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业务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对挂牌公司及投资者的股份转让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的监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报价和转让行为;(二)暂停股份转让;(三)恢复股份转让;(四)终止股份转让;(五)对指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四条代理买卖机构根据实时转让数据,并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负责监控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第二章重点事项的监管第五条投资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第六条上海股交中心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管:(一)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四)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投资者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事项的,上海股交中心可自行或要求代理买卖机构进行调查,并可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方以下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六)报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暂停及恢复股份转让第九条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时,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暂停股份转让手续。
第十条暂停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暂停股份转让公告。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进行股票挂牌交易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股转系统是我国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满足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需求而设立的。
首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要求挂牌公司需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
公司应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实际经营活动稳定并存在一定的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到相关的财务及经营信息。
其次,挂牌公司需要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准。
一般情况下,挂牌公司可以选择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作为评估和审查的机构,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状况等符合相关要求。
机构会对挂牌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挂牌公司需要按照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最后,挂牌公司需要遵守股转系统的交易规则和市场规范。
公司应当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进行交易申报、撮合交易等操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交易后续的清算和结算流程。
同时,公司应当遵守市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总结来说,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是为确保股份转让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挂牌公司应符合准入条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查核准,并履行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
全国股转系统的股票挂牌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中国股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024股权托管操作细节合同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股权托管操作细节合同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股权托管范围与内容1.1 股权托管的股权范围1.2 股权托管的股权内容第二条:股权托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股权托管方的权利与义务2.2 托管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股权托管的期限3.1 股权托管的起始时间3.2 股权托管的终止时间第四条:股权托管的管理方式4.1 股权托管的管理机构4.2 股权托管的管理方式第五条:股权托管的变更与解除5.1 股权托管变更的条件5.2 股权托管解除的条件第六条:股权托管的收益分配6.1 股权托管收益的计算方式6.2 股权托管收益的分配方式第七条:股权托管的风险控制7.1 股权托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7.2 股权托管风险的控制措施第八条:股权托管的争议解决8.1 股权托管争议的解决方式8.2 股权托管争议的解决机构第九条:股权托管的合同效力9.1 股权托管合同的有效条件9.2 股权托管合同的无效条件第十条:股权托管的合同变更与解除10.1 股权托管合同变更的条件10.2 股权托管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一条:股权托管的合同违约责任11.1 股权托管双方的违约责任11.2 股权托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二条:股权托管的合同争议解决12.1 股权托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2 股权托管合同争议的解决机构第十三条:股权托管的合同效力13.1 股权托管合同的有效条件13.2 股权托管合同的无效条件第十四条:股权托管的合同终止与解除14.1 股权托管合同终止的条件14.2 股权托管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托管范围与内容1.1 股权托管的股权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股权托管范围包括甲方持有的乙方股权,具体股权比例和股份数量详见附件一。
甲方应确保所持有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权属纠纷、股权冻结等。
1.2 股权托管的股权内容本合同项下的股权托管内容主要包括甲方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委托给丙方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行使、股权收益的收取、股权转让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二、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主要内容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公司决策机制。
2、股东权益的保护:挂牌公司应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披露,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挂牌公司的董事会应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承担起制定公司战略、监督公司运营、保障股东权益等职责。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
4、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挂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依法依规运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同时,管理层应积极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关联交易的规范:挂牌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披露,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6、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风险。
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意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等措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齐鲁证券新三板业务介绍[1]
![齐鲁证券新三板业务介绍[1]](https://img.taocdn.com/s3/m/11620fe77375a417876f8f1a.png)
我国开办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主要是针对STAQ和N ET两个报价系统的退市企业和深沪交易所的PT退市企业。
齐鲁证券新三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
30,000,000 12,500,000 6,059,945 10,000,000 14,630,000 2,916,397 10,000,000 10,000,000 12,500,000 9,074,100 3,500,000 20,000,000
2 4 4.05 6 5 3 3 5.5 5.33 2.3 9.1 4.35
齐鲁证券新三板业务介 绍
2021/1/6
齐鲁证券新三板业务介绍[1]
目录
第一部分 新三板市场介绍 第二部分 业务规则体系及流程 第三部分 《挂牌业务规则》详解 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 齐鲁证券公司介绍
齐鲁证券新三板业务介绍[1]
第一部分 新三板市场介绍
齐鲁证券新三板业务介绍[1]
主要内容
私募没有公开募集那么多的约束, 成本比公开募集要低得多,条款也很灵活
齐鲁证券新三板业务介绍[1]
二、三板市场介绍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1.股份转让系统(E板)挂牌条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200名)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三)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四)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五)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六)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 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条件拟挂牌的非上市企业(股东数<200名)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组织与机构。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一)无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三)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五)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六)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1.交易板挂牌条件挂牌条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企业申请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六)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信息展示板挂牌条件信息展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新三板挂牌转让规则

新三板挂牌转让规则
新三板挂牌转让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票转让方式: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2. 股票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3.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4. 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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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呢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
人”)股权挂牌行为,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齐鲁股
交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其股权在齐鲁股交中心挂牌,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人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中介结构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认
真履行核查和辅导义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齐鲁股交中心对申请人股权挂牌申请的核准,以及监管
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报备,均不表明其对申请人股权的投资价值
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 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六条 申请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用作
出资的资产的财产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申请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八条 申请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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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九条 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节 财务指标
第十条 申请人股本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持续盈利,合计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合计营
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且均持续增长;
(二)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
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20%。
对国家重点鼓励发展行业中的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及高新技术企
业,可参考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请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点方面公允的反映申请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第三节 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主营业务突出,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申请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
3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公司章程须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了解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且未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
第四节 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申请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
生重大变化,并对申请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申请人的行业地位或申请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申请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申请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
4
资产、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申请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
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私募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募投项目
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集资金
数额和募投项目应当与申请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
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四 申请人应当建立私募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三章 挂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私
募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前股东大
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如有募资意向和需求,可采取非公开发行的
方式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私募。
第二十七条 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齐鲁股交中心的
相关要求制作挂牌申报材料,由推荐机构报送齐鲁股交中心进行审
核。
特定行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挂牌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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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齐鲁股交中心在收到挂牌申报材料后进行预算,并
由齐鲁股交中心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聆讯。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的挂牌申报材料须报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
室备案。备案后,齐鲁股交中心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核准XX公司股
权挂牌的函》,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申请人股权挂牌未获核准的,自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
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股权挂牌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股权挂牌核准后至正式挂牌前,发生重大事
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缓挂牌,并及时报告齐鲁股交中心,同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挂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齐鲁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