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旅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8-13
丽江旅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1-07-22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调整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作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查了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11年上半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上述提名张郁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提名张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董事长、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以往年度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公司调整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审核,认为:公司综合考虑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物价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对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适当调整,其内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丽江旅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06

股票代码:002033 股票简称:丽江旅游公告编号:2011017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4月1日上午10:00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丽江和府皇冠假日酒店会议室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和献中先生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169,0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1、以67,169,0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2、以67,169,0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3、以67,169,0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以67,169,0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根据本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决算,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10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合并数)10,086,850.17 元,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3,001,549.86 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1,300,154.9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9,088,861.05元,扣除2010年已向股东分配的2009年度普通股股利14,898,452.11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2,977,104.12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2010年不进行现金分红,剩余未分配利润132,977,104.12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北京旅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1-06-09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致: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谭卫红、马传良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观韬律师事务所 G UANTAO L AW F 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 盈泰中心2号楼17层 邮编:100033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3,ChinaTel :86 10 66578066 Fax :86 10 66578016E-mail :guantao@http :// 本所律师按照《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2011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11年6月8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丽江旅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3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丽江和府皇冠假日酒店会议室召开,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松、张恒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1年7月28日刊登公告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增补临时提案暨关于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通知公司定于2011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丽江和府皇冠假日酒店会议室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丽江旅游: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1-02-1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2月9日在云南省丽江市签署:甲方: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转台东侧丽江玉龙旅游大楼法定代表人:和献中乙方: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法定代表人:和念古鉴于: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530000000013465);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股票于2004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2033;2、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530700000003684),其持有丽江玉龙雪山印象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其股东为丽江玉龙雪山省级旅游开发区管委会;3、为提高甲方的资产质量、改善甲方的财务状况,增强甲方的持续盈利能力,乙方拟将其持有的丽江玉龙雪山印象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旅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转让给甲方,同时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作为受让乙方该等股权的对价(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之行为称“本次交易”);4、甲、乙双方已于2010年9月28日在云南省丽江市签署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5、本次交易中关于印象旅游资产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已完成,可以对《框架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约定。
为此,双方根据《框架协议》第16.5条的约定,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署本补充协议如下:一、定价及支付方式1、双方同意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于2010年12月10日出具的编号为中威正信评报字(2010)第1148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9月30日;见附件)所做出的评估结果。
丽江旅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汤爱民) 2010-11-09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汤爱民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四)被提名人不是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包括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丽江旅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2-10
证券代码:002033 证券简称:丽江旅游公告编号:2011005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1、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旅游”、“本公司”、“公司”)拟向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丽江玉龙雪山印象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旅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完成后,印象旅游将成为丽江旅游的控股子公司。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经丽江旅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已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本次董事会根据审计、评估结果对有关议案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同时编制并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
4、为能准确理解本次交易事项,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
会议于2011年2月9日在昆明滇池高尔夫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和献中主持,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容进行修正的议案》公司拟向景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印象旅游51%的股权,其相关事项已经丽江旅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丽江旅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11-03-1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作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旅游"或“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对丽江旅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一、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1、关联方基本情况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为云南丽江白鹿旅行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鹿旅行社”),其基本情况如下:法定代表人:张丽宏先生;注册资本:403.38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30700100001356住所: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玉龙雪山旅游集团大楼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截至2010年12月31日,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亚太审【2011】云-0162号)审计报告显示:白鹿旅行社总资产3,650万元,负债1,076万元,净资产2,574万元。
2010年云南丽江白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3,472.83万元,实现净利润1,273.50万元。
2、与丽江旅游的关联关系公司董事和献中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刘晓华先生、副总经理廉霆先生出任了白鹿旅行社的董事,白鹿旅行社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情形,白鹿旅行社与丽江旅游形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白鹿旅行社为丽江主要的旅行社之一,企业运作规范、市场形象良好,具有丰富的旅行社运作经验,丽江旅游与其有的长期合作关系,该公司均能按销售情况及时付款,从未对公司形成坏账。
在具体交易中,丽江旅游按月与白鹿旅行社结算,收款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白鹿旅行社完全具备按照销售量及时履约付款的能力。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2010年,公司与白鹿旅行社累计发生交易1,642.53万元,交易内容为公司向白鹿旅行社销售索道票及酒店服务。
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丽发[2006]15号
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正文:---------------------------------------------------------------------------------------------------------------------------------------------------- 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丽发〔2006〕15号2006年5月2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滇西北旅游现场办公会精神,做大做强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旅游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推动丽江建设文化旅游名市和世界精品旅游胜地步伐,现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一)旅游产业快速发展。
1994年11月,省政府召开滇西北旅游规划现场办公会,提出了“发展大理,开发丽江,带动迪庆,启动怒江”的发展思路,丽江旅游业进入了实质性开发建设阶段。
通过10多年的发展,旅游经济指标快速增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逐步形成。
丽江已成为在海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旅游热区和令人向往的旅游目的地之一。
旅游业带动了社会消费、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住宿餐饮等服务业的兴旺和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占全市社会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8.26%,旅游业有力推动了丽江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旅游业发展形势严峻。
面对新形势,丽江旅游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渐显露,具体表现为“五个不适应”和“四个差距”。
“五个不适应”即:旅游经营管理的思想观念与现代旅游发展理念不适应;旅游管理体制机制与旅游产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旅游产品的开发与游客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不适应;旅游人才队伍与旅游发展的要求不适应;旅游的投入力度与旅游业的发展需求不适应。
“四个差距”即:旅游发展水平与建设国际精品旅游胜地目标还有很大差距;旅游资源开发与发展综合型旅游还有很大差距;交通等基础设施与旅游规模和区域合作发展还有很大差距;旅游企业规模实力与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华映科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9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FS0005-3号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方维忠律师、吴江成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与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止2011年07月21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07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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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33 股票简称:丽江旅游公告编号:2011032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定于2011年8月12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11年7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出《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年7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丽江玉龙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
2011年7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出《关于增补临时提案暨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丽江玉龙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超过3%,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2日内发出《关于增补临时提案暨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向股东大会增补临时提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2011年7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增补临时提案暨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8月12日上午9:30
5、会议召开地点:丽江和府皇冠假日酒店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和献中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182,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5%。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选举张郁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182,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关于调整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182,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182,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黄松律师、张恒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代表及董事签署的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