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国际集体安全机制及其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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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的利弊及改革问题

论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的利弊及改革问题

论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的利弊及改革问题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的执行机构,在联合国中,只有安理会有权依宪章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因此,安理会对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进行表决时,五大常任理事国(中、英、美、法、俄)有否决权,即五国中有一国投反对票,这项议案便不能通过,这又叫“大国一致原则”。

否决权是给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五大战胜国设立的特权,是“二战”的产物。

联合国建立五十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联合国创建初期,它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致力于医治战争创伤,解决战后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致力于支持和推动非殖民化进程问题。

今天,这两个任务已基本完成,当今联合国面临的新问题是经济发展全球化、地区动乱和局部冲突、国际性贩毒、环境保护等问题。

上述变化使联合国面临一个新的挑战,在21世纪即将来临之际,人们期待着联合国按其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实现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要实现这个目标,联合国必须进行深刻的改革,而联合国的改革,首先必须是安理会否决权的改革问题。

那么,安理会否决权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有什么利弊,需要作那些改革呢?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阐述若干看法。

一、安理会否决权的产生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各国人民渴望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战争问题。

战后的巴黎和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国际联盟一个致命缺陷是,对行政院的实质性问题均需“全体一致通过”,即每个会员国都有否决权,这大大限制了国际联盟职能的发挥,使得许多延缓和制止战争爆发的议案无法通过。

尽管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是爆发了,国际联盟面对漫天战火,束手无策。

二战后,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成立。

联合国正视国际联盟的挫折,吸取和借鉴国际联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明确了联合国的中心问题必须是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集体安全制度

国际法集体安全制度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安全问题日益复杂和多元化。

国际法集体安全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安全机制,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本文将从国际法集体安全制度的定义、历史发展、主要机制、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定义国际法集体安全制度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各国为了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建立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合作为核心的国际安全机制。

二、历史发展1.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这一时期,国际安全主要依靠大国间的权力平衡,如维也纳体系。

2.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确立了国际联盟,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但未能有效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成立,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

此后,国际法集体安全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三、主要机制1. 国际安全理事会(UNSC):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安全机构,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 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宪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各国行为。

3. 国际组织:如北约、欧盟、东盟等,通过成员国间的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安全。

4. 国际危机管理:在冲突爆发时,通过外交手段,促使冲突各方达成和平协议。

5. 国际和平维护行动:在冲突结束后,联合国授权国际维和部队进驻冲突地区,维护和平。

四、面临的挑战1. 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随着新兴国家的崛起,国际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传统国际安全体系面临挑战。

2. 非传统安全威胁:恐怖主义、网络安全、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突出,对国际安全构成挑战。

3. 国家行为的不确定性:一些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难以预测,增加了国际安全的不确定性。

4. 国际合作机制不完善:一些国际安全机制存在权力分配不均、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

五、未来发展趋势1.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国际安全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

2. 完善国际安全机制:推动国际安全机制的改革,提高其应对复杂安全问题的能力。

联合国改革方案

联合国改革方案

联合国改革方案联合国(United Nations,简称UN)是世界上最大、最广泛的国际组织,由1945年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

联合国不仅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发展和合作的最重要机构,也是国际体系中重要的法定机构。

联合国由193个国家组成,在各个领域发挥着核心作用。

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的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因此,联合国改革方案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

一、联合国改革的必要性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签署以来,世界面貌变化以及成员国对于联合国的期望和需求也随之改变。

当前国际形势下,世界经济全球化、多极化、威胁和挑战加剧,深度调整和更新联合国的体制结构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协调机制,提高决策和协商能力是保障联合国在21世纪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的必要条件。

二、联合国改革的内容(一)安理会的改革联合国安理会是目前联合国中最具有权威地位的机构之一。

但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之间在权利和利益上的分化和悬殊问题与时俱进。

建立一个安理会改革的机制是实现联合国改革的关键。

首先,要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数量。

当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数量为五个,分别为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法国。

针对各种议案的投票表决中,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

这个固有特征使得安理会的行动力度有限,并且难以反映出世界多极化的趋势。

因此,应当考虑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数量,同时确保各大洲具有代表性。

可作为新的增加成员国的对象,包括非洲、拉美和中东地区等国家。

其次,应该增加非常任理事国的数量。

为了保证各个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调整非常任理事国的名额,增加有代表性的国家。

(二)秘书处的改革秘书处是联合国的执行机构,拥有执行联合国各项工作,协调各个机构之间工作的权限。

为了增进会员国和秘书处之间的联系,建立更强的工作机制和行政管理体制,需要进行秘书处的改革。

首先,应当采取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这些改革包括:正确设置职务和评估方式,使受到评定的职务导向更优、奖励更清晰、评估更具体;制订有关能力和职业发展的准则和规定,使人才增长更加公平和可预测。

集体安全体制

集体安全体制

集体安全体制集体安全体制是指一种国际安全机制,旨在通过各国间的合作与协调,维护全球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它是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建立起来的,旨在解决国际安全问题,保护各国的安全利益。

集体安全体制的建立离不开各国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各国应通过协商和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国际安全规则,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集体安全体制的核心是各国间的互利合作,通过共同努力,防范和解决安全风险和威胁。

集体安全体制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

联合国是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宪章确立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尊重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维护国际公正与正义。

同时,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安全事务,通过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共同解决国际安全问题。

集体安全体制的核心机制是集体防御和集体安全机制。

集体防御是指各国在面临威胁和风险时共同采取行动,保护自身的安全利益。

各国应相互支持,共同应对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武器扩散等安全威胁。

集体安全机制是指各国通过建立安全合作机制,分享情报、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安全威胁。

各国应加强情报交流,共同制定和实施反恐措施,共同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

集体安全体制的实施需要各国间的相互支持和协调。

各国应加强外交沟通和协商,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

各国可以通过召开国际会议和高层对话,加强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安全挑战。

此外,各国还可以加强军事合作,通过联合军演和军事交流,提升自身的防御能力,共同应对安全威胁。

集体安全体制的发展离不开各国间的持续努力和改革。

各国应加强安全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提高机制的效能和响应能力。

同时,各国应加强军控和裁军努力,减少武器扩散和军备竞赛,推动全球安全格局的稳定和持久。

此外,各国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集体安全体制是维护国际和地区安全的重要机制。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安全挑战,共同维护和平与稳定。

联合国改革问题(仅供参考)

联合国改革问题(仅供参考)

国际热点之联合国改革问题(仅供参考)主要讲四大问题一、正确认识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

二、联合国改革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

三、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的主张。

四、联合国改革的前景2005年国际热点问题很多,如以巴以冲突为核心的中东问题,伊拉克局势问题,朝鲜和伊朗的核问题,国际恐怖主义,禽流感等流行性和传染性疾病的蔓延。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中日关系、台海局势、联合国改革等一系列热点问题。

本次讲座仅谈谈联合国改革问题。

一、正确认识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

(一)联合国的成立、宗旨和组织机构。

今年是联合国成立60周年。

作为当今世界上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代表性最广泛、规模最大、影响力最深远、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于1945年6月26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凯歌声中。

当天来自50国(波兰因故未参加)的282名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际组织会议,签暑了《联合国宪章》,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10月24日被定为“联合国日”。

按照《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调各国行动。

《宪章》还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7项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真诚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集体协助;和睦相处;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联合国下设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主要机构和其它一些专门机构、辅助机构及临时机构。

(二)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经过60年的曲折历程,联合国从原来的51个创始国扩大到现在的191个会员国,面貌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活动领域日益扩大,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大批亚非拉国家获得独立并加入联合国,中国恢复在联大的席位,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1、为消除殖民主义和种族歧视作出了重大贡献。

联合国积极推动非殖民化运动,1960年联大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使绝大多数殖民地实现了独立。

联合国改革问题

联合国改革问题
展中国家的重视。 4、非国家行为体将起越来越多作用。 5、联合国将向建立规制社会、担负治理全球
任务的国际组织演进。
五、中国态度
1、应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问题 2、目标之一应是提高工作效率 3、不能设定硬性时间表。 4、吸收会员国应考虑对历史的态度。
联合国改革问题
一、联合国的困境
1、集体安全思想和原则受到冲击。 2、非传统威胁成为国际安全中的突出因素。 3、发展问题日益重要,但联合国在发展领域
的资源和能力严重不足。
二、联合国改革
(一)两种不同的改革观 1、改革的目的和内容 2、改革的深度和广度 继承派和解散派 (二)安理会改革 1、改革缓慢的原因:在遵循公平地域分配的
联合国不会消亡 1、美国还需要联合国。 2、广大发展中国家还需要联合国 3、欧洲国家也需要联合国 4、联合国与国联不同 5、全球性问题出现解决需要联合国
四、联合国未来发展趋势仍是维护和平与安全 3、发展问题将更加受到会员国特别是广大发
原则,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方面,一些 国家还缺乏政治诚意,无法达成共识。
2、安理会改革争议 (1)安理会扩大的原则 (2)担当常任理事国的条件 (3)安理会扩大的规模 “24国方案” “25国方案” “26国方案” “20-21国方案”
三、两种新秩序观的斗争和联合国的 命运

对联合国改革的看法(湖南科技学院法学——国际法作业)【木瓜空间】

对联合国改革的看法(湖南科技学院法学——国际法作业)【木瓜空间】

对联合国改革的看法60多年前,世界各国领导人为应对当时的各种挑战,创建了一批新的多边机构——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他们深信,国际合作是解决战后世界各种挑战的最佳途径。

今天,我们也面临各种重大挑战:我们处在一个全球变化的时代,变化的速度、范围和规模都是前所未有的。

随着世界变得更加互为依存,我们愈加面临尖锐、日趋严重的经济与社会不平等现象。

贫穷、环境退化与发展滞后加剧了脆弱性和不稳定,对所有人造成危害。

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以及更广大的国际商定发展目标,是我们全球经济稳定与繁荣的核心所。

——引言联合国改革的背景:联合国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

当时共有51个国家承诺通过国际合作和集体安全来维护和平、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生活水平和保护人权。

由于其独特的国际性质,和其《宪章》赋予的权利,该组织可就广泛的问题采取行动,并通过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和委员会,为其192个会员国提供一个论坛来表达他们的观点。

联合国工作的范围达到了地球每个角落。

虽然联合国最著名的是维持和平,建设和平,预防冲突和人道主义援助,但是联合国及其系统组织(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还通过许多其他方式,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并使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联合国工作范围广泛又具体,它包括可持续发展、环境和难民保护、救助灾民、打击恐怖主义、推动裁军和不扩散、促进民主、保护人权、治理政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国际卫生、清除地雷、扩大粮食生产等。

为了给当代和后代一个更安全的世界,联合国正在协调努力地去实现其目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国)】联合国给世界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积极影响。

主要如下:首先,联合国在非殖民化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联合国建立了以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

第三、联合国成立以后,在促进世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交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消除贫困、解决难民问题、保护环境和资源、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消除种族歧视、推动全球合作、打击毒品走私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核心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确立的集体安全原则。

该制度在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最重要的机构,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根据宪章的授权,负责调解争端、制裁制定、执行军事行动等。

安全理事会由15个成员国组成,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

每个非常任理事国均通过选举产生。

此外,联合国还设有其他机构和机制来推动集体安全,包括联合国军事观察团、国际刑事法院、和平建设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和机制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冲突和防止战争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

尽管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安全理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常常受到大国的利益追求和利益分歧的影响,使其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难以迅速和果断地采取行动。

此外,一些国家对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效力和公正性有所质疑,从而减弱了其在解决国际冲突和维护世界和平中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有效性,国际社会需要继续努力,加强国际合作,克服利益分歧,并确保联合国在处理国际安全问题中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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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二)法律特征 集体安全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集体安全所要保障的不是个别国家或若干国家的安全,而是 普遍的和平和各国的安全。 集体安全在根本上否定“集团”对彰,排斥以一个同盟反对 另一个同盟的传统的安全保障方式,它没有特定的或假想的敌国 ,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都应受到免受非法侵害的法律保护。从仅 仅维护一国或若干国家的单独安全到维持普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 种目的上的重大转折,是集体安全与个别安全的主要区别,同时 也是集体安全的首要特点。 2、集体安全的理论基础是对战争的新认识和世界整体和平的新 观念。

二、《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义务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目的是要在战后维持普遍持久的和平。这 一目的在《联合国宪章》的序文及第1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为此,宪章为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设定了一些基本的集体安 全义务。 (一) 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 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均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主体,均享有联合 国提供的集体安全保障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并认真履行宪 章规定的下列集体安全义务: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国联的集体安全保障体制自1920年开始运作,至1939年第二次世 界大战爆发而陷入瘫痪,到1940年完全瓦解。在这期间,既有成 功的记录,也有失败的教训。作为集体安全保障的首次尝试,国 联的集体安全体制在总体上是不完备的,具有某些明显的、致命 的缺陷: 1、国联盟约在制止战争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漏洞。 盟约并未禁止战争,而只是对联盟会员国发动战争的权利作 了某些限制,战争仍然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后手段。而且,被 国联盟约所禁止或限制的那些战争也只限于正式的战争或法律意 义上的战争。在不存在正式战争状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的各种情 况均不在禁止之列,例如平时封锁、武力报复等。 2、国联的集体安全体制具有分权的性质。 战争行为是否违反国联盟约的规定,以及对于违反盟约的非法战 争应给予怎样的经济制裁,完全要由各会员国自行判断、自行决 定和自行实施,联盟缺乏统一的和集中的实施制裁的决定权。
二、《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义务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 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 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序言也提出将“力行容 忍,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 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宪章不但重申了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提出的禁止以战争作为 推行国家政策工具的国际法原则,而且否定了一切违反《联合国 宪章》的非和平方法的合法性。除了依据宪章第51条的规定行使 合法自卫权和宪章授权的集体安全行动之外,任何其他在国际关 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包括武装干涉,武装进攻或占领的行 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在被禁止之列。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3、国联的集体安全体制难以形成对国际和平的强有力的保障。 国联本身并无可供直接指挥的武装力量,加之联盟行政院和大会 职权划分不尽合理,运作机制又不够灵活。 虽然人类的首次集体安全保障实践是以失败而告终的,但在国联 盟约下建立起来的安全保障体制,对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 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为联合国的集体 安全体制的建立积累了经验。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依据第16条的规定,任何“联盟会员国如有不顾本盟约……所定 之规约而从事战争者,则据此事实即应视为对所有联盟其他会员 国有战争行为。”联盟其他会员国将依盟约对此违约国采取集体 的制裁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军事制裁和开除会籍,以确保和平 之恢复。 上述规定表明,在国联的体制下,联盟各会员国作为一个整 体在维持和平、防止战争、抵御侵略问题上具有共同的利益和利 害关系,国联盟约已将战争问题纳入了国际法律管制的框架。此 外,国联盟约关于集体安全保障的规定的适用范围,通过盟约第 17条扩大到了非联盟会员国,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开始了集体安全 保障的实际尝试。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 国联的集体安全体制 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的成立初次建立了集体安全保障的 制度,这是人类历史上的首次实践,虽然国联盟约并未明确使用 “集体安全”这一术语。 《国际联盟盟约》序文规定,国联的宗旨“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 保持其和平与安全”,“缔约各国”“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 务”。盟约第10条规定:“联盟会员国担任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 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略。” 第1l条进一步明确宣告:“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无论其直 接影响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 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凡影响国际关系之任 何情势,足以扰乱国际和平或危及国际和平所依之良好谅解者, 联盟任何会员国有权以友谊名义,提请大会或行政院注意。”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个体安全保障在敌对双方力量相对平衡时能够保持暂时的“和平 ”。但历史证明,自保与结盟均不可能维持普遍持久的国际和平 。军备自由必然导致军备竞赛,结盟则最终形成集团对抗,战争 也就不可避免,终至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再次表明个体安全保障既不能维持世界 和平,也不足以确保国家安全。一战后,国际社会建立了人类历 史上第一个普遍性安全组织——国际联盟。国联的建立标志着从 个体安全保障向集体安全保障的过渡,这是人类安全保障史上的 重大转折。

第三节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一、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二、《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义务 三、集体安全保障职能的划分 四、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 五、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区域办法 六、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前途
一、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轴心国联盟中 占核心地位的大国在战时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的起源,从奠定政策基础的意义上可以追溯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反法西斯国家阐明战争目的和战后秩序设 想的一系列政策性宣言,其中包括1941年“大西洋宪章”(the Atlantic Charter)、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Decla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1944年《普遍安全宣言》(Moscow Declaration on General Security)等,而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和 联合国的正式成立,则宣告了人类新的普遍性集体安全体制的诞 生。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三)主要内容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一般原则; 2.关于集体安全义务的规则,包括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 3.关于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的规则和程序; 4.关于集体安全组织的构成、职权及运作机制的规则。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八讲 联合国与国际集体安全机制及其改革问题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联合国与中国 国际集体安全保障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联合国机制及其改革问题
第一节联合国与中国
第二节 国际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二、《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义务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在禁止战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的 前提下,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定为联合国组织和各会员国应予 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 ,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宪章第1条第1款把“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 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确定为实现“维持国际和平及 安全”宗旨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了贯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宪章以专章(第六章和第十 四章)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和平方法、程序和联合国安理会及大会 的职权等有关事项。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集体安全体制能够对潜在的侵略国构成相当的威慑力。在实际发 生侵略行为之时,集体安全体制可以直接对侵略者采取并实施强 制措施。 5、国际组织是集体安全的存在形式。 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里,不可能设想建立一个“世 界政府”或其他形式的超国家机构来实施集体安全保障。集体安 全与国际组织相结合恰当地反映了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性质,即 在人类共同利益基础上的主权国家间的联合与合作。集体安全保 障的能力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间的合作诚意。 6、集体安全作为一种国际法制度是建立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之上 的。 国家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任务、集体安全组织的机构、职权 、活动程序及与其成员国的关系均以条约这种法律形式予以规定 。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战争已不再只关涉交 战国和战斗员,而是关系到人类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这就在客观 上提出了从世界一体的角度来预防战争的紧迫要求。集体安全正 是建立在国际和平不可分割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国际 合作来实现维持和平的任务。 3、集体安全的核心是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实行法律管制。 集体安全体制就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约定,接受原则,确定规 章,限定合法使用武力条件,禁止非法诉诸战争或使用武力的一 种机制。在集体安全体制下,战争权不再是国家的一项一般权利 ,任何违反集体安全义务而使用武力的行为均属非法,均在禁止 之列。 4、对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管制是有集体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违 反集体安全义务的行为,将依其对国际和平的威胁程度分别实施 外交的、经济的乃至军事的制裁。


(一)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 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的自然职能,是国家实现基于国际法 的或自称基于国际法的权利主张的一种自助手段,甚至是用以改 变以现行国际法为依据的权利的合法工具。 因此,在第一次世界 大战前,国家的安全保障主要是依“个体”或“个体联盟”的方 式进行的,即“个别安全保障”。这种体制以战争自由、军备自 由、结盟自由和中立自由为主要特征。 由于当时国际法允许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比较强大 的国家就乐于以武力来推行其国家政策,以致战祸连绵。面对战 争的威胁,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各国首先求助于本国的资源, 进行扩军备战,以求获得对可能的或假想的敌国的军事优势,或 至少保持力量对比的“平衡”。当单一国家的力量不足以抗衡外 来威胁时,受威胁的国家就竭力寻求与面临同样威胁的国家结盟 或寻求强大国家的保护。处于特定战争冲突之外的国家则具有保 持中立的自由集体安全保障制度(protection of collective security),简称“集体安 全”,是国际社会成员以相互约定,对国家使用武力实施法律管 制,并采取有效集体办法,共同防止侵略,维持普遍和平与安全 的国际制度。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宏大系统工程的一个 组成部分,是相对于个体安全保障(individual security)而言的。个 体安全保障,是指国家凭本国力量或联合友邦来防御其他国家进 攻,以维护本身安全的一种方法。在个体安全保障中,军备竞赛 、战争、结盟和中立是国家避免战争以保自身和试图取得国际社 会安全的途径。 国际联盟首次建立了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把集体安全、裁军和通 过国际仲裁联系起来以期达到安全的目的。联合国继承了国际联 盟集体安全的制度,并加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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