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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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第 五条
各资 质等级物 业服务 企业 的条件如 下 :
( ) 级资质 : 一 一
1注册资 本人 民币 50 元 以上 ; . 0万 的专 职 管理 和技 术人 员不 少 于 3 人 。其 中 ,具 有 中级 以上职 0
2物 业管理 专业人 员 以及 工程 、 理 、经 济等相关 专业类 书 : . 管
的专 职管理 和技 术人 员不 少 于 1 人 。其 中 ,具 有 中级以 上职 0 称 的人员 不少于 5 ,工程 、财 务等业 务负责人 具有相应 专业 人 中级 以上 职称 ; 3物 业 管理 专 业人 员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取 得 职业 资格 证 .
4 有委 托的物 业管理项 目; .
质证 书 的颁 发和管 理 。
第 二条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申请 物业 服务 企业 资质 ,
面积 分别 占下 列相应计 算基 数的百 分 比之和 不低于 10 0%: () 1 多层 住宅 10 0 万平 方米 ; () 2 高层 住宅 5 0万平 方米 ;
() 3 独立 式住宅 ( 别墅 ) 万平 方米 ; 8
院建设 主管部 门的指 导和监 督 。 ( ) 三 三级 资质 :
设 区的 市 的人 民政 府 房地 产 主 管部 门负 责 三级 物 业服 务 企业资 质证 书的颁发 和管理 ,并接受 省 、 自治 区人 民政府 建设
主管部 门 的指 导和监 督 。
1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万元 以上; . 0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 .
制 定本办 法 。
业 中级以上 职称 ;
3物 业管 理专 业 人 员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 取得 职 业 资格证 . 书; 实 施对物 业服务企 业资质 管理 ,适用本 办法 。 本 办法所称 物业服 务企业 ,是指依 法设立 、具有独立 法人 4 管理两 种类 型以上物 业 ,并且 管理各类 物业 的房屋建筑 . 资格 ,从 事物业管 理服 务活动 的企业 。 第 三条 物业服 务企业资 质等级 分为一 、二 、三级 。 第 四条 国务 院建 设 主 管部 门负责 一级 物 业 服务 企 业 资

10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010-68393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川建房发[2004]3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329号)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处):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有利于政府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能有效解决业主投诉和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利益,能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

各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为企业服务,以保证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资质审批和证书管理按照《办法》的规定,我省自2004年5月1日起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等级管理。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二级企业资质;三级资质由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末各市、州应将企业资质审批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等)书面报省建设厅,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档案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建设部颁发;二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管理;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分正、副本。

各市、州负责管理的三级资质证书订购费用应列入各部门行政预算。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4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4号)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3.物业管理专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不再受理审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不再受理审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不再受理审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08
•【字号】鄂建办〔2017〕77号
•【施行日期】2017.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不再受理审批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建办〔2017〕77号
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
国务院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下称国务院7号文),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等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1月26日,住建部紧急电话通知,要求各省市住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7号文,不再受理审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暂停受理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申请。

根据国务院7号文和住建部电话通知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自即日起,不再受理审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暂停受理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申请。

各市州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7号文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受理、审批,做到令行禁止。

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推进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doc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OC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部令,2004年3月17日颁布,2007年10月30日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05
•【文号】建办法函[2004]385号
•【施行日期】2004.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
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4]385号)
云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中的设区的市是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和地、州、盟的统称。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办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一、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其中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业绩提出了要求。

但由于新设立的企业尚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没有物业管理业绩,不能满足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办法》规定,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暂定期内,如
果企业未能承接到物业管理项目,则其资质失效;如果企业承接了物业管理项目,则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定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此复。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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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修缮养护
【发文字号】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5.18
【实施日期】2004.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010-68393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申报企业:_________________
申报等级: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印章)
说明
一、本表由申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四、本表一式两份,由申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申报一级资质的企业提交省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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