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要正确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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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行使规定

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行使规定

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行使规定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

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侵占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合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依《合同法》第107条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

保险人得依合同违约的代位求偿权也仅仅是赔偿损失,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

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

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

首先,保险人代位权受到保险赔偿额的限制。

其次,与保险责任的范围有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额,属于保险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保险责任之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代位的求偿权中也不包括此项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 p://此外,《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而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因基础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货运保险合同为例,货运合同为基础合同)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受到限制。

保险人代位求偿法律规定(3篇)

保险人代位求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因第三方的责任而导致损失,此时,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偿。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法律规定。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定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因第三方的责任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五十六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第五十七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有关代位权的规定,对保险人代位求偿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追偿。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条件1.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有效。

只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才能保障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2.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因第三方的责任遭受损失,是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基础。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第三方责任所致,保险人则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已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果保险人未赔偿被保险人,则无权向第三方追偿。

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当注意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如果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可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当放弃代位求偿权。

五、保险人代位求偿的程序1.通知第三方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应当及时通知第三方,告知其有权向保险人追偿。

2.向第三方提出追偿请求保险人可以向第三方提出追偿请求,要求其赔偿保险人已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_余文海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_余文海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余文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东广州510110) [关键词] 诉讼程序;共同诉讼;代位求偿;格式合同 [摘 要] 关于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其他程序法未作规定。

作者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例说明:这一法律空白给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带来许多不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很好地贯彻“两便”原则。

因此,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这一法律空白予以弥补。

一、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1998年6月26日,将其使用的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42万元,保险期限自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9月29日止。

1999年9月27日晚,该车在某物业公司开办的汽车保管站保管时被盗,该停车场对车辆被盗事实无异议,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于2000年2月29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29.4万元。

随后,被保险人及车主向保险人签发了《权益转让书》,保险人取得该车项下价值29.4万元的代位求偿权。

某保险公司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保管站的开办人某物业公司,诉讼请求中索赔金额是29.4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某价格事务所对该车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2万元。

被保险人将其使用的车辆长期在物业公司开办的保管站停放,并按月交付车辆保管费350元,被保险人与保管站之间还签订了《停车场汽车保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保管协议书》),其中约定若在该停车场丢失车辆,保管站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5万元。

在保险人提起诉讼之前,被保险人已向法院起诉了某物业公司,诉讼金额为车辆的总价值42万元。

在审理期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29.4万元,并取得了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随后,也向该法院起诉某物业公司,要求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加入被保险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要求合并审理,理由是这两个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

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

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

高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硕士。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JUL 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

除了一般的适用对象及限制,逐渐出现了一些比较特殊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对象,主要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公权力主体这三类主体,当这几类主体损害保险标的时,保险人能否向他们行使代位权呢?争议较小的是被保险人或公权力主体,现在一般认为,若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造成时,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因为“被保险人不能自己起诉自己”(武亦文,2013)。

这一点可以借鉴《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被保险人有家属关系或组成关系的人都被排除在保险代位求偿的适用对象之外,那么对被保险人本人当然不宜适用代位求偿权,因为会造成保险的失效。

但在机动车强制险中存在例外,不过该例外有着惩罚意味(《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于驾驶人在醉酒、未取得驾照等情况下驾车致人伤亡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另外当国家或机关法人造成保险事故时,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认定其为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See Robert B.Donworth,Jr.1949;施文森,2003),但是现实中对国家提起代位诉讼的可行性较低,而且除了出口信用保险,大部分保险合同会将政府行为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形排除在承保范围外,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靠对公权力主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争议较大的是投保人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能否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主要体现在实践操作中,比如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承运人作为投保人,以货主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货物损失险,发生了承运人应负全责的保险事故时,若保险人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就使得投保人投保以分散风险的目的难以实现[参考(2010)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号案例]。

第四章第三节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四章第三节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三节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制度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因为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承保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保险人承保的事故通常情况下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或者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责任,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就对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该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同时也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提供了正当的依据。

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其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如果事故责任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同时又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保险金,此时,被保险人可以取得双倍于损失的补偿,这种情形与保险职能的本意是相悖的。

因此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应当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或者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属于哪一种请求权,都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代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但由于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是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因此,代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规定,从被保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算。

另外,还有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我国(保险法)第45条所规定的代位权不及于物上代位。

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当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时,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3篇)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尤为突出。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

二、答辩思路概述1. 明确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1)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人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保险人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2. 分析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争议焦点(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3)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

(4)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权利的关系。

三、具体答辩思路1. 明确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1)证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确实是由于第三者侵权行为所致。

(2)提供保险合同及相关证据,证明保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明确保险人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2. 分析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争议焦点(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应限于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若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第三者侵权行为所致,保险人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若第三者拒绝赔偿,保险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效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若被保险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权利的关系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但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

3. 针对具体案件,提出以下答辩策略:(1)针对被保险人主张的代位求偿权范围过宽的情况,答辩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①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责任赔偿权,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责任人追偿以收回赔偿金额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行使对于保险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降低赔偿成本,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利益平衡。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和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代位权的主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属于保险人的权利,只有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无权干预。

保险人可以委托担任代位追偿的律师或调查人员等进行调查和追偿工作。

2.代位追偿的时机:保险人通常会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立即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人发出代位追偿通知书。

代位追偿的时机要及时,以免责任人转移财产或改变财产状况。

3.代位追偿的方式:代位追偿通常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

首先,保险人可以与责任人协商解决,或者选择仲裁进行调解。

如果协商或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保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代位追偿的范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通常为保险金的金额,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金额。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可能可以追偿超出赔偿金额的一部分费用,如诉讼费用、调查费用等。

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人应尽快行使代位求偿权,尽量避免责任人转移财产或改变财产状况。

2.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避免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义务。

3.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4.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收集充分的证据,确保证明责任人的过失和损失的真实性。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于保险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既可以降低保险人的赔偿成本,又可以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利益平衡。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

保险⼈⾏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保险⼈⾏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保险⼈⾏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需要注意以下⼏点:在发⽣了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同时享有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先向第三者进⾏索赔,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付赔偿⾦,对于已获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不能再向保险⼈索赔。

也就是说,第三者赔偿的⾦额如果等于或⼤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就不再承担赔偿保险⾦的责任。

发⽣保险事故后,如果被保险⼈是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付了保险赔偿⾦,则被保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法应由保险⼈代位⾏使,被保险⼈只对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赋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使有过错的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

由此可见,代位求偿权的施⾏,具体体现了财产补偿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

保险事故发⽣后,保险⼈未赔偿保险⾦之前,被保险⼈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就会失去代位求偿权,有过错的第三者就会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为了制约被保险⼈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为,本条第⼀款明确规定了这种⾏为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被保险⼈将丧失从保险⼈取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其保险财产损失不能从保险⼈处得到赔偿。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在保险⼈向被保险⼈⽀付了保险赔偿⾦后,被保险⼈所享有的向有过错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动转移,保险⼈的代位求偿权随之产⽣。

只是由于保险⼈须要以被保险⼈的名义⾏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被保险⼈只在名义上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要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该经保险⼈的同意,未经保险⼈同意,被保险⼈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为,是⽆效的。

代位求偿权的成⽴必须具备⼀个基本条件,即:保险事故的发⽣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引起的,如果保险事故的发⽣并⾮是第三者的责任,就不存在代位⾏使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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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2011年/2月/25日/第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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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要正确行使代位求偿权
郝演苏
在保险业务中,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财产保险补偿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自觉行使代位求偿权,也是保险人在处理保险理赔案件过程中,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重要职责,不得因为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面临现实困难或追偿不果的风险,而简单地将追偿的责任抛给被保险人,忽视了对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

正确认识保险代位权,必须准确理解保险的职能。

保险最基本、最固有的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谋求社会生活的安定。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

在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

因此,只要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如下要件: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其次,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最后,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并且通过代位方式获得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获得代位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

首先,保险人代位权受到保险赔偿额的限制。

其次,与保险责任的范围有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额,属于保险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保险责任之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代位的求偿权中也不包括此项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

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

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尽管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确定已久,但在业务实践过程中却始终并没有得到很
好的贯彻。

例如,在部分车险案件中,已经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无责或有部分责任的情况下被第三方碰撞而导致车辆损失,在肇事的第三方逃逸或未投保机动车辆责任保险及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人疏于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保护客户的保险利益,运用拒赔或限制赔偿额度的方式推卸保险责任,让客户自行向肇事者追偿损失。

因此,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监管机关和行业组织有必要对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要求,对于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被保险人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被保险人未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第三方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的,保险人应当以客户利益为重,自觉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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