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影响力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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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新 的 罪 名 , 仅 符 合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相 关 要 求 , 符 合 我 国 经 济 不 联 的 也
父、 、 、 、 母 子 女 同胞 兄 弟 姊 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18 98年 发 布 的 《 于 关 执行<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行 )第 1 条 规 定 : 民 法 通 则 若 试 》 2 “ 中规定 的 近 亲属 包 括 配 偶 、 母 、 女 、 弟 姐 妹 、 父 母 、 祖 父 父 子 兄 祖 外 母 、 子女 、 孙子女” 孙 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1 条 规 定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若 第 l “
上 述 观 点 虽然 使 “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 打 击 的 主 体 扩 大 , 利 受 但
存 在 一 些 不 合理 的地 方 , 先 ,刑 事 诉 讼 法 》 8 首 《 第 2条 第 6 关 于 项 “ 近亲 属 “ 的规 定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 《 于执 行 < 而 关 民法 通 则 ) 干 问题 若 的 意 见 ( 行 ) 第 1 条 的规 定 则 属 于 司 法 解 释 的 范 畴 , 则 的 位 试 》 2 两
【 键词】 贿 罪; 亲属 ; 系密切 ; 关 受 近 关 离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修 正 案 ( ) 于 2 0 七 》 0 9年 2月 2 8日颁 布
由此 可 见 , 刑法 对 于 “ 亲属 ” 围 的定 义 是 最 小 的 , 以有 学 者 从 近 范 所
实 施 后 , 社 会 上 引起 了广 泛 关 注 , 别 是 在 《 在 特 中华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大, 适用 民法 范畴 的规定 为宜 。 ②
也有 观点 认 为 , 于 “ 亲 属 ” 关 近 的范 围界 定 应 以
切 的人 ” 指 与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亲 情 、 谊 、 益 是 友 利 等 因素为纽 带之 间形成 的较 为亲 近 的特殊关 系人 。 ⑤
也 有人认 为 ,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要 存 在 于 以下 “ 主 几 种 常见 的关 系 : 亲戚 关 系 ( 近 亲 属 ) 情 人 关 系 、 非 、
员。“ 用影响 力” 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要 素 , 性质 上 表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自己与现 职 国 利 是 在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关 系和其他 密切 关 系作 为 交 易的筹码 , 通过 现职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索取 或者 收 受请 托人 财物 。行 为人构 成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请托人 的行 为不 构
其 二 , 法 的 实施 关 系 到 行 为 人 的 重 大 人 身 权 刑 益, 刑法 概念 的过 度扩 张解 释不符 合刑 法谦抑 性 的要 求, 在立 法机 关 没 有 就 “ 亲 属 ” 近 的范 围作 出 有 权 解
释 之前 , 考虑 到法 律实施 的统一 , 这里 的“ 亲 属 ” 近 应 该 在刑 事 法 律 范 围 内进 行 界 定 较 为 妥 当 , “ 亲 即 近 属” 主要 是 指 夫 、 、 、 、 、 、 胞 兄 弟 姐 妹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 虽 然这 种界 定范 围相 对 狭 窄 , 比较 容 易认 定 , 但 既显
要有三种 规定 : 是 《 事诉讼 法》 一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的规定 : 近 亲 属 ” 指 夫 、 、 、 、 、 、 六 项 “ 是 妻 父 母 子 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2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21)

利⽤影响⼒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21)⼄的孙⼦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

⼄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

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

甲托丁对丙作⽆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

后甲收到⼄10万元现⾦。

关于本案,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影响⼒受贿罪的实质进⾏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影响⼒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甲的⾏为同时触犯利⽤影响⼒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重罪论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利⽤影响⼒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选项A.B说法正确。

利⽤影响⼒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为。

由此可见,利⽤影响⼒受贿罪的主体不仅包括亲友,⽽且包括其他与国家⼯作⼈员关系密切,因⽽能够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因此,本案中甲的⾏为构成利⽤影响⼒受贿罪。

选项C说法正确。

丁违背事实和法律,使丙被作⽆罪处理,构成徇私枉法罪;甲胁迫丁徇私枉法,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选项D说法错误。

实施利⽤影响⼒受贿罪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独立法定刑的法理分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独立法定刑的法理分析

政 府 权 力 主 体 由单 一 化 向多 元 化 过 渡 , 权 者 已 不 再 限 有
[ 图 分 类 号 ]D 2 中 94
[ 献标 识 码 ]A 文
[ 章 编 号 ]1 0 - 1 6 (0 1O 一 O 5 一 O 文 0 8 7 3 2 1 )5 1 2 4
An l ss o g lPr nc p e Th o y o w b u h a y i f Le a i i l e r fLa a o t t e I d p n e t Le a nih e t o “ i e y b he Us f I f u nc ” n e e d n g lPu s m n f Br b r y t e o n l e e
L U — a g, I Xi in FAN n l J a u
( le e o l is a d Pu l mi ita i n,H u a i e st Co l g fPo i c n b i Ad n s r to t c n n Un v r i y,Ch n s a 4 0 8 a g h 1 0 2,Ch n ) i a
力 受 贿 行 为 的独 立性 , 学理 与 实践 上 论 证 对 其 进 行 独 立 立 法 的 根 由、 从 为加 大 反 腐 倡 靡 力 度 提 出具 体 的 立 法 构 成 要 件 , 为 严 密我 国刑 事 法 网提 供 一 种 新 思路 。 可 [ 键 词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 立 罪 名 ; 法 建 构 关 独 立
Absr c : e e a e m a f e e e t e rbe y b heus fi l e c nd g ne a i r n n — t a t Th r r ny dif r nc sbe we n b i r y t eo nfu n ea e r lbrbe y i a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隧圃躅—l盏i竺!!型生f叁型查垒盒试论利用影响勿受贿罪与共月受贿的关系夏燕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El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努,将((卉l l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弄q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2-O l《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包括近亲属在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而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这些司法文件的规定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后,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属于关系密切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而利用黢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有毖要加以具体的区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并处 罚金 ;数 额 巨大 或者 有 其他严 重 情节 的,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并 处罚 金 ;数 额特 别 巨
大 或者 有 其他 特 别严 重情 节 的 ,处七 年 以上有 期 徒刑 ,并处 罚金 或者 没收 财产 。离 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其 近亲 属 以及 其他 与 其关 系密 切 的人 ,利 用该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原 职权或 者 地位 形成 的便 利条 件 实施 前款 行 为 的,依 照 前款 的规 定 定罪处 罚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关于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确 定罪 名 的补 充规 定 ( )》将 该条 罪名 规定 为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在 具体 适用 利用 四


利 用影 响 力 受贿 罪 与其 他受贿 类犯 罪 之 间的法条 关系问题
我 国刑 法 中 目前存 在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受贿 罪 ( 刑法 第 1 3条 )、受贿 罪 ( 6 刑法 第 3 5条 )、单位 8 受贿 罪 ( 刑法 第 3 7条 )、斡旋 受贿 ( 8 刑法第 3 8条第 一款 )、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法第 3 8条第 8 刑 8 二款 )等 受贿 类犯 罪 ,行为 主体 、利 用职 务便 利 的权力 范 围、受 贿犯 罪发 生 的具体环 节 等各 不相 同且 存 在 交织 。加 之存 在 国家工 作人 员 与非 国家工 作人 员互 相配 合实 施 的受贿 共犯 ,实 务部 门普遍 反 映受 贿 犯 罪法 条关 系过 于 复杂 ,利用 影 响力 受贿 罪规 定 的拓 展 主体 范 围的受贿 容 易与其 他 受贿规 范形 成交 叉错 位 ,造成 刑法 适 用存在 一 定 困难 。有 必要 根据 受贿 类犯 罪 的罪质 特征 ,将 所有 受贿 类犯 罪刑 法规 范分层 ,通 过 罪质把 握 各类 受贿 犯罪 之 间 的法 条关 系 ,从而 最终 明确 利用 影 响力受贿 罪 的规 制范 围 。 辨析 受贿 犯罪 罪质 特征 的关 键在 于判 断权 钱 交易关 系 的具体 脉络 ,即权力 与贿 赂财 物通 过 怎样 的 流 程 进行对 价 交换 。以权钱 交 易 的视 角分 析现 有 的贿赂 犯 罪刑法 规 范 ,作 为贿 赂犯 罪对 价关 系一 端 的 “ 力 ” ,可 以是 具体 的职 务便 利 ,也 可 以是在 商业 交易 与经 济往 来 中形成 的优 势地位 ,还 可 以是本 权 人担 任 的职务 以及 所 处 的地 位 形成 的抽 象 的权 力 影响 ,更 可 以是本 人对 于其他 国家 工作 人 员具有 权力 的影 响 力 。不 同的 “ 力 ”形 式与贿 赂 财物进 行 非法 交 易,符 合不 同 的受贿 犯罪 构成 要件 。 权 根据 刑法 第 13条 、第 3 5条 、第 3 7条 、第 3 8条 和第 3 9条 的规定 ,可 以将 贿赂 犯罪 刑法 规 6 8 8 8 8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doc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doc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作者:袁剑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1期编者按: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些难题。

但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认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确定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了,对…关系密切人‟的定性和取证的难度亦相应增加。

对这类犯罪的查处,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前例可循,只有通过实践办案,不断探索,逐渐总结规律。

一、基本案情刘某为某河道管理局局长。

章某为河道管理局水政科长,洪某、王某为该局水政科副科长。

以上四人对流经该市区域的河道具有管理砂石开采,保护河堤的职责。

2007年初,陈某找到刘某妻侄钱某商量合伙打造挖砂船事宜,商量的结果是四人应出资100万元。

而事实上他们四人每人只出资15万元,陈某等两名大股东为四人垫付部分股份,其中帮钱某垫付25万元,帮其他三人每人垫付5万元,并商议今后分红中以钱某40万元、其他三人20万元进行,并约定从首次红利中扣除为其他股东垫付的40万元资金。

2008年8月。

该挖砂船打造好后,在刘某等以上人员的帮助下。

未办理任何手续就下水作业,至案发该挖砂船还未办理任何相关开采手续。

案发前。

该挖砂船已就前期盈利部分按股份进行了一次分配。

其中钱某扣除其他股东垫付的25万元后。

实际分得红利45万元,其他三人扣除股东垫付的5万元后,实际每人分得红利17.5万元。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主体,但完全可以包含在“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当中,其身份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钱某利用对刘某的一定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钱某只是刘某的妻侄,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其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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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案例二: 宜宾民警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衡某和王某均为宜宾市看 守所民警。2008 年11 月,焦某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羁押在宜 宾市看守所。不久,焦某亲属通过他人找到衡某,请求衡某对焦某予 以“关照”,并请求帮忙做工作使焦某能获缓刑。随后,衡某找到同 事王某告诉请托事宜,王某答应找其在法院工作的同学帮忙“做工 作”,为焦某争取缓刑。此后,衡某多次从焦某亲属处索要钱款共计 20 万元,并拿出其中2. 5 万元给王某让其帮忙。2009 年7 月,衡 某还接受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 年的刘某亲属请托,收受刘 某亲属2. 5 万元贿赂,意图通过王某再次找其法院同学帮忙为刘某 减刑,并给了王某5000 元现金。王某两次收款后直至案发均未找其 法院同学帮忙。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衡某与王某共谋利用王某与 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及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 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分别判处该市看守所民警衡某、王某有期徒刑9 年和有期徒刑 3 年,缓刑3 年,并各处罚金2 万元和5000 元。

四,虚假承若
• • 虚假承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职务条件,在他 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 取利益。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 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否则就构成共同受贿) 所以谈不上出卖公权力的问题, 只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在“利用影响力”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受 贿犯罪本质体现的直接的钱权交易,也就没有侵害受贿犯罪所要求的犯罪客 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是破坏了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公正性的信赖,所以立法为了保证国家公务行为的公正,不仅要惩罚侵 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也要惩罚这种对公务信赖造成破坏的行 为。密切关系人在作出“承诺”时虽然还没有现实地侵害公务行为的公正性, 但公众对公务公正的信赖已经遭到了破坏。 王某收受财物之前或收受财物时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之 后并没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情形,从客观上来看,王某 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但是,正如受贿罪关于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只要允诺即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一样,王某 只要有允诺即表示了将利用其影响力的意图,那么不管事后是否进行了具体 的请托行为,哪怕事后行为人放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对请托 人蓄意进行欺骗,都不影响行为人当时的承诺,同样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为在公众看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已经受到质疑。
三、如何判断“影响力”
• 国际公约中关于“影响力交易”的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 条规定 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 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 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 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 第二部分规定“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 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 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 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第一部分 是关于行贿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受贿的规定,而在影响力的描述上采用 的是“实际”或“被认为具有”,这两种判断都是一种客观判断,并不以 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结合上述的案例一来看,李阳在收受当事人财 物时对自己是否具有“影响力”并没有确定的认识,而事实上在作出请托意 向时也遭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拒绝,我认为李阳作为局长的司机是有影响力 的。 利用影响力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种犯罪社会危害性巨大,给社会 公众造成了“议亲”的嫌疑。李阳作为领导的司机,其与领导的关系在第三 人眼里已经可以作为形成密切关系的基础,至于李阳本人是否认识到,并不 影响犯罪的成立。

案例分析:
• 以上两则案例,行为人最终均被认定为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认定中围绕行为人 身份、客观方面是否达到利用影响力等问 题的讨论却分歧颇大。案例一中,辩护方 在审判过程中一直以“李阳”的司机”身 份为非密切关系人、不存在影响力作为辩 护理由。根据法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了其影响力,这就 需要行为人客观上具备影响力而且利用了 影响力。
案例分析
• 对于案例二,首先从犯罪主体的身份来看,王某 和衡某为看守所民警,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制受贿罪不 能包容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有观点认为该罪 主体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次,从客观方面 来看,王某作为密切关系人虽然收受了请托人的 钱财,但两次收款却从未寻找其同学帮忙,这种 行为是否涉嫌虚假承诺的问题? 对于虚假承诺是 否可以认定其符合条文中规定的“为他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
对问题的思考
• • 何为关系密切的人: 2007 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对挂名领取薪酬以及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 赂的行为进行规制。该《意见》第十一条将“特定关 系人”范围界定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 (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但是一些虽无共 同经济利益,但是曾经与国家工作人员交往密切从而 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人, 比如师生、战友、结拜的兄弟姐妹等关系的人仍有可 能构成关系密切的人。“关系密
• 从该条法律规定设立的初衷来看,本罪是为了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的“影响力”行为予以规制,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符合该罪的 犯罪构成时当然可以成立本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立本罪呢? • 有人认为,本罪的主体只能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 员有本罪行为的,则应构成《刑法》第388 条的斡旋型受贿罪 。(注 意斡旋受贿罪,共同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 “公职人员固然可以基于现任公职而产生影响力,但也并不能排除公 职人员作为一般人而产生的影响力,因为公职人员作为一般人同样也 存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一般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 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比较常见。公 职人员在利用其非权力性影响力进行交易时,他就应当被作为普通人 犯罪来看待。所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还是普通犯罪,关 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性影响力还是非权力性影响力。
典型案例
• 案例一:李阳为江西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某的司机。 2008 年9 月27 日,萍乡市蓝波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违 法用地被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117 万余元。蓝 波湾酒店副总经理邓某为减少罚款,经人介绍认识了李阳, 并送给李阳10 万元让其处理蓝波湾酒店土地违法罚款一 事。随后,李阳将这10 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等个人支出。 后李阳向领导提出请托,被严词拒绝。2009 年6 月26 日, 国土局以蓝波湾酒店违法用地对其行政处罚罚款39 万余 元。2010 年1 月12 日,李阳到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投案。 同年2 月2 日,李阳在上海将10 万元退回给邓某。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阳构成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 年10 个月,缓刑2 年,并处罚 金5 万元。
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几个问题的思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 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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