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看)管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修改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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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我区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育部门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制度,对午托机构设立、登记、管理中的信息互相通报、资源共享,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午托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和排查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设立登记注册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食药监负责对午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午托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午托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

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

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根据相关验收和备案抽查程序,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制定背景与意义 (2)1.2 方案与任务书编制依据 (4)1.3 方案与任务书适用范围 (5)二、中等职业学校概述 (6)2.1 学校概况 (7)2.2 专业设置情况 (8)2.3 教学资源与设施 (9)三、示范特色专业建设 (10)3.1 专业定位与目标 (10)3.2 专业课程体系构建 (10)3.3 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 (12)3.4 实践教学环节设计 (13)3.5 专业教学团队建设 (14)四、实训基地建设 (15)4.1 实训基地规划与设计 (16)4.2 师资队伍建设与培训 (18)4.3 实训设备与耗材采购 (19)4.4 实训项目开发与实施 (20)4.5 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建设 (22)五、建设任务与分工 (23)5.1 建设任务分解 (25)5.2 责任部门与责任人 (26)六、保障措施 (27)6.1 经费保障 (28)6.2 政策支持与协调 (29)6.3 监督管理与评估机制 (29)6.4 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 (31)一、内容简述本建设方案旨在深入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围绕“弘扬工匠精神,培育技术技能人才”的总体目标,通过示范特色专业的打造和实训基地的建设,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升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

建设思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产业、对接岗位、强化实践、突出创新,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

目标是展示中等职业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较强的前瞻性和适应性的示范特色专业,并通过改善实训条件,提升学校师资能力和设施水平,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操作技能。

本方案将从专业设置调整、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培养、校企合作深化和信息化教学应用等多个方面出发,构建全面、实际、务实的实训基地,为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的《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7日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休闲场地公众人身安全,提供文明、舒适、安全的休闲环境,以“绣花”功夫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休闲场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的以下公共场地:(一)公园。

(二)广场、步行街。

(三)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沿岸等公共休闲区。

(四)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

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管理单位等信息。

公园名录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园林、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制定,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公务的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巡查、安保等作业管理的车辆除外:(一)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版)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版)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规范资金使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员、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经济行为;科学执行机构预算制度,对所有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权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资产管理,保障机构培训活动秩序;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

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八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机构举办者(出资者或设立人,下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机构章程、设立协议承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固定场所设立并依法登记,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护、就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招收学龄前儿童,不得接受托管学生过夜住宿。

第四条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办理。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办学许可。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1构安全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由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

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其日常检查、传染病防控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相关消防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周边治安秩序、安保设施、学生接送车辆以及驾驶人员、托管学生住宿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8年5月目录前言 (4)1总则 (5)2术语 (6)3基本原则 (8)4监管体系 (9)4.1 组织建设 (9)4.2 制度建设 (10)4.2.1 建设项目审查制度 (10)4.2.2 校园设施运行监管制度 (10)4.2.3 统计审计制度 (12)4.2.4 数据公示及共享制度 (14)4.2.5 需求管理制度 (15)4.2.6 资源节约型采购制度 (15)4.2.7 环境管理制度 (16)5节约型校园建设技术要点 (17)5.1 建设阶段 (17)5.1.1 校园规划 (17)5.1.2 设计 (20)5.1.3 施工与工程监理及验收 (26)5.2 运行维护阶段 (28)5.2.1 设备系统节能(节水) (28)5.2.2 行为节能(节水) (30)5.3 各类建筑节约专项措施 (31)5.3.1 教学建筑 (31)5.3.2 办公建筑 (32)5.3.3 科研实验楼 (32)5.3.4 学生宿舍 (32)5.3.5 学生食堂 (33)5.3.6 学生浴室 (33)5.3.7 校园分散设施能耗远程监控系统 (34)6宣传教育 (34)6.1 课程与讲座 (34)6.1.1 课程 (34)6.1.2 讲座 (34)6.2 科研与实践 (34)6.2.1 科研 (34)6.2.2 实践 (35)6.3 宣传与普及 (35)6.3.1 媒体宣传 (35)6.3.2 普及活动 (35)7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考核评价办法 (36)7.1 评价打分标准及各式 (36)7.2 评价办法说明 (38)前言为实现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

“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倡导节约社会风尚,落实节能减排已成为全社会的最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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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学生课外托(看)管场所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整治辖内学生课外托(看)管场所的会议纪要》(第八十六期)要求,以“属地管理,分类整治,疏堵结合,积极引导”的原则,加强对学生课外托(看)管机构的引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学生课外托(看)管机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课外托(看)管场所,是指提供学生中午放学后至下午上学其间的接送服务、午休场所、午餐、督促做作业等服务,下午学生放学至家长下班接孩子回家其间的督促学生做作业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以下统称托管场所)。

第三条本辖区内托管场所的设立、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教育局、黄埔工商分局、区社工委、区委维稳办、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办、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查无办、黄埔交警大队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在黄埔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黄埔区学生课外托(看)管场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依法履行对托管场
所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登记备案
依据:《黄埔区学生课外托(看)管场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三化”服务管理机制的作用,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将学生课外托(看)管场所的清查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第五条托管场所设立者须到当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填写相关信息资料。

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须将托管场所备案情况汇总报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托管场所应接受社区指引,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如果托管场所的经营要素有所变化,应及时到当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更改备案。

第八条托管场所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当中的规定。

第九条社区负责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报送街道,由街道开展整治,对于确实无法整治的问题,按照《黄埔区学生课外托管场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分工,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治。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托管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立者)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与街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托管场所应建立消防应急制度,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并将情况及时报社区。

第十二条托管场所应符合用电、用气安全规范,严禁电线乱拉乱接,高层住宅严禁使用瓶装煤气。

第十三条托管场所应合理放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可覆盖面积应大于场所面积的原则,配置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灭火器。

第十四条托管场所应定期检查用水、用电、用气、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发现老化、损毁、过期及压力不足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托管场所负责人应主动联系辖区警务室接受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托管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时,不应设置在居民住宅内,并应申办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提供30人及以上学生就餐的托管场所,应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达不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托管场所,应由有资质配送的餐饮单位配送膳食。

对于就餐人数为2-29人的托管场所采取自愿申办原则,不做强制要求。

第十八条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待售食品应放在有防尘、防蝇措施的地方。

第十九条提供监督学生做作业服务的托管场所,应提供足够的光源,应有对流窗门,保证通风照明。

第四章招生规模管理
第二十条提供监督学生做作业服务的托管场所,生均占地面积应>1.15m2/人。

第二十一条提供中午休息的托管场所,生均占地面积应>3m2/人。

第二十二条招收托管人数应取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当中最小的人数为准。

第二十三条托管场所应定期将招收人数情况向社区备案。

不得突破上述第二十二条的招收人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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