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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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严格规范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性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依法依规开支专项资金的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专项资金管理。

二、专项资金来源1. 财政拨款2. 税收上缴3. 政府性基金拨付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收入三、专项资金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财务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授权,规范程序,明确分管专人,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合规、公开、透明、有序。

2.科学性原则按照专项资金的性质、目的、任务、规模及预算等因素制定管理方案,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实现事业单位长远发展。

3.效益性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将专项资金用于有效项目和有效用途,实现专项资金最大效益。

四、专项资金使用程序1.专项资金申请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依据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经费金额、项目规模等,编制相关文件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2.专项资金预算可以参考拟定投资、经营计划,综合考虑专项资金的数量、项目的长期作用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专项资金公告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单位网站、公示栏等媒介上进行公示。

4.专项资金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核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数额。

5.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文件加以全面收集、管理、归档等工作,做到制度管理、程序规范、文本科学。

6.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核定的内容和规定,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标准、定额等要求进行使用。

7.专项资金监督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专项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专项资金监督1.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冀财教〔2017〕103 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7月13日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基础研究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安排支持省本级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前沿技术研究,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河北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资金管理与科研体制改革相结合,发挥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9•【字号】冀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加快实施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和“八大行动”,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试点目标。

通过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调动贫困县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紧围绕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简政放权。

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切块的方式分配资金,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2.县为主体,权责一致。

贫困县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自主安排确定支持项目,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3.精准使用,提高效益。

贫困县要以脱贫规划引领资金投入,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集中实施扶贫“五个一批”和“八大行动”,切实提高贫困对象收入水平,增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

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

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

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和相关投融资的用于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兑现政策专项资金、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

兑现政策的专项资金:根据镇党委镇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镇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科技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外资外贸奖励扶持、商贸商务扶持、安全生产奖励、旅游发展、物流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

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根据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区发展改革局的立项文件,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镇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他专项资金: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和特定行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镇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资金的申报、安排、使用,以及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的计划、控制、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政府宏观引导、各类资金配套;(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四)优化结构、适当集中、确保重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五)预决算公开、接受监督、跟踪问效。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细化具体的对象和资金额度,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在项目滚动库筛选和集中审核的基础上,报镇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控制数;各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数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再进行细化,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冀政办字〔2019〕8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省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科技进步、重大结构调整等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财农〔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16日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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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3.0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
正文
河北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农口部门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有专项用途资金。

第三条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述财政资金中用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项目建设和农业事业发展的、有专项用途的建设资金。

用上述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称为农业财政项目。

第四条农口部门是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气象、扶贫、农垦和乡镇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六条农业财政项目的选择原则:
1、符合全省农业发展规划,符合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建设重点。

2、符合公共财政原则。

3、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4、符合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原则。

5、符合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的预算编制
第七条农业财政项目预算管理要建立项目库。

省级农口部门建立部门项目库,省财政厅建立农业财政项目库。

项目管理按照《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份向省级农口部门部署计划年度农业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年度农业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纲要》,报省政府审批后下发省级农口部门。

第十条省级农口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年度农业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纲要》,编制本部门计划年度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并于8月上旬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实施区域、投资方案、预算建议金额和专家论证意见(不含续建项目)等,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于8月底将省政府批准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限额下达给省级农口部门。

省级农口部门根据支出限额,调整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于9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农口部门的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和计划年度的财力状况,提出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商省级农口部门后报送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农口部门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有条件的可由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的招标方式,可由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视项目情况由省委托市在市辖范围内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委托市级组织的招标,市农口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将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和中标结果联合上报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级农口部门将农业财政项目的具体单位、支出细目和实施方案编入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签署部门意见和加盖印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编入部门预算建议文本。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年度预算是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地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需逐级上报原批复机关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农业财政项目要逐步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管理和工程监理制。

对较大项目的工程监理,由省组织统一招标确定的监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地区在实施和验收项目时,实行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单位相分离的制衡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农业财政项目中涉及到的大型工程、大宗物资、劳务等项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地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施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农业财政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

凡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应按期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和行业建设标准。

对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连续两年结转。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业财政项目的资金拨付,应逐步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对暂未开展财政集中支付的地区,对项目资金推行同级财政报帐制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计划,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并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

第二十四条省级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由省统一从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中提取,各市、县不得从省下达的项目资金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省级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厅依据项目管理的业务量和省级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实行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规划设计费用;
(二)专家评审费用;
(三)监理与监测费用;
(四)业务培训费用;
(五)检查验收费用;
(六)相关资料印刷费用;
(七)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市、县为开展项目而发生的管理性费用应从本级农业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的使用顺序是:先用自筹资金,再用县、市资金,后使用省下达的项目资金。

财政集中支付或报账提款顺序也照此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制度。

项目单位的财务机构和项目县的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按照项目资金性质和预算收支科目设置帐簿进行专账核算,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并建立项目资金活动档案。

第五章绩效评估与资金监督
第三十条对农业财政项目逐步实行项目监测评价制度。

省级农口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实施项目实行跟踪监测评价,项目竣工后,出具项目监测评价结果。

与竣工验收报告一起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前,省级农口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县)、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工期、工程与物资采购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县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农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以抽验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直接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以及坐支、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实施停拨资金和收回资金等。

第三十六条建立农业财政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不能限期纠正的和情节较重、触及刑律的问题,凡属个人责任的,由个人负责;凡属部门领导违纪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和财经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编制年初预算时,农业病虫害防治资金、预留中央项目配套资金和救灾资金等统一由省财政厅预留,不编入部门预算。

省级农口部门根据灾害预报或实际发生和中央项目配套的有关要求,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追加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各市财政局、省级农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河北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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