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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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更新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简称项目库,下同);协调省财政安排重大项目资金;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的建议;按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大项目进行审查;下达勘查、设计、治理工程项目任务;对竣工项目进行抽验。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少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及时将审查后的勘查项目决算、治理工程投资概、预算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和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实施和监管及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

承担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概算编制说明

概算编制说明

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县大藏乡打扒村大如足沟泥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书编制单位: 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编制日期: 2014年6月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县大藏乡打扒村大如足沟泥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书设计单位: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设计资质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证书编号:国土资地灾设资字第(20063123029)号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估算编制:编制单位: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编制日期: 2014年6月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在地区大如足沟泥石流位于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县大藏乡打扒村。

发育于茶堡河左岸,沟口地里坐标为,北纬32°09′22.18″,东经102°12′10.59″,海拔高程2996m。

泥石流区距马尔康县约82km,距成都市区约420km。

(2)地质灾害规模、危害对象大如足沟泥石流沟沟域形态近似倒“瓶”形,形成区和流通区在出山口与形成束口。

主沟长约2.16km,沟顶海拔高程约为3611.5m,前缘沟口与茶堡河交汇处海拔高程为约为2885m,相对高差约726m,主沟平均纵坡降约336‰,流域面积约1.05km2。

支沟1长1.4km,相对高差约490m,平均纵坡降约340‰,在形成区与流通区交界处汇入主沟。

泥石流沟总体上依山而成,总体上具有岸坡陡峻,切割深度较大。

该泥石流物源以坡面物源和崩滑物源为主,且分布于沟域中上部绝大部分区域,将该泥石流沟划分为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三区。

其中主沟中上游为形成区,沟道长1.48km,平均纵坡降344‰,汇水面积约0.9km2,沟道切割深度约0~5m,沟道宽约1~3m。

中下游段为流通区,沟道长0.44km,平均纵坡降387‰,汇水面积约0.08km2,沟道切割深8~10m,沟道宽1~5m,冲沟呈“V”型。

冲沟平面上弯道发育,沟宽总体上游宽缓,沟道切割较浅;中下游较窄,切割较深,且也呈现出时宽时窄的变化特点。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市、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第七条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除省级项目及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第八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

其中:工程治理项目应完成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排危除险项目应完成项目设计编制;专业监测应编制建设方案,完成站点选址;避险搬迁户应纳入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具体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完成建房选址;综合治理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单项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完成相应的设计方案。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上述工作成果的审批(查)结论作为纳入项目库的依据。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防治工程”)中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防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纳入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四条防治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一)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编制年度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第八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二)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九条防治工程分为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受委托主体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查情况,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我厅于2009年8月6日下达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任务书(川国土资函[2009]1042号)。

近期,各项目承担单位已按要求提交了勘查工作成果报告,并经技术专家审定。

根据勘查工作成果报告技术审查情况,结合我省震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62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随文下达,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及时完善并提交前期成果对已通过审查但尚未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尽快将修改完善后的勘查成果报告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

对已通过专家复核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专家审查和复核意见,尽快对勘查工作成果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至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对于同一项目的勘查、设计工作由不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勘查工作成果报告经专家复核通过后,勘查单位要主动与设计单位衔接,全面移交勘查工作成果资料,以供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对于因勘查工作成果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施工图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我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取消参与四川省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格。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农业等部门及铁路、电力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城乡抗震防灾规划第五条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抗震设防区的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篇。

第六条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震、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部门共同编制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

地质灾害概算编制说明模板

地质灾害概算编制说明模板

1、工程概况(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名称及所在地区本工程名称为四川省阿坝州茂县永和乡永宁村热玉沟泥石流治理工程,位于四川省阿坝州茂县永和乡永宁村,距离茂县县城22km处,沟口地理位置:东经103°50′21.98″,北纬31°49′48.82″。

(2)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危害对象本工程地质灾害类型为泥石流。

沟域形态为芭蕉叶状,沟域纵向长度2.1km,平均宽度1.05km,沟域面积2.18km2。

泥石流威胁影响危险区内堆积扇两侧乡政府、学校在内的大半个场镇,同时涉及农户77户276人的安全,潜在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

(3)交通情况茂县永和乡永宁村热玉沟泥石流位于茂县北部约22km,沟口有渭永路与场镇相连接,同时沟内中上游(上股水沟)有机耕道可以通行,总体沟口及中上部交通非常便利。

(4)主要治理措施“针对物源,稳拦结合”。

采用“2道谷坊坝(针对最大物源Q3、Q4及H3、H4)+3道拦挡坝(中下游宽缓地带)+排导槽(排泄拦挡后的洪水)”的治理方案。

工程布设位置平均工程为2550米。

2、编制原则和依据(1)编制原则和依据①《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11】69号);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川財投【2013】14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③本项目勘查成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技术评审意见等;④《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四川省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规程。

(2)基础单价计算①人工费单价本工程位于四川省凉山州茂县,2013年茂县最低工资标注1070元/月,茂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中的二类区,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平均数为240元/月。

②主要材料预算价本工程所需建筑材料主要为水泥、砂石、钢筋等。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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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第1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报省领导批准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pdf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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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依法确定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和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重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立项和实施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经济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国土资源项目概(预)算审查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九条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及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的项目。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等。

根据立项申请书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根据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经初步论证、审核,将符合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开展勘查工作。

第十条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项目的实施分为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应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议。

勘查成果报告应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务。

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成果、项目概算进行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概算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勘查工作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结论以及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由市(州)、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并应将施工图设计书及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批复,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设计作为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法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

其中,对Ⅰ类变更要按程序经相关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Ⅱ类变更要按程序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及比选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管和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续作项目除外)。

承担项目前期勘查、施工图设计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施工、监理等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方式参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

招投标(比选)方案未经核准,不得进入招投标(比选)程序。

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比选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招标(比选)公告应同时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比选)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公告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招标(比选)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邀请县(市、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到场监督、指导。

在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施工合同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项目开工。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作。

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治理工程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汛期的治理效果监测后,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

终验合格后的30日内,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必须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验收依据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其设计、预算变更等有关文件;2、现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验收内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在工程终验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竣工验收申请;2.竣工报告;3.监理报告;4.工程结算书(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核报告;5.终验资料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格式、清单及编制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终验合格后,工程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管护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终验合格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项目弄虚作假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项目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5年内不得受理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申请。

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质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

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一)技术方案变更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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