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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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保障公务员遵守职业道德,提升公务员绩效和能力的关键机制之一。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务员在国家改革和发展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构建考核指标体系、引进市场化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的三个方面来探讨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一、构建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是衡量公务员工作表现和能力的重要标准。

但是当前,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不完善,存在指标过多、指标难以量化、指标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建立优化的考核指标体系。

首先,考核指标应体现工作质量和绩效。

工作绩效是考核的核心内容,应通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同时应注重工作积极性、服务意识、法纪观念、责任心等其他方面的考核指标。

此外,考核指标应基于职责、任务和工作环境,区分不同岗位的不同评估方法。

其次,考核指标应量化且具有可操作性。

现行指标体系指标较多,难以量化。

因此,我们需要逐步减少指标数量、提高指标质量,使指标适合量化考核和实操。

考核指标应可操作,应基于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设计指标的得分项。

同时,应将考核结果与职业晋升、培训机会等人力资源激励相结合。

二、引进市场化机制市场化是现代管理的一种趋势,可以提高效率和竞争。

我们可以将市场化的机制引入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建立竞争的激励机制,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实现公共服务效率的提升。

首先,可以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向公民和社会组织征求对公务员绩效的评价,引入市场化机制,让市场的需求和公务员的竞争意识相结合,形成市场化、科学化、社会化的绩效考核机制。

其次,建立优秀公务员奖励机制。

根据考核结果,在人事晋升、提高岗位薪资、资格准入、组织表彰、专项福利等方面给予资格、名誉和其他奖励,激励公务员不断提升绩效和能力。

三、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公务员考核结果应用是考核的一个重要目的。

从结果应用中,我们可以了解公职人员是否在工作中秉持公正、诚信、问责等职业道德,是否达成规定目标。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河北省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考核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是人事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发现人才、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

公务员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尤其是近年来考核制度发挥的作用愈加明显。

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考核,为公务员的使用、培训、晋升、奖惩等管理活动提供了科学依据,激发了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和效率的提高,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应有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及操作过程的不规范,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须探索加以改进。

一、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考核工作的实践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考核制度本身和具体操作工作两个方面。

首先从制度本身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考核内容、标准不够规范具体,可操作性差。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指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但从《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内容与各等次的考核标准看,表述不够具体,难以准确把握。

表现在:一是不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是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论是领导岗位,还是业务岗位,考核内容一致、标准一致,没有体现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没有建立规范、具体、可操作的适合不同层次级别、不同职位的考核内容及标准框架体系;二是考核的标准大都是抽象的语言概述,没有根据各个不同层次、不同职位的特点,量化考核标准,《规定》中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考核内容与标准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

2、考核的激励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考核的目的在于奖优罚劣,其落脚点在于使考核结果同公务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但从考核等次比例的分配与考核结果的使用看,其激励作用不够明显。

一是优秀等次比例偏低。

《考核暂行规定》指出: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深思及建议

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深思及建议

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深思及建议内容摘要:本文就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总的概述加以分析、其中得出考核中的现状以及经常出现的几点问题,从而得出认为为杜绝公务员考核制度中问题的发生必须做出相应的对策。

全文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本现状概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思考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对策;建议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对于发现人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度的健康发展。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要领导同执法监督人员,舆论工作者)和被考核者。

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

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

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

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

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关于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几点思考考核是《公务员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人才评价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发现、选拔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

目的在于激发公务员参与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能。

但是,考核本身也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公务员平时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一)考核过于笼统,内容细化、量化难在现实中,公务员分布在公安、政府机关、法院等各个部门,具体到一个单位而言,每个人根据职责不同,其分工也不一样,分配到的年度目标任务亦不一样。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考核的表述,“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但是要量化到每一位公务员身上,标尺不易掌握,并且在机关公务员内难以平衡,实际操作难度大。

(二)考核有流于形式现象1.注重年终考核,忽视平时考核。

所谓的考核,则变为年底大家根据平时印象进行的民主测评,这样既不科学也会挫伤部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而平时考核形同虚设,工作完成情况如何、个人表现如何,更多的是凭印象,实在工作难以开展了,也是口头批评得多。

2.重集体考核,轻个人考核。

在公务员平时考核中,更—1—多的是注重对某个乡镇、部门、科室集体的考核,而从乡镇、部分、科室等延伸到个人的考核则少之又少。

因此,就形成科室之间考核有区别,而科室内部因碍于面子,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造成个人之间则不平衡,影响工作积极性。

3.重“优秀”,轻“其他”。

在公务员考核过程中,大部分单位注重“优秀”等次人员评比。

由于大部分单位“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10%,对这部分人的考核在单位来讲相对较为重视,能够较为准确、客观的选出工作拔尖、品行优良的人才来。

而对于“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其他三个等次的确定,就有流于形式的趋向了。

只要不是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个人,都倾向于息事宁人,勉强确定为称职。

(三)考核结果运用不充分考核结果运用不充分体现在激励机制作用发挥不够。

目前公务员考核结果更多的是用于工资晋档的一个依据。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摘要:本文就我国现阶段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考核制度中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形成的原因,以及防止公务员考核制度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及方法,通过全文三大方面的阐述,同时结合自己的观念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加以深入的理解。

关键字:国家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国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考核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成分,是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是人事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发现人才、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

自从公务员考核建立实施以来,考核制度的作用愈加明显。

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考核,为公务员的使用、培训、晋升、奖励等管理活动提供了依据,并为人事决策科学化合改进人事制度提供了指导,激发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和效率的提高,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也有一定的弊端,由于考核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及操作过程中的不科学性,从而导致考核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如人意之处,应当给予探索并加以改进。

一、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中作中存在的问题1、公务员考核存在一定的形式化,导致工作效率低。

2、公务员考核的奖惩制度不够健全及考核结果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3、公务员考核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4、公务员考核体系不够科学、健全。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的要求,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以内,85%左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等次,极个别的公务员被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

事实上,在大约85%左右的称职等次人员当中,有部分德才表现较好、工作实绩比较突出的人员,这些人的表现超出了称职的标准而离优秀的标准差距较小,也有部分是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一般的人员。

然而,这部分公务员都被评为称职,享受同样的待遇, 没有任何差别,致使他们干好干坏一个样,从而产生了考核的大锅饭现象,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大大削弱。

关于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公务员是国家机构中非常重要的群体,他们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制度和发展。

因此,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让公务员更加负责、更加专业化和更加可
信赖。

首先,公务员考核制度应该明确和规范化。

应该确立追求质量、高效率的制度,不仅
要注重实效,还要注重制定全面的考评制度,以全方位评估公务员的表现。

同时,评估方
式应该与工作岗位相应,在适当的时间周期内进行考核,确保公正公平的考评结果。

再次,考核制度应考虑对于技能的重视。

技能水平是公务员工作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

因此,尤其在技术领域,公务员的能力和水平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考核制度应该重视技
能方面的考察,特别是在一些技术领域,通过技能水平来评价公务员,可以保证公务员在
技能方面不断提升自我,不断更新能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考核制度应该注重具体的考察范围。

在考核制度的制定中应该考虑公务员工作
的具体性质和职责,灵活适应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公务员考核制度应该鼓励优秀
表现和成果,而不是通过简单的计分罚分来进行考核。

这样,公务员才有了展示自己工作
成果的机会,也能够被认可和激励进一步努力。

总之,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保证公务员相对公正、专业和高效工作的关键因素。


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公务员考核制度才能真正的体现出干部个人的能力、素质和价值,为公务员从事日常工作提供指导性的建议。

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几点思考

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几点思考

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几点思考对公务员进展考核,对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工作效率、勤政廉政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考核,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监视,有利于为公务员的培养任用打下根底和提供依据。

但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考核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操作方法,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务员考核应有的成效,推进公务员队伍建立能适应形势的开展。

下面结合我县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几点思考和对策。

针对我县当前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公务员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效防止庸、懒、散、慢现象发生,切实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我县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作如下几点思考和探索: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力图通过全面系统的科学谋划,研究制定出切合我县实际的具体操作方法,以科学的考核方法统揽公务员管理的全过程,使考核成为评价和衡量公务员各方面表现和工作业绩的手段。

各单位领导及公务员要以有效的载体加大对公务员考核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将公务员考核的重要性弄懂弄通,特别是要认识到它作为评价公务员的重要手段、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使考核工作成为公务员人人重视个个参与的自觉行动。

组织、人社、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年度考核工作进展严格把关,让单位、公务员对考核引起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认真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

“两定两考”即:定职责、定任务,绩效考核、年度考核。

“两定两考”要求公务员先明确职责、确定任务,之后再根据所确定的工作职责、当年目标任务来进展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形成了衔接相扣的考核方法,既细化了考核依据,又量化了考核指标,既全面涵盖了所有的考核要素,又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能有效地推进公务员考核的全面、科学、客观、准确、可行、有效。

公务员考核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根本依据。

关于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它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也能够促进公务员个人的成长发展。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一、制定明确的考核目标和指标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核心在于考核目标和指标的制定。

目标和指标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工作实绩和服务质量,同时也要符合公务员职责和能力要求。

因此,必须充分调研和分析,确定符合实际需要的考核目标和指标。

在确定考核目标和指标时,必须注重科学性和系统性,充分考虑公务员工作的特点和要求,避免目标和指标过于宏大而失去可操作性。

此外,还要充分考虑考核结果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引导公务员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和提高。

二、实施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公务员考核应该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

定量考核主要采用计分制,通过给予不同分值来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定性考核主要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不同的考核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通过多种方式相结合,可以充分考核和反映出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服务质量。

同时,多元化的考核方式也能够减少评价制度的不公平性,体现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建立问责机制公务员考核制度不能仅仅是一种准则或标准,还需要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规定相关的惩罚和奖励措施。

问责机制可以通过实行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来达到目的。

对于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该通过提升职务、调整薪资、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奖励。

而对于表现不佳的公务员,则应该采取惩罚措施,如降职、减薪、停薪留职等方式来约束其行为和工作表现。

这样,公务员考核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出对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对公务员的工作意识起到积极的影响。

四、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公务员考核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应该从考核目标、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监督制度应该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避免自我感觉良好和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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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摘要]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就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出了几点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以此推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考核是录用的前提,是培训、奖惩、职务升降、辞退等各项管理的依据,考核的方法是否科学,考核的结果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其他的各项管理。

政府曾投入大量精力积极致力于考核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有许多问题没得到解决。

本文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说起,探讨了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对策和建议,以此推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1994年3月8日人事部颁发),以及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阶段性考察与评价制度。

[1]公务员考核,重点是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考核工作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公务员考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管领导、监督人员)和被考核者。

少数考核人员认为“考核年年搞,年年老一套”,考核形同虚设,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的考核者情面观念重,怕得罪人的思想很深,是非观念淡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愿做“好好先生”;或者大搞远近亲疏,感情用事,以偏概全。

另一方面,被考核者不重视考核,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敷衍了事。

还有一些公务员认为只要有关系、有人情,一切都可以搞定,不是以职位要求为工作准则,而是努力与领导、同事搞好关系以期通过考核。

(二)考核方法简单化,缺乏科学性按照规定,公务员考核应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领导考核,轻视群众考核,使个人考核和集体考核脱节。

在公务员考核实践中,我国十分重视直接领导对下属的考核评价,往往会忽视了群众对公务员的评议和考核,使公务员自觉接受民众监督成为一句空话。

二是重视定性考核,轻视定量考核。

由于有关公务员考核结果等次的基本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笼统,一些单位和部门不愿花费太多的精力对多种考核要素进行量化,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而是随便定几条,停留在定性的基础上。

三是重视年度考核,忽视平时考核。

目前我国仍缺乏一套系统且实用的平时考核办法,许多单位和部门也不重视平时考核,致使平时考核弱化,无法为定期考核提供参考。

[2](三)考核的标准模糊,不确定目前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不发达,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还有不完善之处,对于众多工作性质相关性极高的非领导职位没有完全划分。

在这种情况下,某一特定职位所要求的职责和权利没有完全理清,这使得公务员考核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衡量,无法判定公务员是否完成了本质工作,抑或完成到什么程度,工作的质量如何。

同时,由于现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部分(即将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中还包括了“廉”的考核[3] ),并且注重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只是定性地做了些说明,并没有明确进行细化,许多单位仅依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大体相同,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即便《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其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但普遍没有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处于同一考核层面。

由于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

(四)考核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缺乏监督机制《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考核主体的责任作了一般性要求,但并未明确规定各个考核主体在各个考核环节应负何种责任,如认真履行了责任有何奖励、失职失误如何追究。

[4]结果导致在考核实践中,一些考核客体(被考核者)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有严重问题的仍能在考核中轻松过关。

考核主体或碍于面子,做好人,或与被考核有私交,在考核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故意放水,使得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把关环节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政府依据这样的考核结果用人治事,后果如何可想而知。

(五)考核的程序规范性不强,民主性、权威性、严肃性、科学性不足按照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规定,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然而实际的执行中,许多部门、单位对考核程序并不重视,让群众参与民主评议的意识淡薄,存在“以评代考”、“平均主义”和领导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考核结果;另一方面,由于群众的参与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有时也得不到考核部门的足够尊重,使民主程序徒有形式。

相当多的单位以写条子举手或抓阄的手段来区分公务员考核等次。

或者即使搞了民主测评,又很少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往往是为了测评而测评,搞纯粹的形式主义。

此外,部分单位和部门不重视考核结果的反馈,对公务员只反映考核等次或领导评语,而不说明原因及改进意见,有的单位甚至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者本人考核结果。

在考核结束时,档案入档经常发生考核表格缺项,无本人签署意见,填写潦草等现象。

(六)考核结果等次偏少,结果使用缺少激励性、刚性和反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实际上不称职的公务员只占极小的比例,绝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次上,出现称职等次的大平台,考核评价效果不明显,而优秀人员一般只占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在考核中出现了部门不分绩效优劣一律按比例(一般都按上限)分配评优名额,公务员中轮流坐庄当优秀的现象。

这也是社会普遍反映等次偏少的原因所在。

从考核结果的使用上看,公务员考核的激励功能是通过考核确定等次,根据工作成绩进行奖惩来体现,然而,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使用仍然缺乏力度,没有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无法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优秀和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公务员考核结果兑现环节上缺少刚性。

奖励等各方面没有拉开距离,也影响了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5]此外,就我国目前的简单反馈方式而言,考核并没有起到提高绩效的作用。

许多单位只是将考核结果简单的通知被考核者,而并没有进行必要的面谈,也没有将被考核者存在的问题提出来,所以被考核者也就不知道自己有什么不足之处,也就不可能谈改进。

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和几点建议第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确立考核理念公务员考核制度要真正行之有效,首要的是公务员观念的转变,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为此,要加强考核者的教育,把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作为考核者任职学习的主要内容;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同时,公务员要不断提高对考核的认识,切实确立一种考核的理念——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以德为先”的理念和全面考核、突出绩效的理念,以此保证考核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二,建立多样化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方法,力求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的考核方法是保证考核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实行“三结合”的方法对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的考核。

首先,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既要做到以领导考核为主,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考核效率;又要走群众路线,进行多层次、多视角、多侧面的考察,对公务员做出全面评价,要注意杜绝领导个人说了算或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其次,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要认真实行公务员工作纪实手册制度和工作日报制度,详细记载公务员平时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真正做到考之有据。

最后,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在进行考核时,可以参照其他国家记分考核方法,将德、能、勤、绩几个指标都进行量化,分解为若干要素,并赋予一定的分值和权数,然后确定不同类别、层次职位各要素的等级标准和分数线,加总即得出某一职位的公务员的分数,对照相应的等级标准,即可得出被考人的等次。

对于公务员的思想、动机、信念、价值和态度等不能量化的要素仍采用定性的方法考评,采用先分项评分,后综合评语,这样就能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及其科学性,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情况。

第三,建立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标准体系,实行分级分类考核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对公务员的要求日趋提高,考核的内容也日益增多,考核的触角延伸到德、能、勤、绩,甚至于廉等各个方面。

在实际的考核中,考核标准是考核工作的主要评价依据,标准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考核工作的成败。

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这是制定考核标准的直接依据。

其次,要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就是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要求制定适于不同层级公务员的考核标准,特别要符合职位职责要求。

再次,要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不同,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6]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应当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职务性质和业务要求,依层次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从而形成一个不同类别、层次公务员考核评估的综合指标体系,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

最后,增加公务员考核等次。

前面已经讨论过,即将实施的新《公务法》还增加了一个“基本称职”的等次(现行的操作中有时也采用了这样的做法),但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仍然过少,不能反映公务员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影响了考核的客观性、准确性。

借鉴外国的一些经验,可以将中国公务员考核等次设定为五档,重新确定每个档次的基本标准,使公务员考核更有意义和价值。

第四,实行公务员考核责任制,明确规定,加强考核过程监督我国建立公务员考核责任制,就是要从制度上明确一个责任机制,以此对公务员考核的各主体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做到有功赏功,有过究过,功有人领,过有人当。

[4]所以,必须明确规定在各种公务员考核的各个环节中考核主体应负的责任以及考核结果失真失实时,考核主体必须承担责任,进而保证考核进程和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过去公务员管理上出现的诸多问题,与公务员考核制度不完备不无关系。

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负有考核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监督。

为此要建立公务员考核举报、考核申诉和考核结果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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