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某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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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定义 (2)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4)

4.合同转让与分包 (5)

5.工程师的权力 (6)

6.批准不免除责任 (7)

7.承包人负责设计 (8)

8.承包围 (8)

9.质量标准 (9)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9)

11.检验、测试 (11)

12.验收与移交 (11)

13.质量保修 (14)

14.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 (16)

15.不可抗力 (18)

16.合同价 (20)

17.付款条件与方法 (21)

18.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 (23)

19.安全文明施工 (23)

20.风险承担 (24)

21.知识产权 (24)

22 (24)

23.通知 (24)

24.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 (25)

25.违约责任 (27)

26.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 (30)

27.争议的解决 (31)

通用条款

1.定义

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特别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

(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和技术规程。

(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经发包人确认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容之总称。

(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

(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2)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止的时间。

(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

(18)材料: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种主辅材料。

(19)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负责供应并委托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设备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及设备。

(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与有效维护,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相关资料。

(21)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设备安装、调试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

(22)样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验收标准。

(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试验与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

(24)合同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下文所述“合同总价”是指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工程所约定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暂定总价”是指采取固定单价包干方式、定额计价方式或其他非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工程所约定的合同暂定总金额。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

(2)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图纸;

(6)规、标准;

(7)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或工程报价单。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它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3.2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1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

3.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5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承包人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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