
提出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policy):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
凭证,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俗称“大保单”。
3.保险凭证(certificate):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
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
4.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
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5.批单(endorsement):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
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主体: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客体:保险标的保险利益
内容:保险条款合同基本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首先,一般以普通字面含义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即以一般公众理解的含义和价值作为判断标准,不得局限于保险合同用语的哲学或科学上的语义。其次,约定的特殊含义优于一般含义。
2.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3.解释有利非起草人原则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们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5.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6.明示优于默示的原则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互不欺骗和隐瞒,起源于海上保险。?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遵行的准则,不载于保险合同中
2、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对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保险利益是经济上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以限制赔偿或者给付的程度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效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长并且具有储蓄性,仅要求投保人订约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问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损害赔偿原则的含义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和修复原标的物,只能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而不能从中获得额外利益。
?代位求偿的含义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依法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委付的含义与运用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受损的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委付用于海上保险。委付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提出的。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方法
(1)顺序责任制:按照出单时间顺序进行赔偿。
(2)比例责任制
100%??
=额总和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保险金额各个保险人单独承保的损失金额金额各个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3)限额责任制 100%??=额总和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保险金额各个保险人单独承保的损失金额金额各个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第五章 保险费率的厘定
? 保险费的含义与构成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保费 纯保费 保险赔付支出
附加保费 保险人所支配的费用,主要用于保险业务各项营业支出
? 确定纯费率:
(一)确定保额损失率。保额损失率是确定纯费率的基本因素。
100%?=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损失率
(二)计算均方差
均方差反映了各保额损失率与平均保额损失率相差的程度,说明了平均保额损失率的代表性,均方差越小,则其代表性越强;反之,则代表性差。
三)计算稳定系数
稳定系数是均方差与平均保额损失率之比。
(四)确定纯费率
纯费率是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稳定系数)(平均保额损失率均方差平均保额损失率纯费率+?=+=1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1.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2.保险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社
保险合作社
3.个人保险组织
? 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筹建
3、提出开业申请
4、开业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环节:
(1)展业——保险产品的营销;
(2)承保——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3)防灾——监督被保险人,减少损失发生频率和程度;(4)理赔——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
?保险展业方式:
(一)寿险的展业方式
(1)总代理制度
(2)分支机构制度
(3)直销制度
二)财产与责任保险的展业方式
(1)独立代理人制度
(2)独家代理人制度
(3)设立内部销售部门
(4)直接反映销售
(5)混合方式
?索赔调查内容
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
确定造成损失的事故是否是保单的承保事故。
确定遭受损失或毁坏的标的是否是保单中承保的标的
确定提出索赔申请的人是否有资格得到保险公司的给付和赔付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承保地点。
确定发生的损失属于保单中规定的损失类型。
确定该索赔是否是诈培。
第七章保险市场与监督管理
?保险市场当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
保险市场的客体---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
?保险市场的特征
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主要因素
1.保险费率
2.偿付能力
3.互补品、替代品的价格
4.保险技术
5.保险市场的规范程度
6.政府的监管
?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
1.风险因素
2.保险费率
3.消费者收入
4.经济体制
5.文化传统
6.互补品与替代品价格
?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监督管理的领域、内容和对象
领域:商业保险
内容:保险经营活动,除涉及保险组织的相关内容外,主要指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对象: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人。
?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
1)公平主义
2)准则主义
3)批准主义
?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
偿付能力的大小——偿付能力额度=保险人认可资产与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
第八章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特征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3、财产保险的业务经营具有复杂性
4、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短期性,保险基金一般不带储蓄性。
5、财产保险的费率计算没有寿险的精确。
?火灾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
2、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不得随意变动
3、保险标的相对于其他保险来说十分复杂,相当广泛。一张保单种可能有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库存商品、生活资料等。
?理解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范围
团体火灾保险(一)保险标的: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
第九章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因自然、意外事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保险具有定额保险和保险金给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