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树英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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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研究》篇一摘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时常会出现“黑白合同”现象,这既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也是法律上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概述、形成原因、法律争议以及如何应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多种原因,经常会出现所谓的“黑白合同”现象。

这类合同由于签订时可能存在的非正规操作、隐秘性等特点,常常引起法律争议。

本文将就“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黑白合同概述“黑白合同”通常指的是在建设工程中同时存在两份或多份合同的情况,其中一份是明面上可以公开查看的合同(白合同),而另一份则是私下签订的合同(黑合同)。

这种合同的存在往往是由于建设方和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出于某种目的而进行隐瞒或篡改。

三、形成原因及现状分析1. 形成原因:- 规避监管: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审查,双方可能选择签订多份合同。

- 利益驱动:出于对利润的追求或应对市场竞争的压力,双方可能私下达成更有利于一方的协议。

- 合同漏洞: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或存在漏洞,双方可能通过签订黑合同来补充白合同的不足。

2. 现状分析:- 普遍性: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黑白合同”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更为突出。

- 法律风险:由于黑合同的隐秘性和不透明性,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取证和维权。

- 监管难度:政府部门对“黑白合同”的监管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和改进监管方式。

四、法律争议与问题分析1. 法律效力问题: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普遍认为,如果黑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然而,对于黑白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证据认定问题:在发生纠纷时,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证据是关键。

由于黑合同的隐秘性,往往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存在和内容。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风险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风险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风险一、引言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又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当事人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风险。

二、合同无效法律风险1. 民事责任:黑白合同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因此,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民法上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黑白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合同履行风险1. 工程质量风险:黑白合同往往伴随着虚假招投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人并非最具有实力的承包商,从而影响工程质量。

此外,黑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能导致施工方案的调整,进一步影响工程质量。

2. 工程进度风险:黑白合同可能导致工程进度的延误。

由于黑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能导致施工方案的调整,从而延长工程周期。

3. 工程造价风险:黑白合同中价款的差异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

当事人为了追求利益,可能通过黑白合同将工程造价压低或抬高,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四、合同纠纷风险1. 合同履行纠纷:黑白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由于黑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当事人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

2. 合同效力纠纷:黑白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白合同无效,当事人可能对以黑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产生争议。

五、反腐风险黑白合同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行为,如虚假招投标、利益输送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损,损害公共利益,严重时还可能触犯刑法,对当事人造成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规定一、定义及背景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又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逃避税收等目的,采用两种或多种不同的合同形式、价格或其他条件签订的合同。

其中,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而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在我国,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现象较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建设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招标投标制度,导致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为此,我国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规定1.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法律,对于黑白合同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技术要求、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合同法的总则,对黑白合同的规定如下: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黑白合同的规定如下: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如何看待及应对黑白合同

如何看待及应对黑白合同

如何看待及应对黑白合同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合理低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许多施工企业愿意在“合理低价”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发包人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常常要求承包人与其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

这就是“黑白合同”产生的主要原因。

何为“黑白合同”?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就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备案的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

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

在实践中,黑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内容均是对白合同的改变。

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判断标准有二:一是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只有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才可能构成黑白合同;二是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如果仅仅是对白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的修改补充则不应作为黑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白合同签订以后,随着施工进度的深入,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就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新的补充约定在所难免;另一方面,现实中,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在合同变更上下功夫,打擦边球,相当多的黑合同也正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的。

那么究竟对白合同哪些条款、何种程度的补充或变更才构成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而成为黑合同呢?这需要我们在理解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加以具体分析。

通常而言,对白合同的实质性违反或背离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三个方面对白合同的内容有所违背,而不是指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它条款的修改。

那么如何应对“黑白合同”呢?对此,我们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一、招投标工程中的“黑白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一、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不过鉴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并非在于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房屋交易,因此只能认定阳合同中关于价款的部分无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通常仍被认为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被认定为有效,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对方应当履行。

这样,买方很难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订立黑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

但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

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白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相反,黑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二、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纠纷,一般按两种办法处理:1、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

2、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

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

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三、什么叫黑白合同1、黑白合同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无“黑白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为了某种利益考虑,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这种现象在现代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程监管等方面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及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如前所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当事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签订黑白合同的方式,一方面可以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少缴相关规费,另一方面可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

(2)监管不力: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过程不规范,为黑白合同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3)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罚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当事人有机可乘。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频发,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使得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竞争不公平,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3. 增加合同风险:黑白合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增加了合同风险。

4. 影响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5. 加重当事人负担:黑白合同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加重了其负担。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及结算依据辨析

法律广角Legal Issue95总159期2022.09混凝土世界我国经济面临的风险、挑战、困难和压力日益严重,尤其受疫情影响,更加复杂、多变,而作为中国经济支柱之一的建筑业市场,不仅竞争更加激烈,还暴露了以前一些潜在的矛盾,黑白合同就是典型纠纷之一。

黑白合同的动因源自于当事人追求利润、自身优势和规避政府监管,在当事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价款产生争议之时,黑白合同的认定、效力和结算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建工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进行辨析,以便为企业减少损失提供帮助。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与分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2004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了黑白合同的几个特点:一是同一建设工程,二评判依据白合同为备案合同,三是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2018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随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样删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2018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2020司法解释”)对黑白合同的特点、结算依据进行了最新规定,如评判依据白合同为中标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而不再是黑合同;中标合同是否备案也不再影响“黑白合同”裁判规则适用。

简而言之,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中当事人双方针对同一标的工程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了至少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大家习惯将经过招投标中标的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与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建设施工工程黑白合同(3篇)

第1篇一、概念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合同实质性内容,而与对方签订的一份不真实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是指正式签订的、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黑合同”是指当事人另行订立的、不报备案的合同。

二、成因1. 利益驱动:部分合同当事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违反法律法规,通过签订黑白合同规避税收、规避招投标等环节。

2. 监管不到位:部分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不够严格,导致黑白合同现象得以滋生。

3. 诚信缺失:部分合同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认为签订黑白合同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三、法律风险1. 法律效力:黑白合同中,不真实的合同内容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2. 纠纷处理:一旦发生纠纷,黑白合同中的不真实内容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

3. 刑事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合同实质性内容,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逃税罪等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

2. 严格合同审查: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3. 完善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防止招标人、投标人利用黑白合同规避法律。

4. 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5. 建立信用体系:对合同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对违约行为进行惩戒,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黑白合同现象对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我们必须从源头上杜绝黑白合同现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完善招投标制度、强化合同管理等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第2篇在我国建筑行业,黑白合同现象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所谓黑白合同,即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双方中标备案的正式合同,俗称“白合同”或“阳合同”;另一份则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俗称“黑合同”或“阴合同”。

关于建筑工程中黑白合同相关问题分析

· 关于建筑工程中黑白合同相关问题分析 以下是关于关于建筑工程中黑白合同相关问题分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关于建筑工程中黑白合同相关问题分析 当今中国房地产开发市场中,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存在成为业内不可言明的事实,无论何种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在寻求以黑白合同规避法律的监管,但黑白合同的存在绝不是房地产开发序列的必然,也绝不是在说明政府部门对黑白合同的容忍。只是由于法律对目前建筑工程监管的漏洞,伴随着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健全,政府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也会越加严厉,本文通过对黑白合同法律适用的分析揭示黑白合同的存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黑白合同定义及由来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开发企业与施工方就同一建筑工程或同一专业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用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是对外不公开的、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私下协议,前一份备案合同称为白合同,后一份称为黑合同。因此黑白合同仅存在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中,强制性招投标以外的工程中不存在黑白合同。 ·

“黑白合同”一词最早见于2003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人大报告》)。《人大报告》是这样报告“黑白合同”情况的:“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虽已涉及对黑白合同的处理,但并未对黑白合同给予定义,也未对黑白合同的效力予以区分,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白合同还要视情况而定。 二、黑白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效力分析 人大报告中以及随后出台的一些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黑白合同的定义及区分进行详细的描述,虽然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1条对黑白合同的结算依据予以确定,但并未真正给予黑白合同效力定位,因此,法律体系的混乱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争议的解决带来困惑。根据目前具体实践情况和 ·

建筑工程中黑白合同的含义

建筑工程中黑白合同的含义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白合同。

白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书面合同。

它通常需要经过公证或者备案,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式表达。

白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都有明确的约定,是解决争议的依据和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相对于白合同,黑合同则是一种非正式的合同形式。

它可能是口头协议,也可能是书面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下协议。

黑合同往往出于逃避税收、规避法律责任或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存在。

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黑合同很难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同时也给工程质量带来潜在的风险。

在建筑工程实践中,黑合同的存在往往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例如,由于缺乏明确的合同条款,工程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在发生争议时,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黑合同还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如逃税、行贿等,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双方权益,国家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越来越严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要求合同内容全面、合法、有效。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签订正式的白合同。

以下是一份简化的建筑工程白合同范本:h2建筑工程合同/h2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乙方(承包单位):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工程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特此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二、工程质量:1.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三、工程进度: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期,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四、合同价款:1. 工程总价为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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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 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 黑白合同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招标投标分会 常务理事 上海市建月十六日


• 因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 黑白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认定 黑白合同的构成要件
• 因违法招投标致施工合同无效 与黑白合同的区别,以及应注 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因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 法律法规的统一
合同效力——《合同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法》
招标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 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 解释》
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情形
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准和范围
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是上述法条的具体化
《招标投标法》
具体化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化
例:《招标投标法》本身并未明确列明,但三号令把“商品住宅”项目纳入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范围,明确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公开 招标。 效力层级 三号令属于国家计委的规章,其制订依据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其 效力与《招标投标法》相同。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先开工后补办招标及中标手续不改变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在2006年12月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 了谈判,签订补充协议并支付了保证金及预付 款。工程在2007年1月18日举行了奠基仪式,施 工单位随后进场实际施工。此后,开发单位在 2007年4月12日发布招标文件,通过虚假邀请招 标(实际被邀请单位均由施工单位联系落实, 投标文件由施工单位制作),于2007年4月18日 与施工单位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后开发单位起诉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工期竣工违 约金及相关损失。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认定黑白合同的构成要件
1.操作实践中出现大量黑白合同的现状及成因。
建设单位 利用优势地位
黑 白 合 同
施工单位 抓住契机的反击
普 遍 存 在
2.黑白合同形成在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因法 定事由发生的合同变更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属于黑合同。 黑 白 合 同 的 区 分 界 限
案件分析
本案例中,双方经 过虚假招标、中标后, 尽管签订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但双方实 际仍依补充协议履行。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 《司法解释》第1条, 上述协议及合同依法均 应确认为无效。
2.因违法招投标造成中标无效而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中标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
违法招投标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招标投标法》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招标投标法》第50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投标人的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2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 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4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 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55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 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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