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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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资规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了《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2021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 2022年我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申投审核情况,修订形成了《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旅细则(修订稿)》《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6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26•【字号】琼财教函〔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和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财教便函〔2022〕62号)要求,现将按照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审核意见修改后的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报上,请审阅。

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科教处颜人安*************海南省教育厅财务处许曙*************附件: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22年3月26日附件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一、我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基本情况截至2021年底,海南省共有5所公办本科院校,全日制在校生107150人,其中博士生1083人,硕士生9939人,本科生86672人,专科生9456人,院校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医学等学科门类。

思政工作师资方面,有专职辅导员472人,专职思政理论课教师241人,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36人,专职组织员58人。

海南大学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财政部共建的综合性高校。

2008年,经国家批准成为“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做出“聚全省之力办好海南大学”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南大学成为教育部与海南省政府“部省合建”高校,纳入教育部直属高校排序。

海南师范大学是以教师教育为主的多科性省部共建的重点师范大学,是海南省卓越师资、高级专门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被誉为“琼岛名校,教师摇篮”。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验收与考核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支持措施第九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推进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培育建设和优化升级,增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研发支撑平台、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导向,凝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平台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平台建设规划布局,组织平台的申报、立项、验收和考核,编报经费预算,指导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平台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琼财资〔2023〕855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琼府〔2009〕4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和2024—2026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琼财支审〔2023〕525号)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规定,现就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求(一)收入编制范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为省直各预算部门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或投资创办的一级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不包括一级企业再投资创办的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

(二)收入收缴标准1.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按四档超额累进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具体收取比例是:(1)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比例收取;(2)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按15%比例收取;(3)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20%比例收取;(4)实现净利润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25%比例收取。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2023年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缴。

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分配的,不上缴。

3. 国有企业2023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琼府办〔2017〕15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0日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函〔2013〕1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以下简称《通则》)、《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琼府〔2015〕21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7〕9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农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资金、其它涉农资金)、国家专项基金、省市县级财政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以项目资金整合为总原则,建立统一责任主体、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项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考核、统一后续维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七统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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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琼财农发〔2017〕213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9日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指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构成其投资的三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以及省农发办下达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应围绕国家、本省的工作目标,结合地区实际,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海南省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市、县及省农垦系统,统一称为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为开发县)。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发办和各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开发县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省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中央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批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开发县农发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根据省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考察、评估、论证及申报,编制本地区的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等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九条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下达规模及我省工作目标、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市县财政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保障本级投入资金,并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投入规模及拓宽筹资渠道。

第十一条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工投劳等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

开发县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地区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具体确定本地区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与上述投入重点不一致的,须书面说明情况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三)田间道路建设;(四)防护林营造;(五)牧区草场改良;(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一)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三)工程监理费;(四)科技推广费;(五)项目管理费;(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七)贷款贴息;(八)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严格按支出范围,统筹用于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管理工作。

产业化发展项目不单独计提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由开发县农发机构以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为基数按比例提取,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不得高于上述额度,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不提或少提。

市县同年度有2个以上土地治理项目的,项目管理费应分别计提。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

土地治理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才能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适时公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一条拟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开发县农发机构根据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规划,建立开发县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土地治理项目进入开发县项目库的条件为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效益预测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进入开发县项目库的条件为符合本地区特色产业规划,能完整掌握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自筹资金落实方案、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论证及效益预测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含项目区范围、项目规模、自然概况、水文气象、水资源条件、地形地貌及土壤条件、水利骨干工程现状、田间设施现状、土地利用现状、自然灾害影响情况以及社会经济、人口及劳动力等基本要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水资源评价及供需平衡分析,工程规划设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综合效益分析,组织实施和管理方案,环境影响与评价,结论和建议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开发县农发机构提交,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省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本省各级农发机构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审可行的项目列入省级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及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结合省级项目库储备和年度资金情况,从省级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拟扶持项目。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拟扶持的项目均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农发办负责组织审批。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开发县农发机构备案。

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二十七条开发县农发机构负责根据项目审定或报备情况,编制、汇总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省农发办审批,经批复后据此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

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立项后在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进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建成后在项目设施、设备上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永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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