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喻信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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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01

天喻信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0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邮政编码:100031 E-MAIL :eoffice@:(010) 66413377 传真:(010) 66412855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嘉源(10)-01-103号敬启者: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天喻信息”)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嘉源(10)-01-00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10)-01-00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10)-01-03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10)-01-05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10)-01-06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嘉源(10)-01-08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嘉源(10)-01-081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银广夏舞弊案例

银广夏舞弊案例

银广厦舞弊案真相再清楚不过了:天津广夏1999年、2000年获得“暴利”的萃取产品出口,纯属子虚乌有。

整个事情--从大宗萃取产品出口到银广夏利润猛增到股价离谱上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银广夏陷阱根据银广夏1999年年报,银广夏的每股盈利当年达到前所未有的0.51元;其股价则先知先觉,从1999年12月30日的13.97元启动,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19日涨至35.83元。

次日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10转赠10后,即进入填权行情,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较一年前启动时的价位上涨440%,较之于1999年“5·19行情”发动前,则上涨了8倍多;2000年全年涨幅高居深沪两市第二;200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再创“奇迹”,在股本扩大一倍基础上,每股收益攀升至0.827元。

“奇迹”并未到此为止。

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Fidelity Trading GmBH)签订连续三年总金额为60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

仅仅依此合同推算,2001年银广夏每股收益就将达到2至3元!在更早些时候,银广夏董事局主席张吉生预测,未来三年内每年业绩连续翻番“不成问题”。

这是个灿烂的未来,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为之目眩。

证券行业内部,相信银广夏神话的人并没有想像的那么多。

--一位基金经理说:“(银广夏的业绩)好虽好,但不符合常识。

”--一位著名证券公司农业领域的研究员很久以来都不把银广夏列入观察范围,问其原因,答:“有研究的必要吗?”各个证券网站上进行着观点泾渭分明的超级大讨论。

著名的证券专业聊天室“和讯大家谈”里,关于银广夏的帖子数以千计,质疑者和支持者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在那里可以找到各种传言。

但仅凭“感觉”、传言、争论、甚至“常识”,还是缺乏依据。

记者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跟踪采访,渐渐逼近真相,银广夏的"神话"被逐步还原了本色。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说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上市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

三、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订本指南,请及时关注本所通知。

四、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3日目录一、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4)(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 (4)(二)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4)(三)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 (5)二、发行指南 (6)(一)发行方式概述 (6)(二)发行工作具体流程 (6)三、上市指南 (14)(一)股票上市指南 (15)(二)上市仪式指南 (16)四、申请文件 (18)(一)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文件 (18)(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19)(三)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20)(四)承销总结相关文件 (25)五、部分申请文件的参考格式 (25)(一)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25)(二)发行申请书 (27)(三)行业分类情况表 (27)(四)上市报告书 (28)(五)上市仪式人员名单 (29)六、相关机构联系电话 (30)七、发行上市流程图 (31)(一)发行流程图 (31)(二)上市流程图 (32)附件1: (33)附件2: (34)附件3: (35)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美亚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美亚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6层电话:(0551)2642792 传真:(0551)2620450目录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四、发行人的设立 (10)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3)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八、发行人的业务 (16)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1)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4)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4)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4)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5)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6)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26)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7)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2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11)天律证字第048号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光电”、“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蒋敏、祝传颂、李军律师参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创业指南)创业板上市公司简况

(创业指南)创业板上市公司简况
51187.16
50.000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无显示
无显示
36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XX公司
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咨询
钟耳顺
2982.63
34257.37
50.260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XX公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覃九三
5154.67
73118.33
111.500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744.24
97375.76
82.6100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XX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
陈巍、张征轶
40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XX公司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
李寅
4618.67
54781.33
68.7500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XX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强高厚、李文、张弢
9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XX公司
生物制品业
宋礼华
3590.50
32109.50
46.8300
国元证券股份XX公司
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XX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蒋敏、张晓健、李刚
10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XX公司
其他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池燕明
3127.01
44572.99
51.4900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160.00
53.1000
东兴证券股份XX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XX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陈国琴、徐孔涛、陈健
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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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01
2、 张新访的持股、任职及辞职情况
张新访目前持有发行人 1,338,2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2404%。张新访 自 2007 年 7 月担任产业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07 年 9 月担任华工创投 的董事。其中华工创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产业集团为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资子 公司,同时为华工创投的控股股东。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 领取相应职务报酬 —— —— ——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任 职的处理
2010年5月25日,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等同志 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朱建新、童 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等十人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 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 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在学校领薪情况 领取相应职务报酬
—— —— —— ——
3-3-1-1-3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
向文
董事 总经理
7
钟晓林
独立董事
8
胡瑞敏
独立董事
9
胡文学
独立董事
10 李士训 监事会主席
11 岳蓉
监事
12 王彬 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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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邮政编码:100031 E-MAIL :eoffice@:(010) 66413377 传真:(010) 66412855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嘉源(11)-01-003号敬启者: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天喻信息”)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嘉源(10)-01-00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10)-01-00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10)-01-03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10)-01-05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10)-01-06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嘉源(10)-01-08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嘉源(10)-01-081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嘉源(10)-01-103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嘉源(10)-01-10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文书类型:律师非诉文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致: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股份公司,)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依据证监会《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行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天喻信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0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邮政编码:100031 E-MAIL :eoffice@:(010) 66413377 传真:(010) 66412855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嘉源(10)-01-080号敬启者: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嘉源(10)-01-00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10)-01-00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10)-01-03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10)-01-05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嘉源(10)-01-06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该等进一步反馈意见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2014年11月30日王明夫:市值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课前秀:梦婷说
我是中科院国家空间中心的博士研究生,我的老师叫孙辉先。 我在孙老师的指导下,已经进行了三年半的研究和学习。在这 段时间里,他在科研方向上给予了我正确的指引;在攻克难关的时候与 我一起研读文献、提出研究建议;在平常生活中用自己的故事激励我, 并教育我要有民族责任感,将来做一个对国家有用的人。孙老师是我科 研学习上的老师,也是我的精神导师,是我将来一生的职业生涯中的楷 模! 今天,我写下孙老师的故事和教导学生的话语,传递一位有着 崇高理想和浓厚爱国情操的老先生对我们青年一代的教育和期待,以此 激励自己,也激励大家,不要辜负老一辈科学家的期待,磨练自己、提 升自己,朝着“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而努力!
最高涨幅
394.33% 新股,小盘
上涨关键词
640.08% 640.08% 新股、22个涨停、核电概念
368.76% 混合所有制改革,绝对低价股,一带一路 312.23% A股首家互联网广告公司 330.12% 跨界并购,手游、影视 305.34% 中航工业资产注入,国防军工 298.23% 出境游运营,并购重组 295.23% 移动互联的校园本地化入口,移动支付 294.11% 国防军工嵌入式软件,收购手游 288.23% 新股,发行价格低、核电概念
10
“那个时候,大家都学无线 电、学电子,没有人愿意做 航天,觉得中国航天基础差, 太难做。可是国家需要航天 啊,别人不去我得去,有困 难就克服,基础差就打基础。 没想到,自己做航天就做了 一辈子。”
梦婷说:我的老师——孙辉先
这是我的导师——孙辉先老先生 他是祖国第一批航天科技工作者 他是 探月工程 总设计师 双星工程 总设计师 嫦娥一号 总设计师 嫦娥二号 总设计师 嫦娥三号 总设计师 • • • • • 现在70多岁的孙老先生仍在坚持工作 每天工作安排地满满的,没有双休和假期 航天工作不分白天黑夜,他从不缺席班前 会和班后会,不管是深夜还是拂晓 每一份报告都仔细阅读,用法不当的词汇 和标点都会标注修改 为人和蔼,对人亲切,总是面带微笑,关 心着年轻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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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邮政编码:100031 E-MAIL:eoffice@jiayuan-law.com 󰀋:(010) 66413377 传真:(010) 66412855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10)-01-064号 敬启者: 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嘉源(10)-01-00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10)-01-00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10)-01-03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嘉源(10)-01-05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补充申报以201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原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至新基准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以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2 下简称“特定期间”)的变化情况,本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于特定期间发生的变化及进展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该等变化及进展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对发行人的行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定义一致。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3 正文 一、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补充核查,在特定期间,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新取得的业务资质如下:

序号 企业 证书名称 资质内容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1 天喻信息 银联标识卡生产企业资格证书 准予生产银联标识卡IC卡封装(接触式/非接触式) C059 2010.04.12- 2012.04.11

银联标识产品

企业资格认证办公室

2 天喻信息 “银联”标识卡个人化企业资格证书 准予为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提供“银联”标示卡磁条卡和IC卡个人化加工服务 PC042 2010.04.12- 2012.04.11

银联标识产品

企业资格认证办公室

3 天喻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准许生产的虎御信息安全系统3.0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XKC35847 2010.03.12- 2012.03.12

公安部公共信

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4 天喻通讯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认定为软件企业 鄂R-2010-0043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持有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国密局产字SSC396号)于2010年5月21日到期,目前正在办理展期手续,其获得新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发行人在特定期间新增的关联方如下: 1、 深圳华科兆恒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0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381万元,产业集团持股比例为58.84%,注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区南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4 W2-AF1厂房,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咨询、销售。 2、 武汉华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0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产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243号科技大厦12楼,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代理、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的销售。

3、 武汉华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1年3月13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万元,产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主营业务为机械制造、动力工程、自动控制、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教学专用仪器、照相器材、文化办公机械、空调设备、计算机及配件、视频节目制作和遥控设备、家用电器零售;广播电视设备、仪器仪表维修;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

4、 武汉华科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8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0万元,产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洪山区珞瑜路151号,主营业务为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及相关技术产品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文化办公机械、文教用品、计算机及配件零售兼批发、维修服务;摄影。

5、 武汉华中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9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产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洪山区珞瑜路243号华工理工大学科技大厦10层,主营业务为高新科技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机构服务;高新技术研发及产品的销售;创业投资、高新技术投资;国际技术转移相关服务。

6、 温州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产业集团持股比例为50%,注册地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0号小区,主营业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3-5 务为科技产品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培育;本单位研发科技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和服务;物业管理;科技项目投资;对内技术培训。

7、 上海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6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95万元,产业集团持股比例为56.68%,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00号4幢306室,主营业务为机械、电机、电子、电器专业领域四技服务,电机产品,机电产品销售。

(二) 关联交易 本所对发行人在特定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核查,在特定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关联交易。

在特定期间,发行人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采购

时间 交易对方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当期同类交易比重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

2010年度1-6月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公司

10W光纤

激光打印机(LSF10) 34.7万元 5.98% 0.15%

2、 关联销售 时间 交易对方 销售内容 销售金额 备注 2008年度 武汉华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图书馆安防监控弱电工程 0.00 该合同签署于2008年10月,交易金额为804,758元,由于合同正在履行,截止2010年6月30日尚未确认收入

2010年度1-6月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监控系统年度维修保养费 0.00 该合同交易金额为6万元,由

于合同正在履行,截止2010年6月30日尚未确认收入

3、 专利申请服务 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专利中心签订了《专利申请代理协议》,委托华中科技大学专利中心办理6项专利申请事宜,服务费用为2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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