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同名11123)

如何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同名11123)
如何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同名11123)

如何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

1、纠纷的受理。

纠纷受理分三种情况,一是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材料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二是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单位部门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三是移交受理,即已告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通过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2、调解准备。

(1)调查纠纷情况。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询问矛盾纠纷的有关情况,向知情人及周围群众调查,实地勘查等方法,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目前的程度;证据及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态度;以及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

(2)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判明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各方当事人的是非与责任。

(3)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进行调解。

要在稳定各方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依法指出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4、调解结束。

对于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常用的办法与措施有:回访;运用道德的力量和公众舆论来约束当事人履行协议;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位领导的帮助下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帮助受害一方当事人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调解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申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简易经济纠纷,还可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主动配合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类型和特点

近年来,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六大方面:一是土地征用问题。存在因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纠纷;因失地农民转型难,生产生活出路受困,引发矛盾纠纷。二是村务管理不善问题。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村务透明度不高、

财务管理混乱,有的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贪污财产,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纠纷。三是民间琐事纠纷问题。如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矛盾纠纷。四是土地权属、林权引发矛盾纠纷。五是移民搬迁。六是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等引发矛盾纠纷。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资源权属、环境、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政策变更、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急剧增加,矛盾纠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跨时段的纠纷也不时出现。

2、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计划。

3、纠纷诉求过高。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标的太高,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小事或无虚有的事就越级上访,制造事端,扰乱视听,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上京、到省、进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加之信访体制不顺,上下沟通不及时,情况不了解,盲目压任务,助长了部分纠纷的诉求欲望,增加了纠纷处理的难度。

五、怎样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随着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在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农村基层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势必会增多,人民调解的无疑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呢,我认为在调解工作中要注重“五讲”。

1、讲学习,提高调解能力。俗话说的好,“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我认为人民调解工作主要还是从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即“情、理、法”,三者缺一不可且不可偏废。只有认真学法律、学政策、学人情、懂世故,才能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

2、讲责任,热心调解事业。要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要热爱这份工作,只要能通过人民调解能够化解的,尽量要让其走调解之路。调解促和谐,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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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讲原则,我认为讲原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要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抱有一颗公心,坚持公正调处。二是在调处矛盾纠纷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即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4、讲方法,做细做好调解工作。个人认为基本的工作方法要把握这么几点:听好当事人讲述,做好记录;把握事件的原委,摸准症结所在;进行仔细的调查,防止偏听偏信;控制当事人的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找准开锁的钥匙,对症下药。

5、讲协作,协调各种调解力量。从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实际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本身毕竟资源有限,在某些纠纷的调处上还是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那样调解效果才会更好,效率才会更高。

六、优秀调解员经验介绍

2007年4月19日凌晨4时,52岁的梧州市藤县岭景镇司法所所长在调处一起坟山纠纷时,因突发性心肌梗塞导致死亡,此后他被追记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二级英模”、“全区优秀人民调解员”。工作11年来,魏德宏的足迹踏遍岭景镇的山山水水,田间地头。由他亲自调处和参与指导调处的“三大纠纷”共记1837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更难能可贵的是,他用毕生精力和智慧集结而成的“魏氏调解法”正被人民所津津乐道和争相学习。

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位优秀调解员的“魏氏调解法”。

之一:雷厉风行法。适用于突发性、有暴力倾向的矛盾纠纷。由于事态及时、险恶,要求调解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奉献感,一旦发现纠纷,就要迅雷出击。而且面对险情,要临危不惧,敢于挺身而出,以威慑效应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稳定当事人情绪,然后及时调解,从而避免纠纷久拖不决而导致矛盾的扩大和激化。

之二:疏堵结合法。这一方法适用于矛盾纠纷比较复杂,经多次调处仍无法解决的。如群体性纠纷、三大纠纷等,由于矛盾堆积,稍有不测就极可能恶化,甚至酿成大范围流血冲突。对于这类纠纷调处,首先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进而想方设法对之进行堵塞,只有让当事人冷静下来,然后再因势利导,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

之三:换位思考法。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如果遇到纠纷双方都有一定文化,并能通情达理,都愿意从对方的角度想想,则调解员便可以因势利导,启发当事人凡事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大家各让一步,就会海阔天空。

之四:借用外力法。此调解法适用于遇到个性固执、盲塞、蛮不讲理的当事人的纠纷案件,还适用于婚姻家庭、邻居较少数额的经济等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可调动一切有利于化解矛盾的积极因素,借助发动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亲劝亲,邻劝邻,知心人劝知心人,找准了力源,再逐一打通解决问题的环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之五:依法服人法。对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引发的矛盾纠纷,适用该法。在调解该类案件时,调解员只有依照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事,调解才具有说服力,也才能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障碍。

之六:清风化民法。这是适用范围最广、最基本的调解法,也是对所有执法人员最根本的原则要求。身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如何赢得地方百姓的尊敬,甚至拥戴,树立个人良好的形象与威信很关重要。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严于律己,乐于奉献,清正廉洁,在调处矛盾纠纷时,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吃请受礼、拉帮结派,树立威信,以德服人。

之七:以情解怨法。又叫春风化雨法,在调解家庭成员、亲邻之间因情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时,假如只是一味的讲道理,摆法律,很难取得好的效果。而若能在“情”字上善做文章,通过亲情效应,用真情去填平双方当事人的鸿沟,以情感人,也许很多矛盾就能引刃而解,化干戈为玉帛。

之八:整合力量法。提高建立健全村、部门、乡镇司法所三级调解机制,形成点、线、面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在具体工作中进行分工合作,分级负责,形成合力,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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