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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回欠款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追回欠款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50万元,剩余50万元货款未支付。

二、案件经过1. 甲方催款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催款,但乙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2. 甲方起诉甲方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甲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甲方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乙方提出抗辩,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方是否应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2. 案例分析(1)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

(2)乙方违约行为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3)货物质量问题乙方在庭审中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乙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4)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乙方败诉,支持了甲方的诉讼请求。

四、启示1. 重视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法律案例讨债(3篇)

法律案例讨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债务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讨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旨在探讨债务纠纷中的讨债之道。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后30日内。

然而,乙公司在货物交付后并未按时付款,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讨债途径(1)协商解决: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欠款。

在协商过程中,债权人应保持冷静,理性沟通,争取达成一致。

(2)调解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债权人可以向有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寻求第三方调解员协助解决纠纷。

(3)诉讼解决:当协商和调解均未果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公司采取了诉讼途径,最终取得了胜诉。

3. 维权注意事项(1)保存证据: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应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

(2)合理维权:债权人应在维权过程中保持冷静,合理表达诉求,避免过激行为。

法律要账案例(3篇)

法律要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

201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乙方支付甲方技术服务费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但乙方仅支付了50万元,剩余50万元至今未支付。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技术服务费?2.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 如果乙方拒绝支付,甲方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技术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与甲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50万元技术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2.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 如果乙方拒绝支付,甲方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协商解决:甲方可以与乙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支付剩余的50万元技术服务费及违约金。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解决争议。

(3)诉讼解决:如果调解不成,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故事案件评析(3篇)

法律故事案件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诈骗案件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评析,旨在揭示网络诈骗的本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化名)通过一款名为“某某交友”的社交软件结识了一名自称是某知名企业高管的女子张某(化名)。

张某以各种理由向李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在借款过程中,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张某并非某知名企业高管,而是冒充该企业高管身份,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李某借款。

公安机关依法将张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三、案件评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网络交友平台,虚构身份,以借款为名,骗取受害人李某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案件原因分析(1)犯罪手段多样。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日益翻新,本案中,张某利用社交软件虚构身份,利用受害人心理,实施诈骗。

(2)防范意识薄弱。

李某在交友过程中,对张某的身份信息缺乏核实,轻易相信对方,导致财产损失。

(3)监管力度不足。

网络交友平台对用户身份审核不严格,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案件启示(1)提高防范意识。

在网络交友过程中,要谨慎对待陌生人的借款请求,对对方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避免上当受骗。

(2)加强监管。

网络交友平台应加强对用户身份的审核,对涉嫌诈骗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保障用户权益。

(3)加强法律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

四、反思1. 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反映了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2. 网络交友平台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对用户身份的审核,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体系,从源头上预防网络诈骗。

催收欠款法律案例分析(3篇)

催收欠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借款纠纷案,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向甲公司支付了借款本金。

然而,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2019年,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乙公司答辩称,其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借款,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催收函等证据。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问题;3. 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了借款期限,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 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案中,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诉讼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

法律典型案例的分析(3篇)

法律典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涉及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犯罪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市场经济的管理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

2. 客观要件:张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危害性。

3. 主观要件: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仍然故意实施,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

4. 主体要件:张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要件。

(三)犯罪情节1. 犯罪手段: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2. 犯罪目的:张某某通过非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

3. 犯罪后果:张某某的行为给国家、消费者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

三、案例分析(一)互联网背景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

本案中,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体现了互联网背景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性:互联网环境下,非法经营行为往往通过虚拟空间进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 犯罪范围广泛性:互联网平台涉及领域广泛,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

3. 犯罪后果严重性:互联网环境下,非法经营行为可能迅速传播,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欠债要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现象,债务人欠债后,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行为称为要账。

在我国,欠债要账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欠债要账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欠债的法律规定1. 债务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务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产生的。

债务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2)债务人有履行义务的行为;(3)债权人有受领债务履行的权利。

2. 债务的种类根据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可分为:(1)定期债务:债务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2)不定期债务:债务人可在任何时候履行债务。

根据债务的履行方式,债务可分为:(1)金钱债务:债务人应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2)物品债务:债务人应交付一定物品;(3)劳务债务:债务人应提供一定劳务。

三、要账的法律规定1. 要账的主体要账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应当履行债务的人,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2. 要账的方式(1)书面催告: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履行债务。

书面催告应当载明债务的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

(2)口头催告:债权人以口头方式向债务人催告,要求其履行债务。

口头催告应当有证人或录音录像等证据。

(3)诉讼: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 要账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欠债不还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债务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2)赔偿损失:债务人因违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债务人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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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的场合分析及各种场合下 作者:张颖 发布时间:2014-04-11 17:12:07

讨债的场合分析及各种场合下的讨债方法

人们都认为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之事,而倘若欠债的人久拖不还,甚至存心赖账,那么债权人登门讨债也就是合情合理之举。这种观念完全正确,不过,人们由此而传统地认为讨债的场合或者说讨债的地点只有一个——债务人的“门”内,即债务人所在地却稍嫌片面。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在多多数讨债实例当中,讨债人或债权人确都是登上债务人的“门”讨债。但是,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在实践当中,在人们的讨债经验当中,讨债的场合都不仅仅只是债务人所在地一个地方。张颖普法网债权人或讨债人既可以走出去登门讨债,也可以请进来有礼节地催债,而一个具有扎实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公关能力的讨债人员,还可以在各种场合从容不迫地实现自己的愿望,达到自己的目的,完成自己的讨债任务。

另外,凡是有意拖欠债务或者存心赖债的债务人大概不会坐在家里恭候讨债人上门同他进行交涉、纠缠、找他麻烦的,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闻讨债之风而逃的债务人多的是。碰上这种人,讨债人“守株待兔”虽也是一策,可是从时间上、效率上讲,并不是上策。 讨债人用不耗费较长的时间在债务人的大本营里等待债务人的归来,债务人的大本营对讨债人来讲虽然是一个理想的讨债场合,张颖,但是,决不是唯一的讨债场合。讨债人如果善于捕捉时机,找准机会,在其它场合向债务人催付债务也许效果还会更理想一些。 下面我们探讨在几种不同场合下的讨债方式。 1.登门讨债 所谓登门讨债就是指债权人或者讨债人走出去,到债务人的所在地,到债务人大本营去,和债务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涉、协商,直接向债务人就债的清偿进行催讨。 从古到今,登门讨债几乎都已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张颖律师人们一遇被债务人故意拖欠债务或者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心赖债,首先想到的便是立即找上门去登门讨债。人们这种习惯性的思维模式和传统的心理因素导致古往今来大多数的讨债行为都发生在债务人的大本营里,就是说,大多数的讨债行动都是在债务人的所在进行的,就是在今天也依然是如此。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债权人和讨债人在选择讨债的场合时,也仍然将债务人的张颖所在地作为首选目标。人们为什么要将债务人所在地,将债务人的大本营作为讨债的理想的场合呢? 这是因为: 首先,债务人欠债不还被债权人追上门来讨债,人们通常都会同情支持债权人,公众舆论对债务人不利。在公众心理上对债务人故意欠债不还总是存有某种程度的不满和谴责。另外,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欠债的人们往往把人追上门来讨债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现在的债务人欠债虽然大多数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企业、为集体,但这种传统观念在相当一部分债务人的心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讨债人(或债权人)根据社会舆论和债务人的这种心理,主动找上门去,既可以赢得舆论的支持,也会得到公众的同情。另外,更加重了债务人心理上的不光彩的感觉,因为讨债人一上门,公众就会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更加不满,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不相信的态度,这样的结果对债务人来讲,不仅是损失了面子,还会影响到他今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誉。因此,债务人欠债不还虽然是为了占点便宜,而一旦讨债人找上了门,债务人发现自己占不到什么便宜,便会主动尽快清偿债务。 第二,债权人或讨债人上门讨债,可以了解到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的一些真实情况,可以了解到债务人欠债不还的直正原因,可以搞清楚债务人是具有偿还能力而有意拖欠,还是因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而不得不拖欠。这对讨债人的下一步行动计划有重大关系。如果债务确确实实是因为某种原因造成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讨债人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延期履行,是否对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是否同债务人修改或重新签订债务合同等等。如果债务人明明有偿债能力而故意拖欠不清债,那么讨债人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则就大小相同了。他或者同债务人再进行交涉、纠缠,或者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债务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给予帮助、仲裁,或者干脆向法院提出诉讼等,迫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再次,讨债人上门讨债,便于寻求社会支持,在债务人的大本营进行讨债活动,讨债人不仅要同债务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涉和纠缠,同时,讨债人还应当也有条件寻求债务人所在地方的社会力量比如政府经济机关、新闻媒介等的支持,可以利用各种力量对债务人施加压力。就是说,债权人或讨债人亲临债务人的大本营讨债,更便于开展讨债活动,以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据报载,某市总工会曾专门组织一支女子讨债队帮助企业登门讨债。除了讨债所应当具备的一些条件之外,每人出发时还特地带一两斤毛线在身。凡是遇到那些欠债不还的企业,这些女同志便整天坐在厂长或经理的办公室,一边打着毛线衣,一边陪着那欠债不还的经理(厂长)办公。遇到其它的客户找厂长(经理)谈生产、拉业务的人决不回避。过不了几天,这些欠债油子乖乖地答应履行债务。这就是利用我们上面所说的登门讨债会在无形之中对债务人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攻势。债务人毕竟还要继续做生意拉买卖。同他往来的客户一进他的办公室便看见一位催债的女同志,对他的信誉,对他的能力,对他的效益等等会立即产生莫大的怀疑,从而影响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 总之,登门讨债较之其它的讨债场合,其优势性的确比较多、比较明显,因而也广被人们采用。但是,也有些债务不适宜在债务人的大本营而适宜在其它的场合催讨。 2 .请进自家门 债权人选择自己的大本营作为实施讨债活动的地点,在一般人看来本来实属有些不可思议,甚至会觉得荒唐。试想,债权人怎么可能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向他要债?债务人自己走进债权人的大本营交涉债务问题那不等于债务人自己给自己戴脚镣手铐吗?大概没有哪个债务人愿意自讨苦吃的。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虽然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如果债务人存在要赖债或者故意要拖欠债权人,他当然不愿意与债权人见面。不过,这种债务人毕竟为数不多。大多数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债,都确确实实是避债权人的,甚至有的还会主动拜会债权人,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同情,争取得到债权人同意缓期履行责备的允诺。这种情况,债权人亲自上门讨债其理想的结果也不过是和债务人协商制定一个可行的延迟履行合同。这样的讨债结果债权人在其它场合也完全可以达到。 债权人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实行讨债行为,最关键的是“请”的方式和“请”的时间。只要债权人请的方式巧妙。请的时间正好,债务人不但会愉快地接受邀请,债权人也会顺利地达到其讨债的目的。什么样的方式和时间最好,这就要债权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根据各自债务人的情况而决定了。需要提醒债权人的一点是,不要等到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才想办法去向债务人追讨,虽说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毕竟是遭受一定的损失,对债权人来说最好是债务人能按时清偿债务。为此,在债务合同的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以极其巧妙的方式暗示对方要遵守债务合的约定,按时清偿到期债务,这或许能在某种程度上防患于未然。 从我们所接触的讨债实例来看,一些聪明精干的债权人用此方式达到催讨债务的目的的还真不少。更有一些老练的债权人在债务合同快到期限之际,邀请债务人到府上商谈另一笔生意,或者表示极大的没趣准备和债务人再合作一次,当然其前提自然是要债务人先将快到期限的债务了结,有利可图,任何一个债务人也会乐意合作。这样债权人便会很轻松地达到索要债务的目的,至于是否真的要同债务人再继续合作,主动权仍旧操纵在债权人手上。他也可能的确愿意同债务人再次合作,也许债权人所许诺的这另一笔生意仅仅只是一个诱饵,不论是否继续合作,债权人都已经达到了讨债的目的。他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他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下一次合作伙伴。 另外,债权人务必认识到,他和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彼此之间也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管理谁的问题,债权人在决定将债务人请到自己的大本营实施催债行为时,如果直接通知债务人务必于什么时间到债权人府上就有关债务问题进行商榷,势必会在债务人心理上造成一种逆反、对抗情绪,导致债务人拒绝同债权人见面商谈。在债务人看来,虽然他欠了债未还,但是债权人无权命令他该干什么。如果债权人友好地邀请债务人前来参加什么联谊会、讨论会、交易会之类的,恐怕债务人就容易接受邀请。 3.不期而遇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讨债人上门讨债却见不着债务人的现象相当普遍。特别这几年的三角债,债权人最终也被逼成了债务人,一大堆在外面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而欠下的一长串债务却天天有人来催要,派出去讨债的人自己也被别人追讨债,为了躲避债务纠缠,许多债务人便常常在外“出差”,致使讨债人很难找得着他。遇上这种情况,讨债人算是真正碰上了困难,不过这困难也并不是毫无办法可想。只要讨债人知难而上,善于创造机会、能及时抓住机会,讨债总会达到目的。这所谓的“机会”便是怎样寻找债务人,又怎样在不期而遇的场合缠住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 我们所接触到的讨债案例中,不乏有这样的情况:讨债人多次登门讨债均因债务人外出而空手归去,正当讨债人为此苦恼不堪,一筹莫展之时,却万万没有想到意外地在某种场合比如在火车上又碰上了债务人,正如辛弃疾所说的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债务人就出现在讨债人的身边。对债务人来讲这种场合当然是极不愿意碰上的,可对讨债人来讲,无疑是天赐良机。讨债人当然必须抓住这个得之不易的机会,同债务人进行有礼有节、认真耐心的交涉、纠缠,向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并力争得到债务人的承诺,尽快向债权人清偿所欠债务。 这种不期而遇的场合很多,比如在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里,在一些公众场所、或者在一些社交场合里,讨债人都可能遇上久寻不见的债务人。这种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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