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分析行政机关败诉五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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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乔占祥诉铁道部
•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 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 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 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 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 销票价上浮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 败诉。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 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在价格 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遂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影响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
• 目的因素:控权与护权 • 技术因素:国家行为、政策问题、纯粹技 术问题等 • 现实因素:法院的地位、公民权利意识、 行政执法的状况等
受案范围:哪些行政行为可诉
• (一)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二)受案范围的肯定范围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受案范围的排除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续)
• 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刑事司 法行为。某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侵占罪立案,属 刑事案件。此后,某市公安局对李某采取的扣押 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 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刑 事侦查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具体 行政行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采用刑事侦 查的形式来插手经济纠纷,其实质应是具体行政 行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二审败诉接下来怎么办

行政诉讼二审败诉接下来怎么办

行政诉讼二审败诉接下来怎么办一、行政诉讼二审败诉接下来怎么办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三、再审制度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的特点是: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与反思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与反思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与反思胡玉阁【摘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出庭应诉主体不规范、出庭应诉制度目的达成不能、出庭应诉状况地域差距明显等问题,应转变对其意义解读的关注重点,从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理性对待该制度.【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8(034)002【总页数】3页(P95-97)【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作者】胡玉阁【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历史演进2015年《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非是完全新兴的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至1999年8月陕西省合阳县政府与县法院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此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此后江苏、河南、四川等地均陆续实施了该制度,并出现了著名的“南通现象”与“海安样本”。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引起了国务院的关注,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22条规定,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该规定的出台是中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地方实践的首次认可,但是此时只是“鼓励”“倡导”,并未以义务的形式予以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第25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此时,对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成了义务性规定。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同年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

最新-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 精品

最新-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 精品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法槌敲下,尘埃落定。

此时,人们除了关心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外,也对诱发案件的原因,以及诉讼将给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带来哪些影响,投入另一份关注。

十案八胜从2019年4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艾群策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开始,至10月份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孙炜以证监会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结束,去年全年,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共发生了10起。

这10起案件中,被媒体公开报道的主要集中在以下5起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分别提起的行政诉讼;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股民艾群策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分别于今年4月和9月提起的两次行政诉讼。

另外的5起案件是张铁武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认为证监会对某券商的行政处罚过轻,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要求证监会加重对券商的处罚。

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原系统投资人张楠要求证监会处理其持有股份转让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

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目前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宋新贵因股票被非法转移并买卖,状告证监会沈阳特派办,要求其对证券公司非法开户及非法融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履行法定职责。

沈阳和平区法院以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已上诉至沈阳市中院,目前该案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孙凤兰因股票被盗将证监会沈阳证管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调查盗卖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

沈阳和平区法院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律师孙炜因不服证监会和司法部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在案件审理之中,孙炜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

尽管都是针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诉讼,但10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又各有不同。

从案件的原被告看,10起案件中9起的原告是自然人,1起是法人;8起的被告是中国证监会,2起是中国证监会地方特派办。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作者:垫江县信访办副主任田洪武)涉法涉诉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上访活动。

近年来,针对司法机关涉法上访频繁发生,“群体访”、“越级访”、“缠访”等屡见不鲜,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到和谐垫江的构建。

为切实有效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去年3月至7月期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了深入排查化解涉法涉诉重信重访工作。

同年7月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全国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在全国开展区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诣在解决突出信访问题。

为此,我市也随即开展了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并组成四十个督导组,对全市四十个区县的活动开展及突出的信访问题,包括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进行督查。

我县在这两项专项活动中共有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51件。

笔者有幸作为这两项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加上曾有二十年作法官的历史,结合实践形成该调研文章。

我县所涉及的51件案件中,通过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现就案件基本情况作简要的概括分析。

从上访者身份来看:农民39人,职工3 人,干部1 人,无业人员7 人。

通过身份分析,可以看出,这些上访老户绝大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农民、无业、下岗或退休人员居多,没有用人单位的约束和时间约束,为他们长期上访提供了方便。

且这些人文化程度偏低,观念陈旧,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期的变化,也不能正确理解司法机关的裁判,容易对司法行为产生抵触情绪。

其中,农民又是上访的主要群体,占上访人数的75%左右。

农村是一个经济不发达,法治意识不强、传统观念影响根深蒂固的社会。

据有关资料分析,占全国人口60%以上的农村群众司法理念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改革中形成的司法理念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司法公正的认识程度与司法机关的理解存在较大差距,正是这种差距为上访申诉等影响稳定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

行政诉讼实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以及集体讨论需要的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实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以及集体讨论需要的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实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以及集体讨论需要的注意事项最近在办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个问题,某地财政局以企业存在串标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经过了听证程序,但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我在学习行政处罚法的时候,老师经常讲行政机关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告知违法行为人听证的权利,经过听证程序后,则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也就是听证的适用范围等同于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

今天我结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及现实中的案例来讨论一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以及集体讨论需要的注意事项?一.什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是指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的程序。

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往往较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

之所以要求集体讨论,表明法律对此种处罚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有必要通过集体讨论对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和规范,通过发挥民主意见,防止错误决策,确保处罚决定的正确.有效。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1、情节复杂;2、重大违法行为。

而“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为”均为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由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或者是规范性文件,结合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进一步的明确及规定。

小编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三个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为例来看一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的情形。

(一)交通运输领域。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第一案)

行政诉讼第一案)

“行政诉讼第一案”涟漪庭审将要接近尾声,身穿0100囚服的被告人段继红终于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法庭上痛哭起来。

她指着公诉人说:“你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这是2013年4月24日出现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第五法庭上的一幕。

因为同样的事由、同样涉嫌诈骗罪,这已经是段继红第二次被刑事立案侦查。

她第一次被刑事立案侦查是在1994年,但案件在检察院侦查阶段就被否决,经过讨论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案件被撤销。

段继红也因为被错误羁押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谁也不会想到,在事隔19年后,因同样的事由、同样的罪名,她站在了刑事案件的被告席上。

这一次,她已经被羁押了三年多,案件曾多次被退回补充侦查,现在已经是第五次开庭。

即便如此,案件的走向依然不明朗。

5月22日,一位熟知案件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强调:“案子现在还没有基本结论。

”漫长的羁押、马拉松式的庭审,均意味着案件的复杂性。

本案材料多达30本,提交给合议庭的报告就有100多页。

而19年来,针对段继红涉嫌诈骗的争议与讨论从未停止——十多年前检察机关宣布对段继红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予以撤销时即遭致不少非议,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内部人士。

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不同看法为19年后的重新审查埋下了伏笔。

但蹊跷的是,如今的重新审查和19年前的审查并无本质不同——截至第五次开庭,公诉人并未出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新证据。

段继红据此高呼“你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段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重审已违反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因为“这是对司法机关早有结论的案件就同一事实重复侦查”。

庭审中,段继红的辩护律师、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健也反复问公诉人,为何经最高检批准撤销的案件会再次被追诉?行政诉讼第一案对段继红的重新审判,意味着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深刻印记的“贤成大厦案”并未画上句号。

于1991年破土兴建的深圳贤成大厦,一度期待成为“中华第一楼”,结果却命运多舛。

一桩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并不复杂的股权纠纷,在各种力量持续不断地干预下,1994年后逐渐演变为一场历时十几年的连环诉讼,包括一系列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件的结论来回往复。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现状作为行政诉的法律依据一一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十多年了,那么,这十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如何呢?笔者认为是喜忧参半,不容乐观。

诚然,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监督,可以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从这几年行政诉讼案件数不断上升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缓步上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日益增强,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较之以前亦有很大的提高,这些不能不说是《行政诉讼法》带来的效益。

但是,在此笔者不想过多地谈论行政诉讼的成绩,只想就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弊端加以剖析。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渠道还不畅,这可以用所列的几个关于行政诉讼的现状加以说明。

1.表面繁荣的行政诉讼的背后掩盖着实际上的门庭冷落。

从湖北省高院年度统计材料看,2001年全省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为6794件,审结6559件,除与2000年的受案数6977件相比略有下降以外,几乎连年都有所增加,如果与行政诉讼法实施当初的1990年相比,受案数可以说翻了好几番。

乍一看,似乎行政诉讼令人乐观,其实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这里面至少掩盖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法院收案数虽然增加,但与行政机关实际处理的行政争议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

就拿宜昌市工商局来说,去年共处理违法案件两千多起,而诉至法院不足百件,还有象猇亭区行政执法部门也处理过数百件案子,却无1件诉至法院。

二是相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来说,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迅猛增长。

就拿宜昌市猇亭法院来说,近几年虽然实现了行政诉讼案件的零的突破,但案件数未见明显增长,相反有下降的趋势,近两年来尚未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而我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倒显著增加,去年已达18件(前几年只有几件)。

法院受理诉讼案件不分难易,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一般经过筛选,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意味着非诉执行案件隐含了成倍的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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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分析行政机关败诉五大原因
2014年8月13日北京今天上午,北京市高院首次向社会发布了2013年北京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并通报了2014年上半年行政审判情况。

“白皮书”还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据介绍,截至目前,市高院和各区县法院均已建立起年度报告制度(即白皮书制度),将每年定期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通报行政案件情况,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产生原因以及改进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行政案首破万速被破
“白皮书”提供的数据表明,去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首次突破万件,总量达10435件,同比上升20.5%,其中一审行政案件7121件,二审行政案件3314件。

而今年1月至6月,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已达11741件,同比上升157.9%。

“白皮书”据此分析认为,行政案件数量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日益增强、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畅通。

近半案件与民生相关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涉及工商、税务、财政、教育、治安、土地、药品监管、证券监管、政府采购、社会保障等50余大类,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其中有近五成的一审行政案件发生在与民生相关的行政管理领域。

去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以本市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4042件,其中以市政府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呈明显增长态势,总量达583件,相对集中于征地拆迁等相关领域。

官员出庭应诉率上升
去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新进展,出庭应诉率呈明显上升态势。

西城区王少峰区长、平谷区姜帆区长等一些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均主动带头出庭应诉。

其中在平谷区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平谷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60%以上。

问题:行政机关败诉五大原因
《白皮书》通过对2013年全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系统分析和梳理,认为当中反应出的行政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如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有的区县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遗漏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含有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以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的内容,导致补偿决定内容不全而被判决撤销。

在拆除违法建设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在缺乏权威部门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证据的情况下,即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甚至直接予以强制拆除。

(二)适用法律错误。

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不全面、不准确
在一起被诉行政复议案件中,当事人在被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后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错误地将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计算在了申请复议期限之内,并据此决定不予受理,违背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标准的立法目的和法定方式。

(三)违反法定程序
忽视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观念影响,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一直是行政执法中的“顽疾”。

在一起被诉行政登记案件中,法定办理登记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在受理时承诺将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但其结果是既未在承诺的时限内,也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而是在逾法定时限一个多月后才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将落款日期倒签至法定时限届满之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主要表现在:(1)无故拒绝接收当事人的履行职责申请。

个别行政机关拒绝签收当事人邮寄递交的履责申请,或签收邮件后又以签收人不适格为由拒绝履行职责。

(2)有的行政机关窗口部门在签收当事人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后,未及时将其移交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处理,导致逾越法定处理期限仍没有依法作出处理。

(3)部分行政机关职责交叉导致履行职责不当。

比如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由于规划部门、城管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导致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规划部门、城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而导致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问题。

(五)在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比如: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统一,导致出现同样情况不同处理的执法不公现象;还有一些执法机关由于执法作风不够严谨、规范,存在瑕疵,导致行政相对人的不信任并激化矛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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