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人身危险性见解
人身危险性的概念辨析

人身危险性的概念辨析摘要:人身危险性理论是近代刑法学派理论的中心范畴,是近代刑法理论的构建基石。
人身危险性本身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表述,而语言本身具有多义、模糊和不完整性,于是人身危险性便成了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
鉴于目前的状况,笔者从人身危险性的相关概念的辨析着手,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广狭义说社会危害性主观危害性一、人身危险性的概念界说1、广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就是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包括初次犯罪可能性和再次犯罪可能性。
其人身危险性主体非常宽泛,不仅包括犯罪人,而且包括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以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2、狭义说此说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将广义说中无犯罪前科以及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排除在人身危险性主体范围之外。
人身危险性的主体仅限于犯了罪的行为人,“什么是人身危险性准确地说,什么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般来说,就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即再犯可能性),它指的是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或危险倾向,使通过外在的危险行为表明已然犯罪的行为人。
3、区分说此说认为人身危险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称为再犯可能性,这就是狭义上的人身危险性;而广义上的人身危险性除了包括狭义上的人身危险性之外,还包括无犯罪前科者的犯罪可能性,即初犯可能性。
4、统一说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的统一,人身危险性之所谓人身,是指犯罪人之人身,再犯可能的主体是犯罪人,因而把再犯可能视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完全应该的。
而初犯可能的主体是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这些人的犯罪可能性怎么能归结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呢,一个人犯了罪,不仅本人具有再犯可能,而且犯罪人作为一种犯罪源,对于其他人也会发生这种罪之感染。
因此,它应该属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范畴。
”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其本人的再犯可能性和受其“感染”的体则应当要宽泛许多,不仅包括犯罪人,而且包括无犯罪前科的人,甚至还包括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论人身危险性的行刑运用

上有 期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之 罪犯 之人 身 危 险 性 只有 为其 出发 点 的 现 实 触 角 , 触 及 了人 身 危 险性 的 实 在原 判刑 期届 满 , 才有 望减 弱 乃 至 消 失 , 故 其 不得 体 内容 ……宽 严相 济刑 事政 策 与 人 身危 险 性 对 危 享受假 释 之 待 遇 。总之 , 行 刑 实 证 应 以 人 身 危 险 险个 体 的关 注 是 它 们 绕 不 过 去 的 份 内之 事 , 在 此 性 为 实 证 对 象 。有 学 者 在 研 究 人 身 危 险 性 时 指 层面 上 ,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与 人 身 危 险 性 无 疑具
学科 知识 , 并 将 这些 知识 运 用 到 对 罪 犯 的矫 治 之
提 了 出来 , 并 在 不 同 的 国家 或 地 区 得 到 了 深 浅 不 率 先关 注教 育刑 的实证 的是 日本 著 名刑 法 学 家 小野 清一 郎 。他 曾指 出 , 不 能 将 教 育 刑 的 理 想
中。从某种 意 义 上 讲 , 当行 刑 的实 质 变 成 了 对罪 犯 人身危 险 性 的矫 治 , 则 行 刑 官便 在 相 当 程度 上
变成 了心 理学 家和 医生 。龙勃 罗梭 留下缺 憾 的历 史难 题要 在行 刑官这 里得 到 基 本解 决 。国 内有学 者指出: “ 显然 , 行 刑 过 程 是 一个 进 行 性 的 持续 体
的意义 与 其 现 实 的状 态 相 混 淆 。如 果 不 能 认 识
“ 实有 与应 有 的差 异 ” , 教 育刑 就 有 可 能 陷于 自我 欺骗 , 从 而在 实践 中远 离 正义 。就 犯 罪 原 因而 言 , 犯 罪并 不必 然 以教育 的缺 乏 为重要 原 因 , 因为 “ 社 会 的要 素” 、 “ 经济的要素” 、 “ 个 人 的要 素 ” 、 “ 生 物
人身危险性理论研究

人身危险性理论研究摘要: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人的一个内在构成因素,契合刑法定罪量刑以达到刑罚效果的理论预期,与刑法所追求的宽严相济政策及价值理念密切相关,故受到众多刑法学家的极大关注,引起了不同刑事学派的理论争鸣。
本文通过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系统梳理及实证分析,希望能为该理论在刑罚执行方式中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理论实证分析一、人身危险性的理论溯源人身危险性概念伴随近代刑法理论出现而出现, 近代刑事学派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前者以龙勃罗梭、菲利(后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为代表,后者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
无论是刑事人类学派还是刑事社会学派,他们的共同点都是重视实证研究,主张刑事科学的目的在于解决实际之犯罪问题,并且都将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人上面,重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的个性特征。
人身危险性概念之所以被提出,亦正是基于此目的。
龙勃罗梭是第一个涉足人身危险性的法学家,他认为犯罪由基因决定,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得,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犯罪行为的产生并非基于人的自由意志而实施。
犯罪人的危险性各不相同,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决定,而应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来决定。
在刑罚的目的问题上,龙勃罗梭力主特殊预防,他认为,”在实行累进制的同时,人们还应当竭力实现所谓的’个别化’;也就是说,针对具体的个人采用特殊的惩处和照管方式,就像医生针对不同的病人开出特殊的配方和治疗方式一样。
”以菲利和李斯特为首的刑事社会学派则把行为人置于具体的时空环境之下加以考量,从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入手进行深入思考。
人身危险性的相关研究和探讨也随之从人类学方面转向了社会学方面。
菲利对刑事科学的研究思路体现的是刑事一体化思想,他主张刑事科学的目的在于解决实际犯罪问题,而不仅仅为了如何更恰当地处罚犯罪。
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三元论”,认为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三类,犯罪的产生是三方面综合发挥作用的结果。
论人身危险性理论与量刑

口
摘 要 人 身危 险 概 念伴 随着近 代刑法 理论 而 出现 , 由于它 关注 具体 的行 为人 ,因 而在量 刑 与行 别过程 中 与- ) T 1 法相 关理念 契合 ,使 人们 能 够 更加 准确 的把 握 犯 罪人 的 个体 特征 , 因而制 定 出有针 对 性地矫 正措 施 , 降
参考文献: 【 I 】 非利. I i } = 派犯 学【 M】 一 E 京: l l l l u _ l 政法火 学i J l 版} L , 1 9 8 7 版3 6贝. 【 2 】 陈兴 良. 刑法 的人性丛础【 M】 : l C J l f : r t , 删人民人学l t l l l  ̄ i J : , 2 0 0 6 年版 1 0 8
低犯 罪人 的重新 犯 罪率 。
郝慧莹
对道 义 贞任 , 主 张社 会 责任 : 刑 应 该 与犯 罪 的危 险 状 态4 1 ' I 适 应, 而 不 是行 为 的社 会 危害 性 ; 对 待 犯 罪人 应 该 是剥 夺 他们 的 再犯 能 力 , 而 不是 单 纯 的报 应和 威 慑 ; 刑 不 再是 对 付犯 罪 的 唯一 下 段 , 应 该 寻求 新 的 办法 。 这 卫 讲 的犯 罪 的危 险 状 态可 以 视为 人 身危 险性 。刑 事实 证 学派 开始 关 7 : i : .  ̄ - i 2 罪人, 而 不 仪仪 是 古 学派 所 关注 的犯 罪 行 为 , 完成 了由犯 罪行 为 向犯 罪 人 时代 的划 时代 的转 向 。人 身危 险一 作 为 犯罪 人 的 一 利 r 特 征 而 被 揭 示. 建。 订 : 于“ 应 受 刑 q 惩 U 的不 是行 为 , 而 是 行为 人 ” 这 个命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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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之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基于刑法学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然之罪即人身危险性中有无地位? ( 已然 之 罪 与未 然 之 罪 的概念 关 系排 斥初 一)
犯可 能
从概念 形成来 看 , 未然 之罪 这一 概 念 的源 头是
刑事近代学派刑法理论的人身危险性概念。人身危 险性 是什 么 呢 ?李斯 特 说 :行 为 因与 行 为者 立 于 “
不 可分立之 密切关 系 , 法所 以处罚 行为者 , 因其 已 乃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21 00年第 5期
No 5, 0 . 201
J OUR NAL O S T F OU H C N HI A NOR MAL UN V ST I ER IY
21 00年 1 O月
Oc . 2 1 t, 00
摘
要: 人身危险性如何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的关系是刑 法理论 中两个 极为重要而复杂的 问题 ,
因为这两个 问题直接关系犯罪的本体构成, 进而关系刑法正义 与刑 法功利的实现。而只有立于刑法正义和刑法功
利, 我们才能对这两个问题作 出正确解答 : 人身危险性独立于主观恶性而包容于社会危害性。
定行为 ” 诉 了我 们这 种一 致 性 。另外 , 事 社 告 刑
会 学派 的其 他拥护者 也用 明白的语言提醒 我们这种
一
说成“ 犯罪的可能性【 , 是” 3 或有人将人身危险性 J 撕
说成 “ 现” 表 为犯 罪 的可 能 性 , 初犯 可 能 在 未 则
收 稿 日期 :00— 6 6 2 1 0 —0
致性, 如普林斯说 : 如果不 注意主体 固有 的属 “
性, 而对犯 这种违法行 为的人加 以惩罚 , 可能是完 就
作者简介 : 马荣春(9 8 ) 男 , 16一 , 江苏东海人 , 法学博士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 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思考——以内涵界定为视角

来 阐 述观 点 。即 笔者 认 为人 身 危险 性是 初 犯可 能性 、现 实危 险
刑法 一般 在三 种 意 义上 使 用危 险性 这 个概 念 。一是 指 行为
者本 身 的危 险性 , 即人 身危 险 性 , 般简 称为 危 险性 。二是 指行 一
探求 研究 犯罪 问题 方 法 的多样 化 、 学化 , 些都 闪烁 着 实证 学 为者 事 实行 为在 客观 上 发 生某 种危 害 结果 的可 能性 。一 般 称之 科 这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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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危 险性 在 刑 法 理 论 中的 定 位 思 考
以 内涵界 定 为视 角
安聪 聪
摘 要 近 年来 , 内部 分 学者在 讨论 刑罚 个 别化原 则 时大量 论及 人 身危 险性理 论 对 它如 何在 刑 法理论 中定位却 鲜有 国 但 论证 ; 而且就 其 内涵 的界 定也存 在 混乱 、 评判 标 准 亦是模 糊 的状 况 。 统一 前提 和梳 理 混 淆下 , 在 作者 提 出 了 自己对 该 问题 的
从它是“ ” 人 在客 观事 实 基础 上 显现 出的人 格状 况 的双重 意 义上
我 国 刑法 理 论关 于人 身危 险性 内涵 的界 定 有如 下 观 点 。我 不存 , 毛将 附 焉” 的尴尬 境 地 。 把 它们 归 结为 “ 个 范畴 、 一 两种 可能 、 种学 说 ” 两 。一个 范 畴是 指 人 身危 险性 是 未然之 罪 的本 质属 性 , 身危 险 性属 于未 然 领域 , 人 是 一种 尚未 发生 的 可能 性 , 不具有 客观 实 在性 。
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尊严

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尊严人身安全和生命尊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社会秩序稳定和公正的环境下得以实现。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刑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尊严。
本文将就刑法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尊严进行探讨。
一、刑法对于人身安全的保护刑法针对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惩处。
刑法明确规定了这些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以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对于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行为的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损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刑法的惩罚力度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是对于强奸犯罪行为的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公民的性自主权和人身安全,防止了性侵害行为的发生。
刑法还对于绑架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并索取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绑架犯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刑法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总之,刑法对于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过法律的制裁,维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
二、刑法对于生命尊严的保护生命尊严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刑法要保护的重要对象之一。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尊严。
故意杀人罪是对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进行惩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故意杀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设立,保护了公民的生命权益,预防和惩治了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对于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情节进行惩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不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身危险性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危害的风险程度。
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刑罚的适用和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人身危险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人身危险性的概念1. 定义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危害的风险程度。
它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后果等多个方面。
2. 人身危险性的特征(1)客观性:人身危险性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犯罪行为的表现来衡量。
(2)动态性:人身危险性会随着犯罪行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3)相对性:人身危险性是相对于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不同犯罪行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
三、人身危险性的法律规定1. 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对人身危险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刑法总则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身危险性的初步界定。
只有具备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2)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如主刑、附加刑、缓刑、假释等,这些都是对人身危险性进行制裁和预防的措施。
2. 刑法分则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的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对人身危险性的具体体现。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犯罪的人身危险性规定:(1)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体现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等方面。
(2)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抢劫罪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体现在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等方面。
(3)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强奸罪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体现在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等方面。
3.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人身危险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严重,可能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即具有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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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人身危险性见解
摘要:人身危险性要从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来进行理解,这将是确保其价值地位的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人身危险性是对于行为人人格特性的重点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延伸和扩充,是对于罪性相适应原则的进一步强调。
在刑法的运作过程中,始终要贯彻落实人身危险性概念,确保刑法基础原则的坚守。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人身危险性;见解
在刑事追责过程中,是否存在罪行成为进行判刑追责的最重要的标准。
随着人身危险性理论的不断完善,对于以往的只见行为不见行为人的观念在不断的优化。
人身危险性逐渐在刑法基础理论层面占据了一定的地位,同时也应该始终强调人身危险性同刑法基础原则之间的不同之处。
一、人身危险性理论和罪行法定原则的价值追求的吻合
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实践中最基础的内容,对于各国的法治产生了十分长远的影响。
实际上,罪行法定原则的发展也经历了非常漫长的阶段。
封建刑法的罪行擅断和践踏人权的现象,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被颠覆。
1979年,罪行法定原则被运用在法国刑法之中。
但是绝对的罪行法定主义表现出的不容选择以及不容变通的特性,严重制约了法院和法官的权限。
1810年法国启用了相对罪行法定,保证刑法的必要弹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尊重。
由此,罪行法定原则在其他国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最终成为刑事体法的最基础内容。
当前,我国处于在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践和优化阶段,司法理性还处于最初探索阶段。
过分的强调实质性的罪行法定原则,对于国内形势理性而非实质理性的影响是巨大的。
极端的罪行法定是不可取的,在刑法的框架之内凸显出法治主义也要有一定的德治痕迹。
即出现罪行法定的理论并不适用于实际世情的时候,就要更加坚定的追随实际罪行法定原则。
实际上,具体的案件中存在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纠缠,并不能将其进行十分明显的划分。
确保罪犯的人权,这是罪行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罪行法定更多的体现的是现世作用,要能够兼容和面对多元价值的冲击。
在价值观由个人本位向国家双本位变迁的现代社会,罪行法定原则的机能也在不断的实现优化。
罪刑法定的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是可以共存的,正是因为价值权衡的兼容并让罪行法定原则保持了生存的可能。
人身危险性指的是行为人犯罪的可能
性。
在一些理论实践中,个人危险性被提出来保卫社会。
实现犯罪人对刑法保护功能的侵犯,对社会秩序构成巨大挑战,进一步对规范力量构成严重威胁。
刑法不是万能的,同时也不能无所作为。
刑法将预先防范犯罪人的人身危险,这将是刑法发展的正确方向。
针对犯罪人行为的具体情况,法定犯罪原则应积极发挥其自身的扩张功能,这表明法定犯罪的保护功能与人身危险理论是一致的。
二、人身危险性理论是对于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保障
人身危险性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关系也是十分亲密的,要正确理解刑法的平等原则有助于人身危险性的促进作用。
明确人身危险性和罪行法定相互适应的基础之后,对于人身危险性和刑法平等原则之间的关系认知,就变得更加简单。
结合人身危险性对于刑法平等原则进行讨论,就会出现以下问题。
让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适应刑事法律,这样就无法确保同罪同罚的实现。
同时又如何才能保证人人平等的准则?即人身危险性的引入可能会虚化刑法的平等原则,实际上。
平等的基准和行为人的行为密不可分的,如果剥离行为人对于客观的行为进行平等的讨论,就会显得非常的无力。
刑事犯罪是不存在一模一样的案例的,那么同罪同罚在严格意义上是不存在的,不能忽视行为人人格特性。
关注违法者的个体差异并不用上升到软化法律的平等层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不能在违法前后出现割裂。
刑法追求的平等的意义在哪里?这将是人身危险和刑法适用的最核心的内容。
平等的价值保护正义的环境,这反映在刑法的创立和适用上。
根据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将决定不同的犯罪和刑罚。
犯罪者的罪行将是一致的,惩罚的数量将是平衡的。
刑罚中不会因为身份和地位的不同出现特殊待遇,刑法的平等原则是存在与形式上的平等之中的。
“不断地将人们追求实质平等的理想态转化为法律所维护的平等的现实,在法律所维护的现实中不断地增加、扩大人类实质平等的理想的内容,不断地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形式平等变为实质平等,这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任务。
”刑法的适用应杜绝对绝对平等概念的侵犯,犯罪的内涵不应游离于人身危险性之外,所以平等的标准应关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平等的判断不应与抽象判断的标准相分离。
三、结束语
不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刑事犯罪人,更加关注的还是更加具象的正义。
司法
人员对于客观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价格提取,将其进行提取之后用在罪行的确定以及刑罚的裁定和执行之中。
人身危险性理论和罪行法定原则的价值追求的吻合,为后续的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人身危险性理论是对于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保障,社会发展追求的绝对的平等和正义是可望不可即的,但要将人身危险性进行重视并进行实践。
在大力倡导民主法治的当下,要重新对于人身危险理论进行学习和讨论,更加谨慎地进行操作并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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