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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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对程的始终。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过程中,道路是曲折的,经历了大跃进、饥荒、十年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在这每一阶段都存在着矛盾,矛盾是普遍的。

矛盾是普遍的,要坚持用矛盾普遍性原理指导行动,首先要敢于揭露矛盾。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期间,对党的一些领导人进行了错误的批判,例如对刘少奇的错误批判,导致了中国最大的一个冤案,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主要领导人敢于揭露矛盾,批判错误的决策。然后要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就是把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结果,同时也坚持了两分法,防止了我国的单一经济体制。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点。在俄国十月革命中,俄国主要领导人采取了城市包围农村的战略,而在党的早期战略中盲目学习俄国成功的经验,最后导致了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被迫转移,在遵义会议上,毛泽东等主要领导人把握矛盾的特殊性原理,结合中国的国情,采用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最终在这一策略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我国的土地革命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我们采取不同的土地政策。国共对峙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时期,对地主减租减息,对农民收租收息。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土地政策和对峙时期基本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建国后,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3)事物矛盾的双方各有其特点。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正是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者叫做根据。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的统一。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一方面,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另一方面,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共性只是包括个性中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个性总有许多自己独有的特点,是共性包括不了的,个性比共性丰富得多,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当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共性,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体现出中国特色这一个性。因此,我国在所有制方面,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存;在政治上,我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分配形式方面,我们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共存;在建设国家的指导思想上,我们国家的几代领导人都可以说是做出了很多创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这些,无不是是共性和个性相统一”。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的基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正确解决矛盾的关键。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共同特征。承认矛盾普遍性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要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具体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这一科学方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列宁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在我国发展历程中,在1956年,确立了高度集中度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在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体制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国家领导人1978年十一届三中却会确定了改革开放政策,开始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到1992年江泽民的十四大,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违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方法势必造成“教条主义”、“一刀切”“一风吹”。我们在处理问题时要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

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是从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对各国具体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矛盾的普遍性;各国的国情、环境、历史条件又不同,具体实践必然又有自己的特点,这是矛盾的特殊性。二者相结合,才能找到适合自己国情的正确道路,搞好革命和建设。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原则的哲学基础,也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哲学依据。”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走自己的路,按中国的国情办事。我国是一个有十二亿人口、八亿农民的大国,生产力水平低,科学文化比较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进行体制改革,从而把我国建设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强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要始终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原理,既反对经验主义,又反对教条主义。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就是把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及共同特征和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结果,即“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只有这样结合本国国情,根据本国实际来发展,才能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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