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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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533)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疫情、战争、贸易战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3.当事人不能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可以引发情势变更。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但无需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程度。

6.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

7.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但未必表现为形成之诉。

《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黎川法院(2020)赣1022民初字第176号

基本案情:甲承租了邱某店面。2019年年底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原因,2020年1月24日,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甲即日起暂停营业。2020年2月21日,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有序恢复商业网点营业的通告,甲在2020年2月22日开店营业。甲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营业期间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1日,共计28天。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承租被告店面从事理发,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按照政府要求,暂停营业,这既是承租方的义务,也是出租方的义务,原被告均有责任与义务执行政府为公共安全发布的疫情防控指令,而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营业期间的店面租金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原告因疫情原因导致暂停营业的期间共计28天,而每月租金为1600元,故原告主张减免部分租金即7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其他问题

513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

529(债权人分立合并变更住所)、530(提前履行)、531(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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