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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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

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

试论规范宪法学 的方法 与意义
龙 凤 钊
( 吉首大学 法学院, 吉首 4 60 ) 湖南 100
摘 要: 林来梵提 出的规 范宪法学的研 究方法补正 当前 宪法 学研 究的种种偏 向和走神 , 力求免入俗套 而后积弊 难 改。借 助规 范宪 法学的思路 , 着实证 的规 范宪法科 学研 究态度 , 本 主张清晰而深刻的看清我国现行 宪法的种种缺 点和 实施难题 , 既有 实证规 范精神 亦有超疋 的宪法学研 究方法 , 实际而积极的理论意义。 具有 关键词 : 范宪法学 ; 规 方法 ; 意义 中图分 类号 : 9 1 I 2 Y 文献标识 码 : A 林 来梵 的《 宪法规 范到规 范宪法一规 范宪法学 的一 从
体地说就是返 回到适 度地 接近 规范主 义 、 但又不 致于 完全 退到法律实证 主义的那 种立场 。立足 于这 一立 场 , 法学 宪 的核心任务应该在 于探究 宪法 规范 , 而考 量那些 围绕 着这

轴心展开的其它宪法现象则只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
次 阶任务 。换言之 , 的‘ 极关 怀 ’ 它 终 不在于 考量规 范背后
种公 民权利 ( 宪法》 3 《 第 3条至第 5 6条) 。再 次 , 规范宪 法 的生成条件—— 宪法保障 机制 , 论述 宪法规 范有 待 于升 华
个学说能在多大程度 上被 接受 、 发扬 光大 , 被 自成一 系 , 要 看林来梵 的后续研究及其 拥护者 的跟 随研究状 况。尽管 女 f J
极的反映。这样 , 宪法 学 的研究 就此 出现规 范宪法学 的理论 意义 主要是方 法 论上 的 , 主要 基 于

种纠正 的思维 , 学术使 命是 要矫正 国 内宪法 研究 的过 其

宪法学方法论之自觉与超脱

宪法学方法论之自觉与超脱

第25卷第6期政法学刊Vol.25No.62008年12月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Dec.2008[收稿日期]2008-11-15[作者简介]刘康磊(1982-),男,山东梁山人,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宪政理论研究。

宪法学方法论之自觉与超脱刘康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但凡一门以科学命名自身的学科之研究,其学科自立无外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为知识,一为方法。

宪法学作为一种科学,其自立亦由此二者来构架。

宪法学之不能自立,缘由在于方法论受制于政治学,但是否可置宪法学知识个性构成及学科关联于不顾,单论成理,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另,宪法学方法论是混淆于政治学方法论中无从辨认,还是泯然于一般法学方法论中无法觅形,应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宪法学;方法论;政治学[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45(2008)06-0010-04宪法学需要自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按照当下的学科体制安排,宪法学是下属在法学之下的一个二级学科。

照此推理,宪法学自立的走向,自然是剔除于其与最相关联而非法学学科的联系,由于政治学与宪法学先天性的联系,政治学成为矛盾的焦点。

学界多有宪法学方法应自觉于政治学方法论的声音发出,然则,宪法学要独立发展,却面临着在知识对象上与政治学纠缠不清,在方法论上与一般法学方法论趋同的尴尬。

一、宪法学与政治学之知识共生性中国宪法学不是由自有的中华法系和政治理念或经验中自然演化而生的,而是源自清末中国人面对西方列强,从学习技术到学习政治制度的转变过程中,带着民族的屈辱从泰西而来。

宪法学由于其与政治的天然联系,是最早从西方或间接从西方引入中国的学科之一!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中国宪法学从开始就带有工具性的价值,那就是以此来实现中国的“国富民强”。

在这样的情形下,宪法学很难自足起来,可以说宪法学在中国就如同“十字路口上的赫拉克勒斯”,“命中”该走向“阿蕾特”,而遗憾的是“头脑”中却思念着“卡吉亚”。

宪法学研究中法学方法论的自觉运用

宪法学研究中法学方法论的自觉运用
看 ,自从 10 年 的 ( 定宪法 大 纲》 以来 ,先 后颁 布的众 多 中国 宪法 尽管 千姿 百态 ,但是 ,这些 宪 98 ( 钦
法文本的背后 , 却包含着一个共同的特征: 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线索。 不同于西方宪法以“ 定约” 为起点 , 我国的宪法是通过对历 史的确认 , 尤其是对某些历史事实的确认 , 来作为整部宪法的基础和 起点的。 宪法对于政治家来说 , 一个核心的价值与现实的功能就在于正名 , 为政治统治正名 , 宪法是
挥 出特有 的作用 。 但是 , 中国宪法 学 的尴尬恰 恰是 无法 起到法 律所 应该 或所 能够 起 到的调 整社 会关系 、
解 决社会 纠纷 的作用 。 突 出的表 现就 是宪 法不 能在 司法 中适 用 , 仅 以文本 形式存 在 的宪法 不能作 最 不 为法 院法官 判案 的依据 , 而且 对 于违 宪的 行为 也没有追 究 的机制 。 然各种 法律 的 制定都 依例标 以“ 虽 依 据宪法 制定 ” 但 是仅具 有 形式 意义 , 内容该 怎样 制定还 怎样 制定 ,因为 “ 据宪法 ”没有 具体 的标 , 其 依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论 ; 自觉运 用
中图分 类号 :D 0 F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1 0— 5 5 2 0 ) 4 08 0 8 4 2 (0 9 0— 7— 6 0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 宪法学研究也呈现出了繁荣的 景象 , 中最 突 出的表 现 就是 宪法 学研 究 方法 的 自觉 运用 。 究 方法 的成 熟 是一 门学 科成 熟的标志 , 其 研
适应政 治治理 的需 要 而修 改 的特 点 。
由于 中国 宪法学 浓厚 的政 治色 彩 , 宪法 学 的研究 自然 就 有泛 政 治化 的特 点 , 体体 现就是 , 具 宪法

浅析宪法文化的自觉

浅析宪法文化的自觉

浅析宪法文化的自觉一、宪法文化的自觉命题的提出首先必须申明,宪法文化的自觉这个理念由笔者在宪法和法律学术界率先提出,并不表明这是一个由笔者个人原创的概念和理念,而是受在中国备受学术人敬佩的社会学学术大家费孝通先生的启发。

费老从学60 多年,在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学贯东西,成为一代学术宗师。

他在最近20 年间,作为一个耄耋老人却高瞻远瞩,心怀学术壮志,根据中国的学术实际,明确提出和力倡要在中国实现文化自觉。

根据费老自己的解释,他提出和倡导的文化自觉的核心要点如下:文化自觉是当今时代的要求,并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空想,它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且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

同时,文化自觉指的又是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在对自身文化有自知之明的基础上,了解其他文化及其与自身文化的关系。

10 年前在我80 岁生日那天在东京和老朋友欢叙会上,我曾展望人类学的前景,提出人类学要为文化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作出贡献,这里特别意味着人类学应当探讨怎样才能实现文化的自我认识、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和并存及天下大同的途径,这正是我提出文化自觉看法的背景的追求。

简单地说,我认为民族关系的处理要尊重多元一体格局,多元一体格局是在中国文明史进程中发展出来的民族关系现实和理想,这对于处理文化之间关系,同样也是重要的。

全球化过程中的文化自觉,指的就是世界范围内文化关系的多元一体格局的建立,指的就是在全球范围内实行和确立和而不同的文化关系。

费孝通先生还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他之所以提出文化自觉的背景及其意义,他指出:文化自觉这四个字也许正表达了当前思想界对经济全球化的反应,是世界各地多种文化接触中引起人类心态的迫切要求,要求知道:我们为什么这样生活?这样生活有什么意义?这样生活会为我们带来什么结果?也就是说人类发展到现在已开始要知道我们的文化是哪里来的?怎样形成的?它的实质是什么?它将把人类带到哪里去?这些冒出来的问题不就是要求文化自觉么?文化自觉只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

宪法学学习心得体会(3篇)

宪法学学习心得体会(3篇)

宪法学学习心得体会(3篇)宪法学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宪法学学习心得体会篇1按照学校的学习安排,我认真学习《宪法》方面的知识,现对学习后有以下几点心得: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

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一名在岗教师,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

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

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党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一是要在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工作中继续抓好对宪法的学习。

通过对党的精神和宪法的学习,增强贯彻实施宪法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4参考答案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4参考答案题目:请根据以下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撰写一篇关于“宪法学与国家治理”的学术文章。

材料一:宪法学是研究宪法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学科。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宪法学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材料二:现代国家的治理需要宪法的指导和约束。

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国家治理的法律基础。

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反映了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观和制度安排。

同时,宪法的实施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材料三:宪法学的发展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密切相关。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宪法的功能和作用也在不断演变。

从早期的以规定国家权力为主要内容,到现代的强调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不断扩大,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支持。

材料四: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宪法学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更加凸显。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发展对各国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学的研究需要关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最新动态,以适应全球化对国家治理提出的挑战。

文章结构:一、引言1、宪法学与国家治理的关系2、文章目的与结构二、宪法学的核心内容1、宪法的制定与修改2、宪法的实施与监督3、公民权利的保障三、宪法学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1、早期国家治理模式下的宪法规定2、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下的宪法变革3、全球化对国家治理模式的影响四、宪法学在全球化的作用1、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对宪法的影响2、全球化背景下的宪法挑战与应对3、宪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五、结论1、宪法学与国家治理的相互作用2、宪法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挑战参考文献:1、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2、王人博, 曲新久. 《刑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3、胡锦光, 王丛虎. 《宪法案例》.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4、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构建》.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根据以上资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宪法学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宪法学的核心内容包括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

宪法学简答题(一) (1)

宪法学简答题(一) (1)

法硕宪法学简答题超级大汇总(一)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答:(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3、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答: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

第二,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

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

第三,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

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

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王荣国∗内容摘要:宪法性质问题不能借助初级与次级规则㊁一阶与二阶共识等法理学理论工具来回答ꎬ否则构成范畴错误ꎮ即便就意义本身而言ꎬ宪法也不是次级规则与二阶共识ꎮ概念分析的法理学方法着重对普遍意义的法律抽象出普遍的意义ꎬ但不能提供任何实质的规范立场或经验知识ꎬ囿于其 自明之理 的方法论难以识别具体宪法承载的不同任务与价值ꎬ也就无法回答特定的实定法语境下的宪法性质问题ꎮ不同于最高法强调所涉法律的效力位阶与优先适用状况ꎬ根本法强调宪法是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创制㊁生效㊁实施的前提条件ꎬ以及在内容㊁意义与价值上是塑造整个法体系的结构图ꎮ在这一意义上ꎬ美国宪法主要是最高法ꎬ而中国与德国的宪法更多是根本法进而是整个国家法体系的法律总则或总章程ꎮ抽象分析概念问题还是具体讨论教义学问题ꎬ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是法理学与宪法学准确对话的必要条件ꎮ关键词:根本法ꎻ法律总则ꎻ概念分析ꎻ承认规则ꎻ初级规则中图分类号:D90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 ̄7076(2022)04 ̄0036 ̄12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4一㊁问题的提出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ꎬ其理论判断和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和要素 ①ꎮ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ꎬ在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的专政宪法学下ꎬ宪法在概念上被强调为阶级斗争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ꎬ是国家的根本大法ꎬ是国家最基本㊁最重要的法律ꎮ80年代后ꎬ宪法学者开始努力将宪法学从政治学与意识形态的场域拉回到法学的语境ꎬ强调宪法的法律性质ꎬ在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比中ꎬ从宪法的内容㊁效力以及制定㊁修改程序等方面理解其根本法含义ꎮ②20世纪90年代以后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ꎬ民法学者开始主张宪法和民法分别是公法和私法的基本法ꎬ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讨论在2006年的 «物权法(草案)»违宪事件 中达到高潮ꎮ③之后ꎬ学界开始对以往学者讨论中63 ㊀㊀∗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ꎬ法学博士ꎮ感谢张翔㊁陈景辉㊁翟小波㊁黄明涛㊁程雪阳等教授的意见指正与材料补充ꎮ一如成例ꎬ文责自负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研究 (项目编号:22ZDA124)的阶段性成果ꎮ㊀㊀①韩大元:«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ꎬ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3期ꎬ第14页ꎮ㊀㊀②参见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 宪法卷»ꎬ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21-36页ꎮ㊀㊀③相关文献综述ꎬ详见陈道英:«宪法与民法关系论争的总结与回应»ꎬ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4辑ꎬ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ꎬ第245-250页ꎮ持有的 民法观 宪法观 或者宪法的应然意义本身进行反思ꎬ 部门法是否为宪法具体化 等更为具体的宪法性质问题也被提出来ꎮ①后来出现的 规范宪法学 与 政治宪法学 之争ꎬ虽然主要围绕规范文本与价值开放㊁社会政治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展开ꎬ但仍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宪法性质为何的问题ꎮ②然而ꎬ与上述皆不同ꎬ陈景辉教授近年采用 宪法法理学 的视角ꎬ以 宪法是最高法 为概念基点ꎬ借助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㊁一阶共识与二阶共识等法理学概念工具ꎬ论证 宪法并不是整个法体系的总则 宪法就无法要求部门法去实现将它具体化的任务 ꎮ③陈景辉教授的分析不仅涉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或宪法性质问题本身ꎬ而且涉及学科对话的方法论问题ꎮ在宪法学与其他学科如环境法学㊁刑法学㊁经济法学渐有对话的背景下ꎬ陈景辉教授选择以法理学视角回应传统上的法教义学题目ꎬ这为检视学科对话中的法学方法论问题提供了难得的机会ꎮ④本文商榷陈景辉教授的论文(以下简称 陈文 )ꎬ用意有三ꎮ首先ꎬ意在呈现宪法法理学方法论在逻辑上的范畴错误与概念分析方法的局限性ꎬ导致其论证过程及结论均不成立ꎮ⑤其次ꎬ意在主张对宪法性质的具体理解应取决于所涉国家的实定宪法本身ꎬ尊重宪法文本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需要被坚守ꎮ最后ꎬ强调无论是抽象分析概念性问题还是具体讨论教义学问题ꎬ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是不同法学学科准确对话的必要条件ꎮ⑥二、宪法性质的具体实定法语境与以往研究多以 宪法是根本法 为切入点不同ꎬ 陈文 将宪法的概念基点界定为最高法ꎬ认为这至少蕴含三个主张:一是宪法是法律ꎬ二是宪法与其他法相对ꎬ三是宪法拥有最高的权威ꎮ并且ꎬ在演绎第三个主张时ꎬ其认为宪法的最高权威在于排除任何违反宪法的规定以及宪法通过部门法来发挥功能ꎮ⑦然而ꎬ问题是ꎬ哪里的宪法是这样ꎬ美国㊁德国或其他的国家?本文认为ꎬ在具体的实定法语境下理解宪法的最高法性质ꎬ或许更为合理ꎮ(一)侧重于 最高法 的«美国联邦宪法»作为现代第一部成文宪法ꎬ«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采用了 最高法 (supremelaw)一词ꎬ其规定 本宪法与依据本宪法所制定的美国法律ꎬ及以美国之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ꎬ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ꎬ纵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所抵触ꎬ各州法院的法官ꎬ均应遵守而受其约束ꎮ 需注意ꎬ尽管在1840年马歇尔法院经 伟大的篡权 而确立宪法的至高地位ꎬ但仅就文字表述而言ꎬ宪法本身不是最高法ꎬ而是同联邦法㊁国际条约共同构成单数的最高法(thesupremelaw)ꎮ作为最高法的组成部分ꎬ联邦宪法的高级性(suprem ̄73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详见苗连营㊁程雪阳:« 民法帝国主义 的虚幻与宪法学的迷思 第三只眼看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争论»ꎬ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ꎬ第129-138页ꎻ张翔:« 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 之合宪性限缩»ꎬ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ꎬ第56-69页ꎻ郑贤君:«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ꎬ第107-115页ꎻ王锴:«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论纲»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ꎬ第42-50页ꎻ张翔:«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ꎬ第26-33页ꎻ蒋新苗㊁张融:« 民法乃万法之母 衡论»ꎬ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ꎬ第5-21页ꎮ㊀㊀②参见李忠夏:«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反思»ꎬ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ꎬ第160-169页ꎮ㊀㊀③参见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86㊁300㊁303页ꎮ㊀㊀④姜峰教授与陈景辉教授的研究进路与结论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之处ꎬ详见姜峰:«宪法的结构性与公共审议功能 兼对全能论宪法观的反思»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ꎬ第97-108页ꎮ㊀㊀⑤从部门法宪法具体化的内容本身对陈景辉教授的论文进行商榷ꎬ详见李海平:«部门法宪法具体化的正当性及类型 与陈景辉老师商榷»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ꎬ第127-141页ꎮ㊀㊀⑥参见郑贤君:«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ꎬ第108页㊁第114页ꎻ郑贤君:«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兼议宪法学方法论是什么»ꎬ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ꎬ第5-10页ꎮ㊀㊀⑦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86-287页ꎮ其三指的是部门法代行宪法角色的特殊与偶然情形ꎮacy)是相对于各州宪法而言的ꎮ这是理解 宪法是最高法 的原意语境ꎮ翻开美国的制宪记录ꎬ可以看到ꎬ美国制宪缘于邦联制下各邦对外应敌乏力ꎬ难点在于既能保持各邦政府活力又能建立一个更强大的联邦政府ꎮ联邦与州皆为主权主体ꎬ各自政府同时运作ꎬ权力范围如何划分ꎬ权力争议由谁以及按何标准解决ꎬ是制宪的核心关切ꎮ麦迪逊认为 各邦官员 无疑会偏向邦政府 ꎬ汉密尔顿认为 各州所有法律ꎬ若与宪法或联邦法律抵触ꎬ应无条件作废 ꎮ①学者伊利也指出 原初美国宪法主要地(事实上可以说是压倒性地)致力于关注宪制结构ꎬ而不是识别与保护特定的实体价值ꎮ ②宪法最终形成的二元宪制ꎬ使得双重政府构成了美国公民的生活常态ꎮ联邦政府负责成员的集体对外安全ꎬ管理国际和区际贸易ꎬ管理同外国的政治与商业交往ꎮ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则是涉及 人民的生命㊁自由和财产ꎬ以及州的治安㊁改良和繁荣等方面有关的一切对象上 ꎮ③实际上ꎬ这也意味着ꎬ 我们人民 (wethepeople)是制宪主体ꎬ但谁是人民以及人民的具体生活是由各州说了算的ꎮ以选举权这种关键性的政治权利为例ꎬ直到19世纪上半叶ꎬ各州对于白人男性成年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规定才趋向一致ꎬ直到196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后各州才禁止以种族㊁肤色㊁性别和人头税的缴纳作为理由剥夺联邦公民的选举权ꎮ④ 人民 生活在存在各种差异的州刑法㊁公司法㊁合同法之下更是常见之事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推翻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ꎬ将女性堕胎权问题交由各州立法机构自行决定ꎬ即为一例ꎮ⑤在这种宪制秩序下ꎬ美国宪法作为最高法主要用于排除各州或者联邦违宪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权威ꎬ谈不上通过国会或州议会的立法来对宪法具体化ꎮ实际上ꎬ这也是最高法的通常含义或通常语境ꎬ其针对的是宪法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的情况ꎬ处理的是冲突情况下效力位阶的问题ꎮ⑥(二)侧重于 根本法 的«德国基本法»与«美国联邦宪法»不同ꎬ«德国基本法»不仅具有 最高法 权威ꎬ⑦而且是 共同体的根本法秩序 ꎮ⑧这两部宪法的差异源于它们所承担的任务不同ꎮ«美国联邦宪法»借联邦与各州分权而建构二元宪制秩序ꎬ«德国基本法»则 把国家社会主义当做反面教材ꎬ当做反宪法 ꎬ旨在避免纳粹重演ꎮ在同盟国影响下德国虽采联邦制国家结构ꎬ但形成的宪制秩序与美国完全不同ꎮ⑨美国的分权是按照权力主体是联邦还是各州进行展开的ꎬ两者均拥有各自的立法㊁行政与司法权力ꎮ⑩德国则按权限本身来划分ꎬ也即相当一部分的立法领域是整体国家的事务ꎬ而这些联邦法律的实施是各州本身的事务ꎮ 而且«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的保障㊁国家机构的规范等方面已为各州宪法确立了一个固定的框架ꎬ例如第28条第1款规定ꎬ各州的宪法秩序必须与基本法规定的共和㊁民主㊁社会福利和法治国家这些基本原则相符ꎬ各州从基本法的宪法秩序中偏离出去的空间非常有限ꎮ83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4㊀㊀①[美]詹姆斯 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ꎬ尹宣译ꎬ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98㊁402页ꎮ㊀㊀②JohnHartElyꎬDemocracyandDistrust:ATheoryofJudicialReviewꎬHarvardUniversityPressꎬ1981ꎬpp.90-92.㊀㊀③[美]汉密尔顿㊁杰伊㊁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ꎬ程逢如㊁在汉㊁舒逊译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ꎬ第238-239页ꎮ㊀㊀④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110页ꎮ㊀㊀⑤Dobbsv.JacksonWomen sHealthOrganizationꎬNo.19-1392ꎬdecidedonJune24ꎬ2022.㊀㊀⑥[日]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上)ꎬ周宗宪译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ꎬ第379页ꎻ胡锦光㊁韩大元:«中国宪法»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ꎬ第125页ꎮ㊀㊀⑦«德国基本法»第31条规定: 联邦法优先于州法 ꎮ㊀㊀⑧[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19页ꎮ㊀㊀⑨参见[德]克里斯托夫 默勒斯:«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ꎬ赵真译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11㊁26-28页ꎮ㊀㊀⑩以家事法为例ꎬ美国各州在婚姻㊁继承㊁亲子等家事问题上规定各异ꎮSeeJoannaL.GrossmanꎬLawrenceM.FriedmanꎬInsidetheCastle:LawandtheFamilyin20thCenturyAmericaꎬPrincetonUniversityPressꎬ2014.㊀㊀ «德国基本法»第30条规定ꎬ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任务的履行属各州事务ꎬ本基本法另有规定或另行规定时除外ꎮ关于联邦制的权限划分ꎬ参见[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6页ꎮ㊀㊀ [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62-63页ꎮ有学者可能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宪法审查也能对国会或各州法律的内容产生影响ꎬ例如ꎬ这些法律不能违反同性婚姻合宪的司法判决结论ꎮ然而ꎬ两者在影响方式与程度上是迥异的ꎮ与美式司法审查以 不能抵触宪法 为标准㊁以保障自由权为目标相比ꎬ经由基本权利条款特别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ꎬ«德国基本法»将自由权与社会权所有基本权利定为共同体法秩序的基础ꎬ国家权力在立法㊁司法与行政层面负有不抵触宪法ꎬ也负有在内容生成上具体化宪法的义务ꎮ宪法被理解为一种客观法秩序ꎬ确立了其他法秩序中规范的创制㊁生效㊁实施的前提条件ꎬ并进一步确立了它们的内容ꎬ成了共同体法秩序整体中的因素ꎮ«德国基本法»体现的远远不仅是强调州法不能抵触联邦宪法的美国式 最高法 的权威ꎬ尚包括甚至更多是在内容上要求下位法实现其价值而作为 法秩序的基础与根本特征 的根本法ꎮ①(三)明确规定 国家的根本法 的中国现行宪法在中国宪法学界语境下ꎬ最高法与根本法同样是有所区分的ꎮ例如ꎬ陈端洪教授曾论道: 当我们强调宪法内容的重要性时ꎬ我们称其为根本法ꎻ当我们强调宪法效力的优越性时ꎬ我们说高级法或者最高法 ②ꎮ换言之ꎬ根本法强调的是宪法在内容上对部门法具有指向与指引意义ꎬ部门法需要在内容上符合与实现宪法的要求ꎬ而最高法关注的是效力位阶ꎬ特别指的是在发生抵触情况时部门法须服从 最高法 ꎬ以 最高法 的规定为准ꎮ在这方面ꎬ我国已故的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亦论述道: 因为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ꎬ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ꎬ便成为法律的法律ꎬ便取得国家根本法的地位ꎮ ③这也再次说明根本法的内容指向性质ꎬ作为 立法依据 ꎬ宪法又称为 母法 ꎬ与作为 子法 的部门法相对ꎬ强调前者是后者的立法基础ꎬ这也是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规范内涵ꎮ④即便我们不在表述上区分 最高法 与 根本法 ꎬ而是仅以 最高法 定性宪法ꎬ那么宪法在此意义上所强调的具体维度还是不同的ꎮ«美国联邦宪法»主要是指其他法律不能与之抵触或违背ꎬ«德国基本法»则指的是要求其他法律具体实现宪法的价值或任务ꎮ至于我国现行宪法ꎬ序言中明确规定: 本宪法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ꎬ是国家的根本法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ꎮ 如果为了准确指涉最高法的维度而在表述上有所区分ꎬ那么宪法首先是最高法还是根本法是无法抽象回答的ꎮ这取决于宪法侧重的是其内容的重要性而对部门法在制定或适用过程中的约束作用(根本法)ꎬ还是其效力的优越性而面对部门法抵触宪法时的约束作用(最高法)ꎮ⑤更进一步ꎬ这取决于宪法的具体任务是仅仅满足 建国 的需要ꎬ还是建构价值秩序统一体的需要ꎬ⑥而这不是通过抽象的逻辑分析所能得出的结论ꎮ三、对宪法概念命题的反省(一)概念命题及对其初步反省借鉴拉兹对宪法的理解ꎬ陈景辉教授提出宪法的概念命题ꎬ 由于宪法定义了政府不同分支的主要机关之组成与权力ꎬ因此宪法就是该法律体系中法律与政治结构的构成性因素ꎬ所以任何一个法体系均包含宪法ꎮ 此概念命题又一分为二ꎬ一是 法体系中必然包含宪法ꎬ所以宪法必然具有法治的重要性ꎬ因此宪法不但是法律ꎬ而且是法体系中的最高法ꎬ然而ꎬ目前的结论对部门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而言仍然中立ꎬ这就需要回到概念命题另一内容ꎬ即法体系的内部结构ꎬ来看看能否获得支持ꎮ 法体系的内部结构 或者概93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18-19㊁239㊁241页ꎮ㊀㊀②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ꎬ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ꎬ第488页ꎮ㊀㊀③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ꎬ第22页ꎮ㊀㊀④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ꎬ第315-317页ꎻ叶海波:« 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 的规范内涵»ꎬ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ꎬ第20-33页ꎮ㊀㊀⑤在这个意义上ꎬ«德国基本法»与«中国宪法»作为 根本法 在具体理解上ꎬ包括各自在公法㊁私法部门中的角色ꎬ完全可能有相异之处ꎮ㊀㊀⑥参见[德]康拉德 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4-6页ꎻ[美]马克 图什奈特:«比较宪法:高阶导论»ꎬ郑海平译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ꎬ第14-15页ꎮ念命题二是论证的重点ꎬ 陈文 通过否定凯尔森㊁肯定哈特的理论ꎬ提出 宪法不能越过部门法直接成为案件的裁判根据ꎬ因为它指向的是一阶规则或部门法ꎬ而非人们的行动ꎻ但指向人们行动的部门法 可以直接作为裁判根据 宪法并不是整个法体系的总则ꎬ它只是创设法体系其他部分的授权规范ꎮ ①这一命题开始涉及宪法内容的实质理解ꎬ但其本身及推演过程存在可商榷之处ꎮ就命题本身而言ꎬ一是司法裁判并非宪法为法律总则的全部讨论语境ꎬ尚有立法㊁执法与守法等讨论语境ꎬ司法裁判维度上的否定不是反证的充分条件ꎮ例如ꎬ在守法方面ꎬ我国宪法序言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㊁各企业事业组织ꎬ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ꎮ 二是即便仅就司法裁判的语境而言ꎬ宪法也可以在案件中直接适用㊁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ꎮ例如ꎬ«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 下述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㊁行政和司法的法则ꎮ 再如ꎬ«葡萄牙宪法»第18条规定: 有关权利㊁自由及保障之宪法规定ꎬ直接适用于各公㊁私实体ꎬ并对之有约束力ꎮ 可以看到ꎬ至少在德国与葡萄牙ꎬ宪法能够直接作为案件的裁判根据ꎮ最后ꎬ就命题的推演过程而言ꎬ 陈文 借用哈特的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理论工具ꎬ论到宪法作为次级规则只能审查作为一阶规则的部门法是否 超出了宪法的授权范围 不能评估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ꎬ更不能因为不满这个理由来推翻部门法的决定ꎬ否则就与授权规范的性质严重矛盾 ꎬ进而认为 不支持部门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ꎮ②但是ꎬ如前所述ꎬ仅就«德国基本法»而言ꎬ其本身就作为价值或内容上的理由来约束着立法㊁行政与司法ꎬ部门法的选择理由需要符合基本法方方面面的规定ꎬ如政教分离㊁男女平等㊁不得强制服役等ꎮ当然ꎬ可能说这仅仅是宪法作为授权范围对部门法提出要求ꎬ部门法还是有选择的空间ꎬ如同你授权我拎皮包ꎬ而我有使用左手或右手拎皮包的选择空间ꎮ实际上ꎬ«德国基本法»没有像一部法典一样条陈缕析ꎬ它只规定那些重要的事项ꎬ其他内容要么已被默许为既定前提ꎬ要么留待其他法规范来具体化ꎬ而具体化的过程是开放的或有自由空间的ꎬ但这不能说明宪法不能评估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ꎻ相反ꎬ宪法的规定本身就是部门法的选择理由ꎮ③(二)概念命题的失误之处:宪法不是承认规则概念命题的判断失误缘于错误使用了哈特的理论工具ꎮ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作为理论工具ꎬ其功能在于 澄清法律的大部分特征 在阐明构成法律思想框架的诸多概念上具有解释力 ꎬ而非对法律的 形式或内容 进行划分ꎮ④但是ꎬ 陈文 将之分别与部门法㊁宪法相对应ꎬ即部门法是一阶规则ꎬ宪法则是二阶规则(宪法是最高法)ꎮ⑤正如次级规则的作用在于鉴别初级规则的有效性而非决定初级规则的内容ꎬ宪法的作用也是如此ꎬ 二阶规则授权特定的机构来制定一阶规则 作为一阶规则的部门法ꎬ拥有了二阶规则授权范围内的决定权 ꎮ⑥这构成了范畴错误ꎮ1.哈特理论工具的问题指向哈特提出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ꎬ指向的是 法律是什么 或者说法律的性质问题ꎬ初级规则要求人们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ꎬ次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事来引入㊁废除或者修改初级规则ꎬ又或以各种方式决定初级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其运作ꎮ⑦其中ꎬ引入初级规则的次级规则又叫承认规则ꎮ作为理04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4㊀㊀①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5-296页㊁第297-300页ꎮ㊀㊀②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③参见[德]康拉德 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ꎬ李辉译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ꎬ第20-24页ꎮ㊀㊀④See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⑤论文将初级与次级规则又表述为一阶与二阶规则ꎮ参见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⑥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⑦See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论工具ꎬ它们处理的不是法律的形式或内容问题ꎮ对此ꎬ哈特明确表述道: 我们的确不主张凡 法律 一词 适当 使用的地方就有初级与次级规则的结合ꎬ因为ꎬ显而易见的是ꎬ在使用 法律 一词的各种情况下ꎬ与这种简单的二者区分并不相关ꎬ与之相关的乃是形式或内容上的类似ꎮ ①如同细腻香润㊁肉质紧实作为牛扒的口感标准ꎬ其对应的不是三分熟㊁七分熟的熟度参数ꎬ哈特使用初级与次级规则也并非意在与法律的形式或内容发生什么关联ꎬ尽管牛扒的口感与熟度㊁法律的性质与形式或内容可能在一些情况下有某种程度的关联ꎮ这是不同范畴的事物ꎬ跨越范畴作对应属于范畴错误ꎮ②退一步ꎬ按照陈景辉教授的思路ꎬ如果非要将条文的形式或内容与初级㊁次级规则相对应ꎬ那么一个条文可能仅是初级或次级规则ꎬ如我国«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规定ꎬ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ꎬ该条款可作为初级规则指引人们如何承担避险责任ꎮ也可能同时包括初级与次级规则ꎬ如该条第3款规定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ꎬ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ꎬ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ꎬ初级规则是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紧急避险人承担责任ꎬ次级规则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ꎮ从这一例子也不难看出ꎬ初级与次级规则在内容上有时会有一致性ꎬ哈特对此也有表述ꎬ 初级规则涉及与物理运动或变化相关的行为ꎬ次级规则不仅导致物理运动或变化ꎬ而且导致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化ꎮ ③因此ꎬ在哈特看来ꎬ虽然次级规则因初级规则而生ꎬ但并不是如 陈文 所言的完全 指向初级规则 ꎬ而对 人们的具体行动 不产生影响ꎮ④而且ꎬ按照这种理解ꎬ 初级规则 与 次级规则 在有些情况下是相对的ꎮ例如ꎬ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ꎬ«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取得应税所得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况下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ꎬ纳税申报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ꎬ«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ꎬ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ꎮ如果说«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是次级规则ꎬ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提供权威基础ꎬ那么其本身也是初级规则ꎬ对公民直接规定了纳税义务ꎬ其他条文相继亦然ꎮ围绕个人所得税的四个条文ꎬ实际上还有更多关于收税或交税等方面的细节规定ꎬ难以说某一个是绝对的初级或次级规则ꎮ如果说初级与次级规则与某条文已难以对应ꎬ那么一部法律或法典被笼统定性为某一规则更难以成立ꎮ部门法不是初级规则ꎬ宪法也不是次级规则ꎬ宪法中规定着大量 涉及与物理运动或变化相关的行为 的初级规则ꎮ例如ꎬ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ꎬ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等ꎮ初级或次级规则的划分针对的是法律的概念或其性质问题ꎬ不能用于形式或内容上的类型划分ꎮ2.宪法不是承认规则根据哈特将次级规则分为承认规则㊁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的理解ꎬ陈景辉教授认为宪法是承认规则ꎮ⑤夏皮罗(ScottShapiro)则不认为宪法是承认规则ꎬ其指出 既然承认规则是施加义务的规则ꎬ那么可以得出美国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文都没有确立美国的承认规则 ⑥ꎬ拉兹更是详细论述为何宪法不是承认规14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㊀㊀①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②GilbertRyleꎬTheConceptofMindꎬUniversityofChicagoPressꎬ2002ꎬpp.16-22ꎻOfraMagidorꎬCategoryMistakesꎬOxfordUniversityPressꎬ2016ꎬpp.1-10.㊀㊀③H.L.A.HartꎬTheConceptofLawꎬTheEnglishLanguageBookSocietyand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79ꎬp.79.㊀㊀④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299页ꎮ㊀㊀⑤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 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ꎬ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ꎬ第300㊁304页ꎮ㊀㊀⑥ScottShapiroꎬLegalityꎬHarvardUniversityPressꎬ2011ꎬp.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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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一)内容摘要:宪法学方法论是学科独立、实践需求及宪法学任务的内在构成,须与政治学等学科相分离,还原其法学品性。

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重点在于以宪法关系分析宪法事实。

宪法学方法与宪法方法并无实质区别,分别侧重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具体包括形而上学的宪法方法、分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和解释学方法。

关键词:宪法学,方法论一、引言随着宪法学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面对着大量非宪法学专业人士日益参与到宪法学研究队伍中来这一显著事实,宪法学研究者亦喜亦忧,悲喜交集。

喜的是,宪法学研究终于可以一改往日“门庭冷落鞍马稀”的境况,这么多人加盟或可增强研究力量,壮大研究队伍,繁荣宪法学学术;悲的是,宪法学学科的“学术门槛”竟然如此之低,以至于无法将长期从事这一研究的人士与初入者区别开来;忧的是,长此以往,宪法学究竟是否能随着我国宪法政治实践而逐步成长起来?何时宪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精致的学问,具备独立的学术地位和品性而赢得人们的尊重呢?宪法学研究者因之感受到强烈的困惑与学科危机意识,随之一系列问题纷至沓来。

首先产生的困惑是为什么不管原来是从事历史、政治学,还是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人士都能涉足宪法学?其次是宪法学的专业性何在?再次如果一门学科不具备基本的专业品性其何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等。

即使宪法依然仅被视为普通立法的指导,实践中的宪法尚没有获得一般法律司法实施意义上的“法”的地位,也须对学术研究意义上宪法学长期依赖政治学这一事实作出一个深刻的省察。

二、远离政治学方法论自觉并非纯粹出于张扬学术个性的需要,而毋宁说是宪法政治实践发展和宪法学学科任务的需求。

自然,从学术角度而言,一门学科的成熟程度取决于其方法。

俄罗斯电影艺术大师安德列·塔克夫斯基说道:“一种艺术的发展不过是它逐渐远离其他艺术形式的过程。

”1]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对某一学科特征的描述;判断一门学科是否具备独立属性,是否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有具有相对独立的本质特征,而学科的本质特征或者将某一学科与另外一个学科区别开来的除了其特定的研究对象之外,就是它的方法了。

英国学者布赖斯也说道:“鉴于每一门所谓道德科学、社会科学或政治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而正是通过拥有某种方法,其作为一门科学的主张才必须得到检验。

”2]设若宪法学想要在我国成为一门具备独立地位的成熟学科,就必须注重宪法学方法论,以使其与相近的学科区别开来。

对于宪法学而言,这一相近的学科主要是指政治学;而具备宪法学独立属性的方法则必须是一种法学方法。

将宪法学方法与政治学区别开来,并使其回到法学家族中来这一学术志愿不独作为当今我国宪法学研究者的一种学术自觉,历史地看,其一直作为一个议题之一而在宪法学科发展史中占有一席之地,并曾一度困扰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学家。

这是因为,在学科发展史上,宪法学是从国家学与政治学中逐渐脱离并发展起来的这一事实,使宪法学与其母体——国家学和政治学始终有着密切联系的同时,其研究方法也长期依赖于国家学和政治学。

昔日德国国法学大师拉班德就曾坚持要将宪法学恢复为法学的研究方法,其着眼之处之一就在于必须把宪法与政治学分离,并说道,“关于论政治上之得失,论述政治上之事实,专归于政治学的任务;而宪法学则离开此等的政治论,专从事于用法律眼光观察现在的制度。

”3]无独有偶,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这一话题又重新被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提起。

这说明,起码在这两个国家,宪法学方法问题都曾是被研究者感觉到需要的一个问题。

但是,在一个国家已经被解决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也已得到解决,时至今日,在时空跨度与彼时彼地的德、日两国俱为遥远相隔的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又被重新提起,4]实非偶然。

说到底,学术发展是为了因应实践的需求。

倘若没有在理论上回应实践中问题解决之需要,也许,方法问题就不会成为一种学术自觉,也不会显得那么迫切。

观察德日两国对这一问题的关注,除却两国俱为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学术研究方法之外,其决定因素尚不单纯是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毋宁在于宪法的实践中。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宪法这一社会政治现象的确比一般的政治事实晚很多,自然,研究这一现象的宪法学也就晚于政治学,方法问题的提出相应地也要晚许多了。

特别是德国和日本都曾经历一个如何实施宪法的问题,作为一门学科的宪法学对方法的需求也开始成为一个问题而被关注。

在论及二战以后德国法律工作方法危机这一问题时,德国法理学家魏德士就认为,“宪法更迭是法学家研究方法的动力。

”5]这是因为,二战之后《基本法》时期的德国政府必须面对旧宪政的法律,而这些法律通常受到截然不同的事实状态,尤其是各种常常对立的政治与社会世界观的影响。

由于两个宪政时期的法律所服务的宪法政策目的有很大不同,实施这些法律必须借助新的方法论,否则其就只能或者纠缠于法律实证主义巢臼的“恶法亦法”而实施旧法,或者陷入自然法的“恶法非法”之命题将旧法一概抛弃。

因此,必须开发一些法律方法论,“旧瓶装新酒”,以使包括法院、教授和行政部门在内的法律人将同样的规定不同地适用于同样的事实中去。

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也不罕见,类似的局面也曾经反复地发生在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匈牙利、捷克、罗马尼亚、甚至日本等国。

6]以此而言,宪法地位在我国的提高和宪法实践的发展是宪法学方法论日益迫切的原因。

更进一步地认为,方法论的觉醒与更新还是宪法学任务的需要。

什么是宪法学的任务呢?这里还需要求助于对一般和普遍意义上法学任务的探究。

法学的任务是借助方法和程序去发现、获得和形成法。

7]美浓部达吉也认为,比较其他重要的任务,法的任务在于发现什么是法。

8]按照“法”在西语中含有“正确”和“权利”等意思,发现“法”就等于发现什么是正确的,或者有什么权利?德国法学家卡尔·恩吉施在谈到法律逻辑时指出,法律逻辑是一种实义逻辑(materialeLogik),它应一方面以形式逻辑为基础并在其框架中,另一方面在与特殊的法律方法论协调一致中显示出,人们如何获得“真实的”或“正确的”或至少是“有理的”对法律事务的判断。

又说道“法律逻辑和方法论是对不易看清的、实质正义的(sachgerechten)法律认识程序的反思。

它追求的目标为,发现(在人的认识允许的限度内的)”真理“,并作出妥善说明理由的判断”。

9]当把这一般意义上的法学原理具体到宪法学领域中去时,则宪法学的任务就是在对待宪法问题和宪法事务时,人们如何通过说理和证明获得“宪法法”或者“宪法规范”,亦即如何获得“正确的”和“有理的”宪法判断。

“正确的”和“有理的”宪法判断是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获得的,宪法学方法论的自觉遂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

因此,学科独立、实践需求及宪法学任务三重需要使得方法论成为宪法学成为一种研究着所感觉到的一种迫切需要。

宪法学方法论的学术自觉就不单纯是出于学科尊严,提高学术门槛,垄断学术,排斥其他研究者进入而制造的“学科壁垒”,而毋宁说是宪法政治实践的要求,及为了完成宪法学的学术任务;它们内在于宪法学研究之中,成为宪法学不可剥离的组成部分。

三、多远是远?要想使宪法学成为具备体现自身学科特点的具有独立属性的学科,就必须还原其作为法学的属性,具备法学属性的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

在此,有必要区别宪法学方法和一般及部门法学方法吗?关于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的认识,根源于宪法学的任务与一般法学任务并没有本质区别这一认识。

美浓部达吉就认为:“宪法学的任务,与一般法学的任务相同;第一,在于寻求什么是现在的国家的宪法;第二,对于所寻出的方法,加以系统的说明。

而为达此等目的之故,其所应取的研究方法,与一般的法学无异。

约言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常常应该为法学的,这是不容争辩的事情。

”10]他在作出宪法学的方法是法学方法这一事实判断的同时,还进一步引用德国学者的主张,说明为什么宪法学方法应该是法学。

他说:“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必须是法学的,此说在德国尤为拉班德所主张,于其影响之下,至于支配德国近代的公法学界,日本的宪法学者,亦颇受其影响。

”11]同时,他也指出了德国公法学者在法学研究方法中所存有的一些弊端。

“然而德国的公法学者之所谓法学的研究方法,往往逸出其正当的途径,而失去真正意义的法学的方法之正鹄者,实属不少。

”12]那么,什么是法学方法呢?通俗地说,法学方法就是用法律的眼光看待宪法现象和宪法问题,法律眼光中的所有事实不外都是一种法律关系。

假如让一个人戴上法律的眼镜,则映照在他或她眼帘中的事物就都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这也是为什么学法和习法之人常把诸如“权利”、“义务”等词挂在嘴边的原因。

对此,拉班德也说道,所谓用法律的眼光观察,就是“分析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而定其法律上的性质,寻求其所属之广泛的一般观念。

”13]也就是说,宪法学研究方法是将对宪法问题的分析还原到一般的法律分析中去。

一般的法律分析就是将一种事实看作一个法律关系,而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事实。

更为具体而言,这一法律关系的宪法体现就是宪法关系,就是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关系是一般的法律关系在宪法学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职是之故,实在没有必要将宪法学方法和一般的法学方法区别开来,也不必担心宪法学方法因与一般的法学方法无法区别而不够独立。

如同法理学上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劳动法等中有其具体表现形式一样,同理,法理学所阐述的一般法律关系在宪法中也有具体体现。

例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关系是国家与公民、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能够用法律眼光看待宪法事实和宪法问题,就不必惧怕这一宪法事实不具备自己独有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宪法事实中自有其不同于部门法的宪法关系及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使得宪法学研究方法注定不能,也难以再偏离法学而走得太远。

四、宪法方法抑或宪法学方法?作为学术研究的宪法学方法是否和实践意义上的宪法方法具有本质区别呢?这根源于对法学和法律方法之关系的共同与差异之处的探究。

从已有的这方面的论着来看,国内多数学者较多使用“法学方法”,而不是“法律方法”。

国外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基本上,英美学者不甚区别“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且较多地使用“法律方法”,而不是“法学方法”;欧陆学者则是在注意这两者有所区别的前提下相互替代使用这两个术语。

欲说明这一问题,需要对法律研究和法学研究作出区别。

法律研究的主体包括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更为狭义上的主体则是法官,法学研究的主体是法学家;法律研究的对象是纠纷和个案,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践意义上的各种司法方法;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处理纠纷,法学研究的目的是对各种司法方法进行评价。

虽然有这些区别,但法律研究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同为论证和推理,且借助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处理纠纷与对这些方法的评价都包含了法的发现、形成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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