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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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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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第八章证明标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本指引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

第七条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投顾业务”)是指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决策建议、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机构(以下简称“投顾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经营资格,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个人从事投顾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接受证监会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勤勉尽责,增强风险意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投顾机构应当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前,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风险警示和说明。

第八条投顾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要素,制定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和投资组合。

第九条投顾机构应当根据证券市场风险特征和投资者需求,不得向投资者提供高风险投资建议或推荐满足不合理风险需求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投顾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反馈和风险警示,及时调整投资建议和投资组合。

第三章投资决策建议第十一条投顾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不得涉及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投顾机构应当对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进行风险提示,并告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收益。

第十三条投顾机构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建议的跟踪记录和分析,定期评估投资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投顾机构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报告投资建议的执行情况、收益状况和风险状况,保持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投资组合管理第十五条投顾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适当的投资组合,并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知识点: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定义: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 详细描述:1.行政审批程序。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例题: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审批后,申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和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B.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C.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未经国务院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D.审批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转的书面决定。

正确答案:B,D解析:A选项申请人应当向证监会申请业务许可证而非公司登记机关;C选项证券公司要经证监会批准才可经营证券经营业务,国务院不负责批准证券公司设立。

2.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变更业务范围B.变更持有3%以上股权的股东C.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D.变更公司形式正确答案:A,C,D解析:考察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3.证券公司变更下列哪一事项,不需经过证监会批准()。

A.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B.变更公司总经理C.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D.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正确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27节-保险法、证券法(5)-李文涛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27节-保险法、证券法(5)-李文涛

(四)责任保险(F65、66)(保险法解释四F14-20)★★★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第三者:侵权1.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对第三者赔(1)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法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A.裁判确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B.协商一致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C.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可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求偿的诉讼时效:自其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算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1)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被保险怠于请求之情形——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赔偿,且在第三者起诉时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的请求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判决执行未果的,第三者可继续向保险人求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能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

商法学课件-证券法第一章

商法学课件-证券法第一章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 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 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它是 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 集资金而组成的公司形态的基金,一般投资者则为认 购基金而购买该公司的股份,也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 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 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 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认股权证和基金券
认股权证是授予持有人一项权利,在到期日前(也可能有其它附 加条款)以行使价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或者是库藏的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券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 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基金盈利, 同时分担基金亏损。 投资基金券的分类: 根据投资资金的组织形式不同,投资金券可以分为公司型投资 基券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券。前者多盛行于美国,我国目前多采 取契约型共同投资基金券。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可否赎回为标准, 投资金券可分为开放型投资基金券和封闭型投资基金券。

第七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第七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个人理财
第七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点: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 定义: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 详细描述:
虚假陈述包括两种情况:
1虚假陈述行为,即发行人、承销商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故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只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2编制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各种传播媒介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例题:
1.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虚假陈述
A.误导
B.虚假陈述行为
C.编制并传播虚假信息
D.诽谤
正确答案:D
解析:诽谤不属于虚假陈述。

4-7-证券监管制度

第七章证券监管制度【导语】证券监管制度的基本问题是监管目标和原则的确立,而核心问题则是监管体制的确立与运行,即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协调。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统一监管的曲折发展。

如何建立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科学、合理、高效的证券监管体系与监管制度,是我国证券监管中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

学习本章,应了解并掌握证券监管的目标、原则,证券监管体制的概念及类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及其特点,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与职责范围。

第一节证券监管概述一、证券监管的概念与特征证券监管也称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据证券法规,对证券发行、交易和服务活动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监管制度就是关于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交易与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证券监管体制、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法律责任、以及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内容。

证券监管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监管与一般行政监管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监管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

由于证券市场既是一个投资的场所,也是一个投机的场所,使得证券市场往往会产生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市场对非理性行为以及证券违法行为难以自我调节和控制,往往会产生市场调节失灵现象,由此会导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加大。

为了防范证券市场的风险,需要有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种监管,实际上是政府对市场失灵现象的干预行为。

2.证券监管是一种有目的性的行为。

证券监管不是盲目的,任意性行为,而是有监管目标的行为。

各国一般都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的公正、透明和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

没有目的的监管行为既缺少正当性和合理性,也缺少效率。

3.证券监管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和职责是法律所赋予的,证券法根据证券监管的职能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定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证券监管机构既不能放弃职权,也不能滥用职权,必须依法行使监管职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第八章证明标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本指引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

第七条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01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速记第七章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速记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考点一】证券公司的设立一、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规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

【考点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2)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3)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以及设立申请的其他文件。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第一部分证券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证券法是证券立法的全然大法。

二、证券法是一部行政治理法。

三、证券法是一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处罚法。

四、证券法是一部以证券公司为主角的法律。

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第三部分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介绍第四部分案例分析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新通过的《证券法》共有240条(旧法共有214条),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要紧修订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按《证券法》篇章顺序介绍。

一、第一章总则(第1——9条)(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畴。

(第2条)1、除旧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2、新增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

(二)对分业经营中显现的混合经营和金融改革给予了法律的支撑,为银行、信托、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预备了条件。

(第6条)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10——36条)(一)公布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对公布发行的情形进行界定,未经依法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发行证券。

非公布发行证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布劝诱和变相公布方式。

(第10条)(二)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第11、26条)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2、保荐人的义务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三)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1、删除“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换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换为“具有连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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