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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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控制表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有效使用资金,合理安排小型基建项目,保证小型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3 定义

3.1小型基建项目:指由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办公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含住宅、文化、科研、培训等用房)项目。

3.2项目管理单位:指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公司组建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临时机构。

4 职责分工

4.1计划经营部

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立项、方案审查、招投标、合同管理、实施和竣工决算审核等管理工作。

4.2财务产权部

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平衡、资金筹措及拨付,对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和控制;并参与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4.3安全生产部

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

4.4监察审计部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要求,对项目立项、方案的审批、项目招标、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决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查。

4.5二级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

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和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 小型基建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5.1小型基建项目的申报

5.1.1二级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需小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由公司计划经营部或成立的临时机构负责编报。

5.1.2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条件(包括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周围环境

及城市规划要求等方面的情况);建设规模(包括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主要设备等);建设工期;投资估算等。

5.1.3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的提交由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于每年9月底上报公司计划经营部。

5.2 小型基建项目的审批立项

5.2.1公司计划经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二级单位上报的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并将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列入公司综合计划建议,报公司审查和董事会批准。

5.2.2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公司综合计划建议,由公司计划经营部负责对小型基建建议计划进行调整,并下达执行。

5.2.3小型基建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作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须调整计划时,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

5.2.3对于未列入综合计划,但临时决定急需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具体要求上报项目建议书,公司按立项审批程序单独审批立项,下达专项计划。

6 项目前期工作

6.1公司小型基建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管理单位。

6.2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计划,开展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建等前期工作。

6.3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超过200平米以及有特

殊功能要求的项目应做出不少于两个及以上的规划方案和相关投资估算。

6.4规划方案完成后,由公司计划经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6.5对于地方主管部门有相应要求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7 工程设计

7.1设计工作分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书)和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预算书)两阶段进行。

7.2工程设计要满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设计标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在满足设计规范的同时要符合行业要求标准。

7.3概、预算的编制应采用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

8 初步设计审查

8.1初步设计完成后,由计划经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查。

8.2对于初步设计提出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完善设计。

8.3初步设计的规模或投资不得超过立项批准标准的8%。

8.4施工图设计阶段要严格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不得

随意增减项目、提高标准和突破概算。

9 招标管理

9.1公司对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的招标管理实行两级管理,限额以上由公司负责,限额以下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

9.2公司组织招标的限额:

9.2.1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土建项目;

9.2.2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

9.2.3合同估价在20万元以上的费用项目。

9.3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标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0 合同管理

10.1小型基建项目合同实行公司和项目管理单位两级管理。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合同由公司负责签订,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合同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签订。

10.2合同中对支付费用的规定

10.2.1小型基建项目合同的预付款,土建合同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设备合同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

10.2.2单项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需支付预付款的,合同中应规定由合同方提交与预付款同等比例的银行履约保函。

10.2.3土建合同质保金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设备合同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

10.2.4土建合同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0%时,暂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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