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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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绪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述

1.1知识产权定义

1.2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二章,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概述

2.1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特征

2.1.1保护对象的无形性更加突出

2.1.2专有性界定不明确

2.1.3现行知识产权规定的时效性的不适用

2.1.4受保护内容的地域概念逐渐淡化

2.2网络时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3分析原因

2.3.1经济利益的驱使

2.3.2相关法律不完善、不健全

2.3.3道德约束的匮乏

第三章,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3.1国外采取的相关措施

3.2给我们的启示

第四章,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4.1立法,加强执法力度

4.2加强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技术与司法手段并用

4.3注重相关人才的培养

4.4增强民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4.5加强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

结语

绪论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的现象也在不断增加。文化产业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甚至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十七大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全党发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号召。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出了要把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目标。网络文化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主导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又是其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情况,存在着种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当前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特点进行分析,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述

1.1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术语最早产生于 17 世纪的法国,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的发展,逐渐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第2条第8款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的定义的。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无偿使用。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权,是特意授予一种权利来承认智力劳动的财产价值。

1.2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项重大的技术发明将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优秀的书籍和电影给人们带来知识和艺术享受,但这都是发明人、作者和导演辛勤的脑力劳动的成果,他们的创造性劳动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因而他们理应得到由此产生的经济回报。从这一角度出发,知识产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商业或经济权利。如果不对他们的劳动成果加以保护,人们就没有了去创新,去发展的态度,这对整个社会无疑是致命的。但是如果考虑其社会效用,那么就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公共性质问题。书只有被读者阅读才有价值,如果读者没有钱买书,那么知识保护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一个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则显得尤为重要。它既要尊重和保护所有者的权利和利益,也要追求它的社会价值,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第二章,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概述

2.1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特征

2.1.1保护对象的无形性更加突出

知识产权主要是针对无形财产进行保护的一种财产权,保护权利人所创造出的智力成果,这些成果可以是以信息形态存在,也可以以精神形态存在。网络的特性致使大多数的网络知识产权不具备实物载体,因此,所保护的智力成果并非以商标标识、图书资料、音像制品作为承载,而是通过网络空间以数字化信号、数据以及声音、影像等呈现在计算机等多媒体终端设备上。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相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无形性更加明显,这为发生侵权时进行取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从而加大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

2.1.2专有性界定不明确

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权利规定知识产权只能被权利主体所享有,其他人不得随意的占有和使用,而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在知识产权专有性的确认和使用的实践过程中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2.1.3现行知识产权规定的时效性的不适用

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期规定并不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传统的知识

产权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在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逾期则进入公有领域,面向大众开放,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占用并不构成侵权。而网络内容具有即时性、时效性、短时间内传播范围广的特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能满足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

2.1.4受保护内容的地域概念逐渐淡化

在互联网中,地域化限制已经几乎不存在,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世界上的任意一个区域,司法管辖权中的属地原则已不再适用,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与保护在现实与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互联网的无国界的特征正在将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概念逐渐淡化。

2.2网络时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受侵害的事件屡禁不止。在我国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网络音乐作品的侵权问题。

在我国,很多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歌曲给网民的服务,这给网站带来利益但却损害了唱片企业和歌手的权益。在网络音乐作品侵犯方面,著名的案例就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权利人状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事。法院判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网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的歌词,并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此案件是很多年来权利人对百度音乐作品版权诉讼中的第一次获胜。

第二,网络影视作品的侵权问题。

近些年,人们对于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关注度急剧增加,此类案件主要是在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其中,案件多涉及正式发行的影视剧,很多都受到观众的积极响应,网站不能对这种情况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从2006年起开始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措施,但侵权现象始终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网站软件和网络游戏的侵权问题。

网站软件侵权主要表现在侵犯网络软件的版权。比较显著的案件就是微软首次对中国大型企业进行起诉,并且获赔217万元人民币。拒绝盗版不仅是对人的最起码的尊重,更是对知识的尊重。我国必须要加大管理这个问题的力度。我国大部分网民的产权保护意识并不强烈,导致侵权事件经常发生。最轰动的一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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