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种重要灾害。
为了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及其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防治水平。
第五条煤矿必须定期组织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煤矿应当公开发布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第七条煤矿的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
第八条煤矿的领导人必须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煤矿的生产负责人必须总体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并组织专人具体负责。
第十条煤矿的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负责监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制度,正确使用防治设备,参加培训,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煤矿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第三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第十四条煤矿必须在煤采区域设置瓦斯抽采设施,确保瓦斯及时抽采,防止积聚。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瓦斯的监测和预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和煤尘防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定期组织瓦斯防治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认真落实煤与瓦斯突出控制技术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事故中的一种严重危害,严重影响了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为了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管理,以下是一份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规定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包括煤矿的所有者、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矿工。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煤矿应加强对矿井和煤层地质的调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情况。
第五条煤矿应采取措施,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和控制,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煤矿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制度,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的检查、报告、处置和记录等。
第七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岗位,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定期组织煤与瓦斯突出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矿工的自救互救意识。
第九条煤矿应驳回一切违反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和控制第十条煤矿应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应定期对矿井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隐患。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煤矿应配备必要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设施和装备,保证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煤矿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制度,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六条煤矿所有者和经营单位是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责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三)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区域防突工作必须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树立“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区域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当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还应当实施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该矿井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煤层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鉴定依据下列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进行:
(一)煤层赋存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及煤的坚固性系数;
(五)煤层瓦斯地质图;
(六)水文地质情况、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第二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
有效地防止煤与瓦斯的突出事故,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
的规定和要求。
1. 矿山管理规定:矿山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矿山经营者必须具备相
应的安全管理能力,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
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检测规定:对于每个矿井,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检测,包括气体浓度的检测、压力
的监测、地质构造的勘察等。
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区域,要加强监测,确保安全。
3. 瓦斯抽放规定:在煤矿井下,要通过抽放瓦斯的方式减
少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的突出。
矿山必须设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有效的瓦斯抽放,并及时排除井下的瓦斯。
4. 煤与瓦斯突出处理规定: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矿山应根据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采取
措施降低事故的影响,保证人员的安全。
5. 人员培训规定: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预防和处理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管理部
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要求煤矿企业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营。
防突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 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 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 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 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 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 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 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 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 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 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 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 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 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 式自救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 (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 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 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 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 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 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 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 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 抽采系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 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 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 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 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防突规定》(19号令)共7章124条。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突出矿井——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 这和某些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
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一定的突出因素, 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 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而自行按突出煤层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 这是应该鼓励的。
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 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 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
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 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替代行政强制行为的。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 即区域“四位一体”: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没有“综合”二字的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 即局部“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
没有“综合”二字的局部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
多措并举, 是指无论是区域预测的手段和方法, 还是各种类型的区域防突措施, 都要尽可能地不要过分依靠单一的指标、方法、措施, 要尽可能地多用几种, 以便使其互相印证、互相补充, 以提高可靠性;可保必保, 就是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都要毫不含糊的开采保护层, 因为它是最有效的措施;应抽尽抽, 即凡是可能进入采掘空间的、对安全有威胁的瓦斯, 都要尽最大可能实施抽采;效果达标, 即是对任何的措施, 都要有检查手段、有标准, 必须达到要求的效果, 不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14年 10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永贵能源公司新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
2014年12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一起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17人死亡。
简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再认识
容易出现 的
误区
相关 要领与要求
重点环节 的
落实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概念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矿山压力与动力现象的区别与联系
((31由、 12) )、矿于矿 各矿山采山种山动静动掘力压力力导现力现灾象致象害现的的可 之象区以 间煤别诱 可层与发 能顶联动 相系底力 互板现 演象 化垮塌与破坏、支架折损、冒 顶、(3煤)壁机片理上帮的、共底性臌与差等异现象,该现象是在采动条件下围岩应 力重(新4)分动布力现而象发发生生的能静量条力件作含用义的与结理解果:。
瓦斯涌一出般量认—为—,绝煤对层量原、始相瓦对斯量含、量浓就度是(当重煤量层、未体受积瓦)斯。抽采和采动影响 瓦而斯处含于量原—始—赋瓦存斯状含态量时就,是单当位煤重层量未煤受中瓦所斯含抽有采的和换采算动成影标响准而状处态于下原(始
0℃,0.1MPa)赋的存瓦状斯态体时积,称单之位为重煤量层煤原中始所瓦含斯有含的量换,算单成位标m准3/状t和态c下m3的/g
2014年1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4年3月21日,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 故造成13人死亡。
2014年5月13日,山西阳煤集团五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4 人死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19号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指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建立起的一系列防治措施和注意事项,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中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非常严格,由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实施。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
1. 矿井开采前必须进行勘探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之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勘探,并制定完善的开采方案。
勘探过程中,需要对煤层的瓦斯含量、煤层构造、断层裂隙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对应的瓦斯抽采方案和瓦斯治理方案。
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在开采过程中更好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 矿井内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对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至关重要。
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及时将瓦斯抽出,并将新鲜空气供应到矿井底部,以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
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3. 实行井下瓦斯自动监测瓦斯是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煤矿中必须实行瓦斯自动监测。
矿井内的瓦斯监测系统必须实时监控瓦斯含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
同时,对于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
4. 实施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矿井内的所有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和维护。
人员必须配备完备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并给予必要的安全教育。
在各种应急情况下,必须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5.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安全规定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监管部门也要对矿井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惩处违规行为。
总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在煤矿生产中显得非常重要。
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过程中,所有的措施都必须得到严格的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2009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或者经鉴定的煤层。
突出的煤层, 有突出危险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开拓、生产范围内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建立健全和。
防突机构,防突管理制度,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厚度在0.3m以上评估结果作为和指导的依据。
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120天内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该矿井即为。
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必须编制。
设计应当包括(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等工程与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50m,矿技术负责人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或,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50m ,开拓新采区时,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并且贯通点周围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5m,10m,小于60m(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时),必须,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
10m,20m,边探边掘,5m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的通风系统;独立的、可靠(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
采区回风巷是;独立的回风系统,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调节风量(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掘进、回采、钻孔、支护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或者;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范围内加强支护。
充填、封闭严实,进行支护,30m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每季度、每月,抽、掘、采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每月至少一次(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设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每班,专职瓦斯检查工在突出煤层中,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专职爆破工(四)煤矿企业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每年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防突知识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等内容;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等内容;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等内容;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
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等内容。
矿二级及以上。
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和。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等情况划定。
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和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生产资料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生产作业。
设计和采掘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进行区域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