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方针,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师在良好的教学秩序中完成工作任务,尽量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必须严肃、妥善、及时处理;为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章可循,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认定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见习、考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学院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A类、B类,A类为教学类事故,B类为教学管理类事故。每类按程度分为三个级别:1级(重大教学事故);2级(严重教学事故);3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节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级别

第四条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如下:

A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B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三节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领导。所在部门的领导应立即核实情况,填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并报教务处。

第六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个人者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部门或教务处工作人员的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八条在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如有上表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表的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或按照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认定、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或教学委员会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周),并向当事人下发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第十条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下发两周后,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诉,由教务处或教学委员会将认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理。

第四节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如事故责任人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收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两周,向学院办公室督查·信息科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申诉材料。

第十二条督查·信息科接到申诉后两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复议。

第十三条复议后,由教学委员会将复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理。

第五节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1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当事人津贴人民币900元。

第十五条2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当事人津贴人民币600元。

第十六条3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当事人津贴人民币300元。

第十七条如果教学事故的当事人为部门,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节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与管理活动,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红院行发〔2009〕26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教务处。

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个人)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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