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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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设施条件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场所,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珠海市科协”)是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科协命名的科普基地。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申报对象

主要包括: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机构或场馆;

(二)各类自然、文化和动植物园区;

(三)科研机构、院校的实验室;

(四)企业所设立的展馆或供参观的生产流程;

(五)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等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组织科普活动的场所和机构。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部门,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够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相关的科普演示(播)设备。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馆(室)和一定规模的科普画廊。馆(室)内要布置陈列有关科普挂图和配上规范标签和必要说明的标本、图片、实物等展品。展品必须具有严谨的科学性。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科普讲解员。

(七)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接受珠海市科协的指导和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珠海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能力;

(2)单位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3)《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第七条珠海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评审意见,由珠海市科协认定。

第八条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珠海市科协颁发“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珠海市科协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科普基地的义务

第十条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科技企业类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00天。对学生或团体实行半价优惠。

第十一条要根据科普基地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作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要充分体现科学思想、

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

第十二条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编印科普教育资料。科普教育基地要将基地的科普内容、资源、特色等编印成宣传教育资料,免费发放,以适应基地科普教育的需要。

第十四条主动开展每年的“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等主题活动,积极参与科协组织的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基地科普工作的宣传。

第十七条开展科普基地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四章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科普基地接受珠海市科协和上级业务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按照全市科普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科普基地在每年12月上旬应当向珠海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科普基地的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资料记载,应当建立科普基地档案。

第二十条珠海市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珠海市科协每年组织对科普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考查,每三年对科普基地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基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考查或综合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珠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4)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珠海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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