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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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洪波案件法律分析(3篇)

苏洪波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苏洪波,男,汉族,1968年出生于某省某市,原系某市某局某处副处长。

2016年,苏洪波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经过调查,苏洪波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苏洪波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苏洪波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具体表现为:1)苏洪波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苏洪波在职务调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苏洪波在职务晋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3)主体要件苏洪波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苏洪波明知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为之,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案件事实,苏洪波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刑罚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受贿罪的刑罚,应根据受贿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裁量。

本案中,苏洪波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苏洪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主体特征受贿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职务犯罪,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但也有所区别。

与贪污罪比较,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与挪用公款罪比较,二者的主体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在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适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离职休养和退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已脱离了原来的职务,其便利也已不复存在,除作为自然人可构成共犯外,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而受贿罪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受贿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综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由四类人员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委派人员。

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等。

从上述主体成分看,受贿罪的主体,除在离退体人员的资格条件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许差别外,其他均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共犯,并依特殊主体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二、客体特征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侵害。

国家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

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而 其 要 件一 直是 一个 受到 忽视 的 方面 。作 为 受贿 罪构 成要 件 的一个 取 利 益 的 目的 : 受贿 人之 所 以能 收受 到行贿 人 财物 , 主观 上 而且 将 以为他 人谋 取利益 重 要方 面 , 主观 要件 在 区分罪 与非 罪 。 罪 与彼 罪 中发挥着 重要 十 分清 楚 是 由 自己职 权所 产生 的诱惑 , 此
理 和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进行 , 对于 这种 犯罪 的手段越 来越狡 猾 , 说 , 由如 下 : 但 我 国的刑法和 相应 的司法解 释对 于其 规 定的又 比较少 , 这就为 1从 受贿 与行 贿之 间相互 依存 的关系 分析 , . 行贿 人之 所 以向 其 司法 、 法造成 了很 大 的难度 。在 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中 , 主观 国家 工作人 员行 我贿 , 期望和追 求 的结 果是达 到受 贿人 为其谋 执 其


便利 , 索取 他人财物 或者 非法 收受他 人财 物为 他人谋 取利益 的行 收 受 的是职 务行 为 的不正 当报酬 , 到 自己 的行为会 侵害 职务 认识 为 是违法 的 , 故意而 为之 。受 贿 罪 的主观 方面 为直接 故意 , 却 不 行 为 的不 可 收 买性 。三 是行 为人 对上 述 结 果持 希望 或者 放 任 的 管在 理论 界还 是司法 实务 过程 中 , 已经 达成 共 识。 按照 学界 的通 态 度 。如果 主观 上没 有利用 职权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的意 图或表 示 , 0 同样不 具 备受贿 罪 的构 成特 征 , 说, 受贿罪 的主观 方面 的基 本 内容 主要 包括 两个 方面 , 即认 识因 仅 有 收受 他人 财物 与 职务 无关 ,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 是受 贿人 实施 收受他 人财 物行 为过程 中, 素和 意志 因素 。 认识 因素 而言 , 要值 的是 受贿 人认识 到 自己 就 主 因此 , 的锁 收受或 者索取 的财务 为贿赂 财务 , 且利用 自己的职权 为行 主 观上 必 然产 生 的一种 报偿 意 图。 因此 , 并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 是受 贿人 谋取 不当 的利益 属于 违法 范畴 。 意识 因素 而言 , 要指 的 贿 人 实施 收受 他 人财 物 行为 过程 中 ,主观 上 必 然产 生 的一 种答 就 主 谢、 报偿 意 图 。正 如原 司法解 释 中所规 定 的 : 他人 谋取 利 益是 为 是 不 这 为 例如 受贿 人仅 仅收 取财 物 ,而没 有 实施 职 务行 为为 他人谋 取 利 否 正 当, 否 实现 , 影响受 贿罪 的成 立 。 进一 步 说 明 , 他人 益 , 不够 成受贿 罪 , 可 以构 成其他 的犯罪 。 反, 则 但 相 受贿 人虽 有 谋 取利 益 , 并不 是 一种 必须 实施或 实现 的客 观 行为 , 而是 刑 事法 实施职 务行 为 以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的故 意 , 并没 有无索取 或着 收 律对 受 贿 主观 上 的一种 要求 和确 认 , 要有 这种 意 图即 符合 ” 但 只 为

邹礴案件涉及的法律界定(3篇)

邹礴案件涉及的法律界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邹礴,男,1979年出生于我国某省,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企业工作。

2015年,邹礴因涉嫌贪污罪被警方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邹礴在担任企业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百万元。

2016年,邹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界定1. 贪污罪邹礴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邹礴作为企业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百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职务侵占罪部分观点认为,邹礴的行为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侵占的对象为本单位财物;二是侵占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三是侵占的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邹礴作为企业财务主管,侵占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 挪用资金罪部分观点认为,邹礴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挪用的对象为本单位资金;二是挪用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三是挪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在本案中,邹礴虽然侵吞了公款,但并未表明其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因此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尚不明确。

4.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竞合在本案中,邹礴的行为同时符合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两个罪名的竞合。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A. 死刑B. 无期徒刑C. 有期徒刑十五年D. 有期徒刑十年答案:A2.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B.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C.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D.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C.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D.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答案:A B C2. 以下哪些情况可以构成正当防卫?A. 为了使国家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B. 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C.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D. 为了使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1.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

()答案:正确2.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3)犯罪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4)犯罪结果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什么是正当防卫?其适用条件是什么?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

其适用条件包括:(1)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3)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4)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

徐永聪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徐永聪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徐永聪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涉及金额巨大。

徐永聪曾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案发后,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判决。

二、案件事实1.徐永聪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2.徐永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自己的行为辩称是“权钱交易”,并非受贿。

三、法律分析1.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徐永聪作为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徐永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3)客观要件: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徐永聪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2.关于徐永聪的行为定性(1)关于“权钱交易”的辩解:徐永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辩称是“权钱交易”,并非受贿。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徐永聪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

(2)关于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本案中,徐永聪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3.关于徐永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徐永聪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四、结论徐永聪作为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受贿罪心得体会范文

受贿罪心得体会范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其中便包括腐败现象的滋生。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受贿罪这一社会毒瘤愈发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其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侵蚀了道德伦理。

本文将从受贿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层次出发,深入探讨其对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治建议。

受贿罪的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出现在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多领域的权力与利益交换中。

受贿罪名有没能独立存在,受到行贿罪或者相关犯罪的共同构成,在构成受贿罪的情形下,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受贿罪构成要件分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耕地使用权等资源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的行权行为。

2. 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或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可以是明确的通知、指示,或是暗地里达成某种默契。

3. 客体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受贿行为破坏了廉洁奉公的社会风尚,对公众信任和政府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低估。

4. 主观要件:在主观要件上,涉嫌受贿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选择实施,并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受贿罪对社会的影响受贿罪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 社会信任丧失:金钱交易腐蚀了社会诚信,造成了人际关系的异化和社会风气的恶化。

2. 市场经济失衡:权力与财富的不正当结合扭曲了市场经济法则,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创新能力受抑,竞争力下降。

3. 政治生态腐化:在政府层面,受贿行为企业败坏了政府形象,侵蚀了公权力的纯洁性,长了歪风邪气。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案例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案例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以(斡旋)受贿罪论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具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利用影响力”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一、立案标准本罪的立案标准,建议参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受贿罪立案数额的规定。

柯永进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柯永进,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区委书记。

2018年10月,柯永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9年4月,柯永进被依法逮捕。

2020年7月,柯永进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柯永进在担任杭州市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1)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柯永进受贿罪的认定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滥用职权罪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柯永进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对其家庭财产中的巨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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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
事公务的人员。

在贪污受贿罪这个犯罪分类中包括了很多有关受贿方面的
犯罪,例如,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等等。而我们能够准确区分这些相同罪名的关键是他们的犯
罪构成不同。对于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来讲,则最大的区别就是
犯罪主体要件不同。那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呢?我们一起
来了解一下。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
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
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2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
这种发生在经济往来活动中的受贿,理论界称之为经济受贿。本
款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中关于在经济往来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
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如国务院办公
厅1986年6月5日发出的《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
法利益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在经济交往、商品交易中,
如果需要给买方优惠,可以采取明示方式给对方价格折扣,不能
采取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方式,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
的,必须如实入帐。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
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
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
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
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
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
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
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
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
者做假帐等。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
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
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
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
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论处。

以上便是对受贿罪主体要件的相关介绍,根据上文的讲解我
们知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又
包括了以下几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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