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案件侦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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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部的工作流程

刑侦部的工作流程一、案件受理。
有人报案或者其他渠道发现有案件发生的时候,这就是一切的开始啦。
就像你发现家里东西丢了,慌慌张张跑去派出所报案,那咱们刑侦部的小伙伴们就得开始行动起来喽。
这时候,得仔仔细细听报案人说的每一个细节,不管是大事儿还是小事儿,都不能放过。
报案人可能会特别激动,说话颠三倒四的,咱们的警察叔叔阿姨就得像安抚小娃娃一样,让他们慢慢说清楚情况。
这时候啊,就像是在玩拼图游戏,报案人给的那些信息就是拼图的碎片,一片儿都不能少呢。
二、初步调查。
接收到案件信息之后呀,就得开始初步调查啦。
这就像是探险家在陌生的地方先到处看看地形一样。
刑侦人员要去案发现场瞅瞅,这可不是随便看看哦。
得像小侦探一样,眼睛里容不得沙子,任何蛛丝马迹都要被发现。
比如说,地上的一个脚印,墙上的一道划痕,或者是桌子上摆放奇怪的东西。
这时候啊,刑侦人员就会各种拍照、记录,感觉就像是在给案发现场画一幅超级详细的画儿一样。
而且呢,还要去走访周边的群众,问问大家有没有看到什么奇怪的人或者事儿。
这就像是拉家常一样,得让群众们愿意和你说心里话,有时候还能从这些唠嗑里发现特别重要的线索呢。
三、分析线索。
收集到一堆线索之后,就该坐下来好好分析啦。
这就像是在解一道超级复杂的谜题。
大家围坐在一起,把那些照片、记录的东西都拿出来,像在挑宝贝一样。
这个脚印可能是哪种鞋子留下的呢?墙上的划痕是不是打斗的时候留下来的?每一个线索都像是一个小提示,大家要把这些小提示拼凑起来,想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有时候可能会有好几种不同的想法,大家就会像辩论赛一样,你一言我一语,争得面红耳赤的,不过这都是为了能找到真相嘛。
四、锁定嫌疑人。
经过一番激烈的分析之后,如果运气好的话,就能锁定嫌疑人啦。
这时候就像是在一群小绵羊里找出那只调皮捣蛋的小黑羊一样。
可能是根据监控录像里看到的模糊身影,或者是群众提供的某个特别的描述。
一旦锁定了嫌疑人,那可就像猎人发现了猎物一样兴奋呢。
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

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
业务一审查逮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侦监部门提请逮捕,侦监部门承办人经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后,对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自侦部门作出决定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的决定)。
达
(检察长、检委会意见)
(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
注:条件1: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齐备。
条件2: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规定。
条件3: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或九十条规定。
业务二立案监督:侦监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经调查核实,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可以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群众来信来访)(其他部门转)(其他机关转)(侦监部门办案发现)
(公安机关)
(审查说明不立案的书面理由)
(说明理由)
(通知公安立案并附证明材料)
(公安超期不立案)(公安立案)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经市院批准直接立案)。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

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第二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三条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以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二)外国人犯罪案件;(三)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四)走私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或移送决定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备案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审查办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下列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四)其他需要备案审查的案件。
第二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受理第九条受理审查逮捕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内勤负责。
内勤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一)侦查机关(部门)是否有管辖权;(二)案卷册数是否与送达回证载明的相符;(三)《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证据是否齐备,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刑事案件质量跟踪审查表》;(四)《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是否载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已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是否列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
侦查监督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侦查监督协作机制工作方案1. 背景在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中,侦查监督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和侦查活动合法性,建立侦查监督协作机制势在必行。
2. 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协作机制,促进公安机关和社会监督机构之间的合作,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
3. 工作方案3.1 组织结构建立侦查监督协作机制委员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律师协会、新闻媒体等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领导担任。
3.2 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 负责提供侦查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案件材料,配合辅助调查和监督,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 人民检察院: 监督和检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确保法律和程序的合规性。
- 法院: 审理侦查阶段案件,对侦查活动进行司法审查。
- 律师协会: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新闻媒体: 对侦查活动进行公开报道,促进舆论监督。
3.3 工作流程1. 侦查机关接到案件后,及时将案件相关信息报送侦查监督协作机制委员会。
2. 委员会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 侦查机关配合提供案件信息和材料,满足委员会成员的需要。
4.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及时接受委员会成员的辅助调查,如律师协会的法律援助和法院的司法审查。
5. 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对侦查活动进行公开报道,新闻媒体可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报道准确性。
6. 委员会成员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7. 委员会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相关问题,共同推进侦查活动的监督和改进。
3.4 保障措施为确保侦查监督协作机制的顺利运行,需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加强对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和合作意识。
-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便于案件信息的传递和获取。
- 健全制度和规范,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机制运行的监督和评估。
侦查监督申请流程

侦查监督申请流程侦查监督申请,这事儿其实没那么复杂啦,就像我们平常找朋友帮忙一样,也有个小流程呢。
一、啥时候可以提侦查监督申请呢?就是当你觉得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一些不那么对劲儿的地方的时候。
比如说,你发现他们可能超期羁押了犯罪嫌疑人,或者在调查取证的时候用了一些不太合法的手段,像威胁证人之类的,这时候你就可以考虑提出侦查监督申请啦。
这就好比你看到小伙伴在玩游戏的时候作弊了,你肯定要站出来说一声的呀。
二、那要向谁提出这个申请呢?一般来说呢,是向检察院提出的哦。
检察院就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专门管这些事儿的。
你得找对这个裁判,你的诉求才有可能被听到嘛。
这就跟你在学校里有问题得找对老师是一个道理的。
三、申请要怎么写呢?首先呀,得把你的基本情况写清楚。
你是谁呀,你的联系方式是什么,这就像是你介绍自己给新朋友一样,得让人家能找到你呀。
然后呢,你要详细地说一下你发现的侦查机关存在的问题。
比如说,你要是发现他们非法搜查了某个地方,你就得把时间、地点、经过都写得明明白白的。
就像你给朋友讲故事一样,要讲得清清楚楚的,这样别人才能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
最后呢,你还可以加上一些你自己的看法和诉求,比如说你希望检察院能够尽快调查这个事情,让侦查机关改正错误之类的。
四、提交申请之后呢?检察院收到你的申请之后呀,就会开始审查啦。
这个审查的过程可能不会太快,就像我们等快递一样,得有点耐心呢。
不过你也不用太担心,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都是很专业的,他们会认真对待你的申请的。
如果他们觉得你的申请有道理,就会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啦。
比如说,他们会要求侦查机关解释某些行为,或者直接纠正他们的错误做法。
要是他们觉得你的申请不太符合要求,可能也会告诉你为什么,就像老师给你指出作业里的错误一样,虽然可能有点小失落,但是也能让你明白问题出在哪里呀。
五、你能做些什么呢?在这个过程中,你可以保持和检察院的联系,问问进展情况之类的。
但是也不要太着急啦,老是催人家也不太好呢。
犯罪侦查流程与步骤
在审讯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审讯技巧,如察言观色、旁敲侧击、适时出示证据等,以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 线,获取真实口供。
获取关键证据和口供
关键证据收集
在侦查过程中,要注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将对案件 的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口供获取
口供是犯罪侦查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审讯过程中,要通过合法、规范的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 口供,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要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虚假供述对案件 造成误导。
根据专案组成员的特长和经验,合理 分配侦查任务,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 工。
02
现场勘查与取证
现场保护及勘查记录
现场保护
在侦查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应确保现场不被破坏或污染,以维持原始状态。这 包括封锁现场、限制人员出入、保护痕迹物证等。
勘查记录
侦查人员应对现场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现场环境、物品摆放、痕迹物证位置等 。记录方式可以是文字、绘图或拍照,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判决结果执行和后续工作
判决结果执行
法院作出判决后,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判决 结果。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 抗诉。同时,应当监督判决的执行情况,确 保刑罚得到正确执行。
后续工作
在案件审结后,检察官应当对案件进行总结 和归档。同时,应当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进行反思和改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此外,还应当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和救助 工作,积极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实施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强制 措施类型,如拘留、逮捕等。在实施 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合法、规范,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审讯策略与技巧运用
审讯策略
公安局案件侦查的步骤与技巧
公安局案件侦查的步骤与技巧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解决犯罪问题的核心工作之一,它的目标是获得足够的证据,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被定罪。
为了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公安人员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步骤与技巧。
第一步:接警与初步调查当接到报警电话时,公安人员首先要做的是保持冷静,并记录报警者提供的信息。
在实施初步调查之前,他们需要仔细听取报警者的陈述,收集关于案件的基本信息并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
这一步骤对于确认案件的性质和范围至关重要。
第二步:勘察现场与搜集证据勘察现场是案件侦查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公安人员应该仔细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案发地点的布局和环境等。
同时,他们需要寻找可能存在的痕迹,并及时对现场进行保护,防止证据的破坏。
在现场勘察结束后,公安人员要进行证据搜集工作,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证人口供。
第三步:线索分析与嫌疑人侦查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公安人员需要对线索进行分析,找出与案件相关的嫌疑人。
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如调取监控录像、追踪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等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需要发挥他们的调查技巧,善于收集信息,进行犯罪心理分析,从而更好地锁定嫌疑人。
第四步:审讯与取证成功锁定嫌疑人后,公安人员需要进行审讯,并通过审讯的过程获取更多的证据。
在审讯中,公安人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嫌疑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同时灵活运用讯问技巧,引导嫌疑人主动供述。
同时,他们还需要收集嫌疑人的物证和书证,并进行鉴定和勘验。
第五步:案件分析与破案案件分析是整个侦查过程的关键环节,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分析,公安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发生和嫌疑人的犯罪动机。
通过案件分析,他们可以找出证据之间的联系,并对案件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最终,通过这一步骤,公安人员可以成功破案并准备起诉。
在案件侦查中,公安人员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首先,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侦查技能,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案件。
立案后怎么侦查-侦查流程是什么-
Please get the right person into the car, and get off the unsuitable pers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立案后怎么侦查?侦查流程是什么?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8、侦查终结。
很多人报案后因为不清楚侦查机关立案后怎么侦查以及侦查流程,所以时刻都在担心自己的案子什么时候能解决,今天就跟大家详细讲解一下侦查机关的侦查流程,以便大家以后能了解自己的案子什么时候能有消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刑事立案注意哪些事项(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刑事侦查的流程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法律案件侦查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侦查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侦查工作贯穿于整个法律程序,是揭露犯罪、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侦查的定义、侦查原则、侦查程序、侦查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法律案件侦查的流程。
二、侦查的定义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犯罪、惩治犯罪的活动。
三、侦查原则1. 依法侦查原则:侦查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侦查职权。
2. 客观全面原则: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不得偏听偏信。
3. 保障人权原则: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 保密原则:侦查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和侦查工作保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
四、侦查程序1. 立案(1)报案: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2)控告: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对犯罪行为提出控告。
(3)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侦查机关举报犯罪行为。
(4)侦查机关受理:侦查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2. 调查取证(1)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2)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提取有关证据。
(3)鉴定:侦查机关需要鉴定时,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4)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3. 侦查措施(1)拘传: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
(2)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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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十六条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提请或者移送审查逮捕前要求介入侦查的,或者认为需要介入侦查的,可以派员介入侦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机关要求介入的案件,应当主动及时派员介入侦查。
第三十七条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熟悉证据,参与案件的讨论,提出侦查建议,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及时收集、完善、固定证据,为审查逮捕奠定基础。
同时注意监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八条介入侦查应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人员进行,介入侦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介入工作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九条介入侦查人员在介入侦查中,不能代行侦查取证,不得再有关侦查文书和侦查取证材料上签名,不得妨碍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不得泄露案情和侦查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发表是否能够逮捕的决定性意见。
第四十条侦查监督部门在介入侦查和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应当注意发现和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侦查活动具有违法情形的,对于情节较轻的,一般采取口头纠正的方式监督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需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报经主管检察长作出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权的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侦查监督部门应于侦查机关及有关机关共同研究建立必要而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依法对逮捕或者不捕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捕决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呗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既不释放又不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接受纠正意见,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应当移送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于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未能执行的,应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人员姓名,执行的时间、不能执行的原因在执行回执上写明,于收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检察机关。
对于能够执行逮捕而不及时执行,致使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重新犯罪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建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于逮捕或者不捕决定已被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员对决定执行后的案件运行情况也应进行跟踪监督。
对于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定期了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在补充完毕后两个月内(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三个月)及时重新提捕,防止案件流失;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况也应了解掌握,发现问题,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逮捕而公安机关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应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将变更的理由书面通知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对公安机关的变更理由进行审查,发现变更理由不当,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报告,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五条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由部门负责人制定专人受理审查。
审查人应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内提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侦查机关的《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均以人为单位编号;
(二)《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
(三)历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具体原因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办理延长羁押侦查期限案件实行层报层审制度。
受案审查人应当根据报送的材料,对提请审查事项是否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要求随案报送侦查卷宗予以审查。
审查应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完成,并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
报检察长审查后,连同审查逮捕意见书一并上一级
检察院报送。
第四十七条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请机关、提请时间及文书文号、提请事项;
(二)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主要案情;
(三)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四)部门负责人意见;
(五)附件(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侦查监督部门在班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发现案件已超过法定侦查羁押期限提请的,不予受理。
同时,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律有关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四十九条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审查,应要求侦查机关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内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二)《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
(三)历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案情说明和证据材料。
侦查监督部门应制定专人在三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执
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备案审查表》。
第五十条经备案审查发现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当的,应当及时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如果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理,并不再接受对该犯罪嫌疑人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
第五十一条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应当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并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四章立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案件过程中,应当将案件的审理情况,所生成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摘录和复印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及时输入检察业务运行系统归档,形成电子卷宗。
第五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应于案件审结一月内,按照档案部门检察内卷归档的要求,完成卷宗装订,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内勤等级保管,年终统一送院档案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