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农业资金监管规则..doc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管理,维护国家和农民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补助资金范围本制度所称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向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相关项目提供的各类资金。
三、资金来源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有关农业科研项目的专项资金等。
四、资金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改善、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科研等。
2. 资金分配各级政府部门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3. 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五、申请、审核和发放1. 申请条件申请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具备资格和条件。
2. 审核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审核程序,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和及时。
3. 发放程序经审核通过的财政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及时发放到受益单位或个人的指定账户中。
六、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使用方式受益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监管受益单位或个人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资金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追溯和追索对于不符合规定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追溯和追索款项,并追究责任。
七、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的标准和指标。
2. 定期评估对于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个人,应当定期进行使用效果评估。
3. 效果与奖惩对于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应当给予奖励和鼓励;对于效果不佳或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严格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财农〔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24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以确保农业项目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避免资金浪费和滥用的情况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农业领域的项目,涵盖资金来源、分配、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农业项目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的方式获取。
在申请资金时,项目申请方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政府部门将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价值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拨款。
2. 合作伙伴投资:农业项目还可以吸引合作伙伴的投资,以增加项目资金。
合作伙伴投资的款项应记录清楚,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和分配。
资金分配1. 项目预算编制:在农业项目启动前,项目团队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表,包括各个环节的成本估算和预计支出。
2. 资金使用审批:项目团队在资金使用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项目进度和支出计划。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资金使用审批。
3. 资金分配合理:资金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确保各个环节的经费得到合理利用。
当资金分配需要进行调整时,项目团队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监督与反馈1. 监督机制建立:建立农业项目资金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和程序。
相关部门将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定期报告和汇总:项目团队应按照要求提交定期资金使用报告,并将各个阶段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公示。
3. 反馈收集与处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渠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反馈和举报。
相关部门将对收到的反馈进行认真调查,并及时处理。
处罚措施1. 资金追责:对于违反资金使用制度的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违规人员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
2. 组织纪律处分:对于涉及农业项目资金违规行为的项目成员,将根据组织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以上是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补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为适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制度,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权限和用好盘活财政支农资金的要求,省财政厅对《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农〔2007〕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结合我省农业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资金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建设等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具体规定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从其规定。
第四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财政农业项目报账资金专账。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冀财农〔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促进财政支农项目顺利开展,更好服务全省“三农”发展,省财政厅制定了《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6月1日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农业财政项目论证评审、评估验收、监管培训等方面工作,根据《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项目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监管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监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财政支农项目的评审论证、委托审计、监督检查及有关人员政策业务培训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四条监管补助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每部分资金数额根据年度财政支农项目监管任务确定。
省本级支出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范围内支出。
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按照各设区市所辖农业县数量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上年接收的省以上支农资金数量等因素,并适当考虑各地平衡测算下达,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含分配省财政直管县)。
第五条监管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三农”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财政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效益,促进我省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完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机制,保障农业经营者的利益,推动农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财政支农保险资金,是指由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拨款等途径筹集的专门用于农业保险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补贴和赔付、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等方面。
第五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同时可以通过税收、专项扶贫基金、金融机构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预算,并报批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九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并且要有相应的备案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使用不当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五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包括资金注入、补贴支持等;(二)用于农业保险的赔付,包括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农业损失的赔偿;(三)用于农业保险市场监管,包括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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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农业资金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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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库管理办法
1、为确保专项资金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各乡(镇)街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应加强财政支农的信息系统建设,分级建立支农项目库,并上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汇总后建立区级项目库,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经审核论证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
纳入的项目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项目库按照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科学分类排序,逐步做到申报和审批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提取。
3、将农产品基地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应注意规模效应,集中连片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1、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分级次管理,不得越级申报。
凡乡镇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所与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申报,由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农业部门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农业局、水务局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审定,并联合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区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