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1. 引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2.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2.1.1 债务代位的概念债务代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原始债务人将其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
原始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被解除了原有合同关系。
2.1.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原始合同关系不变,但原始借款人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2.2 债券持有者对抗违约行为2.3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3.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及其适用条件3.1 撤销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3.2 撤销条款的适用条件3.2.1 撤销权的主体条件3.2.2 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2.3 撤销权的形式条件4.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和限制4.1.1 债务代位适用范围债务代位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代位条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4.1.2 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债务转移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代位条款,但原始借款人希望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4.2 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撤销的情形。
5. 借款人违约情形下债权人代位与撤销选择分析5.1 违约情形下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原则分析在违约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的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追求违约责任的最大化。
5.2 债权人代位和撤销权选择的具体操作步骤在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时,需要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包括通知原始借款人、通知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6.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6.1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6.2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豁免违约责任7.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的效力和适用条件7.1 撤销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7.2 撤销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具备8. 结论本文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论代位权与代位诉讼

论代位权与代位诉讼摘要:在本文中,作者主要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代位诉讼的当事人与代位诉讼既判力等五个问题。
在对这五个问题的研究中,作者力图将民法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理论紧密结合,以期有利于代位权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此种诉讼乃学说上所谓的债权人代位诉讼。
代位权制度最早是由《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明确加以规定的,实际上在《法国民法典》编纂前,其就存在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
法国古法中的代位权制度是由债权人本身行使债务人的诉权,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完善,特别是不动产的转让、请求给付债权及其他财产权执行方法的欠缺。
由于该项权利仅能在诉讼上行使,因此法国学者将之称为“间接诉权”。
起初在法国古法中,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但由于该种规定经常造成程序的繁杂、迟延及无益的费用,因此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删去了这样的规定,仅在第788条保留之。
《德国民法典》与《瑞士民法典》都未规定代位权制度。
《日本民法典》仿造《法国民法典》在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
债权人于其债权期限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
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
”《意大利民法典》对代位权制度也有专门的规定,但该法典称代位权为“代位诉权”,并将之作为专节规定于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之中。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探究引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打算,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法律的变迁,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与适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进行深度探究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定义与性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简称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方式,即债权人以被追偿债权的主张为基础,向法院告状并请求法院代替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利的一种诉讼形式。
代位权诉讼的性质是代理性诉讼,即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利。
其目标在于保卫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债权追偿。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条件和诉讼程序。
债权人代位权产生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在告状前已经向债务人提出过追偿要求,且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7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详尽内容和实施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主张权和转让权两个方面,主张权即代位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返还债务的义务,转让权则意味着代位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代位权转让给第三人。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违约:债务人未履行正当期限内的债务义务,且债权人已于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提出过追偿要求。
2.债权人申请代位权:债权人已明确表示请求法院代为行使追偿权利,并提出相关证据。
3.第三人负有债务返还义务:存在与债务人之间具有转移性的权利干系,即代位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返还义务。
四、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运用与问题1.代位权诉讼的运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特殊在债权债务转让、债务人破产等状况下,代位权能够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代位权诉讼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证据收集困难、第三人拒绝履行义务等。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辨析

极 的不 行使 它的到 期债权 , 以此 又对债权 人造 成 了损 害 , 那么 债 得 到 自己的债权 必须 通过 强制执 行程序 。 权 人就 能通 过人 民法 院要求 以自己的名 义代 位行 使债 务人 的债 权 的权 利 。 《 法 国民法典》 早在 1 8 0 4 年 就 制定 了对 债权 人 的代 位
规 定 制定 债权人 代位 权 , 不 管是理论 还 是实 践方面 都起着 至关 债权 人 的代 位权 不是请求 权更不 是代理权 , 债 权人 的代位权 是债
而 不是 以 重要 的作用 。 而法 律意 义上 的债具 有严格 的相 对性 , 对于 第三人 权 人 以他 自身名 义 向次债 务人行 使债务人 的一种 权利 , 来讲 , 债 权债 务关 系是不 能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它只对 债权 人和债 债 务人 的 名义更 不是 代理 人的 名义来 行使 自己债 务人 权利 的 。 务人 有着特 定 的约束 作用 , 对于 债权人 来说 , 它只 能让特 定的债 ( 3 ) 我 们在 探究对 债权 人代 位权 的性质 时, 可 以将 其 理解为 一种 务人 行使 自己的债务 , 而 对其 他人 是不会 产 生影响 的。 就代 位权 管理权 。 根 据之 前的观 点 , 债 权人 的代位权 不 是通过 实现债 权 人
▲{ I } J 占缸金
◆ 学术 前 沿
2 0 1 3 ・5 ( 上)
债权 人代位权 的性质辨析
刘 国庆
摘 要 债权人代住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 它是对债的一种保全制度, 是专门为债务人不积极的行使 自己权 利从而危及到债权, 由国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以此可以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我国对债 权人代位权的制定体现了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环节中债权人代位权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同时, 作 为法定的代位权, 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提前约定好 , 债权人都有权利依法行使 自己的权利。本文依据代位权的一些重要理 论, 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进行辨析和探讨, 且对其提出一些观点, 期望能帮助修改和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以下是十个经典案例,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和效力。
1.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代位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2.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普遍。
比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可以将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的附带民事权益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行使。
3. 在保险赔偿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广泛应用。
例如,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在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可以行使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4.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代位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A向B 借款,后将债权转让给C,此时C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B追讨债务。
5.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当企业破产,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追讨债务并分配破产财产。
6. 在商业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常见。
例如,A与B 签订合同,B未履行合同义务,A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C,由C 代替A向B主张权益。
7. 在债权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例如,A欠B债务,A将其债权转让给C,C可以代替A履行债务并向B 偿还债务。
8.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情形。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9. 在金融债券市场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债券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为行使债权。
10. 在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由继承人代位行使。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可以代替债权人行使其所继承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一、引言本文旨在阐述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的基本构成和写作要点,帮助债权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依法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利。
这是一种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救济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起诉状的基本构成1、标题:应当清晰明确地标注为“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2、原告:应当明确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号码等。
3、被告:应当明确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号码等。
同时,还需要明确次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4、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表述债权人代位权的主张,包括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等。
5、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阐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等。
同时,还需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债权人代位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6、证据清单:应当列出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协议、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证据、次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证据等。
7、诉状尾部:应当注明起诉状提交的日期和签名。
三、写作要点1、事实和理由部分是起诉状的核心,应当详细阐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等。
同时,还需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债权人代位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在撰写起诉状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证据。
同时,还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简明性。
3、在列举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合理分类和标注,以便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能够快速了解案件情况。
4、在起诉状尾部,应当注明起诉状的提交日期和签名。
同时,还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提交起诉状时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等。
四、总结本文对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的构成和写作要点进行了简要说明。
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些要点,债权人可以更好地行使自己的代位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履行依赖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如果该一般财产由于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减少,则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也对解决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代位权必将越来越广泛地被债权人所主张。
但是,由于《合同法》对代位权的立法规定过于概括,而且目前尚缺乏程序上的配套规定,容易引起人们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需要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及适用范围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
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
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1](二)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早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司法程序,有利于实现债的保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在实际应用中,由于这一规定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因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
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其自身的实体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
[2]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目前有许多种论述,大体类似。
综合起来,主要有四个特点: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突破债权的相对性,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
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到满足。
第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第四,作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受到限制的权力。
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并且,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债权人代位权辨析①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都属于债的保全措施。
但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由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3]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而代位权则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
②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而通常理解上的,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为了他人的利益,以他人的名义行使的权利。
因此,代位权与代理权的主体不同。
③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债权让与。
两者都是通过变更某一债务人的清偿对象,来实现债权债务的清理。
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而债权让与则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一)目前理论界对债权人代位权性质的认识代位权作为一种债的救济体制,由于它在法理上的定位及其在法律上的适用都有相当大的特殊之处,因此要完全理解代位权的性质还是比较困难的。
目前对于代位权属于何种性质,国内也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为请求权。
其理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的权利,因此是代位请求权。
[4]第二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属于程序上的权利。
代位权是一种形成之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改变现有的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债务人的债务人参加诉讼,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从而使债权人与第三人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受偿。
[5]第三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属形成权,其理由是: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不需要征求债务人的同意,并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
代位权看似债权人向第三人请求,但该权利是保全债权人的权利。
并非直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期届止前也可以行使。
[6]第四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属于实体权。
其理由是:民事实体权利是指依法保护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只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才有权处分。
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同时向法院提出请求,并经法院允许才能行使,所以代位权属于一种特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
[7]第五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保全权。
其理由是:保全权,也称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而代位权的行使,正是具备了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这两个主要特征,同时又是通过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性质上属于保全权。
(二)代位权从性质上讲应为请求权笔者认为,代位权从性质上讲应是请求权。
理由是:首先,债券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确定的。
[8]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的权利,仍属于债权的范畴,所不同的仅仅是代为行使的权利,因此代位权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其次,从概念上看,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特点在于,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
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的积极行为。
[9]笔者的理解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采取特定行为(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转让),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
而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代位权是债权人直接取代债务人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财产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的法律关系。
其权利的实现,是建立在债务人不按时按约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此时债权人在其债权受到侵害后,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来代行债务人相对第三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因此,代位权在本质上是基于请求权和履行这样的双方行为形成的法律效力,所以其主要的性质应是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在我国的适用(一)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意义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当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成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唯一保障,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这些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务人财产的任何变化对于债权人而言,就是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几率加大,从而有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较好地避免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依照一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也不会减少。
进而实现了债的保全,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节省交易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解决如“三角债”“四角债”的关系中,处理它们的债权与债务的纠纷,诉讼请求等,这一过程是漫长、复杂的。
如果没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那么社会、债权人、法院都将耗费更多的精力,时间和成本来处理。
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社会、债权人、法院而言都是经济的,即能节省交易成本,又能使得诉讼经济化,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入库规则”即债权人不能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的财产,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只能先归于债务人,债权人再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必将浪费司法资源,更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同时也打击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
“因此,债权人“跳过”债务人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行使代位权,既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在更广的范围避免了债务人通过消极主张债权来逃债的企图,进而实现节约司法资源,诉讼经济的目标。
”[10]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公平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个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当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时,法院可依据各债权人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但是每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额,同时还包括行使代位权时所付的必要费用。
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 “也就是说,当次债权额高于债权额时,债权人的代位请求权应以债权额为限,而当次债权额低于债权额时,债权人的代位请求权应以债权数额为限,债权人可以同时对数个次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笔者认为这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来说都是公平的,所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计是符合公平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