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休息休假办法
株洲市建设银行端午放假通知

株洲市建设银行端午放假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以及我行公司制度规定,现就XX年端午节放假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我行决定将端午节放假时间确定为XX年XX月XX日(星期X)至XX年XX月XX日(星期X),共计3天。
期间各部门不进行正常工作。
二、值班安排
为保障客户服务需求,我行将安排必要的值班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各部门请提前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确保值班人员到岗情况。
三、放假注意事项
员工在放假期间,请务必切实遵守国家疫情防控要求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个人防护。
员工需要提前安排好个人事务,并确保财产和办公区域的安全。
如有紧急情况,请及时联系所属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请各位员工提前做好假期准备,确保顺利完成放假期间的个人事务,并在假期结束后按时返岗工作。
银行员工休息休假办法

ⅩⅩ银行员工休息休假办法第一章总则22第二章休息22第一节日休息22第二节周休息日23第三节法定节假日休息33 第三章休假34第一节年休假34第二节探亲假45第三节婚假57第四节丧假57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57第六节病假68第七节工伤假79第八节事假710第九节公假710第四章加班加点710第五章附则9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休息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ⅩⅩ银行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单位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二章休息第一节日休息第四条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七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其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节周休息日第八条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连续休息时间。
第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第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星期六、星期日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三节法定节假日休息第十二条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的日期,全部或部分员工放假休息。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支行劳动纪律,对在职人员休假及考勤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我支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休假管理(一)事假:在职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处理时,可准予事假。
(二)病假:在职人员因病无法正常上班,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准予婚假3天。
(四)丧假:在职人员因直系亲属(指亲生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因非直系亲属的丧事请假,按事假办理。
(五)年休假: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已满20年,每年可休假15天。
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职工在当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应取消其下一年度年休假。
(六)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因配偶在异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对方又没有探亲假同本人团聚,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本款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原则上,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内的,不批准休探亲假;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外、距离区500公里以内地区的,不批准休探亲假。
银行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勤管理,增强员工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考勤包括出勤、请休假、迟到、早退、旷工、脱岗。
(一)出勤员工准时上下班,为出勤。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正常出勤:1、因公出差、开会或外出办理公事,不能按时上下班。
2、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
(二)请休假本行请休假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
(三)迟到、早退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为迟到;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为早退。
(四)旷工员工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为旷工。
(五)脱岗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为脱岗。
第三条本行考勤结果将与员工薪酬、奖金、评先、晋级挂钩。
第四条本行考勤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支行、总(分)行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在岗员工。
全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六条本行考勤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记录,不同岗位的员工按照各自工作时间进行签到、签退(具体详见附表)。
外出营销的员工,要做好工作日志,以备核查。
第七条考勤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日为全员考勤,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按照各条线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纪界定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
(一)迟到、早退1、上班时间开始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迟到、- 2 -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论处。
2、迟到、早退10分钟(含)之内,按50元/人/次扣款;迟到、早退30分钟(含)之内,按100元/人/次扣款。
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薪资。
(二)旷工旷工一次,扣减5天基本薪资;每月累计旷工2次者,扣减10天基本薪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次者,扣除当月工资,按待岗处理;1年内累计旷工10天,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银行 强制休假管理制度

银行强制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员工休假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维护银行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员工的休假管理,包括全职、兼职、实习生等各类员工。
第三章休假种类1.带薪年休假: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而定,最终确定由银行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核定。
2.病假:员工因病需要休假的,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可申请病假。
3.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要休假的,可申请事假,但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汇报并获得批准。
4.年假:员工在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一次连续7天以上的年假,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汇报并获得批准。
5.婚假:员工因结婚需要休假的,可申请婚假,具体天数由员工结婚证明和相关规定规定。
6.产假:女性员工怀孕生育需要休假的,可申请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陪产假:男性员工在配偶生育需要陪护的,可申请陪产假,具体天数由配偶生育证明和相关规定规定。
第四章休假申请1.员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休假申请,如年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其他请假需提前一周申请。
2.员工提交休假申请时,需填写休假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3.直接上级收到员工的休假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相关部门。
4.员工因非可控因素不能提前申请休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直接上级提出特殊休假申请,需提供明确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第五章休假管理1.员工取得休假批准后,应按照休假时间提前完成离职手续,并将工作交接给相关人员。
2.员工在休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时间,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汇报并获得批准。
3.休假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银行工作相关的活动,如有违反,将按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员工休假期间如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通知银行相关部门。
第六章强制休假1.银行在业务需求发生变化、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可对员工进行强制休假。
银行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休假管理方法银行员工休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建立------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假期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休假及其待遇第三条公休假和法定休假。
(一)本行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为公休假。
(二)法定休假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国家规定的假日。
法定休假的天数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营业机构的公休假和法定休假日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实行轮休和调休,服从单位统一安排。
(四)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年休假(一)本行工龄满5年的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1、工龄满5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7天;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3、工龄满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4天;4、工龄满3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二)员工休年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提前。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2、当年休产假15天以上的;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期限的;4、当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5、累计旷工在3日(含3日)以上者;6、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7、上年度不称职者;8、出guo探亲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9、当年疗养时间到达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休假时间的。
(四)休假期间遇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假期可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原那么上当年一次休完,特殊情况可分两次,但不得与下一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条探亲假(一)探亲假是员工探望长期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一个白天)配偶和父母享受的假期。
1、探亲配偶假凡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每年30天,且必须在当年使用,不得提前或后移合并使用。
柜员休假工作制度范本

柜员休假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柜员休假权益,确保柜员休假期间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柜员,包括全职、兼职及临时工。
第三条柜员休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柜员休息与工作的平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休假规定第四条柜员休假类型包括:年假、事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
第五条柜员年假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年假;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10天年假;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受15天年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假。
第六条柜员请休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填写请假单。
请假批准后,柜员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履行交接手续。
第七条柜员在休假期间,如有紧急业务需要处理,应随时保持联系,配合银行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条柜员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规定天数的,应按照银行的规定扣除相应工资或奖金。
三、休假安排第九条柜员休假安排应遵循先申请、先批准、先安排的原则。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柜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分配休假时间,确保业务运行平稳。
第十一条柜员在休假前,应与同事沟通,确保休假期间业务交接顺利。
四、休假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柜员休假档案,记录柜员的休假时间、休假类型、休假原因等信息。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柜员休假期间的业务培训,提高柜员业务素质,确保休假期间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银行应定期对柜员休假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休假安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以上就是柜员休假工作制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休假制度,确保柜员休假权益的实现,同时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定运行。
柜员休假工作制度规定最新

柜员休假工作制度规定最新一、总则为了保障柜员合法权益,合理安排柜员休假,确保柜员休假期间业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休假类型及天数1. 年假:柜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具体如下:(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 法定节假日:柜员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享受带薪休假。
3. 事假:柜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的,按照我行事假相关规定执行。
4. 病假:柜员因病需要请假的,按照我行病假相关规定执行。
5. 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柜员根据国家及我行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三、休假申请及审批1. 柜员如需休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休假时间、原因及休假期间工作安排。
2. 部门负责人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休假申请获批准后,柜员应将休假时间及工作安排通知所在柜台负责人,确保休假期间业务正常运行。
4. 柜员在休假期间如需调整休假时间,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休假期间工作安排1. 柜员休假期间,所在柜台应合理安排其他柜员顶替其工作,确保业务正常运行。
2. 休假前,柜员应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柜员交代清楚,确保业务顺利过渡。
3. 休假期间,柜员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五、休假待遇1. 带薪年休假:柜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完年休假,按国家及我行相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2. 法定节假日:柜员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按国家及我行相关规定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3. 事假、病假等其他假期:柜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完事假、病假等其他假期,按国家及我行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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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休息休假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休息 (2)第一节日休息 (2)第二节周休息日 (3)第三节法定节假日休息 (3)第三章休假 (4)第一节年休假 (4)第二节探亲假 (5)第三节婚假 (7)第四节丧假 (7)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 (7)第六节病假 (8)第七节工伤假 (9)第八节事假 (10)第九节公假 (10)第四章加班加点 (10)第五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休息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建设银行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单位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二章休息第一节日休息第四条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七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其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节周休息日第八条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连续休息时间。
第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第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星期六、星期日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三节法定节假日休息第十二条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的日期,全部或部分员工放假休息。
第十三条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㈠新年,放假1天,一月一日;㈡春节,放假3天,除夕至正月初二;㈢劳动节,放假1天,五月一日;㈣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一日至三日;㈤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第十四条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㈠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三月八日。
㈡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五月四日。
第十五条属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
第三章休假第一节年休假第十六条员工在建设银行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
第十七条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八条按有关规定应当强制休假的员工,应安排其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时间相应冲抵当年年休假时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㈠事假累计20天以上;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㈣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㈤脱产学习期间已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出现第十九条第㈠、㈡、㈢、㈣、㈤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二十二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节探亲假第二十三条员工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
境外探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员工探亲假期:㈠员工工作满一年,经配偶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每年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20天的假期。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享受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的探亲假。
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享受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的探亲假。
地方政府对探亲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员工请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和路程假不可分段安排,并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㈠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员工当年不再享受;㈡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㈢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㈣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第三节婚假第二十六条员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以享受婚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
晚婚者(初婚男员工年满25周岁,初婚女员工年满23周岁)可获得延长婚假的待遇,具体延长天数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婚假和路程假不可分段安排,原则上须在结婚一年内休完。
第四节丧假第二十九条员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逝,可以享受丧假。
第三十条员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逝,给予丧假3天。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又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第三十一条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在分娩后,需要给婴儿哺乳的,可以享受哺乳假。
第三十二条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㈠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延长或者奖励的产假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
㈡流产享受假期按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
产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十三条女员工怀孕,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包括往返路程)。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超过规定时间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五条女员工生育,地方政府对其配偶休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病假第三十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单位认可的医院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以享受病假。
其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如下: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㈢员工如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单位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超过医疗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时间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第七节工伤假第三十八条员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或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假。
第三十九条根据伤情,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条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节事假第四十一条员工因私事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出勤,可以请事假。
第四十二条员工请事假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九节公假第四十三条员工遇下列情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公假: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四章加班加点第四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以月为综合计算的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称为加点;在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工作或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称为加班。
第四十五条加班加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从紧控制的原则。
应加强工作的组织计划性,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员工加班加点,未经批准不得加班。
(二)优先补休原则。
员工周休息日加班应优先给予同等时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
(三)程序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安排员工加班加点:(一)需连续不间断营业、生产运营的;(二)为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且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加班加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加点。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加班:(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加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安排员工加点的,每日加点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