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整理)常见劳动争议问题及应对策略

关于常见劳动争议问题的法律意见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单位一方败诉比例则明显高于员工。
主要原因存在两方面:一、《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其制定的宗旨在于保护员工;二、单位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及单位在用工管理及日常操作的遗漏。
从单位角度出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我们无法改变,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一些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将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一个梳理,将日常一些失误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在一定程度规范公司制度流程,降低公司劳动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高效的发展。
在本次培训过程中,我们旨在通过对四类常见劳动争议问题的总结,使大家了解一些的劳动争议方面的基础性规定,并提供一些常用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意见,供人资部门同事在日常工作中参考。
因我司主要业务在北京和广东地区,因此在培训过程中会结合广东省的一些规定,使本次培训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培训目录一、事实劳动关系二、加班费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四、规章制度第一节事实劳动关系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或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原因:1、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3、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即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说不满员工不满16周岁,劳动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劳动保护条件不足以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事实劳动关系对单位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会对单位产生以下影响: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一些外勤人员)2、额外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多要支付11个月工资)3、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超过1年)四、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五、常见问题1、单位忽略或拒绝与后勤人员(比如说司机、保安、保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含司机、保安、保洁等人员);如是后勤业务是外包或劳务派遣的,那么没有仔细检核这些人员与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近年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不仅制约着企业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且劳资关系中的矛盾和争议甚至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执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必须构建协调、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满足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需求。
本文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会组织中图分类号:f24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6-0-01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目前,国内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较为单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其一,有些企业对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重视不足,他们常常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出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管理规章制度;其二,有些企业在与劳工签订合同时,合同上的条款公平性不足,这为劳动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三,有些劳动者本身缺乏应用的法律常识,违约、跳槽的情况时有发生。
同时,部分外来的打工者由于缺乏长期的就业打算,他们多数都抱着临时就业的想法,由于不想受到用工合同的约束,从而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无形中给劳动用工管理增添了难度。
(二)用工管理制度不规范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来明确双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但是在现实当中,由于用工制度不够规范,从而使得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有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和中小型企业,因其处于整个产业链的最底层,致使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相对较少,这使得他们对低价劳动力成本的依赖性较大,为了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保以及解聘员工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企业往往在雇佣劳动者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的内容却并不规范,有些条款含糊不清,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早颁布于1995年,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状态的不断改变,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呈现出了纸漏,例如,出现了合同期限不足的问题以及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2008年我国重新颁布了改良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沿用至今。
中国劳动法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一法律颁布以来的影响和指导下,中国工人得到了更多的法律教育,从各个方面获得了信息,不断提高现代企业对自身权益的防范和控制意识,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提高自身权益。
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法逐步完善,工人的教育水平和获取信息的速度不断提高,对自身权益得失非常敏感。
劳资纠纷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从工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就业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要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解决工人们提出的疑虑和劳动斗争。
人事管理人员要熟悉劳动立法,制定劳动法,才能防止劳动纠纷的发生,降低雇佣机构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需要公司管理层的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合作,同时,熟悉劳动立法的员工管理者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制度,严格遵守法律。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允许发生劳动纠纷,但是要进行有效的控制。
我国的劳动斗争仍然很严重,如何避免劳动纠纷,降低因劳动纠纷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这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关键词:劳动法律;劳动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引言(一)选题依据及意义2010年富士康“XX跳楼”事件可谓众人皆知,郭台铭对接连发生的职员投身自杀事件进行了道歉。
2017年又发生了第12次“跳楼”事件。
富士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有10多名员工从楼上坠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之后富士康提高了工资,选择转型和内部转移,支付巨大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无形费用。
这一事件显示出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协调性的差异,能否处理好理性和法律的关系,将会拷打企业的良心,给许多企业敲响警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 [20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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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号上海市, 劳动合同法, 人民法院, 高法, 意见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号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在民营企业中的实施现状与对策——以西宁市为例

的有 7 9人 、 4 . % , 有 大专 以 上学 历 的 3 占 94 具 8人 、 4 . 占 8
1 ; % 男性 15人 、 4 . % , 5 占 9 2 年龄 在 2 —5 6 0岁 的有 18人 、 1 占 7 .% , 6 1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的 8 0人 、 7 8 占6 . %。共 有 29 7 人签订 了书面劳动合 同 , 8 .7 ; 占 8 5 % 从签 订期 限上看 , 一年 以下 3 9人 、 1. 7 , 占 3 9 % 一至 三年 5 6人 、 2 % , 占 0 三至 五年 9 5人 、 2 .3 , 至 十年 2 占 3 % 五 6人 、 9 , 固定 期 限 1 占 % 无 8
第2 6卷 第 4期 2012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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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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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6 NO. 1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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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 u .2 0 1 2
《 劳动合 同法》 民营企业 中的实施现状 与对 策 在
— —
以西宁市为例
同。如青海鑫恒在册员工 2 0 10余人 , 全部续签 了劳 动合 同。 他们签订 的劳动合 同 , 都是采用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 的合
同文本 , 所签 订的内容也 比较全 面 , 特别 是在 权利 、 义务 、 执
行法规和纪律等方面 , 制订 得比较明晰。
人、 %, 签的 2 占6 未 6人 ( 中 自己不 愿 签 的 有 4人 ) 占 其 、
8 .6 。其 中, 5户 企业 与 10 的员 工 签订 了劳 动合 54% 有 0%
( ) 一 劳动用工合 同签订情况 笔者从 2 1 0 1年 6月走 访 了 8家 民营企业 , 在被 调查 的 3 5名职工 中有 女性 10人 、 5 .9 , 龄在 2 _ 1 6 占 0 7% 年 l 47岁
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关键词: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问题对策摘要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等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开始实施,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力度加大。
但随着企业转型发展的日益加快,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随着国有企业职工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随着网络覆盖面越来越大,职工的思想越来越活跃,对权益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本文试从分析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呈现出的新特点及成因,提出当前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该类问题的探索解决、协调机制和防范措施,以达到减少劳动争议数量,提高解决问题质量,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目的。
目录前言一、劳动争议概述(一)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三)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四)劳动争议的范围二、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呈现的新特点及成因分析(一)劳动争议的呈现的新特点1、案件数量越来越多2、养老金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类型相对集中3、群体性纠纷所占比例越来越重4、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5、劳动者在裁决中胜诉比例越来越高(二)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的成因分析1、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加大2、困难企业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3、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纠纷不断增加4、诉讼成本的减少降低了仲裁及诉讼的门槛。
5、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调解率偏低6、工伤事故频发而得不到妥善解决7、非诉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工会监督职能缺位8、企业违法行为严重而劳动行政监管职能薄弱9、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形侵害职工权益导致纠纷10、缺乏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三、当前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主要问题1、企业调解制度名存实亡2、劳动仲裁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公正3、法院难以承受重负4、民事途径程序冗长,劳动者难以承受诉累5、行政解决途径闲置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弱化四、解决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的对策(一)增强法律意识,改善人事管理制度(二)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三)建立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四)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强化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的责任(六)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结合(七)逐步建立职工权益与国有企业利益相互促进平衡发展的协调机制(八)创新基层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方式(九)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中的作用(十)改革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
对高校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思路及对策探讨

年龄 为 3 3岁 ; 来源农 村 占 6 ( 9 主要 从 事 体 力 劳
动, 分布在后勤保障部 门) 来源城镇 占 3 ( , 1 主
要从 事 脑力 劳动 , 分布在 附属 医 院 、 科技 产业 及 教
去事 业单 位 习惯 套 用 人 事 聘 用 方式 , 通 管 理 合 变 同工 , 随意 性 较 强 , 相 比企 业 鲜 有 违 规 用 工 行 但 为 。《 动合 同法 》 施 后 , 校 反 而感 到 很 大 压 劳 实 学 力 , 因是强 调保 障 劳动 者权 益 时 , 乏有 效保 护 原 缺 国家事业 单 位利 益 的劳动 用工 司 法解 释和 政策 跟 进, 使深 入贯 彻《 劳动 合 同法 》 存在 一定 难 度 。 学 校用 人“ 双轨制 ” 工作 又有 交叉 , 循 的法 , 遵 律 法规政 策 繁多 , 搬 《 动合 同法 》 然 出现 两 照 劳 必 方 面 问题 : 是 “ 事 法 规 ” “ 动法 规 ” 轨 产 一 人 和 劳 并
20 年 1 08 O月 第 2 5卷 第 3期
高等教育发展研究
Re e r h i i h r E u a in De e o me s a c H g e d c t v l p nt n o
0c.2 0 t 08 V0. 5 No 3 12 .
对 高校 贯彻 实 施《 动合 同法 》 劳 的思 路 及 对策 探 讨
关键词 : 高校 ; 劳动合 同法 中图分 类号 : 4 G6 7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20 9 2 0 ) 30 3 —5 0 —4 (0 8 0 —0 00
浅议当前劳动争议法律问题及对策

浅议当前劳动争议法律问题及对策[摘要]文章从劳动争议的概念出发,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审理规则、法律适用的阐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特点;对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其目的是得到丰厚的生活资料,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
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获得素质好且廉价的劳动力,以保障低成本、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各自的具体利益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协调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劳动争议概念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的不同,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
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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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1 月1 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1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2.2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2.3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例如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打起口水仗。打来那个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干着最危险、最酷、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2.4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少数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或不完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发生在某些私营企业中,这些用人单位用人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和报酬,没有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些劳动者因自身文化素质低,也不懂得用书面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签不平等合同。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个别民营、私营企业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时,要劳动者交押金、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等违法做法仍然存在。三是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全。按《劳动合同法》第17 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九项必备条款,但有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条款不完整,未提及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必要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签格式化合同。目前,各用人单位用的劳动合同范本,是从劳动行政部门领取的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书。不少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全部按格式填写,千篇一律。实际上各个用人单位情况不一,劳动合同也应该不同,不相同的部分就应该有另外约定的条款,没有另外约定的条款,实际上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5企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认识偏差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无法改变,不可能事事依法与企业经营者较劲,遇到问题时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他们对《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并不十分乐观。加之社会保险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接续和转移,以至相当部分外来工,尤其是农民工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交纳社会保险的热情不高,呼声不强,直接影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一些流动性相对较强的建筑、餐饮、酒店等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参保率还比较底。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约束不够有效调研中,不少用人单位谈到颁布《劳动合同法》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他们充分理解,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许多劳动者就是不守合同,不管企业是否同意,说走就走,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反过来,企业要辞退员工,不仅要提前通知,还要补偿工资。这一点让企业非常困惑。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结合本地实际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值得进一步探讨、完善。2.7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在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来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无论是机构还是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接导致监察的力度软化,带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人去查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问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给予处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然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社会舆论在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中产生了无毒理解,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3.1用人单位的认识偏差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甚至违法集体裁员;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一个专有名词——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再续定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分用人单位造成误读误解,但是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永久职工”。3.2与《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由于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明确界定,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再如,《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需要进一步衔接。实际操作中,基层工会组织难以有效组织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对话,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中的工会领导本身受雇于企业老板,很少能真正发挥作用,致使部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3.3社会舆论的误读误解当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珠三角“上千家家鞋厂倒闭,更多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以及“关于韩国企业逃走”的新闻类似这样的报到,不少媒体都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了这些企业的厄运,有些文章片面解读法律,造成负面影响。在这样一个宣传北京下,各地很多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开始抱怨这部法律造成企业成本上涨。
4.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等起着重大作用,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4.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氛围虽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两年多了,但对它的宣传、学习、贯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对这部法律重要性的认识是保证其贯彻落实的关键。首先,建议各级领导带头学法,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贯彻要领,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其次,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再次,必须全面、正确阐释《劳动合同法》条款内容,减少社会各方可能产生的认识歧义,及时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第四,要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的宣传培训,使他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利、反映诉求。第五,结合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引向深入。4.2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既是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全社会要提高对劳动合同制度对社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要把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解决好认识问题,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用《劳动合同法》解决处理好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好劳资双方利益。此同时,面对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在当前一段时间,全社会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兼顾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尤其是劳动保障、法院等相关单位,在对待劳资纠纷时,可以协调、调解的尽量协商解决,在立案之前事先与企业沟通联系,避免因偏听单方意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4.3全面推行限制企业裁员和降薪等应急措施,保稳定依法裁减人员及自主确定、调整员工薪酬,本应属于企业正常的管理行为,但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为减缓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利益,政府只能出台限制企业裁员和降薪的举措。这明显是行政手段,属于应急办法,但实践中(据了解,有部分地方政府已采取要求企业承诺不裁员、不降薪等类似措施)证明在非常时期确实必要,也确实有效。对此,我认为各地均应统一办法,规范全面推行。第一,要求企业签订不裁员、不降薪承诺书。这应是有时限或条件的,当特定时期过去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就应及时解除。第二,依法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报告,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实施。第三,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重点从合法性、是否按程序、经济补偿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第四,鼓励劳动者举报。对用人单位随意裁减人员、降低薪酬待遇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从重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4.4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