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6号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12日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任务第三章信息填报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信用惩戒第六章鉴定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管理任务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一)负责省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二)组织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及公示;(三)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五)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六)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七)指导推动省内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八)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九)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十)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4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并经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7次厅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3月14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录入及变更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成果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信用〔2019〕349号)要求,为推进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办法(最终)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各地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格证书。
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分别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以上(含乙级)、丙级以上(含丙级)资格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型划分严格遵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执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两个及两个以上阶段的工作。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市、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第七条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除省级项目及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第八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
其中:工程治理项目应完成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排危除险项目应完成项目设计编制;专业监测应编制建设方案,完成站点选址;避险搬迁户应纳入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具体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完成建房选址;综合治理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单项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完成相应的设计方案。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上述工作成果的审批(查)结论作为纳入项目库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的预防、防范和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涉及地质灾害的预测、预警、防御、紧急救援、恢复重建等方面。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分类和监测预报第三条地质灾害的分类地质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岩溶塌陷等。
第四条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监测预报体系,包括观测、数据采集、分析、预测和预警等环节。
第五条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应当依据科学的研究和观测数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风险预测和紧急预警。
第三章地质灾害的防御与应急救援第六条地质灾害防御地质灾害防御包括但不限于防御工程建设、灾害隐患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
第七条应急救援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地质灾害预警信号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号体系,明确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和科学性。
第四章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第九条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发生地质灾害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受损基础设施、重建受灾区社会经济等方面。
第十条地质灾害的遗留问题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留下一些遗留问题,应及时进行后续监测和治理。
第五章地质灾害的管理与责任第十一条地质灾害的管理机构地质灾害的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需建立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的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参与公众有权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公众的参与。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1999.08.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勘查、评价、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禁止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
第八条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程序,明确变更审批权限,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投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组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所进行的变更申请、修改、审批、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设计变更的原则由于地质灾害体的复杂性或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若发现依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或部分不能满足地质灾害治理设计目标或预期治理效果的,应本着技术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遵循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的理念,及时进行工程设计变更,以确保治理工程能够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一)安全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达到或部分不能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和设计标准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补救。
(二)经济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将超过原设计标准,工程治理安全储备过高,致使经济效益比不佳,造成投资浪费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优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川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6日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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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市、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第七条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除省级项目及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第八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
其中:工程治理项目应完成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排危除险项目应完成项目设计编制;专业监测应编制建设方案,完成站点选址;避险搬迁户应纳入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具体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完成建房选址;综合治理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单项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完成相应的设计方案。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上述工作成果的审批(查)结论作为纳入项目库的依据。
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紧迫的,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除外。
第九条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
对项目在线监管未落实的市(州),原则上不得申请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省修复防治院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第十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轻重缓急,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选择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条件的项目向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省修复防治院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并针对省级补助依据、实施必要性、紧迫程度进行集中会商,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省级补助特大型地质灾害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立项实施等后续工作。
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紧迫的,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直接由市(州)立项实施。
第十一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年度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报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相关任务书及市(州)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已纳入市(州)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并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复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市(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将调整理由和调整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与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
2.负责委托省修复防治院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下同)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成果进行审查。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划分标准见附件2。
3.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项目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负责本市(州)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
2.负责监管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负责市(州)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和能力建设的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对立项项目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结果的备案。
3.负责组织县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的审查。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具体包括: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施工;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初步验收;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能力建设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勘查、施工图设计工作。
相关成果按要求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项目预算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审批。
其中,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修复防治院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技术审查及复核和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委托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自然资源预算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概算审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查。
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三)资金下达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实施时限和要求。
原则上,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于补助资金下达之日的1年内完成,对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按动态管理机制办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
(四)设计变更。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批准。
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序经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由原审批单位审批;省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3。
(五)决(结)算审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并经初验或终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及时向市级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结算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决(结)算依据。
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一)项目实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勘查,提交勘查成果报告。
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编制施工图设计,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
其中,对于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要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户及搬迁紧迫程度,对拟选址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实施。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搬迁计划,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选取避险搬迁户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其中,对搬迁选址地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组织专业单位重新开展选址适宜性评估,并适时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
除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外,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
(二)项目审查。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及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由项目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实施方案调整程序及审查事项,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确定;涉及资金调整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招标要求。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的,应在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
第六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验收(一)分级负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各类项目的验收。
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
其中,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工作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并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该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的资格。
(二)验收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项目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依靠专家,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周边群众意见,项目验收应具备相应的验收资料。
验收合格后,应确定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项目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基本要件具体见附件4。
(三)质量检测验收过程中,可对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质量进行抽检。
质量抽检合格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独立费中的工程质量检测费中列支;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抽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检测要求见附件5。
第七章项目监管第十七条各地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申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依规确定。
第十八条全过程信用监管。
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在信用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存在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按程序纳入该单位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