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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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案例1,一法国商人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2,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双方的合同已成立。双方订有的长期贸易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这一规定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习惯做法,双方理应遵守这一习惯做法。卖方应在收到订单后15天内通知买方不能交货,否则,只能认为卖方仍遵从习惯做法。

案例3:某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业务。我方2001年4月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4月12日复到有效。该电报发盘于4月9日到达美方。对方与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于4月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未予理睬,将货又售于另一客户。日后美商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我方发货。请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情况表明对方的电报接受是因为邮寄原因而逾期,且我方在收到该电文时并未及时向对方表示该接受因逾期而失效,所以应为有效的接受,双方的合同成立,我方应履约。

案例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对方要求不合理。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本案中,我方发盘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案例5: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客商。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按照《公约》的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对方的逾期接受是由于邮局的延误造成,对于这种逾期,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反对,否则合同被视为有效成立。本题中,我方在收到对方逾期接受之后,并未理睬,按照公约,不视为反对,所以合同已成立,我方理应受

合同约束。

案例6:我某出口企业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大豆价格剧烈下跌,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是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法商这一说法是否合理?

分析:《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疑地通知对方他愿意接受此逾期接受。本案中,法商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但我某出口企业立即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所以合同已成立。

案例7:(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元,我方不予

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予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案例8: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以便其按期装运出口,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我方做法合理。因为合同并未成立。双方约定以签订确认书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而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时,我方并未签字,因此合同并未成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不受其约束,没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案例9;甲公司于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向乙公司寄出一项发盘,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答复有效。

但甲公司又于5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发盘通知,该通知与发盘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公司。乙接到实盘和撤回通知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争议。试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甲乙之间没有达成合同关系。一项发盘,即使不可撤销,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到达受盘人。本题中,撤回通知与发盘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公司,发盘得予撤回,因撤回而失效,故即使对方及时接受,合同也不能有效成立。

案例10;A向B发盘:”蝴蝶牌缝纫机JA-1型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CFR科威特10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

B在限期内回电”接受你方发盘,60美元CFR科威特,即期信用证”

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11: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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