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规范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13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38f0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1e.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1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部长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放射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2009年7月1日以后严禁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对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做好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一)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全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和在市卫生局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的培训工作。
(二)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在岗期间的培训工作。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内容应包括: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物理基础、放射生物效应和放射损伤等内容,按照《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和有关放射防护规范或标准进行。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年05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4年10月01日实施。
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14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定义3.1职业健康监护3.2职业病3.3职业禁忌证4.总则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4.2责任和义务4.3工作程序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5.2四乙基铅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5.8氧化锌5.9砷5.10胂/砷化氢(砷化三氢)5.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5.12磷化氢5.1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5.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5.15有机锡化合物5.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5.17羰基镍5.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5.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5.20二硫化碳5.21四氯化碳5.22甲醇5.23汽油5.24溴甲烷5.251,2-二氯乙烷5.26正己烷5.27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5.28三硝基甲苯5.29联苯胺5.30氯气5.31二氧化硫5.32氮氧化物5.33氨5.34光气5.35甲醛5.36一甲胺5.37一氧化碳5.38硫化氢5.39氯乙烯5.40三氯乙烯5.41氯丙烯5.42氯丁二烯5.43有机氟5.44二异氰酸甲苯酯5.45二甲基甲酰胺5.46氰及腈类化合物5.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5.48五氯酚5.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5.50丙烯酰胺5.51偏二甲基肼5.52硫酸二甲酯5.53有机磷杀虫剂5.54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5.55拟除虫菊酯类5.56酸雾或酸酐5.57致喘物6.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6.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6.2煤尘(包括煤矽尘)6.3石棉粉尘6.4其它粉尘6.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7.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7.1噪声7.2振动7.3高温7.4高气压7.5紫外辐射(紫外线)7.6微波8.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8.1布鲁菌属8.2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9.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9.1电工作业9.2高处作业9.3压力容器作业9.4结核病防治工作9.5肝炎病防治工作9.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9.7视屏作业9.8高原作业9.9航空作业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规范的说明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附录C(资料性附录)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附录D(资料性附录)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附录E(规范性附录)加压试验和氧敏感试验方法规范正文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5.2四乙基铅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
附录D(资料性附录)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
附录E(规范性附录)加压试验和氧敏感试验方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GBZ31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32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33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
GBZ34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36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37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38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39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依据单位进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职业卫生平安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担忧全因素与担忧全行为,提出消退或把握担忧全因素的方法与订正担忧全行为的措施,增加员工的职业卫生平安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准时消退职业卫生事X 故隐患,保证员工身心健康与平安。
2、职业卫生平安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X府、上级部门与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平安的有关规定、制度等。
3、职业卫生平安检查主要包括管理检查与现场检查两部分。
(1)管理检查主要内容:①检查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平安工作的生疏,各级X_争辩职业卫生平安工作状况的相关的记录、会议记要等。
②职业卫生平安责任制、管理制度等修改与制定完善状况;有关管理制度落实状况等。
③检查各级领导与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平安法规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职业卫生平安意识、学问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平安技术学问教育是否达标。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①检查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职业卫生事X 故隐患。
②检查单位各级机构与个人的平安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认真落实有关职业卫生平安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③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有关职业卫生平安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4、职业卫生平安检查分为外部检查与内部检查。
外部检查是指依据国家职业平安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管与督查、检测检查与X府部门支配的平安督查,内部检查是上级主管单位、本单位依据生产状况开展的方案性与临时性自查活动。
5、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综合性平安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平安责任制为重点,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月支配一次。
健康体检体征数据元规范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码
的法定标识符。
DE02.01.01 婚姻状况类
本人当前婚姻状况类别的代码。
8.00
别代码
DE02.01.05 职业类别代 标识本人当前职业类别的代码。
2.00
码(国标)
DE02.01.03 9.00
DE08.10.01 3.00
DE08.10.05 2.00
DEO6.00.04 8.00
责任医师姓 名 就诊机构名 称 就诊机构代 码 检查(测)日 期
数
据
元
数据元标识符 数据元名称
(DE)
定义
值 表示
的
数据元允许值
格式
数
据
类
型
DE02.10.026.08 高血压
经问卷调查本人提供高血压病家族 N
史。
0:无 1:有 2: N1
未调查
DE02.10.026.09 糖尿病
经问卷调查本人提供糖尿病家族 史。
0:无 1:有 2: N N1
未调查
4
数
据
元
数据元标识符
未调查 0:无 1:有 2: N1 未调查 0:无 1:有 2: N1 未调查 0:无 1:有 2: N1 未调查 0:无 1:有 2: N1 未调查 0:无 1:有 2: N1 未调查 0:无 1:有 2: N1 未调查
4.2.2.2 疾病家族史
本数据集的数据元专用属性描述见表4。
表4 疾病家族史数据元专用属性
4 健康体检体征数据元素目录
4.1 数据元公用属性 本数据集的数据元公用属性描述见表1。
1
属性种类 标识类 关系类 管理类
版本 注册机构 相关环境 分类模式 主管机构 注册状态 提交机构
GBZT277-2016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word版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燕山石化职业病防治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宝龙、郭金玉、杜欢永、张忠彬、李戳、陈建武、陈永青、李新鸾、李旺、孙伟、周学勤、徐国良、赵容、阮志刚、李谊、张伟军、王学峰、丁晓文。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程序、内容以及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Z/T22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3.2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等;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3.4 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规章清理工作,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最新职业健康体检标准
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B.1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的采集a.收集个人资料时,应由医务人员进行询问,最好是由医师或护士进行询问;b.负责询问的医护人员应熟悉询问和收集的资料内容,并且接受专门的培训,询问时要礼貌待人;c.询问相关问题时一定要注意系统性和目的性,不重复提问,不谈与体检无关问题,以免降低受检者对检查人员的信心和期望;d.职业史包括既往和目前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作业史。
要特别注意不同的接触史和不同的时段应分开记录,特别注意接触时间、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的准确。
现职业史以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准;e.询问到一些关于受检者隐私的问题时,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家族史及既往史、月经与生育史时,要循循善诱,必要时使用一些过渡语言,取得受检者合作;f.检查者要避免在询问和收集资料时常常容易出现的错误:询问错误——随便省略或变更问题;记录错误——受检者说到的问题未被记录下来或不恰当地记录下来,没有说到的问题又被记录下来;公然欺骗的错误——没有问的问题或受检者没有回答的问题却记录了应答的结果。
B.2一般医学生理指标检测方法B.2.1血压的测量(袖带加压间接测量法)a.测量前应让受检者休息5分钟,提供的检查环境不要有过多噪声;b.取仰卧坐位,上肢裸露伸直并轻度外展,肘部置于心脏同一水平;c.将气袖紧贴上臂,使其下缘在肘窝以上约2cm~3cm,气袖之中央位于肱动脉表面;d.检查者触及肱动脉搏动后,将听诊器体置于博动上准备听诊;e.向袖带内充气至肱动脉搏动音消失,再升高20mmHg-30mmHg后,缓慢放气听诊,首先听到的响音拍击声为收缩压,声音消失或突然变小为舒张压;f.要求测量3次,每次隔30秒钟,以第二和第三次读数的平均值为受检者的血压。
B.2.2身高的测量a.应用测距仪测量身高,用cm作单位,也可预先在垂直板准确设定测量数距;b.受检者应脱掉鞋子,身体重心放在两足上,直立于平坦的地面上,头后枕部靠在测量杆或测量板,眼平视;c.双臂自然垂放,掌心朝内对着大腿,脚后跟、臀部、肩部和背部靠着垂直的身高测量板,脚后跟和膝部并拢而且尽量使背部垂直测量板;d.要求受检者尽可能站直,以便量得尽可能准确的身高;e.测量尺应压紧头发,不要只压到头部的最高点,记录身高应准确到0.1cm;f.如果身高测量受到姿态的影响(如驼背),请在身高记录后注明符号:U—上身姿势受影响,L—下身姿受影响(如弓形腿或关节炎),F—面部向前倾,W—受检者只能坐倚,不能站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规范 一、总则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申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至少应有1名受过系统职业病临床医学培训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包括主治医师)、并能熟练真理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熟练掌握有关职业性健康检查技术政策、法规及职业病报告制度;对职业性健康检查质量负责。 2.至少应有1名受过正规培训的护士或医士,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资格。 3.检验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开展临床检验、生化检查和毒物化学检验,并能开展必要的物理诊断检查。 三、职业性健康检查:包括接触生产性有害因素的从业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调动、离休、退职)的健康检查。检查正文应根据其所接触的或将接触的有害因素,按本规范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特别是“必检项目”不得缺少。目的在于根据健康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可以从事相关的有害作业,是否已受到职业危害、或患职业病,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治疗处理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职业性健康检查不同于一般健康检查,一般性健康检查不能代替。 四、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体检表,采用统一格式(附件1)。体检完毕,凡承检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职业性健康检查报告单(附件2)应复查的及时进行复查,然后出具“职业性健康检查证明”(附件3)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受检单位和单位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存档,有承检权的在京中央或地方产业系统亦按照以上程序执行,并将结果报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疑似职业病患者在登记表中的“处理意见”一栏应注明申请职业病确诊期限,并由受检单位在规定诊断期限内向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申请职业病诊断。 五、体检时必须详细记录(逐年)受检者职业史和目前从事的工作情况,以便诊断时参考。体检前必须详细了解体检对象所接触的生产性有害因素,便于确定体检项目。 六、承检单位所用仪器均应经计量检验合格,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质控。 七、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分别如下: (一)铅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血压,有无黄疽征象、铅容、铅线 2.神经科:四肢周围神经感觉、生理功能 必检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尿八项加镜检 3.红细胞游离原卟啉 4.尿铅 5.腹部B超 6.血清谷丙转氨酶 参考检查项目 1.心电图 2.尿粪卟啉 3.尿δ一一氨基乙配丙殿 4.尿δ一一氨基乙酰丙酸脱水酶 5.血铅 6.大脑诱发电位 7.肌电图 职业禁忌症 1.明显贫血 2.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3.明显的肝、肾疾病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妊娠和哺乳妇女 体检周期 1年 (二)汞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齿银汞线、心、肺、肝、膊常规检查 2.五官科:口腔炎 3.神经科:植物神经功能、手指、眼睑、舌震颤 4.精神科:易兴奋症 必检项目 1.血清谷丙转氨酶 2.尿八项加镜检 3.尿汞 4.腹部B超 参考核查项目 1.心电图 2.血汞 3.神经肌电图 4.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 5.发汞 职业禁忌症 1.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明显的神经衰弱综合征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3.精神病史 4.肝、肾器质性疾病 5.严重牙周病 6.妊娠及哺乳期妇女 体检周期 1年 (三)锰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甲状腺检查 2.神经科:四肢肌张力、手指、眼睑、舌震颤、步态、共济运动、四肢远端感觉、小书写症 必检项目 1.尿锰 2.X线胸片 3.血红蛋白定量 4.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5.心电图 参考检查项目 1.神经肌电图 2.头颅CT 3.眼底检查 4.眼膜凯一弗化环(Kayser一Fleicher ring) 5.甲状腺功能检查 职业禁忌症 1.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明显的神经官能症 3.各种精神病 4.明显的内分泌疾病 体检周期 1?2年 (四)砷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 2.皮肤科:皮疹、皮肤色素沉着、指甲米氏纹、皮肤过度角化 3.神经科:四肢远端感觉、运动功能、四肢肌力、各种生理反射 必检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白细胞计数 3.血清谷丙转氨酶 4.尿八项加镜检 5.心电图 6.尿砷 7.腹部B超 参考检查项目 1.发砷、指甲砷 2.神经肌电图 3.乙肝表面抗原 4.血清尿素氮 5.心肌酶谱 6.大脑诱发电位 职业禁忌症 1.严重皮肤病 2.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3.心、肝、肾器质性疾病体检周期 1年 (五)铬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 2.皮肤科:接触性皮炎和湿疹、皮肤溃疡 3.五官科:口腔粘膜溃疡、鼻粘膜溃疡和鼻中隔穿孔 必检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白细胞计数 3.尿八项加镜检 4.X线胸片 5.血清谷丙转氨酶 参考检查项目 1.腹部B超 2.心电图 职业禁忌症 1.严重慢性鼻炎、副鼻窦炎、萎缩性鼻炎及显著的鼻中隔偏曲 2.严重的湿疹和皮炎 3.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4.肝、肾器质性疾病 5.对铬化合物过敏者体检周期 1年 (六)镉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牙齿镉环、血压 2.骨科:脊柱叩痛 必检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白细胞计数 3.尿八项加镜检 4.血清谷雨转氨酶 5.x线胸片 6.尿镉 7.骨盆及四肢长骨X线平片 8.尿β2球蛋白 参考检查项目 1.尿蛋白电泳 2.肺功能测定 职业禁忌症 1.各种肾脏疾病 2.慢性肺部疾病 3.明显的肝脏疾病 4.明显的贫血 5.Ⅱ、Ⅲ期高血压病 6.骨质软化症 体检周期 2年 (七)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齿龈溢脓 2.五官科:眼及咽部刺激征象、牙齿脱落、下颌骨压痛、叩痛 必检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白细胞计数 3.血清谷丙转氨酶 4.尿八项加镜检 5.乙肝表面抗原 6.腹部B超 7.X线胸透 8.心电图 9.血钾、钠、氯、钙、磷测定 10.下颌骨X线片 参考检查项目 1.乙肝六项 2.X线胸片 职业禁忌症 1.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 2.明显的肝、肾性疾病 3.严重牙龈炎 4.全身性皮肤病 5.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体检周期 1-2年 (八)氟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 2.五官科:眼及咽部刺激征象、氟斑牙、慢性牙龈炎 3.骨科:关节运动及脊柱叩痛 必检项目 1.尿氟定量 2.骨盆及腰椎X线平片 3.X线胸片 4.尿八项加镜检 5.血清谷丙转氨酶 6.心电图 职业禁忌症 1.地方性氟病 2.骨关节病 3.明显的心血管、肝、肾疾病 4.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 体检周期 2?3年 (九)氯气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 2.五官科:眼及咽部刺激征象、牙齿酸蚀征象必捡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白细胞计数 3.心电图 4.X线胸透 5.血清谷丙转氨酶 参考检查项目 1.X线胸片 2.肺功能 3.腹部B超 职业禁忌症 1.明显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 2.明显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体检周期 1?2年 (十)氨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 2.五官科:服及咽部刺激征象 必检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白细胞计数加分类 3.X线胸透 4.心电图 5.血清谷丙转氨酶 6.尿八项加镜捡 参考验查项目 1.X线胸片 2.肺功能 3.腹部B超 4.血尿素氨 5.血气分拆 职业禁忌症 1.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 2.明显的肝脏或肾脏疾病 3.明显的心血管疾病 体检周期 1?2年 (十一)氮氧化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 2.五官科:眼及咽部刺激征象 必检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白细胞计数加分类 3.血清谷丙转氨酶 4.X线胸透 5.心电图 参考检查项目 1.X线胸片 2.肺功能 3.血气分析 职业禁忌症 1.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 2.明显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体检周期 2?3年 (十二)光气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 2.五官科:眼及咽部刺激征象 必捡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白细胞计数 3.X线胸透 4.心电图 5.血清谷丙转氨酶 参考检查项目 1.X线胸片 2.肺功能 3.腹部B超 4.血气分挤 职业禁忌症 1.明显的馒性呼吸系统疾病 2.明显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体检周期 1?2年 (十三)甲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